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同名21589)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黔府办函[2014]88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中全面建立“三个责任”、落实“三项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供水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向县(市、区)城区以下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农场、林场等区域供水,以满足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需求,不包括农业用水。
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管理,适用《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应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城乡统筹的建设机制,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农村供水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1•【字号】黔府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到2015年末,初步建立全省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控制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框架;到2020年末,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到2030年末,全面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的水资源管理目标: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17.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2010年相比降低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46;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2%。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一)严格水资源论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现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黔建城通〔2005〕5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物价局:根据《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黔价格〔2003〕19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城镇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工作,保障城镇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价格〔2001〕8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价格(2003〕19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一)实施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小规模推广、大规模推进的步骤组织实施。
(二)“一户一表”的“户”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同一用水类别的单位用户;同一单位不同用水类别的用水点从立户注册水表后按管分流应当装表计量的用水户。
(三)新设计、安装机械式立户注册水表均应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
城镇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四)凡新建、改造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遵循与建设项自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给水管线、表位的设计和施工。
(五)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给水设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一户一表”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
(六)新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七)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镇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户或户内就地改造。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铜仁地区物价局:你局《关于要求核定铜仁市城市居民用水价格的报告》(铜地价呈〔2009〕14号)收悉。
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铜仁市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和铜仁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价格。
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10元/立方米(含税)。
二、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减征措施。
为减轻调价对铜仁市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城镇低保户每户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的,按原价格1.60元/立方米执行;月用水量超出5立方米的,超出水量部分按调整后的2.10元/立方米执行。
三、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作。
你局要督促铜仁市供水总公司按照《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加快供水覆盖区域内“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为推进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改革、切实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创造条件。
加强对“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的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一户一表”改造中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四、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你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督促铜仁市供水总公司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供水效益,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优质供水。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二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亊业健庩収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觃和觃范性文件的觃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觃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劣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
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
城镇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和构成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庨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劢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亊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第八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202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2009年8月1日施行。
根据2011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4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到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四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供水行业标准,国家和供水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拟建项目市政供水承载力报告的编制,依法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
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
城镇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和构成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第八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2015年第四季度城镇供水水质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2015年第四季度城
镇供水水质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3.23
•【字号】黔建城字〔2016〕114号
•【施行日期】2016.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2015年第四季度城镇供水
水质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
根据原建设部第156号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我省城镇供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城通﹝2003﹞81号)要求,现将全省第四季度城镇供水水质情况通报如下:
附件:贵州省2015年第四季度城镇供水水质自检情况公示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3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黔府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节约用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一)建立和完善节约用水制度,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调整用水结构,推行先进节水技术,做到合理用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使用好水资源。
经贸、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明确水资源节约的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
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开展水资源论证。
加强以取水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强化对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通过计划用水,加强统一调度,既要注重发证和收费管理,更要加强监督、强化服务。
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加强水质管理,做好取水许可统计工作。
(二)加快结构调整,降低工业水耗。
把节约用水纳入行业、企业发展规划,以水的供给为基本条件,合理发展相关产业。
在缺水地区,要限制和压缩高耗水行业、企业发展规模;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推进高耗水行业、企业节水改造,加强水污染防治,在高耗水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废水循环利用改造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矿井水资源化利用、中水利用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黔价格[2001]84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建设局、水利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l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划内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我省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镇供水价格,按城镇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水量随同水费一并征收。
第四条城镇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评审合格,方能按本细则申请供水价格调整;资质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和不申请资质评审的企业,不予调整或审批供水价格。
供水企业必须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供水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不合理的建设项目投资不得计人成本。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建、水利主管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城镇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地、州、市所在城市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城市(镇)供水价格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城镇供水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黔府发〔1996〕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2.07【实施日期】1996.0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6]5号1996年2月7日)现将《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凡在我省从事城市供水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及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证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上不断提高。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或流域水资源统筹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城市供水水源中期、远期开发利用规划,使水供求计划与水资源统筹规划相协调,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网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网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黔府办函〔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网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23〕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水网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5日贵州省水网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进一步夯实民生水利基础,切实解决我省水利建设中的水源、水网、体制机制等方面问题,全面提升供水保障能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发展现状与形势(一)水资源禀赋条件贵州地处我国西南腹地,是典型的喀斯特山区,受特殊地形地貌、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蓄水保水能力差等因素影响,工程性缺水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
