新旅游法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和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和文化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旅游行业进行了全面管理和规范。
今年5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旅游法》进行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旅游的基本概念、旅游的重要地位、旅游的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等。
通过本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旅游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对旅游业的态度和措施。
第二章旅游市场主体本章主要规定了旅游市场主体的类型、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饭店、导游、游客等,本章旨在保障旅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章旅游交通运输本章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管制度,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旅游行程与合同本章规定了旅游行程和合同的规范,保障游客的权益。
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时间、费用,以及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第五章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本章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和措施。
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是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和措施需要加强制定和实施。
第六章吸烟与文明旅游本章规定了旅游活动中的吸烟规定和文明旅游的要求。
吸烟和文明旅游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宣传。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旅游行业中各市场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新颁布的《旅游法》具有较为全面的覆盖面,其中包括旅游市场主体、旅游交通运输、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同时,它也提醒广大游客在旅游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政策解读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释义】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合同解除及其后果的规定。
由于包价旅游合同具有旅游者必须亲自参加才能得到履行的性质,当旅游者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成行,或者已出行却必须终止行程的情形时,本法赋予了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合同的解除权,通常情况下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下产生,不符合该条件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基于某些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允许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等规定,在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条规定即属于法律赋予旅游者,在无须征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相关知识新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有公平交易权利【法条】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享有公平交易权利的规定。
旅游者作为一般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
同时,针对旅游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和旅游活动具有的异地性、空间移动迅速等特点,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关键节点上,对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等作出规定。
旅游者向旅游经营者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但在实践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与另一方当事人旅行社、住宿、交通等旅游经营者及其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原因,导致旅游者在特定情况下处于相对被动、弱势的地位。
谈对新旅游法的解读
谈对新旅游法的解读1.一大突破1.1新旅游法的成立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我国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
遗憾的是,因当年我国旅游业刚刚起步,各个方面对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没有提上正式议程。
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旅游法》,这意味着我国旅游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2.两个亮点2.1依法兴旅《旅游法》的出台在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促进中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旅游法》中专设“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明确规定了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规划内容、规划原则、规划衔接、规划评估等方面要求,现实和历史意义重大。
首先,确立了旅游规划的法律地位。
《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旅游发展规划将正式成为国家法定规划,与现行其他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共同承担起促进区域空间科学开发与规范建设的责任。
同时,《旅游法》中明确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责任,要求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将进一步强化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
建设要有规划,必须规划先行,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因此,《旅游法》和其明确的法定旅游规划必将有力推动中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增强了旅游规划的法律效力。
旅游发展规划综合性强,关联度高,涉及行业领域多,需要多方共同协作和落实。
《旅游法》规定,旅游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这就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符合相关规划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其在批准实施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和修编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这从法律效力上有力地促进旅游发展规划的落地实施。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容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而制
定的相关法律。
该法规定了旅游行业相关的主要内容和规范,旨在提供旅游服务的基本保障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的资格和责任。
根据该法,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
资质才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且要承担责任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游客不受非法旅行社的欺诈和不安全旅游活动的影响。
其次,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根据该法,旅游者有权享受旅游活动
的安全、合法、有序和质量保障。
旅行社必须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遵守合同约定并保证服务质量。
如果旅行社违法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再次,旅游法明确了旅游合同的要求和保护措施。
根据该法,旅行社和旅游者
之间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如果合同违法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旅行社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旅游法还规定了旅游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
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投诉,要求调解或者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确保旅游活动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
该法的制定旨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为旅游者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旅游者和旅行社应当共同遵守该法,并在旅游过程中保护各自的权益。
新旅游法内容
新旅游法内容
