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设施设备和标识指南 双语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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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零售药店设施设备和标识指南实施规范一、指导思想

为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整体形象和水平,根据《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稿)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指南文件。武汉市内药品零售企业在新开办、变更地址或翻新改造时,可参考本指南文件。本文件是药店筹建设计的一个辅助指导文件,代表了监管部门对本地药品零售企业发展的思考,鼓励药品零售行业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经营和质量管理水平。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者不应仅满足最低开办标准,在筹建期间应与监管部门进行良好沟通,以使药店的设施设备和标识符合法规要求,有利于药品正确储存和销售。本文件并非药店装修标准设计,也并未包括每一特定药店的实际情况。企业负责人应结合实际结构和功能,承担全面准确的装修设计工作,以充分满足顾客需求和法律规定,并提升药店的整体专业形象。

二、总体目标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和医药分开的逐步实施,国家鼓励社会药店积极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妆、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和健康服务等多元化经营,满足群众自我药疗等多方面需求,药店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大众社区生活健康产品消费中心。药店经营形式分为连锁公司和单体药店,按经营特点可分为平价大卖场、超市店、社区店、商圈店、专科药店、药妆店、中药特色店、非处方药店、医院药房(医药分家托管)等。药店的设计应符合法规要求,设置合理的功能分区和销售流程,保证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止污染、差错发生。一个好的药店,除了拥有技术水平高、友好可亲的员工之外,药店内部的结构、设备材料、标识、颜色、灯光须良好的协调,营造一个和谐、友好又能突出专业特色技能的环境,给顾客留下良好的印象。筹建期间应充

分考虑空间设计、功能分区、设施设备、标识指引、安全防盗、灯光音响、节能环保等因素,通过设计出良好的环境来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

三、设施设备配备指南

营业场所分区。药店营业场所可根据店面大小及空间结构分成:处方药区(含药学服务区、拆零区)、中药饮片区(调剂加工区)、医疗器械区、自助选择区、非处方药区、保健品区、个人护理日化用品区、收银区、服务台、验收区、退货区、不合格药品区、顾客休息区、办公区等。

陈列展示设备。药店应配备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如传统的玻璃、木质柜台,也可采用轻型货架、整体橱柜或使用钛合金和钢化玻璃组合,每层高度可按需求自由调节,货架内配备背景灯光照明。各种材料的货架、柜台应整齐、协调,易于分类陈列,易于清洁。

冷藏设备。药品应按规定的温度储藏和陈列,药店应配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温湿度调节和冷藏设备。需2-8℃冷藏药品应存放于冷藏柜中。需阴凉储存或20℃以下保存的栓剂等药品在高温季节可放入冷藏柜中,营业场所在室温超过30℃时应开启空调降温。药店可配备玻璃门的冷藏展柜,需冷藏药品应经妥善保护(透明塑料盒或塑料袋)后存放于冷柜中,防止因湿度过大影响外包装和药品质量。

中药饮片设施设备。饮片斗数量应满足临床配方需要,尽量避免合斗混杂,可根据传统工艺选材,如一定厚度的杉木材料制作药斗,通风防潮透气,并易于养护饮片质量。应根据中药饮片的特性选取不同材质的容器盛放中药饮片,如搪瓷、陶瓷、玻璃等。应配备净选和调配处方的场所、台面和戥称、电子称、冲筒、药筛、烤箱、粉碎机、切片机、煎药机、炒锅、电磁炉等设备。

涉及设施设备的GSP条款有:

*6701 药店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6702 药店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6703 药店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6704 药店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6705 药店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6801 药店应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6802 药店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

6803 药店应配置必要的药品验收、养护的设备。

6804 药店应配置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6805 药店应配备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6806 药店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6807 药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6808 药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7701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770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7703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7704 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7705 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7706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四、标识标牌指南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标识标牌,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它不仅是药店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提示和指南,也是药店经营管理水准

的体现,更是药店自身形象的展示。目前很多药店经营者对营业场所标识标牌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标识过小不醒目、不准确,或与实际陈列的产品不符,难以起到准确的提示作用,影响了药店的整体形象。

具体指南:

(一)公共区

药店按照规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集中悬挂证照,对外公示,亮证经营。公示的证照包括:经营许可证、GSP证、执业注册证、营业执照、示范药店、回收药品定点等资质证明及服务公约、经营承诺、提示及警示语、投诉电话牌、信用等级评定等内容,可统一制框排版,整齐美观展示。集中公示证照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药店的基本情况和告知广大消费者举报投诉途径,有效促进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自律性,能让市民对药店的合法经营进行社会监督,营造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销售氛围,打造公平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还可悬挂工作人员公示牌,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图,岗位、姓名、专业技术职称及照片等。

涉及标识标牌的GSP条款:

5802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6704 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7701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770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7708 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7710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7713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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