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管理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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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公司工管【2010】48号
矿井防治水管理专项规定
第一条加强井巷施工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针对矿井施工期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防治水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管理总部、矿建工程处(矿业分公司)要配备1名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矿建项目部(矿井)须配备1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专用探水注浆设备培养一批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探水注浆专业人员。
第三条落实水害防治水部门责任制。公司管理总部负责防治水设计、灾害预防计划的审批,技术指导及监督执行,人力、设备、物质资源的协调;矿建工程处(矿业分公司)负责防治水设计的编制,防治水技术措施的审批,人力、设备、物质资源的落实及技术指导。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计划、方案、设计、措施的制定和审批,生产部门负责落实,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以及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条落实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设计、灾害预防计划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和落实;生产负责人组织实施;安监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全面监督。
第五条落实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施工前,要向业主索取矿井地质报告、钻孔资料、井筒检查孔水文地质报告等资料;绘制井筒、石门、巷道水文地质预想剖面图和实测剖面图,编写水文地质说明书;建立封孔不良钻孔、地质构造、含水地层,采空区、老巷、水文观测等资料台帐;及时编制、审批防治水设计和措施,做好水文地质资料的编录工作。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要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缝或者岩溶
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要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六条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施工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对重点水害问题,要随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处理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
第七条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每季度、矿建工程处(矿业分公司)每月、矿建项目部(矿井)每旬进行一次系统隐患排查;班组、岗位每班都必须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主要排查防治水机构和管理体系的建立,防治水年度计划、岗位责任制和防治水制度的落实,防治水专业人员的配备等情况,地质及水文资料收集整理是否齐全,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探水注浆设备是否完好,并分析地质及水文资料,查找水害因素及制定治理措施。
第八条加强突水预兆的观测。对井下新揭露额出水点要加强观测,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或出水点水量增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缝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发出警报,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九条坚持水害防治原则,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掘)”的水害防治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5项综合治理措施。井巷揭近老空区、积水老巷、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导水陷落柱、封孔不良钻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必须编制探放水或注浆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施工,注浆堵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条做好老空水的探放工作。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保护岩柱和积水警戒线,在警戒线区域内施工必须坚持探水掘进。老孔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探放水;探放水,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孔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
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钻进,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域要建立临时排水系统,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排水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配备与预计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水仓等,确保正常排水。服务期较长的临时水仓要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临时水仓“有效容积要根据矿井正常涌水量确定,并编制专门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井筒开凿到底后,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过渡期排水系统,保证临时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设备、物资和运输车辆;雨季前要对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并进行排水试验。矿井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时,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矿井。矿井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事故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要采取防止滑坡的措施。
第十三条加强水害防治监管工作。对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治情况,并加强防治水工作检查。对水文地质资料不全、水害情况不清、没有执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现场无抢险物资或物资保管不善、突水隐患整改不及时等情况。
第十五条做好水害应急管理。公司管理总部、矿建工程处(矿业分公司)要制定水害应急预案,矿建项目部(矿井)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包括水害事故发生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要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第十六条建立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各矿建工程处(矿业分公司)要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系及制定详细的防治水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矿井防治水管理专项规定》(中煤五公司工管【2007】1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