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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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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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岁至65岁之间(院士、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除外)。
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乐于奉献;
7、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参加过国家级或省级工法、新技术、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的专家;参加过本专业技术标准、调研的报告的编写,在任职期间本企业获得过5项及以上的工法、技术专利的技术管理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乐于奉献。
7、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专家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8、参加过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评审。
参加过鲁班奖评审或境外工程鲁班奖评审的专家可优先推荐。在推荐参加境外工程鲁班奖评审专家时,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在国外从事工程设计与施工或在国内从事国际工程技术管理10年及以上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一至两门外语。
家推荐表
2、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
家推荐人选汇总表
3、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
家推荐人选汇总表(扩展版)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
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请粘贴近期
两寸免冠照片)
2、各地区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原则推荐鲁班奖评审专家2~3人,工程复查专家土建、电气、设备各推荐3~5人;科技推广应用类专家、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等管理类专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推荐。
3、推荐的专家人选,除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外,还应包括设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从事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尽可能涵盖本地区、本行业不同类别工程所涉及的相关专业。

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4.13•【文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有关专家: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4月13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委员会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英文名称是: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Expert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CETEC-CCIA)。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的,由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及经济管理专家学者自愿申请加入的全国性研究咨询组织。

专家委员会委员设专家委员、资深专家和特邀顾问。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研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工程创优、诚信评价、示范工程验收等活动中咨询服务作用,坚持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由秘书处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专家学术委员会、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专家学术委员会、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专家学术委员会、分支机构及
主要负责人名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咨询》
【年(卷),期】2018(0)7
【总页数】2页(P24-25)
【关键词】中国工程咨询;委员会;分支机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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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中共中央书记处)梁作勋中共中央书记处党建办公室主任(中共中央党校)孙庆聚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省部级)胡希宁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赵北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司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翟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正司局级(国务院)程振华国务院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副会长徐锭明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曹小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李於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区域经济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何绍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助理陶韬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课题组处长(国家发改委)屈照林国家发改委机关党委组织部部长于矅鑫国家发改委正局级巡视员牛波国家发改委资源与环境司处长徐彬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处长姜鑫民国家发改委能源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罗云毅国家发改委投资所所长(财政部)王保安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祝向文财政部政策条件法规司副司长伍红梅财政部办公厅处长项贤春财政部教科文卫司处长王超财政部教科文卫司副处长王淑荣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科学技术部)戴钢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万钢部长秘书马连芳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机关服务局局长胡晓军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胡世辉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司副司长马燕合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司司长田保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司副司长廖小罕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副司长秦勇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主任贾敬敦中国农村科技开发中心主任黄晶中国生物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郭日生二十一世纪议程管理中心主任邹大挺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主任苏靖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副主任许倞科学技术部重大科技专项办公室主任崔玉亭科学技术部重大科技专项办公室副巡视员李有平科学技术部重大科技专项办公室处长徐禄平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司处长郑方能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司处长张新民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司处长张延东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处长李爱民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处长孙增奇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处长周迎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受理处处长;黎懋明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科技部副秘书长、计划发展司司长、“十二五”863计划专家。

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管理规定

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管理规定

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组建、使用、日常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技术咨询作用,促进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负责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二)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三)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四)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第四条成立由交通建设行业权威人士组成的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专家库的规划发展和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建立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专家库组建、使用和日常管理的信息化手段。

第二章专家第六条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分为普通专家与资深专家.资深专家可在信用评价总分较高的专家中选拔产生,也可由两位资深专家或一位技术委员会委员推荐,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产生。

专家活动组长一般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七条专家基本资格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二)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工作业绩突出,工程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科研、建设管理等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专家工作;(五)身体健康,能适应专家工作需要,除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以外,原则上专家年龄普通专家在65周岁以下、资深专家在70周岁以下;(六)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章程

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章程

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委员会名称: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1.2 委员会性质: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专业组织,旨在促进工程技术领域的研究、发展和创新。

1.3 委员会宗旨: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动工程技术的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和支持,促进工程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组织结构2.1 主席团:委员会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团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2 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由工程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组成,通过申请和评审程序加入委员会。

2.3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以便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由主席团负责。

2.4 任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连任。

三、职责和权益3.1 专业咨询:委员会成员作为工程技术领域的专家,有责任提供专业咨询和意见,为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

3.2 学术交流:委员会将组织学术研讨会、论坛和交流活动,促进成员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工程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3.3 项目评审:委员会将参预工程技术项目的评审工作,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3.4 人材培养:委员会将积极参预工程技术人材的培养和选拔工作,支持和推动青年工程技术人材的成长和发展。

