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种子基金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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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银字/第号
中信银行小企业互助式种子基金
业务合作协议
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
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斜杠“/”、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
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中信银行小企业互助式种子基金
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借款人/出资人/出质人(根据甲方成员数量相应填写):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若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若为非自然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基金管理人(全称):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若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若为非自然人):
电话:
传真: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为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小企业发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各方协商一致,就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的相关合作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释义
1.1 互助式种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甲方成员分别按乙方给予的授信额度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共同组建的风险缓释基金池。资金池内资金由甲方作为出资人和出质人,以本协议第
2.2款约定的形式质押给乙方。
1.2 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是指乙方以基金为风险缓释手段之一,向甲方成员提供贷款融资的授信业务。
1.3 基金管理人指负责基金对账等日常管理职能,协助乙方进行贷后管理、风险预警、贷后清收等工作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即为本协议中的丙方。
1.4 基金项下借款人指基金项下由乙方提供授信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简称借款人,即为本协议中的甲方成员。
1.5 基金金额指甲方基金质押账户的合计存款金额。
1.6 基金余额指甲方基金质押账户的存款金额,在发生基金代偿等情形而扣划基金质押账户后的合计账户余额。
1.7 基金质押账户指甲方向乙方出质的定期存单所对应的账户,在《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专用)中具体约定。
1.8 基金存续期限指基金自设立至终止的期限,在本协议第
2.1款具体约定。
1.9 甲方即为本协议中的全体出资人、出质人及借款人的总称。
1.10 甲方成员指甲方中的单个个体,即为本协议中的单个出资
人、出质人及借款人。
1.11 甲方逾期成员指甲方逾期还款或乙方要求提前还款而未及
时偿还的成员。
1.12 甲方未逾期成员指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成员。
第二条基金要素
2.1 基金要素
基金名称:;保证金缴纳比例:;
基金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基金授信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基金存续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 质押方式
甲方作为基金的出资人和出质人,按照附件所示,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专用)》,在乙方开立定期存
单并质押给乙方,设立本协议第2.1款约定的基金。
出资(质)人出资(质)金额(币种,大写,元)占比期限(月)出资(质)起止日期
(根据甲方成员数量相应填写)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
3.3.1 甲方授权丙方并经乙方同意,作为本协议第2.1款约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乙方合作开展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
3.3.2 丙方的授权范围为: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磋商、向乙方推荐借款人、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基金质押账户管理、基金台账管理,以及协助乙方开展逾期借款追偿、基金代偿、基金风险认定以及基金风险排查、排除等事宜。
3.3.3 委托管理期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解散日止。
3.3.4 委托管理期间,丙方的一切行为均代表甲方,与甲方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承担丙方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甲方成员准入
4.1 甲方成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4.1.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4.1.2 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1.3 符合乙方授信政策要求;
4.1.4 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向甲方成员公示,取得全体甲方成员、乙方及丙方的一致同意。
4.1.5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转让
5.1 基金运作过程中,甲方成员原则上不应退出,但满足以下条件时,相应成员可转让基金保证金及名额,并退出基金:
5.1.1 基金未产生任何代偿,基金金额未损失;
5.1.2 拟退出成员在基金项下的借款全部清偿完毕;
5.1.3 拟受让名额的借款人符合乙方准入要求,经甲方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经过乙方审批认可。
第六条基金代偿
6.1 甲方成员逾期还款或乙方要求提前还款而甲方成员未按时偿还时,乙方应及时将逾期事项通知甲方全体成员和丙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扣划基金进行代偿。基金代偿的扣划顺序为:
(1)扣划该逾期成员基金质押账户内的基金保证金;
(2)扣划其他甲方成员的基金质押账户内的基金保证金,扣划金额按其缴纳比例及代偿金额确定。
6.2 甲方成员发生基金代偿时,乙方立即暂停该成员在乙方的一切授信业务,其他甲方成员及丙方联合乙方共同向该成员追偿。
第七条基金风险触发、认定及排除
7.1 基金风险触发。甲方逾期成员的借款发生基金代偿时,乙方停止基金项下新增贷款。甲方及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1个月内完成对甲方全体成员的风险认定及风险排查、排除工作。
7.2 基金风险认定。甲方成员是否存在风险,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认定:
7.2.1 乙方对甲方未逾期成员进行全面贷后检查,确定其存在风险;
7.2.2 甲方未逾期成员进行不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含)以上未逾期成员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成员。
7.3 基金风险排除。对于发生代偿的基金,乙方立即暂停新增贷款,在进行风险认定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风险排除工作:
7.3.1 对于经第7.2条认定存在风险的甲方成员,乙方有权要求其增加保证金、补充担保或贷款提前到期等,确保贷款安全。
7.3.2 没有被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甲方成员,可以选择按照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