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解决机制分析
理 方 式 , 实 处理 中也 存 在 立 法 的缺 失 、 累等 问题 。 政 附 带 民事 诉讼 和 现 讼 行
c交 叉 案 件 的 定性 , 没 有一 个 统 一 的 标准 有 学 者 定 义此类 案 件 义 也 ・
为 : 法 院 审理 案件 的过 程 中 , 时存 在需 要 解 决 的 民事 争 议 与 行 指 同 政 争 议 , 法律 事实 上 有 一 定 的关 联 , 理结 果互 为 果 关 系或 者 在 处
胡 加招 和 宁波 市 奉 化籍 人 张 明娣 颁 发 了结 婚 证 。 年 9月 , 加 招 同 胡
患病 卧 床 不起 , 1 于 0月 2 1日亡故 。丧 事 处 理 后 . 母 郑 松 菊 与 遗 胡 孀 张 明娣 在遗 产 继 承 问题 上 , 生 了尖 锐 的矛 盾 。两 个 月 后 , 媳 发 婆 对 簿 公 堂 匕 市第 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 即受 理 立 案 。 遗产 争 议 的标 . 海 该 的 已 超 出 1 元 人 民币 , 上海 遗产 纷 争 标 的 额 之 最 在 E 二 中 亿 创 海 院 审 理 案件 过 程 中 , 母 又 在 老 家 乐 清 市提 起 了行 政 诉 讼 . 求 撤 胡 要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作者:王锦晶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1期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现状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民法与行政法日益渗透并相互结合,导致司法实践中民、行交叉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
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具体形式: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以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
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摸索尝试着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先行处理,具体可分为先行后民、先民后行和先到先得三种处理方式。
行政与民事之间谁先谁后的问题是由所需要解决问题本身的逻辑次序决定的。
②一并审理。
即将数个性质不同但却相互关联的争议纳入到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的处理模式,具体分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
③并行处理,即法院民庭与行政庭分案同时审理,当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产生,但处理结果却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这一处理方式。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①诉讼周期长,当事人诉累沉重;②判决相互矛盾,损害司法权威;③诉讼程序随意,混乱救济渠道;④法官相互推诿,出现管辖空白;⑤司法资源浪费,降低诉讼效率;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尚不完善,行政诉讼长期处于附属地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诉讼体系。
对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如何管辖的问题,立法上也较少有明确的规定。
立法不完善,民事法规和行政法规相互交叉和渗透成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现状中存在的最根本原因。
其次,行政权扩张,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联系日趋紧密。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张,行政权已逐渐渗透到传统的私权领域,而大量民事法律规范须借助行政权的介入才能实现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以致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密不可分,产生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
不动产登记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研究
2011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1第3期(总第49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49)不动产登记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研究沈永敏1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不动产登记由于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纠纷中一般会出现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情形。
中国现阶段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采用民事与行政分别审理的模式,但由此带来了民事与行政审判在事实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冲突。
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其公示的是一种民事权益,该登记行为同时具备私法的功能,甚至主要是一种私法功能的体现。
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统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讲,应构建不动产登记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模式。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民事与行政交叉;审理模式中图分类号:D915.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3-0092-06一、不动产登记民行交叉案件审理现状:源自案例的思考案例1:童某于2001年取得某市一处房屋产权。
2003年7月29日童某欲出售上述房产,即委托B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产权转让操作前期工作,并将房产证交于B公司。
当日,B公司房产经纪人朱某即以童某名义与房屋买受人黄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次日,朱某与黄某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在童某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李某违规操作,为他们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
黄某在取得收件收据后向朱某支付了购房款,朱某将该购房款占为己有。
2003年11月4日童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市房管局在其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违法作出变更产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产权灭失,请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黄某于2006年向市房管局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遭拒绝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房管局赔偿其78万元购房款及利息5万余元。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民事争议的存在。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当前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二、背景与现状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这些争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案件有直接关联时,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案件受理、审理范围、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
