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2017年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认实〔2017〕61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4a2989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07.png)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cbbf2e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32.png)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fa94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40.png)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1eb2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91.png)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RB/T 214-2017)(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https://img.taocdn.com/s3/m/08d3eb6a3c1ec5da51e27013.png)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第七轮清理工作。
截至2016年12月底,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81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2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0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55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发文部门发布时间1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01]212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4.202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署加发[2004]102号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2004.4.83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字第280号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1987.7.184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6]72号质检总局1996.3.295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国检法函[2000]129号质检总局2000.6.236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63号质检总局2001.3.97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质检总局2004.3.318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质检总局2004.5.269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8号质检总局2009.1.2310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国检务[1989]443号原国家商检局1989.8.2111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务[1990]317号原国家商检局1990.9.2812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3]248号原国家商检局1993.7.2013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0]22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11.314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5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3.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2002.12.2916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7号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4.317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81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12.3018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号质检总局2005.7.1519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质检总局2005.6.1320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7.1521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质检总局2005.12.2622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6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12.2923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7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5.12.2924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质检总局2006.9.2025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联合公告第70号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4.3026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质检总局2007.5.1427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质检总局2008.9.1928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质检总局2008.12.1929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2008年联合公告第100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8.12.3130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08]604号质检总局2008.12.1631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90号质检总局2010.2.2332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国质检外函【2010】48号质检总局2010.1.2833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2011年联合公告第63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0.2134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2011联合公告第7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2.735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质检总局2012.9.1236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8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233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46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4.138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163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83)卫防字第5号卫生部1983.3.1040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84)卫防字第86号卫生部1984.12.841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1985.9.1042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86]卫防检辽第175号卫生部1986.10.2043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86]卫防字第77号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6.10.3144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卫生部(88)卫防字卫生部1988.5.14定第47号45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1990.5.1246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0.6.447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卫检发[1991]第2号卫生部1991.5.2948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1993.3.3049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卫检发[1993]第2号卫生部、交通部1993.10.2950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卫检发[1995]第1号卫生部、交通部1995.3.3051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5.4.2752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原国家卫生检疫局1995.6.1453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卫办发[1997]第30号卫生部1997.9.1154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原国家卫检局1997.11.2455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9.2256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国检卫[1999]69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5.1257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质检总局2001.9.558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质检总局2001.10.859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42号质检总局2002.3.160