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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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发现并控制火灾,保证消防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技术审核,并监督其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程实施情况。

第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并进行消防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员,负责工地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应满足消防要求,消防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给消防部门审核。

第八条消防工程施工应遵循消防工程设计方案,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向建设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完成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消防设备的采购。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要求,保证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维护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缺陷、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设备维护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五章火灾隐患排查第十四条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筑工程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工地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章灭火救援与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灭火救援与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消防部门应对建筑工程的灭火救援与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指导。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故意妨碍消防工作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建筑内部装饰设计消防规范》全文

2023年《建筑内部装饰设计消防规范》全文

2023年《建筑内部装饰设计消防规范》
全文
第一章 - 总则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内部装饰设计特点制定的。

旨在提高建筑内部装饰设计消防安全水平,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 建筑内部装饰的消防设计要求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建筑内部装饰在消防设计方面的要求,包括装饰材料的选择、装饰布局与空间设计、逃生通道设计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 建筑内部装饰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强调了建筑内部装饰所需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材等的要求和安装标准。

第四章 - 消防安全管理与运行维护
第四章重点讲述了建筑内部装饰的消防安全管理与运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检查、消防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 - 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本规范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内部装饰设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 附则
第六章包括了本规范的附则,包括术语的定义、解释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本文档共涵盖了《建筑内部装饰设计消防规范》的全部内容,旨在为建筑内部装饰设计人员和监管部门提供指导,确保建筑内部装饰设计的消防安全性。

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第一章:建筑消防安全1.1 建筑消防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建筑是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地方,建筑消防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建立起良好的建筑消防安全意识,可以提高人们的自防自救能力,减少火灾发生的概率,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1.2 建筑消防安全的基本原则1.2.1 预防为主建筑物设计和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进行,包括选用阻燃材料、设置疏散通道等。

同时,要加强日常的消防巡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1.2.2 综合防火综合防火是指在建筑的不同部位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包括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综合防火可以延缓火势的蔓延,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1.2.3 疏散为重疏散是建筑火灾发生时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它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建筑物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并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确保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1.2.4 救援迅速一旦发生火灾,救援行动要迅速,尽可能缩短火灾蔓延的时间。

同时,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控制,为救援行动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2.1 常见的建筑消防设施2.1.1 灭火器灭火器是一种便携式的消防设备,常见的有干粉灭火器、CO2灭火器等。

在建筑的关键部位,如楼道、消防器械间等地方,应设置灭火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2.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地喷洒水雾,起到扑灭火焰的作用。

建筑物中,特别是高层建筑中常用这种灭火系统,保证消防效果的同时,减少人员的伤亡。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常见的一种消防设施,它可以及时地发现火灾的发生,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应急措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为可划分区域的感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可追踪火焰的火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4 火灾防烟排烟系统火灾发生后,烟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建筑物中应设置火灾防烟排烟系统。

该系统可以迅速将烟雾排出建筑物,保证人员的疏散通道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二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第三十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四十一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三其他需要函告的;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温材料;第四十六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八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教材

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教材

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教材第一章火灾的危害与预防1.火灾的危害火灾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的巨大威胁,火灾引起的伤亡和巨额损失都是不可忽视的。

主要危害包括烟雾中毒、烧伤和窒息等。

2.火灾的预防措施(1)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检查电线、电器设备和燃气管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故障。

(2)设置灭火器和消防栓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用途,合理设置灭火器和消防栓,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救援。

(3)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组织员工进行火灾应急演练,培养他们的火灾识别和自救能力。

第二章火灾扑救与逃生1.火灾扑救原则(1)安全第一无论是扑灭初期火灾还是逃生,人身安全都是最重要的。

(2)遵循正确的灭火方法根据火灾的性质和情况,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扑灭,切勿随意使用灭火器。

