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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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合法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合法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合法性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证据的审查和证据合法性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确保证据充分、可靠,才能保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审查的原则和方法,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进行解析。

一、证据审查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合法获取,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例如,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证据,或者依法取得的监控录像等,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2.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信,能够客观反映事实。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判断侵权行为的事实。

4. 相关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与侵权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法院需要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确保只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被使用。

二、证据审查的方法1. 书证:根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性质,可以包括合同、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等文件。

法院在审查这些书证时,需要验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2. 物证:物证可以是侵权产品、侵权样品等实物。

法院需要对物证进行鉴定,确定其与案件的相关性和合法性,并避免可能存在的伪造行为。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侵权行为的直接目击或相关情况的陈述。

法院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要核实证人的身份、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尽量避免虚假证言的干扰。

4. 鉴定意见:在专利、著作权等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借助鉴定机构对技术、版权等进行鉴定。

法院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需要评估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合法性的判断1. 证据来源合法:法院需要核查证据的来源,确保证据的获取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例如,证据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是否具备合法证明文件等。

2. 证据真实可信:法院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采取适当的调查手段获取更多信息。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公安部门工作中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总结

公安部门工作中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总结

公安部门工作中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总结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在信息时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对创新和创造力的打击不容忽视。

为了维护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总结公安部门在工作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经验与做法。

一、加强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培养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中,首先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培养。

通过常态化的培训和学习,使执法人员熟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掌握侦查、取证等专业技能,提高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建立侵权案件快速查处机制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应建立侵权案件快速查处机制。

通过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侵权的联动机制。

在侦破侵权案件时,公安部门可以与知识产权部门共享情报,互通有无,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和成功率。

三、加强高科技手段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也越发隐蔽和复杂。

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应积极推广和运用高科技手段,如网络监控、数字取证等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精确定位,以便及时采取打击措施。

同时,公安部门还应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共同研发和应用新的科技手段,提升打击侵权的技术水平。

四、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了给侵权者一个强有力的威慑,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中需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针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除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安部门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同时,公安部门还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曝光,通过宣传案例,教育公众远离侵权行为,树立正当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

六、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球性的任务,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中也要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交流。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源,它是企业创新的源泉,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一、刑事追究制度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量标准》,规定了对于不同情节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量刑,还设立了专门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协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采取及时查处和惩罚的措施,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

二、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刑事追究制度以外,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知识产权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解决。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主要依托于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知识产权发生侵权争议时,首先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判决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判定和损害赔偿。

此外,双方还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的争议。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执行和完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在这一方面能够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维权时的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维权时的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维权时的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调查与质证技巧是维护权益和维权行动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在策略维权时应使用的证据调查和质证技巧,以帮助维权者有效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一、证据调查1. 定义案件范围:在开始证据调查之前,明确案件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维权者需要明确哪些权益遭受了侵犯,哪些证据可能支持这一观点。

2. 收集物证:物证是证明侵权行为的重要证据。

维权者应该追踪侵权产品的来源,收集涉案产品、样品或相关材料等物证。

3. 电子证据:随着网络和数字化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维权者应对侵权方的网络活动、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等进行调查和收集。

4. 证人调查:证人作证可以为案件提供重要证据。

维权者应该寻找与案件相关的证人,了解他们作证的可能性,并在必要时妥善保护证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5. 背景调查:了解侵权方的背景信息对案件调查和质证也是至关重要的。

调查侵权方的注册情况、经营范围、公司背景等信息,有助于揭示其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手段。

二、质证技巧1. 对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在开庭前,维权者应对调查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以便在庭审中有条不紊地引用。

2. 准备问题清单:事先准备充分的问题清单,有助于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提问证人,并最大程度地获取证人的有利证据。

3. 询问技巧:在与证人对话时,维权者需要使用一些询问技巧。

首先,提问应尽可能具体和清晰,以便证人理解问题并给出准确的回答。

其次,要通过反复确认和突破证人讲述的矛盾点来检验证人的可信度。

最后,要注意使用术语和表达方式,以便证人理解并回答问题,同时也要注意不给证人留下回避的余地。

4. 追问技巧:庭审中,维权者可能需要追问证人,以进一步澄清或确认证人的证言。

在追问时,要灵活运用技巧,例如通过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对比,突出矛盾之处,加强议案的合理性。

5. 引用权威意见:维权者可以引用专家或相关权威组织的意见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第8条,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新增“商业秘密罪”。

《刑法》知识产权部分的8处修改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知识产权侵权监测及证据保全采集