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85号质检总局2002.3.2761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113号质检总局2002.4.2962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质检总局2002.5.2463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质检总局2003.3.764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质检总局2003.8.2865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民航运发[2003]141号原民航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2003.9.266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质检总局2004.5.967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475号质检总局2004.11.468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2004.4.236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185号质检总局2004.4.2870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5]86号质检总局、商务部2005.3.1171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卫生部、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2005.6.1772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质检总局2005.9.2973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5]423号质检总局2005.11.1474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质检总局2005.11.875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质检总局、卫生部2006.1.1376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385号质检总局2006.8.2977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471号质检总局2006.10.2578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116号质检总局2006.3.2979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质检总局2007.8.2880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卫[2007]649号质检总局2007.12.1981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质检总局2007.5.882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卫函[2008]34号质检总局2008.1.1883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270号质检总局2008.5.2084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44号质检总局2008.10.228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86号质检总局2008.12.186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国质检卫[2009]72号质检总局2009.2.25方案》的通知8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10.1888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1号农业部1990.2.2089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6号农业部1990.5.990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农业部1990.6.191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第10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4.2592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21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12.119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检植字[1993]8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3.2.1994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农(检疫)字第3号农业部1993.12.1295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农检疫发[1995]8号农业部1995.6.1396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农检疫发[1996]2号农业部1996.2.1597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农业部1996.3.2998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30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5.1699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4号农业部1996.6.5100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6号农业部1996.6.26101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农业部1996.7.12102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7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13103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8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29104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农业部1997.3.29105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5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2.24106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函[1998]43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3.27107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农业部1998.9.1108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农业部1998.11.3109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国检动函[1998]273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3110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国检动[1998]12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24111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农业部1999.1.20112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4113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4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5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6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7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农业部1999.3.23118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农业部1999.4.5。
第四套
![第四套](https://img.taocdn.com/s3/m/73456a4b28ea81c759f57865.png)
•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中正确答案前的单选框)1.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A.6个月B.1年C.2年D.3年错误!正确答案是:D2.以下哪些鉴定项目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畴()A.伤残程度鉴定;B.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C.行为能力鉴定;D.精神病鉴定;错误!正确答案是:A3.下列记录中不属于质量记录指的是()记录。
A.管理评审B.内部审核C.环境条件控制D.采购错误!正确答案是:C4.试验原始记录改错的正确方式是()。
A.涂改B.描改C.杠改D.擦改5.下列有关工作场所的描述不正确的是()A.事业法人检验检测机构的上级配置的工作场所,也需要有证明文件。
B.只要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工作场所可以租赁或共用。
C.《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的工作场所应覆盖其使用的全部工作场所。
D.在轮船等可移动的工作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时,应报告其检验检测地址。
错误!正确答案是:B6.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
A.说明情况、阐述理由B.提供设备比对或能力验证的满意结果C.在检测报告中标明D.通过质量监督的满意结论错误!正确答案是:B7.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出现下列条件中哪一项()后,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而需实施现场评审。
A.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B.未列入失信名单C.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D.并且申请事项有实质变化的错误!正确答案是:D8.关于设备标识不正确的是()。
