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大型成套设备检验检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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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大型成套设备检验检疫须知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东检验检疫局2007年4月下发的《广东检验检疫局大型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大型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预报检登记、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
(一)“预报检登记”是指大型进口成套设备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后30日内,持合同或者协议(包括合同或者协议附件)、设备清单、进口计划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向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货物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二)“装运前预检验”是指大型进口成套设备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成套设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
(三)“到货检验”是指大型进口成套设备入境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开箱检验、安全项目检验、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等。
(四)“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大型进口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引进成套设备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口岸查验、质量保证期检验等。
对大型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器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
《广东检验检疫局大型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对“大型进口成套设备”定义为:通常指进口的能够生产、制造、加工某种能源、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系列化机械电器设备,具体包括项目进口设备合同金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为了既定的生产目标、由对物料加工特定的工艺方法所确定、由不同功能的生产设备有机组合而成的系统,即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备(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备和国产设备配套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