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大型成套设备检验检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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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署外销协议,凭信用证支付 货款,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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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 些经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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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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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温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TEMPERATURE)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HOLD/TANK)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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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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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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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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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境人员应向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证实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11月23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商检局)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商检局)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993-3-9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商检局发布日期:1993-3-9执行日期:1993-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第三章口岸登记第四章到货地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述的成套设备系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第三条一切进口成套设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成套设备、材料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条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者组织实施检验;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驻现场监督检查,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认真落实各项检验工作,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商检机构应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

第六条进口成套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条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及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七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检验大纲导则》(另发),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商检机构备案。

并由商检机构驻现场办公室依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成套设备由所在地商检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商检机构会同收用货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2]215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2]215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能源外〔1992〕215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7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大纲》(试行),经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修订,改名为《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现予颁发。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的口岸检验、开箱检验、现场质量检验和设备性能考核检验。

对于出国检验和监造,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国际合作司和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附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是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决策。

加强对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是关系到外商履行合同,维护国家权益的大事。

为此,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国家商检法》,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进口物资要加强检验,管好、用好。

确保进口物资的质量,使工程项目及时建成投产,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的大事。

第二条各建设单位要切实抓好成套设备的检验和运输、保管工作,并纳入整个工程计划。

应做到及时检验不误安装,不经检验的设备、材料和不合格品,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条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工作,是一项涉外政策性较强的业务工作,必须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政策,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实事求是”和“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检验工作的标准。

可采用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家标准,但不低于我国的标准要求。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流程图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流程图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流程图2010-01-27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流程图(打开或下载)备注11、进口法检机电产品:列入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机电产品。

其中,进口成套设备的进口单位应在成套设备进口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合同备案。

备注2由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检疫规定实施。

备注31、收用货单位应在进口机电产品海关放行20日后,向该机电产品使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2、申请检验时应提供的基本文件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3、申请检验时应提供的其他必要文件包括:1)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以及《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2)进口电池产品:《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4)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5)进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进口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须随附境外捐赠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的捐赠机构及其捐赠医疗器械相关备案批准文件。

6)有环保要求、有能效标识要求的进口机电产品:相应证书、证明、声明等资料。

备注41、产品检验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

现场检验至少应执行以下项目:标记信息核对、运输包装情况、开箱检验、单证符合性核查、产品新旧状况检查、质检总局及湖南检验检疫局要求进行的其他检验项目。

木质2、包装检疫对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口机电产品、需实施检疫的,根据检验检疫监管部门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装载货物木质包装的集装箱的箱门须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

备注51、特种设备安全检测对于经检验属于或含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进口机电使用单位须申请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并将特种设备安全检测合格证书送交检验检疫监管部门。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进出口成套设备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它是我国商检部门检验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对象一直以来都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大重点项目建设,使得我国进出口成套设备的数量急剧增加,因此很多单位为了获取利益而逃避商检,从而不仅对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这些单位的自身利益。

对此,本文就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地分析,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对策1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1 成套设备逃漏报检频繁出现一般来说,在成套设备《目录》之外的设备是最容易逃漏报检的,当前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仍然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为蓝本。

此项税则也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商品编码协调制度》。

我国政府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税则来进行甄别的。

但是由于很多时候对商品理解差异较大,加上成套设备本身就类目繁多,因此检验监管部门经常出现商品归类有偏差的问题,尤其是成套设备,加上它在《目录》中没有明确的编码,而它恰恰又是由众多的零部件类目所共同组成的,因此在进出口时就出现了部分零部件需要检验监管部门出具的通关单,另一部分零部件则不需要的问题,这样也就导致了成套设备逃漏报检频繁出现,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1.2 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现象时有发生众所周知,旧机电产品一直以来就是高风险、敏感的进出口商品,何为旧机电产品?已经使用且仍然具备基本使用功能与价值的机电产品、或未经使用但存放较长时间超过保质期的机电产品、部分出现损耗的机电产品、二手成套设备及新旧零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这些旧机电产品往往存在较高的安全、质量、环保等风险,因此我国对于进出口旧机电产品一直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在近年来连续颁布了《进出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和《进出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进出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检验和管理的检验监管措施。