3.5 荣誉表彰:委员会将设立荣誉奖项,表彰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运行机制4.1 会议制度:委员会将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策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席主持,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成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4.2 工作小组: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研究和项目推进工作。

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委员会成员自愿报名并经主席团批准确定。

4.3 委员会秘书处: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管理,为委员会提供行政和组织支持。

4.4 资金管理:委员会将依靠会员费、捐赠和项目资助等方式筹集经费,确保委员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上海市建筑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整合行业资源,有效地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科技人才支持,探索培养建筑科技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上海市建筑学会建立专家库。

第二条发挥专家在行业专业建设和专业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学会在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等活动中的作用,加强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功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为规范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促进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家库的构成、建立第三条专家库的分类,根据上海市建筑学会专业委员会情况和建筑行业需求情况,将专家库分成:(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施工、建筑电气、室内设计、建筑防火、建筑物理、城市设计、建筑景观、给水排水、建筑材料、绿色建筑、建筑经济、抗震防灾、热能动力暖通空调、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其他(新能源、节能等)专业领域分类管理。

)再根据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纵深发展。

第四条专家的来源。

在上海从事建筑行业,可来源于政府机关、科研院校、建筑设计咨询企业等,专家可以通过自荐或单位推荐原则申报。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第五条专家库资格审核工作由学会审理小组初审、专家审核组提出审核意见报理事长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专家库日常的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并做好专家资料保密工作。

专家库每2年进行一次信息更新和资格审查。

第七条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调整出专家库:1、有3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2、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3、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以及其他不符合专家库条件者,将不再收录于专家库中。

第八条政府、行业、会员单位如需专家,将所需专家要求报送学会,由秘书处按所需类型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名单,报学会领导备案,通知和邀请专家参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管〔2015〕68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1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市建设管理委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2 —专家技术委员会)由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评标专家招聘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一)协助对评标专家申请人进行专业水平、评标能力的测试;(二)配合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工作;(三)对有异议或投诉的评标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撑;(四)对直接确定的项目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评估或咨询;(五)其它需要专家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的工作。

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章程

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章程

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技术领域的专家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发展,提高工程技术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一批具有较高工程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专业组织,旨在为各类工程技术问题提供咨询、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开展工程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咨询,推动工程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提供工程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务实。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六条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组织和协调委员会的工作,代表委员会向外界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代理主席职责,分管特定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由专职秘书长领导。

第九条委员会设专业工作组,根据需要设立,由委员会成员自愿参预,负责开展具体的研究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委员会设立专家库,由具有较高工程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为委员会的研究和咨询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和评估工程技术领域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决策支持;(二)组织开展工程技术的前沿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三)开展工程技术成果的评价和鉴定,提供技术咨询和评估服务;(四)组织开展工程技术人材培养和交流活动,提高工程技术人材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五)开展国内外工程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第十二条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一)制定工程技术研究和咨询项目的计划和方案;(二)邀请国内外工程技术领域的专家参预研究和咨询工作;(三)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四)组织开展工程技术论坛、研讨会、培训班等交流活动;(五)发表工程技术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六)参预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浅谈评标专家的管理

浅谈评标专家的管理

556科学发展浅谈评标专家的管理滨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刘 冬滨州市建筑市场交易中心 刘 琨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参考各类文献及资料,结合本地实际,分析了目前评委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并建立评标专家奖惩机制,从而提高评标专家的整体素质,改善目前评标专家队伍中不积极的现象。

关 键 词:评标专家 公平性 考评信息档案 奖惩机制评标专家是评标活动的裁判,是权威与公正的代言人,其个人素质高低、职业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评标活动的成效。

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水平高低直接体现了招标管理的水平高低,所以一定要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但目前有部分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还存在某些问题须解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评标专家对待评标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缺乏责任感,并有些专家觉得自己拿到评标费后就完成了任务,这些是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比如经常出现的评委没有看出投标企业的产品配置承诺和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问题,不是专家的专业水平不够,而是专家的责任感不够,没有意识到评标办法的重要性,粗心大意才出现的问题;二、评标过程还存在受贿和不公正的现象,人为因素比较大,由于有些评标专家个人道德素质的影响,“吃”、“喝”、“卡”、“要”现象还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三、有些评委的专业素质比较低,虽然取得了评标专家的资格,但自己在业务方面不思进取,不积极学习新的专业知识,致使自己的专业业务能力退后,对技术标中的某些新工艺、新技术知之甚少,在评标过程中的打分不能科学反映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四、2006年,滨州市被省招标办确定为山东省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首批试点单位之一,按照省里部署,我们积极配合,极大程度上强化了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但是,两年多的发展变化,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需要改进一下专家库的管理。