新旅游法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作为我国首部旅游行业专门立法,旨在加强旅游行业的监管和保护游客权益。
新旅游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新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不得从事超范围经营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同时,旅游从业人员也要依法从事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旅游线路、增加不必要的消费项目等。
2.加强旅游安全保障。
新旅游法要求旅游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标准,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游客也要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不得违反规定的行为。
3.保护游客权益。
新旅游法规定,旅游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平等、自愿,旅游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游客消费。
对于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投诉和纠纷,旅游企业应当积极协商解决,满足游客的合理要求。
4.加强对自由行游客的保护。
新旅游法规定,旅游企业不得以不给予自由行游客优惠政策为由拒绝提供旅游服务。
自由行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企业不得限制其自由选择。
同时,自由行游客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旅游安全和消费风险。
新旅游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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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新国家旅游法
年新国家旅游法2020年10月17日,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法》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旅游业由此进入全新的时代。
此次修改的旅游法涉及到了旅游市场的监管、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旅游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法》的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立法目的与重要意义引入了大量新的文物保护和旅游经营的条款,全面提高了整个旅游行业的文化素质和行业标准。
同时,该法还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优质和安全的旅游服务,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立法背景中国旅游市场的繁荣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投资活力,也促进了我国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
伴随着旅游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旅游投诉量的增加,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和行业的发展,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诞生的。
三、法律条款的重点内容1. 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市场的监管机制,同时强调对于旅游企业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不断提高其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旅游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2. 旅游投诉机制的建立新的旅游法规定建立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对旅游行业的违约、欺诈、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进行严格打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为公正、合理的救济和维护他们的权益。
3. 旅游从业者权益的保障新法规定了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则,明确规定旅游从业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保障和权益。
因此,这将有利于通过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的旅游从业人员,推进旅游业的质量和效能提高。
4. 旅游文化的传承新法提出了完善和强化旅游文化传承体系的建议,以推进旅游文化传承体系的完善。
同时,该法规定旅游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并推广地区的优秀旅游文化,支持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以确保旅游产业的长期和良性发展。
四、实施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1. 增强旅游市场竞争力新法将推动旅游市场规范化,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管,注重公正监管和合理竞争,有助于提高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竞争力,推动旅游行业繁荣发展。
解读新旅游法
应 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 同支付报酬 ,对临时聘用 的导游 ,应当 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 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在导游的实 际工作中 存在很多问题 ,旅行社通 常不支付导游 的服务费 ,而是通过允许 导游增 加购物景点或者 自费项 目 来获得基本报酬。这样的做法严重 的侵 害 了导 游 的利益也损害了游客 的利益 。导游为 了保证基本的收入因此会 大量增 加购物点和 自费项 目,而这些项 目通常会导致游客游览时间 的减 少。新 旅游法的实施保证 了导游 的利益也间接维护了游客的利益。 以大 连市某 旅行社导游王某 为例,在新旅游法实施之前 ,其基本 收入是通过 索要小 费 ,从购物点获得 回扣或者通过 自费项 目获得利润来 实现 的。而新 旅游 法实施后 ,王某 获得 了其所在旅行社支付的导游费用 ,从此不再需 要通 过增加购物景点或者增加 自 费项 目来保证收入。笔者认 为在实际 的操作 中可能还会存在一些违规行为 ,例如允许导游增加 自费项 目等 ,但 是至 少在法律层 面对旅行社 以及导游的行为 已经予以规范。 五 :旅游者不再 “ 投诉无门” 。新旅 游法规定县 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 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 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 接到投诉 。应 当及 时进行处理 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并告知投 诉者 ) 。旅游 者在 自身权 益受到损 害时通常不知道 如何 维护 自己的权益 ,导 致旅游 者投诉无 门。 新 旅游法通过指定相关部 门来负责游客的投诉 是十分 必要的 ,也是切 实 可行 的。特定 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可以集中处理旅游 投诉案件 ,无需分 配给其他相关部 门。这样的做法可以做到高效 ,因为很 多旅 游投诉都是 极其 简单 的问题 ,需要相关机构能在第 一时间给予解决 ,这样才能更好
解 读 新 旅 游 法
新制定,新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法规解读(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一)立法背景《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曾列入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加快制定《旅游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小组,正式起草《旅游法》草案。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其出台有深刻的时代背景。
1、制定《旅游法》是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国际旅游发展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时,居民出游意愿显著增加。
我国居民收入正在不同地区分别迈入这一阶段,个别省市还早已迈入这一阶段。
近年来我国旅游人数不断地增加,据统计,2012年我国境内旅游达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境内旅游消费2.3万亿,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突破10%。
但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方式比较粗放,存在产品结构不合理、质量和效益偏低、欺骗消费、虚假广告、诱导购物、游程缩水、甩团扣团、零负团费、“三黑”(黑车、黑社、黑导)泛滥、超范围经营等市场秩序混乱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这些问题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看也损害了旅游经营者权益。
要走出旅游业粗放式发展方式,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制定一部旅游基本法十分必要。
2、制定《旅游法》是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劳动就业的迫切需要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现代服务产业。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我国旅游业2012年总收入为2.57万亿元,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旅游业对住宿业的贡献率超过90%,对民航和铁路客运的贡献率超过80%,旅游业作为黄金无烟产业对促进经济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2013年10月1日,伴随着国庆旅游黄金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
