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14年是改革之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改革任务,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抓紧抓实。
对改革举措逐项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年底前各项改革举措取得成效。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厅办公室。
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3月4日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人社部发〔2014〕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湘政发〔201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实际,2014年将重点推动做好26项改革举措。
具体分工如下:一、就业(5项)1.出台“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总文件,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
责任领导:蔡畅元牵头单位:就业处参加单位:就业局2.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进一步整合完善现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责任领导:蔡畅元牵头单位:就业处参加单位:职建处、就业局3.出台“失业保险工作”文件,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功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促进基层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积极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提高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湘人社办发〔2014〕7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及证书制作管理规范等。
二、相关规范上墙公布的要求(一)上墙公布内容。
包括: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及组成人员、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等。
(二)上墙公布要求。
上述内容应在调解组织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
制作应清晰、醒目,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具体样式由省统一制定并下发。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20•【字号】湘劳社发[2002]66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66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现将《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保持我省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为加强我省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建立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一、三方会议的组织机构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同志担任主席,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领导同志担任副主席,各方确定有关职能业务处室的人员参加三方会议。
三方会议正式成员因故空缺时由本方代表单位及时选定人员递补,并通知其它两方。
三方会议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的日常工作。
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分别确定各自的部门和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三方会议的职责任务(一)根据国家的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在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时,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互相通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全省劳动关系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对策。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23号)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厅务会部署,现将《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确保窗口统一规范运行。
附件: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附件: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运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运行,落实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设置和流程规范,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规定》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运行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规范统一窗口设置(一)人员安排和培训(负责处室单位: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厅南院统一窗口由法规处负责,指派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在综合楼一楼大厅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负责厅南院行政许可项目的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工作。
厅南院统一窗口专职工作人员由人事处按规定选配,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由法规处负责,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处室单位配合。
厅北院统一窗口由办公室负责,相对固定一名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负责厅北院行政许可项目的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工作,法规处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厅北院相关行政许可处室单位配合。
时间要求:6月底前完成(二)资料编写和印制(负责处室单位:法规处、办公室、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行政许可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编写本处室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清单及收件说明。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6]42、43号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6]42、43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湘劳社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6]42、43号文件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6〕6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2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动社部〔2006〕43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迅速行动,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各级被审计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高效精干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领导小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违规性质和整改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属于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已造成损失无法清收的资金,要商同级财政等部门并向政府汇报,提出清收意见,按国务院的要求由同级政府偿还到位。
所有问题务必在2007年3月上旬以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当地政府。
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整改的情况报上一级经办机构,省本级各险种经办机构汇总全省整改的情况后报厅基金监督处。
整改工作进程情况,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整改结果于2007年3月15日前报送。
二、积极部署,全面开展社保基金管理使用的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次整改工作,组织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管、发、补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迎接审计署2007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自查的情况,省本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险种的自查自纠、检查情况汇总后,于2007年4月底以前报送厅基金监督处。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大中型企业,各职业院校、培训鉴定机构:为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知名专家致力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鉴定影响,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下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是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省专家委员会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方针,团结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1、研究、开发、完善湖南省地方性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的操作技能考核方式、方法和手段;2、组织制订我省相关职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3、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托,拟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量具、仪器等具体标准,并参与全省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4、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派,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5、受省劳动保障厅的委托,组织举办全省行业性的职业技能竞赛;6、参与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7、参与制定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评估;8、承办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湘单位,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切实做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继续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专题培训班、专家答疑等多种方式,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本系统干部职工、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各地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底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0]3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2【实施日期】2010.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入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湖南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湖南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湘政办函[2006]141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湖南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湖南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湖南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二○○六年八月九日)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依法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我省劳动合同政策措施体系,使劳动合同制度在全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循序渐进,全面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使劳动合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实现“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关系清晰”的总体目标。
(一)2006年度。
目标:到2006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50%;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账建立率达到70%;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企业达到70%。
第一阶段(5月-8月):制订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含目标考核责任制)。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12•【字号】湘劳社工字[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7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于9月6日在《湖南日报》上公示。