2.火灾逃生要点(1)保持冷静在火灾发生时,保持冷静并警觉,迅速找到安全的逃生通道。

(2)用湿毛巾或衣物捂住口鼻防止吸入有毒烟雾,保护呼吸道。

(3)沿着逃生通道有序撤离注意避免拥挤和混乱,沿着预先设定的逃生通道有序撤离。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1.火灾报警与应急呼叫火灾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并呼叫消防队伍,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2.火灾现场处置(1)疏散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疏散人员到指定的安全区域,并进行登记,以便确认是否有人员滞留。

(2)阻止燃烧蔓延根据火势大小,采取相应措施,如关闭门窗、用湿毛巾等方式堵塞缝隙,以阻止燃烧蔓延。

第四章建筑消防设施与设备1.灭火器的选择与使用(1)根据建筑面积和用途,选择合适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

(2)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并根据不同火灾类型选择相应的灭火媒介。

2.烟雾探测器和报警器烟雾探测器和报警器的安装有助于及早发现火灾,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消防水源与消防栓合理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源,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水源供应。

结语通过掌握火灾的危害与预防措施、火灾扑救与逃生要点、火灾应急救援及建筑消防设施的选择与使用等知识,能够有效提高建筑消防安全意识与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火灾对生命和财产的危害。

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建筑物,包括工业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

第三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消防安全措施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地方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水带、消防栓、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

第六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八条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筑物消防安全措施的执行第九条建筑物消防安全措施包括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灭火逃生预案、组织消防演练等。

第十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灭火逃生预案。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制定灭火逃生预案和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遮挡、损坏消防设施设备或者妨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电子教材: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019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电子教材: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2019版》电子教材第二篇建筑防火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城市建筑总体布局的一般原则和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

熟悉防火间距的作用和防火间距不足时的防火技术措施。

掌握防火间距的设置要求,及建筑平面布局中重点部位、场所的设置要求。

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不仅会影响周围的环境和人们的生活,而且对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都有较大的影响,是建筑消防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一般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经营规模、建筑高度、体量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其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一、建筑选址(一)周围环境各类建筑在规划建设时,要考虑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

特别是工厂、仓库选址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安全,又要考虑邻近的企业和居民的安全。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地势条件建筑选址时,还要充分考虑和利用自然地形、地势条件。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体流散。

乙炔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所以乙炔站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三)风向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一)合理布置建筑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地形、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之间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共同负责的工作,各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当依法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和逃生通道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扑救。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包括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以便应对不同种类的火灾。

第九条消防设施设备的布局和设置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的间距、数量和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供应充足,并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电路布置应符合消防电气安全的要求,电箱、电线等应选择阻燃材料,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和掌握火灾防范知识、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法。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消防安全管理的效果,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第一章火灾基础知识1.1 火灾的定义与危害1.2 火灾的发生原因1.3 火灾的分类1.4 火灾的传播方式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与设备2.1 常见建筑消防设施与设备的介绍2.1.1 火灾报警系统2.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1.4 水雾灭火系统2.1.5 气体灭火系统2.1.6 泡沫灭火系统2.1.7 干粉灭火系统2.1.8 消防给水系统2.1.9 排烟系统2.1.10 疏散指示标识系统2.2 消防设施与设备的功能与应用场所第三章建筑火灾防控措施3.1 火灾防控措施的要点3.2 火灾防控措施的分类3.3 高层建筑火灾防控措施3.4 酒店火灾防控措施3.5 商场火灾防控措施3.6 学校火灾防控措施3.7 仓库火灾防控措施3.8 公共场所火灾防控措施第四章火灾逃生与疏散4.1 火灾逃生与疏散的重要性4.2 火灾逃生与疏散的准备工作4.3 火灾逃生与疏散的原则4.4 火灾逃生与疏散的流程4.5 火灾逃生与疏散的自救技巧第五章灭火器使用与火灾应急处理5.1 灭火器的种类与使用方法5.2 灭火器的使用注意事项5.3 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5.4 灭火器的替换与更新5.5 火灾应急处理的步骤与技巧5.6 火灾应急处理的注意事项第六章建筑消防安全管理6.1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意义6.2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6.3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6.4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与实施6.5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记录与监督第七章建筑火灾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7.1 历史建筑火灾案例分析7.2 当代建筑火灾案例分析7.3 建筑火灾案例分析的注意事项7.4 建筑火灾案例分析的经验总结结语本培训内容从火灾基础知识、建筑消防设施与设备、火灾防控措施、火灾逃生与疏散、灭火器使用与火灾应急处理、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建筑火灾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建筑消防安全知识。