A.使用粘贴标签的方式标识天平砝码B.用编码的方式标识校准状态C.设立固定地点标识存放比重计D.用设备出厂编号作为其唯一性标识9.防病原微生物的口罩,一般人员的个人防护,可选择一次性医用口罩,连续佩戴()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后立即更换。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1def8c960590c69ec37664.png)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认可函[2017]30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21【实施日期】201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17〕3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认证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系列精神,进一步发挥认证认可的质量基础作用,助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国家认监委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意义与目标中央明确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供给。
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认证认可是帮助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工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国内外最普及的认证制度。
自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来,已经有40多万家企业通过认证,认证证书成为了国内外贸易的通行证,认证结果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促进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培养管理型人才、向全社会普及质量管理理念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我国也处于改革发展新的历史阶段,中央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制造2025”、“振兴实体经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等一系列重要战略。
为了满足新形势发展需求,发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挖潜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作用,助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已经迫在眉睫。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的系统性升级,而不是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换版。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ec3cf5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08.png)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认实〔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
2021年试验检测师(公共基础)真题及答案
![2021年试验检测师(公共基础)真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7d66f3f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40.png)
2021年试验检测师《公共基础》真题第1题:单选题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换证复核不合格的机构应()A.一年后重新从丙级开始申报B.一年后重新申报现有等级C.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D.责令其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所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第22条规定换证复核合格的,子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
第2题:单选题依《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CB/T37410-2018)的规定,不设置空调系统的实验室室内净高不低于()A.2.5mB.2.6mC.2.8mD.3.0m第3题:单选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B.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C.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乐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D.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第2条规定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水。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4题:单选题对某试件质量m进行测量,得最佳估计值为100.015g,其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得uc(m)=35mg,。
取包含引子k=2时,以下测量结果表示中不正确的是()A.m=100.015g:U=70mg,k=2B.m=(100.015±0035)gC.m=(100.015±0070)g,k=2第5题:单选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程是()A.重点建设工程B.公用事业工程C.住宅小区工程D.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正确答案】:B第6题:单选题依据《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厅质监字【2012】300号),关于仪器设备管理说法正确的是()A.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或功能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B.用于现场检测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期间核查C.使用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D.化学试剂应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存放【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期间核查后,应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其判定原则如下:当通过期间核查发现测量设备性能超出预期使用要求时,首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在重新检定或校准表明其性第7题:单选题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的规定,扣分分值大于等于()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认监委:食品检测机构将不再用CMAF证书
![认监委:食品检测机构将不再用CMAF证书](https://img.taocdn.com/s3/m/a3d0a240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4.png)
认监委:⾷品检测机构将不再⽤CMAF证书国家认监委近⽇发布通知,对⾷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进⾏调整,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与《⾷品安全法》保持⼀致,最⼤的调整是调整了原⾷品检验机构资质(CMAF)部分。
新规实施后,⽬前⾷品检验机构并存的资质认定(CMA)和⾷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两张证书将统⼀合并为CMA证书,预计减少资质认定证书4300余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8⽉1⽇施⾏,认监委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明确⾷品安全为三⼤较⾼风险领域之⼀,将根据风险程度对检测机构进⾏分类监管,此次调整依然体现了这⼀思路。
下表说明了调整前的CMAF与CMA的区别:CMA与CMAF的区别通知全⽂如下(注意红⾊字体部分)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为了配合新修订的《⾷品安全法》贯彻落实,依据新修改的《⾷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65号局长令)的相关要求,进⼀步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现就实施⾷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依据新修订的《⾷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品、⾷品添加剂、以及⾷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相关产品检验的机构,按照⾷品检验机构进⾏管理,实施⾷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从事供⾷⽤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规定进⾏管理。
⼆、⾷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要求⾃2015年10⽉1⽇起,申请⾸次评审、复查评审的⾷品检验机构不再使⽤《⾷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统⼀填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对于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单独列明⾷品检验能⼒及⾷品检验领域授权签字⼈。
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变更的,沿⽤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作表格。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52ece8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53.png)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6•【文号】国认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09]26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认监委先后联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认实联(2009)17号,以下简称《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116号文件和《准则》,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准则》实施的有关问题1.关于实施时间问题《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凡在此前已经完成评审、获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待其接受复查或监督评审时,应当按照《准则》进行评审。
自实施之日后提出资质认定申请的,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2.关于工作表格和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沿用以前公布过的《资质认定申请书》格式,可从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
