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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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
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
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
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 18.73
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 14.45
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29.16
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因此要求企业在人员安排上就存在精简、务实。

如果向税金一样统一计算,在这一方面对臃肿的企业和精练的企业之间竞争无疑是不平等的。

附: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造定[2005]3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2003
年7月1日已在我市贯彻实施,为进一步推进计价规范的实施,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
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经[2003]3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执行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由招标人提供。

2.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其它项目单项工程招标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

3.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前,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清单中工程量出现差异时的调整办法。

三、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
1.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提高工程发承包中的风险意识。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程的施工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超过风险范围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3.施工过程中遇有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设计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等不应列入
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

四、措施项目
1.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招标人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情况、现场情况、文明施工、环境因素、安全生产、气象条件、水文资料等编制。

3.投标人在清单报价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工程情况增加或减少措施项目内容并做出相应报价。

4.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时,其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办法。

如模板费、脚手架费投标方报价时可列出明细,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可按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

五、总承包服务费
1.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2.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时按照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的1%~3%计算,进入投标报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结算办法。

六、工程水电费
1.工程水、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范围,可以单独编码列项目,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

2.2001年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机械施工中所消耗的电费,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3.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水电费可按以下方法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按“补010803006”单独列项;庭院工程按“补050306011”单独列项;市政工程综合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各项目中。

七、高层建筑超高费
1.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2.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5年3月4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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