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三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划分防火区域,明确防火责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以下消防安全措施:(一)禁止在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二)施工现场用电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三)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四)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水源,并保持畅通;(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以下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一)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三)火灾发生时的逃生自救方法。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章,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章,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章,第四章
第三章:火灾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火灾预防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措施,包括火灾危险源的识别和管理、建筑物和设施的消防设计和建设、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和使用,以及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等内容。

第四章:火灾应急救援和救护
第四章规定了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和救护工作,包括快速报警和求救、现场救援和人员疏散、火灾扑救和灭火、伤员救护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内容。

该章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火灾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义务,并规定了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责任。

同时,该章节还强调了对火灾幸存者、伤员和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救助和安抚措施。

第四章:建筑消防系统

第四章:建筑消防系统

水泵接合器的设置要求:
(1)水泵接合器上应设有止回阀、闸阀、安全阀、泄水阀等 阀门; (2)水泵接合器周围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3)水泵接合器应设在消防车便于接近的地点,且宜设在人 行道或非汽车行使地段; (4)水泵接合器上应有明显标志,且应标明其 管辖范围。
• (4)消防管道
4)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要求 为了使在场人员能及时发现和使用消火栓,室内消火栓 应有明显的标志。消火栓应涂红色,且不应伪装成其他东 西。 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应成为1.0m。为减小局部水 头损失,并便于操作,其出水方向宜向地下或与设置消火栓 的墙面成90°角。 消防电梯前室是消防人员进入室内扑救火灾的进攻桥头 堡。为了标语消防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在消 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4.3.1消火栓灭火系统的设置 按照我国现行的 GB50016—2006《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规定。P102 4.3.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组成 消火栓设备、消防卷盘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 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 增压水泵等,图4-5所示。
(1)消火栓设备 是由水枪、水带和消火栓组成,均安装在消火栓箱内。
第四章:建筑消防系统
建筑消防系统根据使用灭火剂的种类不同,可分: 1.水消防灭火系统 消火栓给水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非水灭火剂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工作原理是:利用氮气瓶组内的高压氮 气经减压阀减压后,使氮气进入干粉罐 ,其中一部分被送到罐的底部,起到松 散干粉灭火剂的作用。随着罐内压力的 升高,使部分干粉灭火剂随氮气进入出 粉管被送到干粉炮,干粉枪或干粉固定 喷嘴的出口阀门处,当干粉炮、枪或干 粉固定喷嘴的出口阀门处的压力到达一 定值后,打开阀门(或者定压爆破膜片 自动爆破),将压力能迅速转化为速度 能,这样高速的气粉流便从干粉炮(或 干粉枪,固定喷嘴)的喷嘴中喷出,射 向火源,切割火焰,破坏燃烧链,起到 迅速扑灭或抑制火灾的作用。

建筑消防安全知识题库及答案

建筑消防安全知识题库及答案

建筑消防安全知识题库及答案建筑消防安全知识题库及答案第一章:建筑消防概论1.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什么?答案: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建筑物及其使用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控制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建筑消防工程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案:建筑消防工程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构造材料的防火性能、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灭火器材与系统的配置、电气系统的防火要求等。

3.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案: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技术管理、制度管理和人员管理。

4.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答案: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

5.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有哪些要求?答案: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包括消防水源、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源与照明等。

第二章:火灾物质的分类与特性1. 根据热分解产物的特性,火灾物质可以分为哪几类?答案:根据热分解产物的特性,火灾物质可以分为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易燃粉尘等。

2. 火灾物质的燃烧特性包括哪些?答案:火灾物质的燃烧特性包括点燃温度、燃烧速度、火焰温度、火焰形态等。

3. 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有哪些?答案: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氧化性、毒性、腐蚀性等。