一方面专家联系信息陈旧,部分专家的手机、电话已改号或拆机;另一方面未把县里的专家添加纳入到滨州市的专家库管理,县专家库的人员数目有限,达不到法定标准数量,甚至少数专家还兼任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难以参加评标会,造成了评委的抽取虽然随机,但是出现了每次开标同一评委重复抽取的局面,此外奖惩办法措施不够,一旦选取专家到县里评标时,绝大多数专家畏难不愿去,虽有多次未参加评标的专家应该除名的管理规定,实际上却难以落实和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的组织架构与职责介绍

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的组织架构与职责介绍

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的组织架构与职责介绍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于2005年,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的国家级协会。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推广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和造价指标,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施工。

一、协会的组织架构协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各类专业委员会。

1. 主席团主席团是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协会的会长及其副会长组成。

主席团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协会会长、副会长和各个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

常务理事会负责协调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制定会员发展计划和政策,及时解决协会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3. 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秘书长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起草和发布协会的工作报告和决议,并与相关机构和部门保持联系和协调。

4. 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由行业相关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的。

协会设立了多个专业委员会,如工程标准委员会、工程造价委员会、工程咨询委员会等,每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推动相关领域的标准和指南,开展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工程项目咨询和评估服务。

二、协会的职责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推广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和造价指标:协会依托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和造价指标,确保工程建设行业的规范化和一致性。

协会还积极推广标准和指标的应用,并与相关部门合作,提供培训和指导,促进标准的推广和落地。

2. 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协会通过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等渠道,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评估、工程施工管理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行为,提高评标的质量和水平,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国家以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或资深专家,视需要最高可达75周岁),且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标工作;(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条评标专家按资历、地域分为资深、市级、区级三类。

资深评标专家主要参加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工程、特大型工程以及技术复杂工程的评标;市级评标专家一般由一(甲)级资质单位及大学和科研咨询单位为主产生,主要参加大、中型工程的评标;区级评标专家一般由二、三(乙、丙)级资质单位产生,主要按评标专家住址,就近参加郊区片内中、小型工程的评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者由2名现任评标专家推荐并得到所在单位同意,经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合署办公,简称专家管委会办公室,下同)初审并组织资深专家对评标专家申请者进行测试(包括面试,下同),测试合格者名单在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上海市建设工程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管委会)进行资格认定。

取得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经由专家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学习后,颁发上海市城乡和建设交通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入选评标专家库成员。

专家委员会、编委会名单

专家委员会、编委会名单

专家委员会、编委会名单专家委员会主任崔俊芝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以姓名拼音为序)范维澄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院长龚健雅中国科学院院士,武汉大学教授郭华东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德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武汉大学教授刘先林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童庆禧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院长王家耀中国工程院院士,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教授邬贺铨中国工程院院士叶嘉安中国科学院院士,香港大学研究学院教授委员(以姓名拼音为序)曹冲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咨询中心主任崔俊奎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节能研究院院长陈向东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党安荣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郝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原副主任何关培广州优比建筑咨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姜齐平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贾卫列北京生态文明工程研究院副院长李成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李洪鹏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经营部部长李云贵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刘洪玉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建设管理系教授刘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建筑师、BIM中心主任、综合设计五所所长、注册城市规划师刘鹏中国云计算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解放军理工大学教授刘士林上海交通大学城市科学研究院院长、上海数字化城市与交通研究所所长龙玉峰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级建筑师童中贤湖南省社会科院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丹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研究员王世伟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研究员王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原副主任杨冰之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教授杨明刚北京大学电子政务研究院副院长郁鸿胜上海社会科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所长、上海社会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朱立彤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朱文元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赵彦云中国人民大学竞争力与评价研究中心主任编委会主任王中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编委会委员(以姓名拼音为序)安小米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教授于国良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于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车黎刚江苏省建设信息中心副主任陈荣国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陈卫国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冯志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中心主任韩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何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息中心副主任胡颖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主任黄长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信息中心主任姜浩甘肃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金耀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主任李辉山西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李有军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李雯娟贵州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李宗华武汉市房屋和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林刘雄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林中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刘春生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主任刘克会北京市新技术应用研究所主任刘威广西建设信息中心主任刘文凯黑龙江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刘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主任刘占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主任吕文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主任毛志兵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马炳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马虹住房城乡建设部IC卡应用服务中心主任马林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中心主任马智亮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教授莫树斌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秦士同河南省建设信息管理协会秘书长任红丽江西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隋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处长孙俊伟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主任汪枫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魏后凯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薛学轩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主任张东升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BIM技术总监张军闯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站副站长张雪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张永刚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国宸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主任赵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IC卡应用服务中心邹江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沪建建[2002]692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建建[2002]692号)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规范、监督管理,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巩固脱钩改制成果、健全机构的自我管理,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经营组织制度,巩固脱钩改制成果。