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4、《全民所有制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7、《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8、《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1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5、《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五条16、《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八条17、《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18、《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19、《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20、《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21、《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2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23、《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四条2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25、《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26、《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第四条27、《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五条28、《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29、《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30、《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31、《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3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5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9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10月1日│├───┼──┼─────────────────────┼──────────┼──────────┤│ 行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1951年2月26日││ 法规├──┼─────────────────────┼──────────┼──────────┤││ 7│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 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9月1日││├──┼─────────────────────┼──────────┼──────────┤││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11月22日││├──┼─────────────────────┼──────────┼──────────┤││ 10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1991年7月25日││├──┼─────────────────────┼──────────┼──────────┤││ 11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1993年4月20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1日││├──┼─────────────────────┼──────────┼──────────┤││ 13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995年5月1日││├──┼─────────────────────┼──────────┼──────────┤││ 1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 15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 16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 17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年12月1日││├──┼─────────────────────┼──────────┼──────────┤││ 18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4年1月1日││├──┼─────────────────────┼──────────┼──────────┤││ 19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4月1日││├──┼─────────────────────┼──────────┼──────────┤││ 20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年12月1日│├───┼──┼─────────────────────┼──────────┼──────────┤│地方│ 21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3月1日││性法├──┼─────────────────────┼──────────┼──────────┤│规│ 22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3月1日││├──┼─────────────────────┼──────────┼──────────┤││ 23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1日│├───┼──┼─────────────────────┼──────────┼──────────┤│部门│ 24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1996年5月1日││ 规章├──┼─────────────────────┼──────────┼──────────┤││ 25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6年10月1日││├──┼─────────────────────┼──────────┼──────────┤││ 26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6年10月1日││├──┼─────────────────────┼──────────┼──────────┤││ 27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19日││├──┼─────────────────────┼──────────┼──────────┤││ 28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19日││├──┼─────────────────────┼──────────┼──────────┤││ 29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19日││├──┼─────────────────────┼──────────┼──────────┤││ 30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月12日││├──┼─────────────────────┼──────────┼──────────┤││ 31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11月23日││├──┼─────────────────────┼──────────┼──────────┤││ 32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7月1日││├──┼─────────────────────┼──────────┼──────────┤││ 33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1月8日││├──┼─────────────────────┼──────────┼──────────┤││ 34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 35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月1日││├──┼─────────────────────┼──────────┼──────────┤││ 36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 3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 38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5月27日││├──┼─────────────────────┼──────────┼──────────┤││ 39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4月1日││├──┼─────────────────────┼──────────┼──────────┤││ 40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1日││├──┼─────────────────────┼──────────┼──────────┤││ 41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1日││├──┼─────────────────────┼──────────┼──────────┤││ 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5月1日││├──┼─────────────────────┼──────────┼──────────┤││ 43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5月1日││├──┼─────────────────────┼──────────┼──────────┤││ 4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5月1日││├──┼─────────────────────┼──────────┼──────────┤││ 45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0月1日│├───┼──┼─────────────────────┼──────────┼──────────┤│政府│ 46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1992年4月28日││规章├──┼─────────────────────┼──────────┼──────────┤││ 47 │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1994年5月27日││├──┼─────────────────────┼──────────┼──────────┤││ 4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省人民政府│1997年1月7日││││条例》办法││││├──┼─────────────────────┼──────────┼──────────┤││ 49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省人民政府│1998年5月4日││├──┼─────────────────────┼──────────┼──────────┤││ 50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2001年5月1日││├──┼─────────────────────┼──────────┼──────────┤││ 51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2001年5月1日││├──┼─────────────────────┼──────────┼──────────┤││ 52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2003年6月1日││├──┼─────────────────────┼──────────┼──────────┤││ 53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2004年1月1日││├──┼─────────────────────┼──────────┼──────────┤││ 54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2004年1月1日││├──┼─────────────────────┼──────────┼──────────┤││ 55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2004年6月1日││├──┼─────────────────────┼──────────┼──────────┤││ 56 │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2005年3月1日││├──┼─────────────────────┼──────────┼──────────┤││ 57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2006年7月1日│└───┴──┴─────────────────────┴──────────┴──────────┘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3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法律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5、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6、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条(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四条7、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8、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9、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10、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十二条1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12、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所(站)设立许可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六十九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13、设立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行政处罚(共47项)1、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2、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湘政办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二○○九年七月十三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精神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和深化,不利影响还在不断显现。
在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增长的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增加职工的消费信心、提高消费能力,从而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在经营遇到暂时困难、效益下滑的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可以适当调整职工工资,引导职工与企业携手共渡难关,减少大规模的经济性裁员,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大局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积极稳妥调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积极稳妥调整当前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劳社工字[2009]2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企业家协会【发布日期】2009.02.10【实施日期】2009.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积极稳妥调整当前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工字〔2009〕2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随着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实体经济影响的进一步加深,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增多,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下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积极稳妥调整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当前调整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意义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我省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在外务工人员大量返乡,我省就业形势更加严峻;部分企业停工停产和关闭,职工待岗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现象逐步增多;涉及劳动合同、工资拖欠的劳动争议和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上升,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面临新的挑战。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积极稳妥调整劳动关系,支持和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稳定就业局势,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我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大力推进富民强省的基础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调整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二、认真做好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控指导工作(一)指导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继续推广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劳动合同内容,组织专业人员深入企业指导和帮助劳动关系双方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提升用工管理水平,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3.24【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反映。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3月24日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服务,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实效,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和依法办事社会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