三、程序性问题的分析1. 案件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受理阶段,存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受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受案标准,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2. 审理范围与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范围界定不清、管辖权争议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判断上,以及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上。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由于涉及行政与民事两个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证据种类繁多、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
这给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结果。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管辖权划分等规定。
同时,应明确界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2. 明确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受理阶段,应明确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标准和受案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而导致 案件审 理期 限过长 , 成 当事人诉 累 。根据现有 的法 造 律规定, 当出现 民事 与行 政交 叉案 件时 , 一般 由法 院 的行政
庭 和 民庭 进行 审理 。这 造成 案件久 拖不决 、 决互相矛 盾或 判 者 在 民事诉 讼 中疏 于对 行政 行 为认 定 的事实 进行 审查 而导 致 民事 判决错 误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同时 , 由于民事诉讼 与行 政 诉 讼 相互 影 响 , 得 当 事人 重 复 、 环 诉 讼 , 使 循 陷入 诉 累怪 圈中 。这 既侵害 了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影 响了案件处 理 的 严 肃性 和法律 关系 的稳定 。
的市理模 式就显得 尤 为必要 。
~
司法权 与行 政权 的关 系 ,也要 考 虑 司法成 本 和诉讼 经 济 以
及 法制 的统一 , 以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案结 事毕 。为此 , 除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法 院组 织法 ,以合理 划分 行政 庭 与 民庭 的 权 限、 立权 限争议 制度 之外 , 为根 本 的是构 建一 并 审理 建 更 的制 度模 式 , 即法 院 在审 理一 种 案件 时 , 据 当事人 申请 , 根 由 同一 审判 组织 依据 不 同的诉 讼 程序 对相 互交 叉 的另 一种
3 因 法 院 组 织 法 不 完 善 , 得 审 判 权 限 难 以 划 分 , 费 . 使 浪
政 行 为 的法律 文 书 可 以作 为 民事 案件 的证 据 直接 被 采用 。 ( ) 为 民事 证据使 用 的具体 行政 行 为 , 2作 明显违 法 以至 于无 效, 民事诉 讼 可以直 接排 出其 证据 效力 。 由于 “ 无效 行政 行 为 不产 生任何 法律效 果 , 不需 要取 决 于宣告 无 效 , 何利 害 任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环境的日益完善,行政诉讼在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中常常涉及到与民事争议的交织,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交织现状在行政诉讼中,往往存在与民事争议的交织情况。
这些交织的案件通常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与此相关的民事权益纠纷。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法律性质、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要求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有必要对一并审理的程序性问题进行探究。
首先,应明确一并审理的适用范围,即哪些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其次,需要确定审理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立案、庭审、举证、质证、判决等环节。
此外,还应考虑如何协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理周期、如何确保案件的公正与效率等问题。
四、程序性问题的探究及建议(一)适用范围的界定为了确保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明确适用范围。
建议将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案件纳入一并审理的范围。
同时,对于涉及不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案件,如确有必要一并审理,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审理程序的完善在审理程序中,应确保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首先,应建立专门的审判组织,负责一并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案件。
其次,应制定明确的举证、质证等环节,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应加强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
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案例分析
一、贵阳老干妈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案原告贵阳南明实惠饭店成立于1994年1月,创始人是陶华碧女士。
该饭店于1994年11月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1997年5月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厂,1997年11月再次更名为贵阳老干妈公司。
1994年11月,贵阳老干妈公司推出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备受消费者欢迎。
1996年8月,贵阳老干妈公司开始在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外包装上,使用由该公司经理李贵山设计的包装瓶瓶帖。
该瓶贴以红色为基本色调,整体图案的中部为产品发明人陶华碧女士的肖像。
肖像下部为书写独特、鲜明的“老干妈”三个字,肖像两侧自上而下分别写有“风味豆豉”等八个字,该八个字均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整体图案左部为产品说明文字,右部为产品配方和执行标准等文字,在这些文字的上下两边分别写有“香辣突出”等字,这些字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
1997年12月李贵山就其设计的瓶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1998年8月22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李贵山还于1997年12月30日将该瓶贴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产品设计图纸的版权登记。
1999年1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将“老干妈”风味豆豉列为贵阳市名牌产品,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贵州省技术监督局确认陶华碧牌“老干妈”风味豆豉为贵州省名牌产品。
贵阳老干妈公司提供了其自1997年到2000年每年销售“老干妈”风味食品的数量及向国家纳税的有关证据。
1998年12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
该商标亦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被告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于1997年9月,同年10月,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了“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提供技术,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及场地。