依据《准则》新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随本通知一起发布,请各单位注意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并在评审时使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沿用已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属于实验室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属于检查机构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二者兼具的,同时颁发两种类别证书。
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试题
![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c5d2a38beff9aef8951e0677.png)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考核试卷姓名:成绩: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 )于2017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ISO/IEC 17025: )。
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发布了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于2018年月1日实施。
3、国家认监委于2017年10月16日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017),该标准吸纳了新版标准的内容。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RB/T214-2017)并于年月1日正式实施。
5、国家认监委2018年5月11日颁布国认实〔2018〕2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月1日起启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替代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 >及释义》。
6、国家认监委要求RB/T214-2017与2018年月1日起为过渡期,年月1日全面实施7、俭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功所需的、、、及服务。
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机制。
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或该风险。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9、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功中听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11、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9564fce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4c.png)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目录1. 内容概述 (2)2. 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及依据 (3)2.1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4)2.2 本实施方案依据的规章制度 (5)2.3 其他参考文件 (6)3. 组织实施方案 (6)3.1 组织架构 (8)3.2 管理与协调机制 (9)4. 互认条件与范围 (10)4.1 互认条件 (12)4.2 互认范围 (13)4.3 互认结果的类型 (14)5. 互认程序与责任 (14)5.1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程序 (16)5.2 责任落实与追究 (16)5.3 申诉与争议解决机制 (17)6. 技术要求与标准 (18)6.1 检查检验技术的基本要求 (19)6.2 互认的要求及评价标准 (20)6.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1)7. 评估监督机制 (22)7.1 互认效果的评估 (23)7.2 监督指导 (24)7.3 违规行为的处置 (26)8. 保障措施 (27)8.1 政策支持 (29)8.2 技术培训与资格认证 (30)8.3 设备采购与升级 (31)8.4 信息系统的升级与完善 (32)1. 内容概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旨在构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推动检验结果信息高效、安全、便捷互通,为患者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该方案将全面阐述医检互认工作的原则、目标、范围、内容及步骤,具体包括:工作原则:本方案坚持以患者为中心、质量为首位、安全为保障、共赢双赢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推动医检互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实现区域内、乃至全国范围内检验结果的联网互认,最终构建一个全流程、跨地区、便捷互认的检验结果共享平台。
工作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涵盖标本送检、检验结果报告、检验结果查询等环节,包含医院、诊所、检验所等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信息平台。
工作内容:方案将具体指引医检互认工作流程,包括标准体系建设、互认机制建立、信息平台开发、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并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协同配合。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2017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2017](https://img.taocdn.com/s3/m/475677dc0242a8956bece4a4.png)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手册文件编号: ****SC-2017发布日期: ****版本号: A/0受控状态:受控号:目录1.概述1.1 前言1.2发布令1.3公正性声明及承诺1.4目的与适用范围1.5依据标准、定义和术语2.术语和定义2.1资质认定2.2检验检测机构2.3安全评价机构2.4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2.5资质认定评审3.质量手册管理3.1概述3.2职责3.3 手册的编制、修订和换版3.4 手册的版本和修订状态3.5 手册的发放3.6 手册持有者的职责3.7 手册宣贯3.8 支持文件4.管理要求4.1组织4.2人员4.3工作场所和环境4.4 设备设施4.5 管理体系4.5.1 总则4.5.2 质量方针和目标4.5.3文件控制4.5.4 合同评审4.5.5 分包4.5.6 服务和供应商采购4.5.7 服务客户4.5.8客户投诉4.5.9 不符合工作的控制4.5.10 纠正、预防和持续改进4.5.11 记录控制4.4.12 内部审核4.4.13 管理评审4.4.14 方法选择和确认4.4.15 测量不确定度4.4.16数据保护4.4.17抽样4.4.18样品管理4.4.19 质量控制和能力验证4.4.20 结果报告4.6 特殊要求附件1:评审准则与体系文件对照表附件2:组织机构图附件3:管理体系要素与相关部门职责分配表附件4:部门职责附件5:人员职责修订页1.1 前言1.1.1 公司信息名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注册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1.1.2 公司概况1.1.3 业务范围1.1.4 质量手册本《质量手册》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0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9〕22号)(2015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等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将相关办法、准则和规定的全部要素转化为适合公司自身情况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研究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894dca3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9e.png)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研究■ 刘 念 王文君 高家鸣 聂 婕(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摘 要:“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检验检测服务业市场的活力,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结合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和监管现状,通过研究适配于智慧监管的指标体系,对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维度进行梳理,提炼风险指标,搭建适用于检验检测智慧监管平台的指标体系,分析指标体系适用的场景,为监管工作提供评价依据,是标准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助力提升监管效能的探索实践。
关键词:检验检测,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23.036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Risk Evaluation Indicator Systemfor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LIU Nian WANG Wen-jun GAO Jia-ming NIE Jie(Hubei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and Quality)Abstract:The reform to streamline administration, delegate power, improve regulation and upgrade services has effectively stimulated the vitality of th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ervice industry, and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regulatory resources, regulatory capabilities, and level of smart super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 departments. This paper combines 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ory status of th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ervice industry, studies the indicator system suitable for smart supervision, sorts out the credit risk dimensions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extracts risk indicators, builds an indicator system suitable for the smart supervision platform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analyzes the applicable scenarios of the indicator system, and provides evaluation basis for regulatory work. It is an exploratory practice to promote regulatory effi ciency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of standardization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Keywords: inspection and testing, credit risk, evaluation, indicator system0 前 言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具有“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在服务市场监管、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基础保障性作用[1]。
