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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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下称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下称委员会、专家库)工作正常、有效、规范的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专家库为协会的内部专设机构,接受协会秘书处领导,受权处理行业内所涉科学技术专项事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专家库的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章程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
第四条了解、掌握本行业发展趋势及本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向协会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或工作建议。
第五条结合行业内共同关注的重点技术、管理问题开展调研、讨论或课题研究。
第六条组织各类专家,协同协会秘书处完成交办的行业内、外咨询、评审、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组织专家撰写与行业有关的报告、文章或论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为行业专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协助协会秘书处或各专业委员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协助企业完成技术攻关,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按诉求调解企业内部或企业间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纠纷。
第十一条协助或指导各专业委员会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或规程。
第十二条协助协会秘书处撰写对外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为协会办好网站和刊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分工和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委员会在协会秘书处领导下,以确定的工作范围开展工作,对协会会长及协会秘书长负责。
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职责分工:
(一)主任委员的职责为:组织委员会任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组织年终总结的起草;检查、督促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工作;
(二)副主任委员的职责为:接受主任委员委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具体分工由主任会议决定;
(三)秘书长的职责为:协同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委员会的经常性工作,包括咨询、评审、鉴定工作开展时专家库或专家的具体组织和协调
工作;
(四)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对主任委员负责,分头推进各分项工作。
第十七条委员会设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专家会议以及咨询、评审、鉴定专业会议制度,讨论和确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进行专家
情况交流和开展各项专业工作:
(一)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和全体专家会议;
(二)分管副主任委员或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召开咨询、评审、鉴定专业会议。
第四章专家库
第十八条委员会下设专家库。
专家库按专业特征和行业特点,分为技术、经济、管理、设计、其它等大类:
(一)技术类
1、房屋工程施工技术;
2、安装工程施工技术;
3、市政及水利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二)经济类
1、工程造价咨询;
2、工程招标代理;
3、建设工程前期咨询。
(三)管理类
1、监理及项目管理;
2、设备监造;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4、企业管理。
(四)设计类
1、建筑工程;
2、结构工程;
3、给排水、电气、空调工程;
4、市政工程。
(五)其他类
1、与工程相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2、教育与培训等。
第十九条专家库按专业分类配备专家,各类专业一般配置专家人数为5-10人,并推荐其中1-2人为该类专业负责人,该负责人为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二十条专家库建立专家花名册,实行内部注册、颁证、除名制度和进行事务性管理。
第五章专家
第二十一条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愿为建设咨询事业的发展热情服务,工作责任心强;
(三)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执业资格,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二十二条专家的产生: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由协会会员单位推荐;
(三)非会员单位的,由委员会推荐;
(四)经委员会评审,协会秘书处确认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获得行业协会的会刊,取得行业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
2、可向行业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或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受邀参加委员会承担咨询、评审、鉴定工作时若有收入来源的,可取得相应的酬劳;
4、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有关管理制度;
2、自觉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3、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科技信息,对行业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4、不徇私情,独立、公平、公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咨询、评审、鉴定工作;
5、未经授权,不得以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或开展任何活动;
6、在咨询、评审、鉴定等工作中不得收受其他各方的报酬、物品或礼金。
第二十四条专家的选聘期与行业协会届期同步。
第二十五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员会可按程序和有关规定,经协会秘书处同意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法,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严重违背学术职业道德的;
(三)违背组织原则,假借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的;
(四)不参加委员会任何活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专家开展咨询、评审、鉴定等工作时,应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员人数视工作要求决定,一般情况下:
(一)涉及同一专业的,其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由其中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
(二)涉及多专业的,其组成人员可由不同专业类的专家组成综合专家组,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主要专业的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七条咨询、评审、鉴定成果报告的签署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专家组各专家成员签字确认;
(二)委员会秘书长审核签字;
(三)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
(四)行业协会秘书长签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