同年11月,双方联合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开始上市,该产品使用的包装瓶贴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的包装瓶贴相比,除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电话、邮政编码不同以及将陶华碧女士肖像换成了刘湘球女士肖像外,其余色彩、图案、产品名称及“老干妈”三字的字体均相同。
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范本
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合理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或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范本的规定。
二、案件交叉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案件交叉审理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共同负责,实行专业化审理、协同配合、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先行审理。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若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行政审判庭应当通知民事审判庭参加审理。
第六条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先行审理。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若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民事审判庭应当通知行政审判庭参加审理。
第七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案件交叉审理的程序与方式第八条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的,应当及时通知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派员参加审理。
第九条民事审判庭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派员参加审理。
第十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参加交叉审理时,各自陈述意见,共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可以召开联合庭审,也可以分别庭审。
联合庭审由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共同组成合议庭,分别庭审由各自组成合议庭。
第十二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可以互相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对方审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交叉审理中的问题。
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定义 民事与行 政争议 交叉 案件不 以相 互
影 响 为 必 要 , 为 有 的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的 因 交 叉 案 件 在 法 律 事 实 上 虽 有 联 系 , 处 理 但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民 事 、 政 诉 讼 , 此 判 决 行 彼
结果 互 不 影 响 。
民事诉 讼 , 待行政 诉讼 的判决 , 等 因为行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对 民 事 诉 讼 具 有 预 决 的 效 力 。 当数 量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 是 通 过 一 定 相 行 政行 为赋予 的 , 因此 , 果 对 民事 主 体 如
一
法院审理平等 主体之间 民事 的诉讼 形式 。 其特 点为 : 一 , 第 该类 交叉案 件 民事与行 政争议 同时存在 , 但行政争议 是诉讼 的核 心, 民事争议作为附带 问题 出现; 第二, 这 类交 叉案件 在法律 及事实 或 者处 理结 果
争鸣” 在我 国的审判实务 , 。 占主 导地位 的 审理模式是 分开审理模式, 该模式存在 但 很多缺 陷。同时, 笔者对合 并审理模式进
行 分 析 , 为 其 具 有 合 理 性 , 合 我 国现 认 符 实, 因而 具 有 可 行 性 。 ( ) 开 审 理 模 式 及 其 评 价 一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
—
—
—
—
—
—
— — — — — — —
一
二二二二二二_ ]墨墨墨口 _ 二
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72-2017 年第 7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方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也五花八门。
本文中,笔者提出对行民交叉案件应采用“并案审理”的模式,并进一步论述了实行“并案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操作程序。
关键词:并案审理;原则;操作程序立法是司法的基础,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是造成司法混乱的根本原因。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之所以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处置方式,就是因为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两部诉讼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体会和经验,结合学界对此问题的研讨成果,经过反复思考,就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行“并案审理”模式的可行性探究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和法官解释法律、自由裁量等职业技能的缺失,导致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民庭和行政庭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经常出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自相矛盾的现象。
其结果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诉累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鉴于此类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反思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所暴露出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笔者认为,实行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并案审理”的审判模式是彻底解决不动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难题的最佳对策。
“并案审理”即指确定由法院内部的一个审判组织负责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审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案件的并行审理模式。
从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整体建构来看,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两种诉讼程序的衔接及并行审理,但并不表明法律没有原则性规定。
其实,法律的精神和司法统一原则、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司法权优先原则等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都为法官审判指明了方向,为两种程序的融合提供了发展空间。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司法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各法院审理模式莫衷一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在分析此类案件现实困惑的基础上,提出对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实行并案审理的建议。