与国务院、国家旅游局以往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比较而言,《旅游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旅游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全新时期。
规范旅游市场、强调对旅游者权利的保障是《旅游法》主要的立法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改善目前旅游市场乱象丛生的现状,新施行的《旅游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热点。
一、严格把控市场规范景区门票价格在良莠不齐的景区品牌品质之中,与之不相匹配的门票价格的肆意疯涨已然成为旅游者一大梦魇。
面对这一现象,新出台的《旅游法》中明确了“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开放”的规范方向:第一、景区门票价格应在醒目位置对外公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或取消收费;第二、对于不同景区或同一景区不同景点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并且旅游者有权选择其中的单项票进行购买,而无须“被强制”购买套票;第三、由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最大承载量,且该最大承载量应对外公布;第四、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二、“指定购物场所与设置自费项目”的相对禁止安排指定场所的购物是导游、旅行社、地方商家之间长期以来形成的紧密利益链,作为“被购物”的旅游者,对此也往往敢怒而不敢言,虽然心知肚明,但为了不与导游“闹僵”而更多选择妥协。
《旅游法》颁布后,明令禁止这一乱象,规定了旅行社、地接社等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同时,《旅游法》也明确了旅行社不得设置自费项目,这将极大改善挂羊头卖狗肉的“低价团”现象,一方面使旅游者的消费更为透明化,另一方面,也能够抑制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有效改善旅游业市场。
即使旅游者被不合理收费,《旅游法》也赋予了旅游者相应的救济权利: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新旅游法内容
新旅游法内容新旅游法是由国家全面推进旅游发展,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七章五十三条,下面我们来逐一解读新旅游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法律定义、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以及旅游市场的开放与竞争等方面内容。
本章强调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定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促进乡村旅游和生态旅游的发展。
第二章:旅游市场行为规范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对旅游市场行为进行规范。
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做到的“先诚信、后利益”,明确了旅游产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强化了旅游市场的监管和处罚,对旅游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三章:旅游质量监管第三章主要内容是对旅游质量进行监管。
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质量管理体系,对旅游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管。
并且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其服务承诺,如果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四章:旅游安全防范第四章主要内容是对旅游安全进行防范。
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旅游产品的安全进行全程监控。
并且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章:农家乐和生态旅游第五章主要内容是规范农家乐和生态旅游市场。
对于农家乐和生态旅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农家乐和生态旅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第六章:旅游扶贫第六章主要内容是促进旅游扶贫工作的发展。
鼓励旅游产业带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贫困地区的旅游收入。
并且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帮助贫困地区的人民脱贫致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规定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对于违反本法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新旅游法的出台,为国家全面推进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旅游市场行为,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新旅游法第72条旅游者对他人损害赔偿责任
解读新旅游法第72条旅游者对他⼈损害赔偿责任
核⼼内容:解读新旅游法第72条旅游者对他⼈损害赔偿责任。
当旅游者影响⾏程,侵犯公私财产时候,导致他们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合同⽆法履⾏,那么旅游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第七⼗⼆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社、履⾏辅助⼈、旅游从业⼈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对他⼈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违反相关义务,给他⼈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的不适当⾏为,可能导致损害旅⾏社、履⾏辅助⼈、旅游从业⼈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主要有⼆种类型:
(⼀)影响⾏程,致使合同的正常履⾏出现障碍。
个别旅游者缺乏整体观念,不遵守⾏程时间安排的,不打招呼擅⾃脱团不归的,违反⽬的地法律、法规或风俗习惯、禁忌被当地部门处理的,还有采取“霸机”、阻⽌经营者或从业⼈员正常服务等不正当⼿段解决纠纷的,等等,都会造成团队⽆法按照⾏程计划顺利进⾏活动甚⾄滞留的后果,给旅⾏社和同团旅游者的利益带来损失。
(⼆)对财产权的侵犯。
包括对旅⾏社、履⾏辅助⼈、旅游从业⼈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在内的公私财物的侵犯。
解读新旅游法第35条
解读新旅游法第35条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传统旅行社打击最大的就属第35条,如何理解《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广东众游网来提醒您。
1、如何理解“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
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服务,且其商品卖价与市场均价大体相当的大中型百货商店,如购物一条街、老佛爷、奥特莱斯、王府井百货、友谊商店等,不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参观主题加工厂、种植园、体验馆等只要其符合前述第一段定义的,也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2、如何理解旅行社“指定”。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另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及签订旅游合同时,因该合同及行程属于格式条款,虽经旅游者签字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因为旅游者无法对行程和购物自费安排行使分离和单项选择权。
只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经过充分协商,在预订的行程之外另行签订了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的补充协议,才可被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另付费项目。
因此,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旅行社如何与旅游者另纸签订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
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建立在合理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国家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
2018年修正的旅游法,对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进行系统的解读,希望能够为读者深入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一、修正的背景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旅游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法的修正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二、修正的主要内容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明确旅行社的责任:修正后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对于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旅行社违反规定,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修正后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
对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赔偿。