4. 在火灾中,什么是闪点?答案:闪点是指液体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产生足够的蒸气使其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并能够通过点燃源引燃。

5. 什么是爆炸极限?答案:爆炸极限是指气体或蒸气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的浓度范围。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与器材1. 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有哪些?答案: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包括被动防火设施和主动防火设施。

2. 什么是消防水源?答案:消防水源是指供应消防用水的来源,包括地下消防水池、6m以上防火设施用水等。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能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应符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性质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程,并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六条建筑物消防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材料和设备,经过合格的设计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按照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人员密度,确定相应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二)设置灭火器、灭火器具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三)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源和供水设备;(四)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功能,设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灭火系统和报警装置,确保火灾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

第八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施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

第九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办法;(二)组织开展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三)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四)组织开展建筑物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五)对于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任务的有效完成。

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管理。

第三条建筑物消防设施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设计标准、安装标准和维护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第四条建筑物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建筑物在设计、规划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火灾防控的需要,合理设置消防设施的位置、数量和性能要求。

第六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满足火灾防控和疏散逃生的需要。

第七条建筑物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和施工效果。

第八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经过相应的验收,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正常运行。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日常维护知识。

第十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维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并进行相应测试,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工作性能。

第十二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

结语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加强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所有建筑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计与建设第四条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齐全、合理、有效。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防烟排烟系统等。

第六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应当由专业的消防维修单位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当由权威机构进行,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消防设备的配备与使用第十条建筑物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疏散器械等。

第十一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以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消防器材的使用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避免误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五章火灾风险评估与防控措施第十三条各建筑单位应当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建筑内部应当设置火灾报警器,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五条建筑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六条各建筑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人员的逃生指引、救援措施、火灾报警程序等。

第六章火灾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第十七条火灾发生时,建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十八条灭火救援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采取适当的灭火救援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建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关,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施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_______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灭火救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题:第四章 建筑消防基础知识

灭火救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题:第四章 建筑消防基础知识

灭火救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题:第四章建筑消防基础知识一、判断题1、建筑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距距离。

(√)2、设置消防车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畅通无阻,迅速到达火场,及时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3、消防扑救面是指登高消防车能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消防车作业和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进行救人和灭火的建筑立面。

(√)4、根据室内火灾温度随时间的变化特点,将建筑火灾发展过程分初期、全面发展、熄灭三个阶段。

(√)5、建筑消防设施指建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

(√)6、防火门按开启方式分为平开防火门和推拉防火门。

(√)7、防火卷帘主要设置在空间和跨度较大而对人员疏散要求又较低的开口部位。

(√)8、消防控制室是设有火灾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处所。

(√)9、消防电梯是专门用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疏散被困人员的设施。

(×)10、避难层是超高层建筑中专供发生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

(√)二、单选题1、消防车道的设置应考虑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____B___m,并满足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需要。