知识产权侵权监测及证据保全采集

知识产权监测及证据保全采集知识产权监测及证据保全采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复制、传播或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监测和收集证据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知识产权的监测是指对市场上的产品、服务和信息进行全面的监测,以发现任何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这包括对各类线上和线下渠道的监测,如互联网、电视、广播、展会等。

监测的方式可以通过人工查找、软件监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等手段进行。

监测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外观、型号、商标、包装等。

通过及时的监测,可以发现潜在的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除了监测行为,证据保全采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证据的保全采集是指及时收集和保存能够证----宋停云与您分享----明事实的各种证据,以确保维权的成功。

证据的采集可以包括拍摄、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此外,还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进行知识产权监测及证据保全采集,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应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监测机制和证据保全体系。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知识产权的监测及证据保全采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及时监测行为,并采取有效的证据采集措施,才能够有效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所在。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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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者:王洁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4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于今年1月1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现就一些相关问题作一解读。

一、“货标分离”时也可认定为假冒产品在查处行动中常会遇到执法部门难以处理“中性产品”的情形。

所谓“中性产品”即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在“货标分离”的案件中,若有证据证明该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并没有要求需查获数量上和样式上与未贴标产品相匹配的假冒商标标识方能认定。

该规定无疑是在非法经营数额的司法认定的认识上的一大进步,有效解决了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犯罪分子以“货标分离”的方式逃避刑事打击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规定对行政执法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二、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相当猖獗,由于刑事追诉标准不明确,导致难以对侵权人进行有效的刑事打击。

《意见》第十三条首次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或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即符合刑事追诉标准。

《意见》还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三、商标有细微差别仍可认定为“相同商标”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是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一些制假售假分子通过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作出细微变动来逃避刑事打击。

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相同商标时也常有不同意见。

《意见》第六条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基础上对如何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改变商标文字的字体、大小写、排列、间距以及改变商标的颜色的,可认定为相同商标。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是指实施了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四种侵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种案件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当前尽管发案很多,但公安实践中,立案少,查处更少,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认定、查证上都有一些认识上的混淆之处。

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目的一般很明确,就是要在竞争中占据优势从而获取利润,或削弱对方使对方利益受损;所以,实施这种犯罪的行为人结构范围相对较小,大多数都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与个人,这些单位、个人通过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使他人利益受损,自己谋取不法利益。

所以,可以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

以这种方式发现犯罪嫌疑人也是可行的,因为侵犯商业秘密作为刑事案件查处的,损失已经实际造成,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对方主体多数已经出现,侵权产品大都已经显露,从而可能通过特定范围内进行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

当然,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都是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的类型还有以下几种:(1)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工商企业的人员。

(2)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3)对工商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员,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等。

(4)负有保守因业务获知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5)其他因窃取、刺探等骗取商业秘密的人员。

案发后,这些人都应当进入侦查视线,但在审核判断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时,从竞争单位或个人入手,调查这些人员与有关的竞争单位有无接触、有关亲戚、同学、朋友等关系人,从中发现异常,确定犯罪嫌疑人,仍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如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机械厂攻关多年研制出国内领先的空心钻技术,产品尚未投入市场,就被另一家厂家领先占领市场,落得产品滞销的结果,后经侦查查明,仿制厂家的法人代表王杰通过在课题组工作的胞弟王辉,搞到了“空心钻”技术的全套资料。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与鉴定程序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与鉴定程序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与鉴定程序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资产,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不易界定的性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常常面临一系列挑战和争议。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证据鉴定与鉴定程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和鉴定程序。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鉴定是确定涉案作品或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

一般来说,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专利证据:专利文件、技术规格书、技术报告等专门用于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技术文书,可以用于证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侵权行为的存在。

2. 商标证据: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授权书、商标使用证明等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商标权的所有权和可遭受侵权的存在。

3. 著作权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出版合同、版权许可证明等可以用于证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市场调查报告:通过对市场调查的结果进行鉴定,可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事实性和侵权行为对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

以上仅仅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一部分常见证据,具体证据的选择和使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程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鉴定程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常见步骤:1. 申请鉴定:原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或单独向相关鉴定机构或专家发出鉴定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证据类型和鉴定要求。

2. 证据交接:在鉴定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据提交给鉴定机构或专家,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鉴定过程:鉴定机构或专家根据鉴定申请中的要求,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检测、比对等工作,并形成鉴定结论。