一、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之内涵界定及现实困惑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简称行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互相关联的地方,在处理上互为前提或者互为因果、彼此会产生影响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关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而由于各法院审理模式的莫衷一是,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
反观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法规定。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有学说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部分行民交叉案件可适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
[1]但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程序的区别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外在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遵循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
”[2]因此,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题还表现在审判结果的分歧上,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适用统一的法律,却可以依法对同一个纠纷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行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一是中止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知识。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一、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当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时,行政问题即作为附属问题出现。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时,人民法院首先要解决该抽象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
另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证据时,也需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鉴别。
这里,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即发生重合。
目前,民事诉讼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一附属问题的主要有:涉及工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产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
这类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类争议案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争议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不由行政行为引起。
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民事争议变得更加复杂。
第二,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行政问题具有重要地位,是民事审判的前提。
不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民事审判无法进行。
第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没有直接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以行政行为违法为抗辩理由。
二、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
例如公民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某公安机关对公民乙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作出处理,并同时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其损失。
与第一类重合案件不同,这类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不是作为附属问题而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的,即由于某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关联。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张朝泓方建生【学科分类】行政诉讼法【摘要】审判实践中,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对这类案件如何审理与解决存在多种不同观点。
本文作者认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应该由法官行使释明权、遵循“基础优先审理”的原则由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方式来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审理与解决【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蔡某于1986年购买位于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1988年6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3年迁往广州市居住。
1999年9月,第三人张某向某县建设局申办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某县建设局提供了该房原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张某、蔡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要求某县建设局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某县建设局经过审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核发了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给予张某,原房屋所有权证被某县建设局收回作废存档。
遂后,张某以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
2006年4月,蔡某向某县建设局申请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县建设局予以拒绝,蔡某于2006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没有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法院内部就诉讼程序的适用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本案蔡某与张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本案蔡某与某县建设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为前提,因此建议蔡某以张某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待民事诉讼产生生效判决后再依据相关判决作出行政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对两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正确的,但基于诉讼经济性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建议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即采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审理本案。
试比较民事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