本市已经脱钩改制的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经营组织制度,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

要明确产权结构、股权所有,保障股权所有者的合法权利;章程不明确的要修改后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确立;要健全并实施监督制度,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的审议制度,防止和制止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

二、健全经营管理运行机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健全科学化、民主化的经营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层、员工们的积极性和业务才能;要完善透明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专业人才的合力和凝聚力;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完善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其他工作制度,以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标准为目标运作。

三、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

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要严格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要独立、公正,不做假帐;要公平竞争,不欺诈、哄骗,不运用不良手段取得业务;要公开服务规则,不牟取私利,防止发生不轨行为;机构和执业人员对工程的计价、编制及审核、结算,不得抬高、压低价格,不得拖延时间;对出具的鉴证报告文书要公正言明,承担责任,信誉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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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下称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下称委员会、专家库)工作正常、有效、规范的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专家库为协会的内部专设机构,接受协会秘书处领导,受权处理行业内所涉科学技术专项事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专家库的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章程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
第四条了解、掌握本行业发展趋势及本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向协会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或工作建议。

第五条结合行业内共同关注的重点技术、管理问题开展调研、讨论或课题研究。

第六条组织各类专家,协同协会秘书处完成交办的行业内、外咨询、评审、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组织专家撰写与行业有关的报告、文章或论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为行业专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协助协会秘书处或各专业委员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协助企业完成技术攻关,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按诉求调解企业内部或企业间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纠纷。

第十一条协助或指导各专业委员会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或规程。

第十二条协助协会秘书处撰写对外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为协会办好网站和刊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分工和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委员会在协会秘书处领导下,以确定的工作范围开展工作,对协会会长及协会秘书长负责。

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职责分工:
(一)主任委员的职责为:组织委员会任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组织年终总结的起草;检查、督促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工作;
(二)副主任委员的职责为:接受主任委员委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具体分工由主任会议决定;
(三)秘书长的职责为:协同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委员会的经常性工作,包括咨询、评审、鉴定工作开展时专家库或专家的具体组织和协调
工作;
(四)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对主任委员负责,分头推进各分项工作。

第十七条委员会设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专家会议以及咨询、评审、鉴定专业会议制度,讨论和确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进行专家
情况交流和开展各项专业工作:
(一)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和全体专家会议;
(二)分管副主任委员或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召开咨询、评审、鉴定专业会议。

第四章专家库
第十八条委员会下设专家库。

专家库按专业特征和行业特点,分为技术、经济、管理、设计、其它等大类:
(一)技术类
1、房屋工程施工技术;
2、安装工程施工技术;
3、市政及水利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二)经济类
1、工程造价咨询;
2、工程招标代理;
3、建设工程前期咨询。

(三)管理类
1、监理及项目管理;
2、设备监造;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4、企业管理。

(四)设计类
1、建筑工程;
2、结构工程;
3、给排水、电气、空调工程;
4、市政工程。

(五)其他类
1、与工程相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2、教育与培训等。

第十九条专家库按专业分类配备专家,各类专业一般配置专家人数为5-10人,并推荐其中1-2人为该类专业负责人,该负责人为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二十条专家库建立专家花名册,实行内部注册、颁证、除名制度和进行事务性管理。

第五章专家
第二十一条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愿为建设咨询事业的发展热情服务,工作责任心强;
(三)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执业资格,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二十二条专家的产生: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由协会会员单位推荐;
(三)非会员单位的,由委员会推荐;
(四)经委员会评审,协会秘书处确认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获得行业协会的会刊,取得行业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
2、可向行业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或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受邀参加委员会承担咨询、评审、鉴定工作时若有收入来源的,可取得相应的酬劳;
4、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有关管理制度;
2、自觉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3、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科技信息,对行业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4、不徇私情,独立、公平、公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咨询、评审、鉴定工作;
5、未经授权,不得以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或开展任何活动;
6、在咨询、评审、鉴定等工作中不得收受其他各方的报酬、物品或礼金。

第二十四条专家的选聘期与行业协会届期同步。

第二十五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员会可按程序和有关规定,经协会秘书处同意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法,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严重违背学术职业道德的;
(三)违背组织原则,假借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的;
(四)不参加委员会任何活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专家开展咨询、评审、鉴定等工作时,应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员人数视工作要求决定,一般情况下:
(一)涉及同一专业的,其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由其中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
(二)涉及多专业的,其组成人员可由不同专业类的专家组成综合专家组,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主要专业的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七条咨询、评审、鉴定成果报告的签署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专家组各专家成员签字确认;
(二)委员会秘书长审核签字;
(三)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
(四)行业协会秘书长签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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