4.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或专家应制作详细的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鉴定的程序、方法、结果以及对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等内容。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程序与调查结果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程序与调查结果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程序与调查结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当下社会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严重影响着创新研发者的权益。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调查程序来解决侵权案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

一、调查程序1. 接到投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查的第一步是接到权利人的投诉。

权利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构提出侵权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2. 立案调查相关机构在接到投诉后,会根据法律程序要求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人员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3. 证据收集在立案后,调查人员会深入调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他们可能会进行现场勘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采访当事人和证人,并留下书面证据。

4. 调查报告调查人员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调查结果,编写调查报告。

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整个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结果1. 侵权事实确认调查结果首先需要确认侵权事实。

调查人员会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 侵权主体确认通过调查,可以确认侵权的主体是谁。

这可能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在确认侵权主体后,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3. 损失评估如权利人要求赔偿,调查结果需要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

4. 行政或司法处罚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机构可以决定采取行政或司法手段进行惩处。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司法处罚可以包括判决赔偿、禁止侵权行为等。

5. 和解或调解在某些情况下,调查结果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

和解或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总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的调查人员和相关机构的配合。

仅仅依靠调查是无法解决侵权问题的,更重要的是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研发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可以促进创新研发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标准,是根据不同的罪名而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体工商者,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的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假冒专利罪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是指通过刑事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追究和打击的一种制度。

与此相对应的是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通过民事手段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一种机制。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论述,以全面了解和分析相关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旨在通过刑事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打击。

刑事追究制度的实施,首先需要有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然后依靠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起诉和审判。

在知识产权刑事追究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盗版、侵犯商业秘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刑事追究制度起到了法律威慑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侵权者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还可能遭受声誉受损、企业破产等负面影响,从而达到震慑其他侵权行为的目的。

但是,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侵权行为难以查证和取证,给执法机关增加了难度和复杂性。

其次,刑事追究侧重于惩罚,对于侵权行为的修复和赔偿不够重视。

此外,刑事标准的适用需要明确,以免对合法使用知识产权产生过度的限制和损害。

二、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刑事追究制度外,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通过民事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

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更加迅速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时,纠纷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调查及对策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调查及对策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调查及对策分析[摘要]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日趋严重。

本文通过对上海市某区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实证调研,归纳了司法实践在办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调查;原因;对策一、上海市某区检察院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情况调查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件22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4件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0件1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1人。

截止2011年7月,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案件共11件15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的案件共9件1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下及缓刑的案件为8件11人,判处5年以上的案件为1件1人。

二、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情况认识不统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

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上述罪名交叉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从判决情况看,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

由于三罪交叉竞合情况主要集中于假烟、假酒类案件,在查获的赃物中,除假烟、假酒外,往往也混杂着真烟、真酒的情况。

而且,这类案件通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当场缴获假烟、假酒,此时,这些假烟、假酒处于尚未销售的状态。

如在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王某某伙同他人合伙租赁一场地,雇用数名工人生产假冒的牡丹、红双喜、红中华牌卷烟并予销售,非法所得7万余元,当场查获12万余元假冒卷烟及造假辅料。

对于王某某行为的定性,公、检、法三家就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不同意见。

可见,司法机关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法。

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模式研究

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模式研究

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模式研究作者:徐天合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6期[摘要]面对产业化、全球化、隐蔽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和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作用。

在侦查中,除应借鉴传统犯罪的侦查措施外,更应转变侦查思路,探索制定“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的执法策略,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加强证据的记录、封存、检验和收集,采用“从物到机”再“从机到人”的侦查模式,即保存传统侦查的影子,又体现现代知识产权案件侦查的色彩。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模式一、选择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模式关于侦查模式,侦查学者与诉讼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都有不同的解释。

笔者认为,侦查模式就是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和查缉犯罪人而就有关指控的犯罪所采用的侦查方法、侦查手段、侦查措施和侦查途径的总称。

传统犯罪案件的侦查一般来说有:“由事到人”、“由人到事”、“由物到人”和“由人到人”的侦查模式。

“由事到人”是指犯罪性质明确,以事立案,受案时侦查机关只知道发生了犯罪案件、而不知道谁是作案人,侦查人员从已知的犯罪事实入手,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的情况,通过对案件的侦查揭露与证实作案人;“由人到事”是指受案时已经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侦查工作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活动与社会关系开始的,通过查证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无作案的时间、动机目的或犯罪的证据,进而认定或否定其犯罪;“由物到人”是指以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和特征明显的赃款赃物为依据,由物到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如以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逃跑过程中,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印、足迹、工具或其它物品为依据,调查发现,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