加工贸易知识:检验检疫与境外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知识:检验检疫与境外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知识:检验检疫与境外加工贸易检验检疫对境外加工贸易管理宗旨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把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关,保障海外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从而达到壮大综合国力的目的。

检验检疫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境外加工贸易生产专用设备出口。

境外设厂所需的设备多为大型机电仪设备。

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企业生产经营、盈利的前提,因此出口设备除了要符合双方国家要求之外,是否达到合同所列技术标准要求是关键,同时它们大多又属于实施质量许可证范围的产品,必须全面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因此,此类商品要将检验工作向前延伸,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

由于出口设备具有时间紧、质量要求高,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等特点,故从检验检疫的角度看,该套设备除了必须符合我国的出口要求外,还要密切注意合同、信用证的品质条款及对方国家的检验标准。

二、大宗原材料出口的检验检疫。

部分企业属带料出境加工、购料出境加工性质,是由于境外加工贸易所在国某些原材料较为缺乏,国内又生产过剩,这时由国内厂家提供货源质量较高,价格稳定,且不易受国际大环境的供求关系的影响。

对于这类产品的出口,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企业的前期管理工作,加强企业注册和分类管理、注重预检,提高自检率,并将检验、监管工作贯彻到生产过程中,正式出口时则落实批次管理,优先检验、抽查检验,同时注意有关检疫措施,这样就能起到为企业节省时间、方便快捷的效果。

三、境外加工贸易设备的零部件,包括选购设备、零配件及产品的零配件的检验检疫。

作为售后服务的环节,在前期成套设备产品已经进入市场后,零部件的配套就很重要。

从企业产品的一致性看,零配件的生产厂家是基本稳定的。

检验检疫管理要注重企业产品质量的连贯性。

四、境外加工贸易返销国内的产品。

我们认为,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在实施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其他注册、认证等工作可以及早根据其产品返销国内的比例和结构,按照国内有关进口规定考核,体现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从而区别于其他国家的一般进口商品,方便进口,增强竞争力,促进境外企业的发展。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4.12.15•【文号】国标发[1984]634号•【施行日期】198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三个办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目前已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外经部颁发国标发[1984]6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进行标准化审查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1.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2.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3.进口成套设备(包括生产线)及大型关键设备;4.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全过程,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国务院及地方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第四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1.该项目是否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2.该项目采用的标准是否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标准体系;3.该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我国资源、并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五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应注意的事项:1.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法定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法定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法定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商检局关于
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法定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262号文件批转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执行外,补充如下要求:
一、进口成套设备均需由收用货单位在口岸(或到达站)向当地商检机构登记,办理海关放行手续,并向到货地商检机构进行报验。

二、所有成套设备都需建立各个检验阶段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监管制度,经商检机构监督或参与检验的设备或材料,方能安装使用。

三、承担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的机构或实验室要按照我局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认可;从事出国预检验或监造、监装的人员要经过到货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后,方能执行检验任务。

请各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述要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结束——。

进口设备开箱检查内容

进口设备开箱检查内容

进口设备开箱检查内容一、外观检查1. 检查设备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有无明显压痕或破损。

2. 检查包装密封是否完好,有无被拆封痕迹。

3. 检查设备本体表面是否有划痕、变形等损坏。

二、配件检查1. 核对设备配件是否齐全,如电源线、数据线、说明书、保修卡等。

2. 检查配件是否完好无损,无明显破损或缺失。

三、内部检查1. 打开设备,检查内部是否有异物或杂质。

2. 检查设备连接接口是否完好,如插槽、插头等。

四、功能检查1. 按照说明书操作,测试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运作。

2. 检查设备的各个开关、按钮是否灵活可用。

3. 检查设备的显示屏或指示灯是否正常显示。

五、性能检查1. 根据设备的规格和说明书,检查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 运行设备,测试设备的性能指标是否达到预期。

