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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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实际情况,参与企业限定为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同时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泉州市行政区域外企业或泉籍商会及其会员企业还必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泉州市区域内企业。泉州市区域内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款以上(含2款):
一是资产规模大、实力强,资产总额在7亿元以上(以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2)企业提交银行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和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要求所出具的履约保证函。履约保证函在项目全部竣工投产验收后退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限超3个月的(不可抗力除外),对照建设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按相应比例应扣除的建设履约保证金由出具履约保证函的银行代为支付。
三、开发形式
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招商及建设由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总部大楼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部企业或商会开发建设。允许总部大楼配套设置酒店、公寓、商场等服务设施,明确企业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公寓面积不得高于30%,其他为商务服务业用途面积,由市规划部门下达设计条件,明确各总部大楼的功能分区和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二、入驻条件
(一)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09〕63号)总部企业标准的非房地产企业。
(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申请,入驻发展愿望强烈,能按政府要求及时提供真实信息资料,提供项目组织建设方案,出具项目开发建设承诺和纳税承诺,能出具项目建设投资额35%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项目建设资金拼盘方案及相关资金证明,按规定缴交土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证金。
2.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总部企业的信用进行考评,对完成情况良好的,将在政府有关荣誉的授予时给予优先,对不能按合同或承诺完成(不可抗力除外)计划任务的,将不再授予政府荣誉,同时不予参评国家、省、市、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鲤城信用良好企业的认定。考评结果将在鲤城区政府网站和泉州晚报等媒体上公布。
5.纳税履约保障措施
总部企业未完成总部经济区"单位面积税收"任务时,应当按未完成数,直接抵消优惠年限内土地出让金可奖励数。
(二)金融支持
1.入驻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的总部企业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力推动其改制上市工作。
2.积极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发展实施意见的请示
泉鲤政文〔2010〕9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发展,我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1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0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次讨论修改,制定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3.在立项、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三)人才保障
1.对总部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引进的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及以柔性方式来泉州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泉州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06〕4号)政策规定。
1.总部大楼建设必须自土地交地之日起,9个月内动工建设,两年半内竣工,三年内投入使用。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罚办法执行。建设过程中,企业按缴纳建设履约保证金或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函两种方式之一接收管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函在土地交付使用之前提交。
(1)企业应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建设履约保证金。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设专户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据实退还。即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队伍进场后,退回保证金的20%(不计利息);项目桩基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30% (不计利息);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30%(不计利息);项目全部竣工投产验收后,把剩余保证金退回(不计利息)。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限超3个月的(不可抗力除外),相应扣除建设履约保证金。
2.建立"总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高工程",由区政府牵头,与高校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的"点对地"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协作关系。
3.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购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在年限上放宽为在该企业工作满2年(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七、履约保障
(一)建设管理
一、目的意义
加快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建设步伐,通过吸引域外企业、异地商会及其会员总部入驻和外流企业总部回归,引导我区规模大、实力强、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入驻,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做大区域经济总量;建设人才、知识、信息、资本、技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实现江南新区的快速繁荣和发展;努力将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打造成展示城市形象、企业实力的重要窗口和带动江南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3.竞买限定。凡是符合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准入条件的企业或商会(以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准),在缴交竞买保证金后均可申请参与竞买,但一家企业或一家商会限定只能竞得1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
六、优惠政策
(一)财税支持
对入驻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设立企业总部并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实行纳税贡献奖励。承租或购买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的总部大楼的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总部经济集聚区的优惠政策,具体按泉政办〔2009〕43号文件内容执行(如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政策规定中有关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的,按其最高标准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推动我区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区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现结合我区发展实际,按照《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1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泉州市区域外企业。泉州市区域外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报企业资产总额7亿元以上(以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二是上年度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外纳税2000万元以上;
三是申报企业需在竞得鲤城总部经济区项目用地之后将公司住所及税务登记迁入鲤城区域内,或者参与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项目用地挂牌前在鲤城区域内投资新设立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一家注册资本3500万元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税务登记,上述变更或新设立企业应在总部大楼建设完工后迁入鲤城区滨江总部经济区。
3.泉籍商会及其会员企业。泉籍商会及其会员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由3到5家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企业牵头提出申请,其中一家牵头企业的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牵头企业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二是申报企业需在竞得鲤城区滨江总部经济区项目用地之后将公司住所及税务登记迁入鲤城区域内,或者参与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项目用地挂牌前在鲤城区域内投资新设立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一家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税务登记,上述变更或新设企业应在总部大楼建设完工后迁入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
1. 区财政设立财税支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区级应负担的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等。
2.入驻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的区域内总部企业应向区政府承诺缴纳工商税收总额不低于入驻前的规模,并保持适当的增长;其次还应向区总部办承诺另行完成总部经济区"单位建筑面积税收"(250元人民币/年m.)任务。
3.在总部企业实现上述两个承诺后,区总部办按照总部企业缴纳的经核实参与计算奖励的各税种超过"单位面积税收"任务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总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各税种占比计算),从总部企业竞得土地交付使用年度起,由区财政给予以下奖励 ;
《实施意见》的主体框架主要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0〕61号),共分9大部分、分别为目的意义、入驻条件、开发形式、运作程序、用地出让、优惠政策、履约保障、组织领导和其他事项。
为加快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发展,现将该实施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详见附件)。如市政府同意该实施意见,恳请市政府予以转发市直有关部门支持办理。
4.实行土地出让价超过起始价部分返还制度
土地出让价款超过招拍挂起始价50%以上的,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入使用并已完成单位面积税收任务的,对实际竞得土地出让价超过招拍挂起始价50%以上的差额部分,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工商税收超过"单位面积税收"任务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在兑现纳税贡献奖励后,继续分年度给予奖励土地差价,自土地签约起分八年兑付,超过八年未兑付完的不再兑付。
2.总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使用性质和外立面,需要变动,经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保障措施
1.总部企业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从获得优惠之日算起,10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如有违约,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收回违约企业已享受的各项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
五、用地出让
1.出让方式。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总部大楼建设用地采取用地预申请,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入驻总部经济区准入条件(以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为准)作为前置条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地价确定。根据出让地块的容积率、规划土地用途及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区域条件等,由市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该区域基准地价格水平、结合土地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挂牌起始价,报经市地价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是企业品牌影响大,其商标和产品分别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和中国名牌产品;
三是对社会贡献大,上年度在泉州市区域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对地方服务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外关联企业(同一集团名下或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需要具关联证明)7家以上,且上年度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建设大楼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以上的总部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给予奖励;第六年和第七年,50%给予奖励;第八年,按比上一年度递增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建设大楼高度超过100米以下的总部企业,第一年至第四年,全额给予奖励;第五年和第六年,50%给予奖励;第七年,按比上一年度递增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四、运作程序
企业向鲤城区滨江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总部办")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由总部办牵头负责受理,对拟入驻鲤城滨江总部经济区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享受本规定政策的初审意见→由区滨江总部经济区工作联席会议复核后,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确定总部企业的资格、入驻形式(自建、统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根据区滨江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规划部门意见办理规划定点、设计条件→市地价委员会确定土地挂牌起始价→ 市国土局组织挂牌确定每个地块进驻企业→市、区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立项、供地手续、环评、建设方案审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程验收、确权办理等。→区总部办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等为主受理用地、税费、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的兑现(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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