试比较民事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行政诉讼虽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但由于它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 因而与民事诉讼在诉讼原则、程序和制度上存在许多共同之处。
但是, 在与民事诉讼存有共性的同时必然会有区别, 本文就两者的不同点作一比较。
第一, 诉讼标的不同。
民事诉讼是因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引起的, 诉讼的标的是争议双方的民事权利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行政诉讼是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而引起的, 诉讼的标的是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之间争议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
第二, 诉讼目的不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确认争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的予以确定, 违法的予以制裁, 以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
行政诉讼的目的则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并不需要法院直接确定争议双方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行为合法的则维持, 违法的应撤销, 处罚显失公平的可变更, 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 诉讼前置条件不同。
民事诉讼, 绝大多数实体法律都没有规定诉讼前置条件, 可以直接进人诉讼程序, 少数规定了诉讼前置条件的法律, 也仅作了选择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先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对处理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实体法律对诉讼前置条件的规定有三种情况: 一是未作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作了选择性规定, 可以选择先经行政复议, 对复议后的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也可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是作了强制性规定, 要求以行政复议为诉讼的前提条件,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第四, 诉讼前权利义务的确定状态不同。
“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精品文档
“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一、民事行政争议交叉并存案件处理的分歧和争议出现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后,在审理程序上,主要的分歧和争议有:(一)先行后民即先由处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审判庭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然后再由民事审判庭对民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遇到必须解决的行政争议,则应先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结果,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
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的通行模式看,符合“先行后民”原则的案件具备下列特征:一、民事案件的判决必须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前提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和决定民事争议案件的判决结果;二、民事争议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民事争议案件的裁判结果必须首先明确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处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则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处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若不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则裁定驳回原告民事案件的起诉。
(二)“先民后行”在行民并存、交叉案件中,当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需要以相关民事争议纠纷的裁判结果为前提条件时,则应当遵循“先民后行”的处理模式。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行政相对人对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该民事行为是否合法又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实行“先民后行”审理模式的案件通常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诉讼已经开始,是首要程序,但在审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需要确认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二、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交叉性;三、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行为是否成立为依据,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和决定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行民并行”司法实践中,除前述“先行后民”和“先民后行”外,还经常遇到“行民并行”一并审理的模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On the road, our lives have been affirmed. Along the way, we have failed and succeeded, we have tears and moved, there are twists and turns, there are smooth roads, there are opportunities and dream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导读:1、诉讼管辖的确定2、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确定3、审判特殊程序4、裁判结论完成:由于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是采用“一并审理”特殊程序审理,因此案件统一用民商号立案和作出裁判。
从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上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比较常见的。
有时候出于对实际的分析,法院会将民事与行政交织在一起的案件,一并进行审理。
究其原因,此类案件处理起来是比较复杂的。
如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你知道其诉讼程序是是怎样的吗?接下来,请跟随一起了解吧。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其诉讼程序是怎样的?民事附带行政问题“一并审理”诉讼程序是对现有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和两大实体法的整合和超越。
在遵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诉讼程序如下:一、诉讼管辖的确定根据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而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两者存在产生冲突的可能性。
对于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以民事管辖“原告就被告”优先适用为原则。
二、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确定由于民事庭与行政庭均由《法院组织法》规定,在一个组织法内跨庭成立任何审判合议庭均是可以的,也有法有据。