六、安全检查1. 检查设备的安全标识是否清晰可见,如CE标志、警示标志等。

2. 检查设备的电源线和插头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漏电、短路等问题。

七、记录检查结果1. 对每一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包括正常或异常情况。

2. 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联系并妥善处理。

八、清洁和保养1. 清洁设备表面,保持设备整洁干净。

2. 根据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

九、备份和存储1. 如有需要,对设备中的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存储。

2. 根据设备说明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存储方式和设备。

十、遵守规定1. 在使用设备前,仔细阅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须知。

2. 遵守设备的使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总结:进口设备开箱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外观检查、配件检查、内部检查、功能检查、性能检查、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清洁和保养、备份和存储以及遵守规定等方面。

通过严格按照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可以确保进口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并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还需遵守设备的使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报检员-入境货物报检(二)_真题-无答案

报检员-入境货物报检(二)_真题-无答案

报检员-入境货物报检(二)(总分48.5,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1. 四川某生产企业委托浙江某公司从上海口岸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报检人应当向(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物通关后,向(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A. 浙江;四川B. 四川;浙江C. 四川;上海D. 上海;四川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 )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A. 农业部B. 商务部C. 卫生部D. 国家质检总局3.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 )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A. 输出国家B. 输入国家C. 签订合同国家D. 第三国4. 安徽某企业进口一套生产设备(检验检疫类别为M/),进境口岸为厦门。

在办理该批货物检验检疫业务的过程中,按取得证单的先后顺序,以下排列正确的是( )。

A. 价值鉴定证书;入境货物通关单B.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C.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通关单D. 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5. 以下进口,必须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的是( )。

A. 散装铁矿石B. 医疗器械C. 旧机电产品D. 需要进行安装调试的机电设备6. 某公司从瑞典进口一批植物种子(纸箱包装),进境口岸为天津,货物目的地为西安,入境报检时无须提供的单据是( )。

A. 合同、发票、提单B. 关于包装的声明或证书C.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D. 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准许调入函”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收货人应在( )2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A.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B. 海关放行后C.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D. 货物销售、使用前8. ( )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最后由目的地进行监管的报检。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分析 ,强化检验监管针对性
保障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工作到位 是一 个难 题 ,尤其是 大型成 套设 备侧重
于功能、J f 眭能等整体技术经济指标 ,专 业性 、联动性强,周期长 ,各收用货单
位普 遍高 度重视 ,发现 问题也 主要 在装 配和调 试过 程 。因此 ,在对 成套设 备的
内 实际 检验 监 管过 程 中所 总结 的 经验 , 探索和 建立 完善 进 口成 套设 备检 验监管 方法 ,使其 更具针 对性 、科 学性和 有效 性 ,在 确保进 口成套设 备 质量符 合我 国 的国家技 术规 范 强制 性要 求 的同时 ,能 够 起到促 进项 目建 设 ,帮助企 业规 避 贸 易风 险 的作用 ,实现 良好 的社 会 、经济
检验监管过程中,探索风险管理十分必
要 。 一是 对 进 口成 套 设 备进 行 风 险评
形势 ,探索如 何建立健 全进 口成 套设备检 验
监 管 方 法 ,确 保 进 口成 套 设 备 质 量 符 合 我 国
估 ,将 进 口成套设 备进 行分 类 ;二 是根 据 企业 质量控 Ii 力和诚 信程 度 ,将 收  ̄I I
革 ,提升检验检疫监管效率
进 口成 套 设 备 涉 及 方 方 面 面 ,从
检验检疫的工作 内容看 ,项 目的备案 ( 括可 能 的 旧机 电备 案 ) 包 、认 证 认可 、 步明确检验监管重点要求,对易存在隐 检 疫机构 工作 的重 点 。 报检 、计收 费 、 口岸检 疫查 验 、检 疫处 随 着我 国外 经 贸形 势 的迅 猛 发 展 , 患 、缺陷的产品加强检验监管,从而提 理 、使 用地 检验等 工作 分属检 验检疫 局 进 口 套设 备尤其 是大 型成 套设备 1 成 I 趋 高把 关成 效 质量 。 内各职能部门和空港、海港、陆港和使 二 、引入技术平 台 ,完善检验监 用 地相 关检 验检疫 机构 ,同时 ,由于 成 增多 ,9 年 代初期制 定的有 关进 口成 套 0 设备相关工作要求所确定的检验监管方 管手段,提升检验监管有效性 套设备涉及面广,单依靠检验检疫方面 式 ,与现实情况相比,出现 了比较突出 目前检验监管手 段还 很单一 ,缺 的检验把关,并不能完全有效预防,及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3月9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述的成套设备系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第三条一切进口成套设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成套设备、材料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条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者组织实施检验;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驻现场监督检查,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认真落实各项同检验工作,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商检机构应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