3.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修正后的旅游法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正常经营。
4. 加强对特殊旅游活动的管理:修正后的旅游法对特殊旅游活动,如mount十字架深度游戏和极限运动旅游等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修正的意义和影响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1.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修正后的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的责任和旅游者的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的秩序,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修正后的旅游法增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了旅游者的满意度和安全保障,增强了旅游者的信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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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
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
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
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
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
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无论是旅游质监机构还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对相关旅游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
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都很有限。
”王玉松建议,应当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规范旅游投诉的处理制度。
“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
”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
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
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
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旅行社的短期行为、旅游者图便宜、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都是“零负团费”存在的重要原因。
北京忠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王文忠认为,一些旅行社为获取利润,将旅行团层层承包,或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给一些没有资质的“黑旅行社”甚至个人,也是“零负团费”的原因之一。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行社以低价招徕旅游者,再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进行消费,旅游法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有针对性地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导、诱骗消费者,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同时也对导游和领队以及其他的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禁令”。
“这些条款明确了低价招徕,然后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从旅行社、导游及其他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景区门票怎样才能降下来【案例】前段时间,湖南省凤凰古城景区整体打包收费,“五一”小长假,凤凰古城遭遇了游客“用脚投票”,游客数量减至去年同期六成。
【条款】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解读】价格持续高涨的景区门票着实伤害了旅游者的出游积极性。
在一些地方,门票在旅游花销中占21%,甚至超过了住宿、交通等的花费。
景区门票该不该涨?如何涨?涨多少?面对“疯狂的门票”,国家发改委2007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但到了2010年,不少景区迫不及待地上调了门票价格,将“三年不涨”禁令演变成“三年必涨”的现实。
今年“五一”前,国家发改委再度要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200余家景区提供优惠票价,整体降价幅度近20%。
但一些热门景区“错峰优惠”,生生将“含金”的优惠变成了“含水”的“文字游戏”。
“旅游法以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为基本原则,增加了听证会这一价格调整程序,同时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这些措施有助于遏制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等问题。
同时,旅游法也对旅游资源的“护用并举”进行了协调规范。
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吴必虎表示,“将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从法律层面加以协调,有助于缓解景区以门票收入来弥补保护漏洞的困境,从而为景区门票价格下降打下良好基础。
”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5日获通过。
在全民休闲旅游需求日益旺盛的今天,在旅游业诸多现象被公众诟病的今天,这部法律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继《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颁布实施之后不久,人们翘首期盼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终于正式出台。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
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
为旅游立法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意义重大。
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现在全家出游,有的景区一张通票就要一二百元,相当于一般人两天的工资。
如果再算上吃住、交通等费用,对我这样的低收入人群来说真是玩不起。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的张先生一直计划出游,可迟迟未动身,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开销太大。
“五一”临近,“涨价”成为各地景区惯常做法。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曾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即所谓“3年解禁”期。
据了解,上次不少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时间为2008年左右,自今年初,不少景区纷纷涨价。
近日,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关于景区门票问题的讨论也最为热烈。
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这里公共资源类景区是指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资源为依托的景区,包括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等。
公共资源即为不属于任何个人、群体的资源。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关于景区门票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将来一定会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或者实行低票价制。
就在《旅游法》通过的当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五一”节期间或前后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200余家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惠,其中,5A级景区60家,4A级景区约350家,3A级及以下景区约800家,优惠幅度约20%。
清除“零负团费”陷阱“合同中明明写的是四星级海景房,实际却是正在参加四星级评比的三星级酒店。
”王清香对刚刚经历的一次旅游极为不满,“一下车导游就带我们去购物,卖场中大部分商品大降价,我们买回来和市场一对比,才知道这些打折商品不仅价格高,质量也差。
”餐饮标准被降低、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购买的商品“以次充好”、入住酒店被降标准、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陷阱,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
现实中,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旅游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日益突出。
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另外,有的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
针对这种情况,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游法明确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等经营行为非法,并对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各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