“由人到人”即以事主、被害人、见证人为对象,根据现场勘查发现的物证和调查访问获得的有关材料,判断犯罪分子与事主、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从与他们有这种关系的人中去发现犯罪嫌疑人。

细谈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工作经验

细谈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工作经验

细谈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工作经验、方法、技巧众所周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大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顺应国际潮流,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越来越大,而企业也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对侵权行为更是深恶痛绝,老百姓也深受假冒伪劣所害。

假冒伪劣为市场经济的独有特征,长期贯穿于市场经济之中,由此建立的打击假冒伪劣及侵权行为的国家机构由于资源有限,很难全包全揽,这给民间类似机构萌牙及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会,应运而生了像“中联”等一大批类似民间“打假”、“调查”公司和“调查”人员。

此类所谓民间侦探机构的调查业务及行为一定程度上均未经国家认可,只能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等注册登记超范围经营,其所属调查人员绝大部分未有正当身份,也没有正规系统的培训,其工作中采取的方式方法完全是靠“老人”的“传、帮、带”及实践积累,很大部分都游离在法律的边缘。

但是,存在即合理,未违法即为合法,此类机构所属的调查员的工作之出发点是良性、是正义的,有了这批机构及人员的存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无需国家财政出资,于国家、于社会、于经济均是弊大于利的,也是对国家政府资源的有力补充,作为调查员应当也很容易认识到这点。

下面具体谈谈调查员工作中的经验、方式方法、技术技巧,附带穿插调查业务工作流程:客户与公司签定合作委托调查打击协议之后,客户首先会向公司详细介绍其所委托调查取证打击的产品市场情况及侵权的细节,包括假冒商标产品的真假辨识、如何算是侵权等。

调查员接受客户或公司的产品相关知识培训后,便要按照客户或公司的要求、标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作为知识产权的调查取证主要通过线上、线下两大基本途径。

所谓线上,主要是指现代互联网,线下,则是指除了互联网以外的任何渠道。

而每个案件调查都几乎需要两种途径的综合运用。

故对电脑及互联网熟悉是对调查员的基本要求之一。

以公司目前代理品牌“ESKY”为例,“ESKY”品牌所属公司为深圳市桂安盈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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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要点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等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其价值往往需通过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载体体现出来。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世界,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占有数量的多寡、质量的好坏,已成为一个商事主体乃至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日益显示出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和商家参与市场竞争,赢得消费者和商品市场占有率,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

正因如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也最容易受到侵害。

2015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全国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比上年增长25.49%,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660件,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72件。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急剧攀升,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我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发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1)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颁布了一系列诸如《专利法》、《商标法》等行政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大多只是对获取知识产权的途径和应当遵守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而对如何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没有做明确规定,只是注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如何追究的问题,只在《刑法》在第三章第七节中,对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了8个法条的规定,内容相对简单,具体的量刑标准也很难操控。

(2)行政处罚措施的滥用削弱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我国,由于受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往往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降格处理,将本应受刑事处罚的,降格为行政处罚,这无疑降低了不法分子的犯罪风险,使得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如果所有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都以行政手段进行处理,那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将形同虚设,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成为空谈。

知识产权犯罪相比于传统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商标侵权犯罪突出,被
假冒商标的商品品种多,数量大。

(2)犯罪主体构成复杂,团伙作案多,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3)犯罪手段科技化、智能化。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在侦查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提高认识,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打击侵权,保护知识产权的重任。

创新是民族的灵魂,创新能使国家走向昌盛,创新能使企业抢得市场先机、赢得利润。

创新也能使人的自身价值得到升华和体现。

知识产权就是创新成果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个优秀的民族都极具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也非常尊重知识产权并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保护。

(2)突出打击重点,灵活运用侦察谋略,发挥公安及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中的主力军作用。

对于那些案情不明、需要缜密侦查的,应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对案件展开侦查,同时要避免因盲目行动打草惊蛇,给违法犯罪分子以销毁证据的时机。

(3)主动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要充分发挥行政综合执法的效能。

(4)广泛宣传教育群众,拓宽案源渠道。

要有效地遏止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蔓延趋势,各地公安及检查机关在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的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有计划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假冒商品的识别能力和参与打假的积极性。

(5)积极利用现代化侦查技术及手段,在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的同时,也要灵活收集证据,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利用互联网创新出新的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手段。

(6)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处理知识产权犯罪问题时所采取的技术和手段,师夷长技以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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