(A)2 (B)4 (C)6 (D)82、室内消火栓栓口直径为65mm时,每支水枪最小流量>_____B____L/s。

(A)3 (B)5 (C)8 (D)103、室内消火栓一般配备一盘水带,最大长度不应该大于____C_____m。

(A)15 (B)20 (C)25 (D)304、室内消火栓采用直流式水枪,一般情况下宜选用喷嘴口径_____C_____mm 水枪。

(A)13 (B)15 (C)19 (D)225、消防卷盘也叫消防水喉设备,是一种直径为____C____mm的小口径自救式室内固定式消火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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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第六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一、操作与控制系统的组成设备和器件 (一)火灾探测器 (二)声光报警器 (三)报警控制盘 (四)执行控制盘 (五)报警执行联动控制盘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二、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控制过程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三、单元独立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主要考虑因素:空间面积、环境温度、浸渍时间。
(二)局部应用系统防护区设置要求
原则:防止防护区内外火灾传播和蔓延。
(三)建筑构件的耐压性能及防护区泄压
二、管网布置 均衡系统、不均衡系统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与计算
(一)全淹没系统设计计算
任务:确定贮存容器的个数、贮存压力和充 装比,各管段、管径和喷头的孔口面积。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1.命名
卤代烷灭火剂的命名原则是:用四个阿拉伯数字 分别表示卤代烷分子中碳和卤族元素的原子数(氢原 子数不计),其排列的顺序为碳、氟、氯、溴。
2.灭火机理
作为一种化学灭火剂,在火焰高温中分解产生活 性游离基Br、Cl等,与游离基H、OH和O化学反应,有 效地压制游离基的产生或者降低其浓度,促使燃烧停 止,达到灭火的目的。实际上起着负催化剂的作用。
三、无管网系统
无管网系统是将灭火剂贮存容器、灭 火报警控制箱、短管系统和喷头等预先组 合,可独立应用的一种灭火装置,所以,也称 预制系统。
无管网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柜式自动灭火装置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触时,容易因迅速汽化而灼伤皮肤。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1.二氧化碳适于扑救的火灾
1)电气设备火灾。 2)精密仪器、贵重设备火灾。 3)图书档案室火灾。
2.二氧化碳不适于扑救的火灾
1)自己能供氧气的化学药品火灾,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2)活泼金属及其氧化物的火灾,如锂、钠、钾、镁、铝、锑、钛、
一、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概述 1、优点: 1)高效,低毒。 2)不导电,不含水性物质,不会对电器设备、
磁带、资料等造成损害,并能提供有效防 护。 3)不含固体粉尘、油渍。 2、性能 如表4-21、4-22所示。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3、应用范围
(1)适用范围 1)电气火灾。 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固体表面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适用的火灾区域 1)防护的设施含贵重物品、无价珍宝,或公司赖以生
分类: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无管网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二、局部应用系统
主要用以保护液体油罐,用油冷却或 润滑的设备、淬火油槽、雾化室、充油变 压器、蒸汽通风口等危险部位。
其工作原理基本上与全淹没系统相同, 但灭火方式有很大的差别。
胺等。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技术参数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七氟丙烷HFC-227ea,其灭火剂分广式为 CF3CHFCF3。其特点是无色。无味.不导电.无二次 污染,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0DP)为零,满足了环保 要求,是一种现代化的灭火设备,是目前替代卤代烷 1301,1211最理想的洁净气体之一。 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由火灾探测器、自动报警灭火控 制器,贮存钢瓶.驱动装置,选择阀,压力讯号器。瓶 架,管道系统等主要设备组成。根据用户要求可组成单 元独立系统,组合分配系统和柜式无管网系统等多种形 式。主要适用于:电子计算机房,电讯中心,地下工 程.海上采油平台,图书档案馆、珍品库、配电房等重 要场所的消防保护。 柜式七氟内烷结构新颖,安装灵活,该装置与智能型火 灾白动报警装置配套,组成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火火系 统。系统工作可靠,安全性好,火火能力强。具有不污 染设备,绝缘性能好,毒性低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计 算机房。数据库房、中心控制室,通讯机房、配电房、 图书档案室等场所。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建筑消防技术︵第四章︶
(二)二氧化碳灭火机理
优点:易于液化,便于灌装和贮存,制造方便,价格低 廉。
灭火机理:1.窒息作用;2.冷却作用。
(三)水蒸气灭火机理
窒息作用
(四)氮气灭火机理
冷却可燃物,减缓油转化为可燃气体,并最后终止 可燃气体的产生而熄灭。
(五)烟雾灭火机理
以烟雾灭火剂在烟雾灭火器内进行燃烧反应,产生 大量的二氧化碳、氮气和蒸气,喷射到被保护的空间 或液(油)面上,形成均匀而浓厚的灭火气体层,而起到 稀释、覆盖和化学抑制等灭火作用。
炉房。 3)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部位。 4)有条件并适用蒸汽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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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气体消防技术的发展前景
扑灭液体火灾、气体火灾、电气设备火灾和固体 表面火灾,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是最为适宜的。
卤代烷灭火剂(哈龙)是消耗臭氧的主要物质之一, 对臭氧层有极强的破坏作用。
当前我国保护臭氧层的主要措施如下; 1)改进卤代烷生产工艺,推广无油润滑压缩机,
悬挂式装置灭火实景一:电缆沟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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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灭火装置灭火实景二:档案柜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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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系统主要组件及其设计要求