由于在民事附带行政争议为的民行交叉案件中,民事权益为当事人实质诉争的利益,因而宜挂民商号案件,在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内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该合议庭成员可邀请行政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参与。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
致法院工作的矛盾 , 增加 当事人诉累。基于此, 本文从分析行政、 民事交叉案件概念及类型, 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 的立法现状及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 司法现状入手, 探求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原则及具体方法, 以求能够为民事与行
政 交叉案 件 的审理 带 来有益 启发 。 关键 词 交叉 案件 审理程序 审理原 则 中图分 类号 : 962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一
旦 引起诉讼 , 先需要解 决 由哪个审 判庭 、 首 依据 什么 法规 范、 事 人对 人 民政 府 的处 理决定 不服 的, 以在接 到通知之 日起 一个 通 可
月 内,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林木 、 地权 属争议 解 决 以前 , 在 林 任何 一
过哪 种程序 以及如 何解 决行政 、 民事争 议的 问题 。因此 在立 案
讼的 目的在 于解 决 民事争议 , 本质 上属 于 民事争议 案件 , 本案 但 中的行政 行 为的合 法性 问题 是解 决 民事 争议 的前提 条 件, 决定 、 影 响着 民事争 议 的处理 结果 。 ( 民事 、 三) 行政 定 三 其
《 土地 管理 法》 l 条第 l 第 6 款和 第 3 分别规 定 ,土地 所有 款 “ 权 和 使用权 争议 , 由当事 人协商 , 协商 不成 的 , 由人 民政府 处理” 。 “ 当事 人对 有 关人 民政府 的处 理决 定不 服 的, 以 自接 到处 理决 可
( 行政 主导 型 交叉案件 一)
() 这 类案 件是指 公 民、 人或 者其他 组织对 具有 国家行 政职 权 行 一 并审 理应 当同 时符合 以下 三个 条件 : 1 被诉 具体 行政行 为 法
的机 关或 者组 织及 其 工作人 员 的具 体行 政行 为不服 而提 起行 政 是被 告对 平等 主体之 间 的民事 争议 所作 出 的行政 裁决 ;2 被诉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②黄江:“行政、民事关联诉讼的法律思考”,载《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20页。
③张步洪、王万华:《行政诉讼法律解释判例述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页。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文/周涛裕一、民、行交叉案件引发立案、审判争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两者各有特点,功能也各异,在保护的利益方面各有侧重,在法院内部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审理。
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既涉及行政诉讼又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引起立案、审判争议的问题。
例如,近年来随着全国林业产权改革的深入,由农村山林权属引发的行政与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存在同时引起或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
这是现代社会行政权扩张、民法与行政法相互渗透的必然结果。
这些交叉重叠案件在立案时应通过何种诉讼途径解决,不仅在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
这样的结果既造成了法学理论上的混乱,也在审判实践中让承办这类交叉案件的法官无所适从,倍感困扰。
制定统一的诉讼模式加以解决,无疑可以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在处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立案问题时,要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来进行科学的选择诉讼程序。
正如德国著名公法学家哈特穆特·毛雷尔所说的那样:“法官应当像医生那样,及时处理病理事件,努力平息争议”。
①也就是说,所有的诉讼程序设计,最终要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服务。
我国的民、行交叉案件迄今为止尚没有统一的诉讼模式以供操作,鉴于民、行交叉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诉讼模式。
“先行后民”模式。
在民、行交叉案件中,关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先后问题,当前理论界倾向性的观点是“先行后民”模式,行政诉讼优先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让位于行政诉讼。
②或者把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先行中止,待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后,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继续审理民事诉讼。
当出现民、行案件交叉时,由于民事诉讼受到行政诉讼的影响,民事诉讼不宜继续进行,而行政诉讼可以继续进行,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先行解决行政争议,待行政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对民事争议的审理。
因为从民、行交叉案情保护的社会利益价值大小看,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既有行政利益,又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而民事诉讼保护的主要是公民和组织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③行政利益大于民事利益,所以行政保护优先于民事保护。
目前,“先行后民”模式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请求,以及涉及土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产权的归属和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中既存在着行政争议,也存在着民事争议。
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行政问题具有重要核心地位,是民事审判的前提。
不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民事审判就无法进行。
因此,“先行后民”是行政优先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这既有利于关联争议的实际解决,也与法院的内部分工相一致。
在审判实践中,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先行后民”模式的优势明显,被人民法院普遍使用。
但是,“先行后民”模式由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不能采用简易程序,耗时较长。
况且,行政案件由于诉讼费低廉,每案只收取诉讼费50元,败诉一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行使上诉权。
如此算来,一件普通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可能要花费近一年时间,而复杂的行政案件可能就要花费几年的时间才能结案。
行政诉讼没有结案,民事诉讼就一直要中止审理,极大增加当事人的讼累,①贺荣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79页。
并且民事纠纷长久没有得到解决,也是社会一个不稳定因素,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案件。
“先行后民”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
“先民后行”模式。
在民事、行政案件出现交叉时,另一种观点是“先民后行”模式。
民事争议的解决是行政诉讼的条件时,就应该先审理民事争议,然后再解决行政争议。
如果暂缓解决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效率,可以让民事诉讼先行解决,然后再解决行政诉讼。