1.河流水系。
贵州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境内河流众多,共有河流4696条,其中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1059条。
以中部苗岭为分水岭,以北为长江流域,含乌江、沅江、牛栏江横江、赤水河綦江四大水系,流域面积11.58万平方公里,占比65.7%;以南为珠江流域,含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四大水系,流域面积6.04万平方公里,占比34.3%。
2.水资源量。
贵州多年平均降雨量1179毫米,雨量丰沛。
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1062亿立方米,居全国第9位,其中长江流域680亿立方米,占比64%;珠江流域382亿立方米,占比36%。
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贵州常住人口3856万人测算,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754立方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倍。
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方案
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方案导读:本文是关于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方案,希望能帮助到您!一、实施原则和产权界定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指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
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和“用户自愿”原则,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
对不愿意申请改造的用户,仍按原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表在建筑物外集中安装的供水设施产权以水表为界,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后。
水表在每层楼梯间或管道井内集中安装,供水设施产权以表前支线管道距建筑物散水坡1.5米为分界点,表前(或分界点前)供水设施产权归属供水经营者,维修保养由供水经营者负责(计量水表强制检定按《计量法》和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表后(或分界点后)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维护保养由用户负责。
注册水表产权属供水经营者。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实施对象是七层(含七层)以下的成套居民住宅;七层以上的成套居民住宅及地势较高的住宅。
必须报供水企业审批,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未经同意安装二次供水设备,供水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可停止供水,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
(二)对已建成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改装。
要求安装安全、美观,不妨碍住户通行等正常活动。
(三)根据户型、结构等实际情况。
同一单元或一幢楼应尽可能采用同一种形式改装。
(四)自来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对400户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
100户以下的可根据用户意愿选用IC卡智能水表或机械表。
(五)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材料。
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改造过程中。
应根据用户的要求,有选择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9.01.27
•【字号】黔府[1989]7号
•【施行日期】1989.01.2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
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1989年1月27日黔府〔1989〕7号)现将修订的《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省粮食局、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农用水费实行以粮计收的报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以粮计收,由灌区农户将水费粮随定购粮入库。
附:该办法原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折收原粮或钱粮兼收,钱粮比例自行商定,收粮部分的折算标准,按国家的粮食收购牌价换算。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5年4月8日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到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四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供水行业标准,国家和供水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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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城通〔2005〕5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物价局:
根据《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黔价格〔2003〕19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城镇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工作,保障城镇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价格〔2001〕8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价格(2003〕19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实施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小规模推广、大规模推进的步骤组织实施。
(二)“一户一表”的“户”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同一用水类别的单位用户;同一单位不同用水类别的用水点从立户注册水表后按管分流应当装表计量的用水户。
(三)新设计、安装机械式立户注册水表均应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
城镇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四)凡新建、改造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遵循与建设项自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给水管线、表位的设计和施工。
(五)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给水设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一户一表”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
(六)新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七)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镇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户或户内就地改造。
1.水表出户改造:指装配计费表前管道,更换水表,安装表箱、阀门等水表出户装置。
2.户内就地改造:指就地更换智能水表。
(八)非住宅建筑应当按不同性质的用水类别进行装表计量,水表出户;对两种以上用水类别混合计量的,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从高适用水价。
(九)当地政府已列入在三年内实施旧城改建的地段,可不实施“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
(十)“一户一表”改造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
各地要从严掌握标准,原则上材料价格不能高于当地的市场价格。
对低保户等低收入群体要制定优惠价格。
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费,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实行公告制度。
(十一)实行水表出户的“一户一表”改造费是指:更换水表、安装表箱、阀门、管件、分户计量水表至进户水管的材料及设备费用和安装等费用。
(十二)实行户内就地改造的“一户一表”改造费是指:更换智能水表的价格和人工费用。
(十三)“一户一表”实施后,城镇供水企业负责计量水表及住户室外部分设施的正常维修和管理,并对改造部分免费维修3年,在免费维修期内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城镇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的规定,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二、实施规定
(十五)新建、改造住宅内的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镇供水企业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达到给水设计要求。
给水工程竣工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参加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镇供水企业有权不予供水。
(十六)凡城镇改造住宅工程需要增加城镇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分步实施“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
(十七)城镇供水立户注册水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检定站检测后的合格产品,并具有检测凭据。
同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水表定期检测。
现有的未纳入强制性检查管理的供水计量水表不准使用。
鼓励采用多种形式的、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的新型计量水表。
(十八)安装水表所需管材应使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推荐产品。
禁止使用规定淘汰的镀锌钢管等产品。
(十九)已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的改造,要因地制宜,科学设计。
安装要适用美观,不得妨碍住户的正常活动。
(二十)凡城镇供水管网能力、压力能满足用户要求的,必须取消二次供水设施。
1.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镇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否则,城镇供水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可停止供水,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镇供水企业同意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一户一表”安装后,经批准设置的消防水池或二次供水设施具有消防作用的,城镇供水企业应装表计量,按用水类别计费征收。
4.城镇绿化、环卫等公用用水,应设专门取水点,装表计量、收费。
三、安装要求
(二十一)实施“一户一表”工作,依照用户申请、实地查勘、工程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
(二十二)用户不得私自拆移计价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
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如用户确需移动计价水表和另接水管的,应征得城镇供水企业同意。
(二十三)“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绿地的,一律免缴占道、占用费。
挖掘路面的,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绿化如有损坏,城镇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二十四)对水表后进户水管的安装,由用户自主选择城镇供水企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安装企业施工。
所使用的管材应符合本文第十八条的要求。
(二十五)用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镇供水“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
(二十六)对于在住宅户内的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镇供水企业或安装企业应预先征询用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二十七)在“一户一表”实施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户外的,应同住宅结构、外墙的色调相协调,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二十八)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各设计单位未交付房屋施工图或已交付房屋施工图而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商设计单位按本文要求修改图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九)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组织管理
(三十)各级建设、价格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应高度重视“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组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