一、贮存容器 要求:足够的压力;灭火剂不泄露。 分类:高压贮存容器和低压贮存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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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发展及维持正常运行所需资料档案及软、硬件 设施等。
2)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使用水系统会造成损失的设 施。
3)人员常住的区域。 4)药剂喷放后清洗残留物有困难的区域。 5)药剂钢瓶存放空间有限,少量灭火药剂即能达到灭
火效能的区域。
6)防护对象为电器设施,须使用非导电性的灭火药剂 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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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安装卤代烷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入口处, 均应有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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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卤代烷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1.适用火灾类型
1)可燃气体火灾,如甲烷、乙烯、城市煤气等火灾。 2)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如烃类(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醇类、
酮类、酯类、苯类以及其他有机液剂类的火灾。
3)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如木材、纸张、织物等的表面火灾。 4)带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火灾,如配变电设备、发电机组、电缆等火灾。
二、容器阀
差动式容器阀:可以很方便地利用电、气、人 工等方式开启容器阀。对阀体的加工要求及 密封件的质量要求较高,否则容易造成灭火 剂的渗漏。
膜片式容器阀:结构简单,密封膜片的密封性 能好,但释放气体灭火剂时阻力损失较大。 另外,每次使用后,需更换密封膜片。
三、选择阀和单向阀
选择阀:电动式、力开关
工作原理:将压力信号转换成电气信号。通常安装 于湿式、干式或预作用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 警管路,用于启动消防水泵或警铃等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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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喷头
全淹没式喷头:在全淹没防护方式的封闭空间内, 将灭火剂均匀地喷射进整个防护区内;
氨等。 4)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5)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 6)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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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无味、不导电、化学上呈中性、不 腐蚀的惰性气体;
2.蒸气压随着温度升高而增大; 3.中等毒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窒息作用;液态与人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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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气体灭火系统
第一节 气体灭火系统概述 一、气体灭火系统的种类和灭火机理 (一)卤代烷灭火剂灭火机理
卤代烷是以卤素原子取代烷烃分子中的 部分或全部氢原子后得到的一类有机化合 物的总称。
卤代烷灭火剂具有灭火快,用量省,易 汽化,空间淹没性好,洁净,不导电,可 靠期贮存不变质等待点,应用范围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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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合分配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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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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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体灭火系统的物化性质、灭火效率和适 用范图
(一)卤代烷灭火系统
评价指标:惰化浓度、灭火浓度
毒性特征:卤代烷易溶于脂肪,它将损害人们 大脑,初始呈现兴奋状态(不安、抽搐),接着 产生眩晕、恶心、头剧痛等现象,最后导致 昏迷不醒。若长时间处于超过允许浓度的卤 代烷介质环境内,则将引发导致神经系统衰 竭,呼吸紊乱,心脏活动与肝功能遭受破坏 等严重后果。
镉、铀、钚等。 3)能自燃分解的化学物品火灾,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4)纤维内部的阴燃火灾。
3.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缺点
1)高压贮存的压力太高,低压贮存时需要制冷设备。 2)灭火浓度大。 3)二氧化碳以很高的速度通过管道,会发生静电放电现象,有可能
引起火灾。 4)二氧化碳会产生温室效应。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目标:整个系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需要 的灭火剂用量施放到防护区,并使之在防 护区内均匀分布。
总原则:管道直径应满足输送设计流量的要 求,同时,管道最终压力也应满足喷头入 口压力不低于喷头最低工作压力要求。
(二)局部应用系统设计计算 面积法、体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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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哈龙灭火系统的替代技术
4)油槽,油罐,浸渍油池,运油车,油泵间,加油站,油库,危险品 库,化学试验室,静电喷漆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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