①或者将民事诉讼作为基础性诉讼而先行,把行、民交叉案件中与该基础性诉讼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构作为第三人,民事诉讼的判决直接约束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据此来调整行政行为。
如果当事人先行提起了行政诉讼,则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确定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的审理。
此类案件中,民事争议是行政和民事共同关注的焦点与核心所在,在行政行为之前争议就已存在于民事案件的原、被告之间,无论行政还是民事诉讼其起诉之目的均归结于民事权益之争。
它决定和影响着行政争议的处理,但是该争议并非由行政行为引起,裁判结果对于行政机关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从中可见,由于基础关系的定性决定着房屋登记行为的存废,在基础关系存在争议时,处理行政争议的时机就不成熟。
此时,恰当的处理是告知当事人先解决民事争议,行政案件暂不立案。
该条文规定了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的原则,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作出了合理而又清楚的阐述,为“先民后行”模式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行政登记行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政确认行为等民、行交叉案件,一般适用“先民后行”模式。
“先民后行”模式能够及时处理民事矛盾纠纷,更能便捷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以免造成当事人讼累。
但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如果法院不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忽视了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的违法性,直接将行政登记行为或行政确认行为作为证据直接使用进行裁判。
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知道对方持有行政机关颁发的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时,往往又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如果在此后的行政诉讼中被撤销或者被确认为违法,又据此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不仅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且使当事人为讼所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并不好。
相反,如果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种做法与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本一致,又会导致民事审判权的过度扩张,造成对行政权的不当干预,司法权逾越了行政权,我们也不应提倡。
“先民后行”模式容易出现民事审判结果与行政行为或行政审判结果相冲突,不但不能彻底解决纠纷,致使案结事未了,反而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当事人缠诉缠访不断。
“一并审理”模式。
在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中,关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先后问题,还有一种观点是“一并审理”模式。
所谓“一并审理”就是对于民、行交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中一种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同一审判组织依据不同的诉讼程序对相互交叉的另一种案件,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解决民事争议是当事人诉讼的最终目的,但如果忽视行政裁决的存在,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不作判决,则法院的判决和行政裁决不一致时,民事争议得不到真正解决。
同样,如果只解决行政争议,法院不直接对民事争议作出判决,诉讼的目的难以实现。
只有同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才能实现。
“一并审理”模式在理论上既包括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也包括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
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在我国现阶段难以实现,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庭专门审理,其他部门不得审理,这只是法院内部的分工不同而已,不存在管辖争议,这与国外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划分行政法院和民事法院不同。
故在本文中不予阐述。
本文“一并审理”模式重点阐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实行“一并审理”,不仅可以避免前两种审理模式的弊端,而且可以将民事、行政诉讼纳入司法统一处理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创新。
此时,法官可以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官通过审判实务及时发现法律之间存在的法律漏洞和法律冲突,能够通过自由裁量权的充分行使来追求此类纠纷案件审判的公正和妥当,克服法律适用的僵硬现状,运用法律方法弥补法律漏洞,促使不同种类的法律融合使用,彰显宪法精神的统一性,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同时,法院不需要组成两个合议庭,避免法庭调查重复、法庭举证责任混乱等现象,避免对相同的案件事实进行两次重复审查,减少送达诉讼通知、传唤当事人等程序上的重复,缩短办案时间,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以此能缓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这种模式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也符合人民法院追求的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同一审判组织同时运用两种程序和审查标准来更好地处理民、行交叉领域的纠纷,作出更为协调一致的裁判,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尺度的统一和稳定。
但是,“一并审理”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毕竟还存在着明显不同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这些区别势必会造成“一并审理”时在适用法律上的相互冲突问题。
如果强行揉合适用这两类诉讼的不同规则,有可能割裂民事和行政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因此,法院在采用“一并审理”模式处理民、行交叉案件时需要积极研究和完善这一制度,妥善予以解决。
二、“一并审理”模式的探讨以上三种审判模式,各具特色,也都存在不足之处。
无论是“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这两种模式都只能在解决一个程序后重新启动另一程序,案件审理周期长,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当事人诉累,不符合公正与效率原则。
而“一并审理”模式则能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通过对比,从节约司法成本和维护司法统一来看,笔者认为“一并审理”模式既具有法律依据,又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是当前解决民、行交叉案件的最佳模式。
在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事实上不可避免地要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虽然民事纠纷的解决依赖于行政纠纷的解决,然而纵观全案就会发现,行政纠纷的审理一直离不开且是在围绕着民事争议的焦点进行的,法院在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过程中不可能无视与其交叉的民事纠纷,否则,便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案件。
从这方面讲,实行“一并审理”是必要的、可行的。
因此,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必须克服目前实践中各行其是的弊端,完善统一的“一并审理”诉讼制度成为民、行交叉案件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