联系点的建立、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三条建立联系点坚持自愿、无偿和服务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本地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联系点。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规定建立联系点的条件和本地区联系点的数量。
原则上在职人数多的大中型企业优先建立联系点。
第五条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可以通过公开征集和推荐征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申请和推荐建立联系点的用人单位中选定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湘劳社发[2002]5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2.03.05
【实施日期】2002.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湖南省妇女发展规
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2]5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提出了新世纪前十年我省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措施,是指导和推动新时期我省妇女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确保规划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目标如期完成,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 -2010年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目标和任务,保障广大妇女在就业、职业培训、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使我省妇女事业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促进妇女就业。
1、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推进我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条例》,按照省厅宣传方案要求,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条例》是规范和发展我省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准则。
《条例》的颁布实施既为新时期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厅《〈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宣传方案》(具体见附件一)的具体部署,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好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实施方案,具体部署,狠抓落实。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层层举办劳动力市场管理培训班。
省厅将统一组织培训,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是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员熟悉《条例》的内容,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规定。
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订培训计划,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人、劳资人员进行一次学习贯彻《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力市场管理专题培训。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劳动争议【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6]4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8.19【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现将《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8月19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能力,统一办案标准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限,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特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法律提出如下意见:仲裁程序类规范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确定的争议范围为依据,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争议;(三)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四)由政府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赔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争议;(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职工档案的;(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雇工发生的争议;(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九)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5]2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3.12【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3月12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听证:(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二)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三)具有涉外因素的;(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五)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湘人社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3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办〔2014〕42号)精神,厅党组制定了《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分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15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责任分工方案一、我厅牵头的重点工作及分工1.用足用好中央出台的各项促销费扩内需政策措施,特别是把广阔的农村消费市场带动起来。
积极探索建立不同社会群体收入增长联动机制,大力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持续增强消费能力。
任务序号:4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厅内责任单位:工资处、劳动关系处、养老处、农保处等有关处室、单位2.落实中央惠民政策,贯彻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守住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底线。
任务序号:22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等有关单位厅内责任单位:就业处、养老处、医保处、工伤处、农保处、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局等有关处室、单位3.扩大就业,完善政策,鼓励全民创业,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就业。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贯彻实施<劳动合同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9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8.13【实施日期】2007.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95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的工作要求,省厅制订了《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劳动合同法》在全省得到全面、正确、有效的施行,按照劳动保障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保证《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正式全面、正确的实施创造条件,确保开好局,起好步。
主要工作目标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劳动保障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大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积极做好有关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加强指导和服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预防劳动合同纠纷。
二、组织领导与分工为加强做好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组织领导,保障相关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成立厅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赵湘平同志担任组长,吕兴元、龚建明同志任副组长,厅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厅副巡视员陈吉权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黎定亚同志、人事教育处吕志纲同志、劳动工资处宋宏同志、法制与监察处邱家才同志、劳动争议仲裁处刘文华同志、监察总队总队长龚志军同志担任,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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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
度》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发[2002]6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2-03-20
【实施时间】2002-03-20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保持我省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省劳动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家协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省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建立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会议制度。
一、三方会议的组织机构
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同志担任主席,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领导同志担任副主席,各方确定有关职能业务处室的人员参加三方会议。
三方会议正式成员因故空缺时由本方代表单位及时选定人员递补,并通知其它两方。
三方会议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的日常工作。
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分别确定各自的部门和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三方会议的职责任务
(一)根据国家的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在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时,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互相通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全省劳动关系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对策。
(三)指导全省各市州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推进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各项机制的落实。
(四)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总结、交流、推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三、三方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一) 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 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三) 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的原则;
(四) 平等协商的原则。
四、三方会议协调的内容
(一)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草案;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四)企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政策制定和实施;
(五)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六)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等;
(七)其他有关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问题。
五、会议制度
(一)三方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别定于6月和12月的下旬。
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三方会议由三方主席或副主席轮流主持,临时会议由提议方主持。
拟协商的事项及具体时间、地点由主持方与另两方协商后确定。
每次召开会议前两周,各方或提议方应向三方会议办公室提出议题,由办公室商各方确定并报告会议主席和副主席。
(三)每次召开会议对三方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由三方联合制定和下发文件,也可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对三方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休会,下次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三方协商确定。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