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任务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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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任务和目的

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任务:使用刑法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体系:编章节条款项解释:1是根据解释的效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可解释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

罪行法定原则的概念、体系

1概念:“法无文明规定不为罪,法无文明规定不处罚

体系:罪行法定原的体现1明确规定了罪的概念,2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要件 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

刑法法定化的具体表现:1.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使用刑罚人人平等的概念几本含义

几本含义: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于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应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生分地位或者不同的出生,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使用

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刑法空间效力的我国刑法的管辖权:

1.属地原则

2.熟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2.(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二)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三)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四)普遍原则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朔及力

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朔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使用具有朔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朔及力单旧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新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朔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是依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中得犯罪概念类型

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行为既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既具有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

概念: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

特征:以犯罪构成是一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决定某一具体社会危害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加以刑法规定的,

犯罪客体的概念金和特征种类

概念:1.是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特征:犯罪客体是一定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犯罪客体必须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种类:1.根据侵害社会关系的范围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2.根据侵害社会关系的单复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区别

概念: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事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着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是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

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对象

危害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重要依据 2.区分次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界限3.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依据4.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概念:指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活动变现出得动静2.危害行为主观上是人的意识或一致支配下的身体的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

因果关系的概念

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14不负刑事责任的14-16相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

2.精神障碍

3.生理功能丧失

4.生理醉酒

2.单位犯罪的概念:是指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3.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

4.犯罪的类型:1直接故意2.简介故意3.直接故意与简介故意的区别

5.犯罪过失的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婴儿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庆幸避免易导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6.犯罪的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行的过失3.过于自行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认识因素不同)

7.正当与紧急的区别

1.危害来源的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3实施条件不同4.限度要求不同5主体范围不同6.对行为对象的要求不同7.民事后果不同

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特征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特征: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凡在行为创造便利的条件及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活动实行行为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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