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怎样进行标准方法验证
![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怎样进行标准方法验证](https://img.taocdn.com/s3/m/222e4f610c22590102029dd4.png)
1.基本概念验证(verification)是指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某项目满足规定要求。
标准方法(standard method)是指由公认机构经过评价确认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技术规范文件,包括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以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的方法。
在动物疫病检测中常用的标准有国家标准,例如《猪瘟诊断技术》GB/T 6551-2008;农业行业标准,例如《绵羊痘和山羊痘诊断技术》NY/T 576-2015;商检行业标准,例如《猪支原体肺炎检疫技术规范》SN/T 4104-2015;农业农村部(农业部)发布的防治技术规范、文件,例如《炭疽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2号)、《高致病性H7亚型禽流感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农医防便函〔2017〕125号)等。
对于团体标准,《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明确指出“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可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
2018年10月,中国兽医协会发布了13个团体标准,例如《非洲猪瘟病毒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T/CVMA 5-2018。
如果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在做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时要使用这个标准,就必须要在对这个方法进行验证的同时,还要有中国兽医协会出具的该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
2.验证时机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要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或重新验证:一是首次用于常规检测前;二是变更的标准,即标准方法发生变化后;三是转到另一个实验室时;四是对于验证过的方法,其条件或方法参数发生变化时,并且这种变化超出了方法的原适用范围。
3.验证内容标准方法验证是指在标准方法引入实验室使用前,对实验室从人员、仪器、样品、方法、环境、检测等方面评定其是否有能力在满足方法要求的情况下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过程。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fd0c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03.png)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260cf18762caaedc33d423.png)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第83届IEC大会将于2019年10月14日至25日在上海召开,这是我国继1990年、2002年后第三次承办IEC大会。
届时,上海将迎来来自94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世界认可日6月8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宁波举办以“认证认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2月26日,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出席会议并强调指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
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历史专题2019年第83届IEC大会2019年世界认可日认证认可服务“一带一路”2018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2018年世界认可日日期:2017-01-17 来源:摘要:国认实〔2017〕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spa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spa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
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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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检验检测是保障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技术支撑,是社会各方共同依赖的质量技术基础,在维护质量安全、保障国计民生、加快技术创新、促进产业进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基础保障和支撑引领作用。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都对检验检测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优势,一个领域一个领域地攻克技术难关,助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进一步夯实检验检测质量技术基础,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总体部署,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实现服务粗放型向服务品质型和服务创新型转变,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技术难题攻关,促进产业升级转型,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龙头,利用知识、技术、人才密集优势,从提供单一检验检测合格评定服务向综合合格评定服务以及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发展,提供高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咨询、标准研制等增值服务。
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在保障基本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提升检验检测的个性化、智能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解决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技术难题,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实现检验检测行业自身服务质量、能力水平的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保障重点领域质量安全。
在食品农产品、环境、建筑工程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供真实可信的检验检测数据,积极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研发创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强化风险监测评估。
(二)助力战略新兴产业转型升级。
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中国制造2025》,重点关注新一代高端装备、汽车、新材料、轨道交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检验检测,充分利用检验检测获得的第一手质量可靠性数据,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困扰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问题,使重点产品的性能稳定性、质量可靠性、环境适应性、使用寿命等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促进消费质量提升。
以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玩具、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厨具、家具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消费品和跨境电商、网约车等新型业态为重点,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参与制定先进产品标准,破解检验检测技术瓶颈,
积极开展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技术服务,满足企业创新升级的差异化需求,帮助和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为企业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部署(2017年5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可以参照本方案,部署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17年6月—2017年11月)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方案,有序开展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针对政府部门和企业需求,成立技术攻关小组,破解产品质量问题,推动技术成果转化。
(三)总结推广(2017年12月)
国家认监委将总结经验,研究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行业质量的工作措施,对提升行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通报表扬,阶段性成果将在全国质量月活动中集中展示。
附件:2017年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工作任务
附件
2017年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