第六条进口成套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条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及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七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检验大纲导则》(另发),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商检机构备案。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检验方法探析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检验方法探析
业 规 模 大 、 理 复 杂 以 及 检 验 检 疫 人 管
员 严 重 不 足 的 形 势 , 京 检 验 检 疫 局 北
容器等特殊要求产 品。同时 , 该企业管
理结构复 杂 , 验工 作涉及部 门众多 。 检
因此 , 于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来 说 , 验 难 对 检 度 较 大 , 且 检 验 人 员 也非 常有 限 。 而 针 对 以 上 情 况 , 京 检 验 检 疫 局 北
北 京 检 验 检 疫 局 就 加 大 了 相 关 政 策
面 对 进 口大 型 设 备 数 量 多 、 类 种
且 成 套 设 备 中 还 包 含 一 些 机 床 、压 力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力 度 , 化 企 业 的 强
多、 金额 高 、 术 含量 高 、 备 进 口企 技 设
查是检验 的完善 。依据 检验规范 的要 求 , 设 备 到港 之 前 , 将每 个 时期 在 就
的 具 体 工 作 充 分 细 化 , 定 出一 个 工 制 作 总 表 , 设 备 的入 厂 、 箱 、 装 、 对 开 安 调 试 、 生 产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 提 出 了 试 都 相 应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规 范 , 且 在 不 同 并 近 年 来 , 党 中 央 、 务 院 关 于 在 国


“ 增 长 、 民 生 、 稳 定 ” 政 策 指 保 保 保 的
导 下 , 国 工 业 经 济 发 展 迅 速 , 业 我 工
进 口大 型 成 套 设 备 检 验 监 管
的 阶段 提 出 不 同 的 侧 重 点 , 下 一 步 为 检验工作 的开展打好 基础 。 2宣 传 到位 , 效 沟通 。 于 做 好 . 有 对 宣 传 工 作 , 京 检 验 检 疫 局 总 结 了一 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

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Dfs vsADFVBwaegv(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导语: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入境机电产品一、报检范围入境机电产品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4、新旧部件混装的;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单选题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 )A.旧钢制石油管道B.翻新过的印刷机C.旧铁制家具D.废电机答案:B判断题: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 )答案:错二、报检要求(一)强制性产品认证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8•【文号】国质检检[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2002年2月28日国质检检[2002]4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检联[2001]192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附件: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检联[2001]192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入境验证商品目录》(海关监管条件为C)的进口民用商品口岸验证工作。

第三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贸易关系人、代理人提供的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进口许可制度的许可证明文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许可证明文件真伪的查询网址为:。

第四条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对已获相应的进口许可制度许可的验证商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入境验证产品”字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并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确定具体重点商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检测的验证商品的总批次为全年批量的3%~5%。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3、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应保留现场并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以作现场取证、检验及出证。

4、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5、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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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大型成套设备检验检疫须知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东检验检疫局2007年4月下发的《广东检验检疫局大型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大型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预报检登记、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
(一)“预报检登记”是指大型进口成套设备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后30日内,持合同或者协议(包括合同或者协议附件)、设备清单、进口计划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向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货物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二)“装运前预检验”是指大型进口成套设备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成套设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

(三)“到货检验”是指大型进口成套设备入境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开箱检验、安全项目检验、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等。

(四)“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大型进口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引进成套设备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口岸查验、质量保证期检验等。

对大型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器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

《广东检验检疫局大型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对“大型进口成套设备”定义为:通常指进口的能够生产、制造、加工某种能源、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系列化机械电器设备,具体包括项目进口设备合同金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为了既定的生产目标、由对物料加工特定的工艺方法所确定、由不同功能的生产设备有机组合而成的系统,即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备(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备和国产设备配套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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