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1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 / 4婚姻家庭制度:其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基础知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它是讲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者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不受他人强制或者干涉。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继承法:定义: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

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

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家庭法讲义[1]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亲继名词解释

亲继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1. 婚姻法: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2. 婚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3.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 1)包办婚姻: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2)买卖婚姻: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5. 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6.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7.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8.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出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9. 1)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2)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

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10.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11.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广义的亲属: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人。

2)狭义的亲属:仅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且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2.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3.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14. 结婚: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5. 婚约: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2.txt没有不疼的伤口,只有流着血却微笑的人有时候给别人最简单的建议却是自己最难做到的。

77、亲子法,指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非婚生子女眉头等规定为其主要内容78、亲权,原义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

古代法中的亲权强调父母的权利,亲权的行使以父为主,亲权人对处于亲权之下的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以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为主要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79、婚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对称,指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80、抚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

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

81赡养,赡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82、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这种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夫妻身份,子女是在婚姻关系以外受胎而出生的。

8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从而确定双方的亲子身份和权利义务,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8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一定法律事实发生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是法律事实包括认领和生父母结婚85、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对其父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86、人工生育子女,自然生育子女的对称,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不同于自然生育的人式方法所生的子女,目前人工生育的手段主要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生母亲,等。

87、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扒定为婚生子女,88、婚生子女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89、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90、立嗣,亦称立后或过继,指男子在无后时可择立与其同宗者之子为嗣子,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使以男子为中心的家统绵延不绝91、寄养,指父母出于某种特殊情形不能亲自抚养子女,因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和权利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2.5分,共10分):亲属、亲权、夫妻别体主义、六礼、二、简答(每题5分,共40分):1、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2、结婚的必备条件?3、我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有哪些?4、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含的内容?5、遗嘱的有效条件?6、法定继承的特征?7、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8、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50分):1、XXX与XXX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l998年6月两人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7月,XXX的父亲死亡,XXX获得遗产现金3万元,8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0年1月,XXX与XXX的女儿出生,XXX的父母给了孩子5000元钱,嘱咐XXX为孩子存起来,XXX便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0年5月,XXX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赔偿金l万元。

自2004年起,XXX与XXX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XXX与单位一女同事关系则越来越亲密,并于2004年底起在外租房,以兄妹名义同居。

2006年1月,X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XXX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孩子,同时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军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l0万元。

请根据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以下题目:(1)法院应否支持XXX的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涉及的XXX继承的3万元现金、XXX父母给孩子的5000元、XXX交1通事故后所获赔偿金、专利转让费等应如何分割?2、XXX与XXX是邻村青年,1988年12月,两人以订婚形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1990年5月,两人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仅以宴请亲朋乡邻的方式举办了婚礼。

当时,XXX23岁,XXX22岁。

1996年,两人有了女儿XXX。

XXX 头脑灵活、吃苦能干,在成家以后的日子里,先后盖起两层小楼,冰箱、电视等各类家庭用具一应俱全,并有了自己的货运小汽车。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婚姻 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往往涉及到家庭继承问题。因此,在处理婚姻和家庭继承
纠纷时,需要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区别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而 家庭继承法主要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此外,两者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 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原则
VS
继承权问题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继承权并不会因离婚 而消失。根据家庭继承法,离婚双方仍有 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但需注意遗嘱继承和 法定继承的不同规定。
案例二: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在涉外婚姻中,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需遵循 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若涉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应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进行法律选择 。
财产约定与继承的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能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如果双方约定了特定财产的 归属,那么在继承时,这些财产可能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一些 约定还可能涉及到对继承份额的调整或特殊安排。
03
家庭继承法对婚姻关系的保障
法定继承中婚姻关系的保护
配偶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与被继承人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体现了家庭继承法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
婚姻作用
婚姻法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婚姻关 系,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夫妻双 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 和谐与进步。
家庭继承法的定义与作用
家庭继承法定义
家庭继承法是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1.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家庭法包含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1.1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结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双方年满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或死亡实现。

1.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和信任,共同决定家庭大事、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在感情、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

1.3 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问题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前各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的财产归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商来决定。

1.4 子女抚养婚姻关系的解除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利属于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及教育费用。

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2. 继承法继承法是指依法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体系。

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其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2.1 继承顺序与份额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和份额。

继承顺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财产,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份额主要是指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比例,根据继承人的关系远近和继承人的数量进行分配。

2.2 继承权利与义务继承权利包括财产继承权和相应的管理和支配权。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

婚姻与继承法一.名词解释1.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4.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5.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6.夫妻共同体主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为婚姻共同体的成立。

其中,既有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保护,又有夫妻个体独立的人身7.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或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我国《婚姻法》实际上肯定了夫妻双方对在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有代理权,但仅限于共同财产。

任何一方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8.寄养: 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无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仍是其父母的子女。

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

9.救助措施:是指当家庭成员在实现自己权利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采取的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手段和方法。

救助措施可分为自我救济和公力救济。

10.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11..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范围、种类等的一种继承方式1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婚姻法与继承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个人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规范夫妻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中国的婚姻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目前已经成为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制度,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2. 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婚姻法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任何人都有权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禁止强迫、教唆他人结婚。

3. 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

4. 各种形式的婚姻保护:婚姻法对于婚前协议、离婚、再婚、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婚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为夫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婚姻的稳定和亲情的维系。

二、继承法继承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遗产权益,规范继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中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目前已成为维护遗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继承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继承资格: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通常包括亲属、配偶和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才能享有遗产继承的权益。

2. 继承顺序: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即根据近亲属的关系和法定顺序来确定继承人。

一般来说,配偶和子女是最主要的继承人。

3. 遗嘱继承:继承法确定了遗嘱继承的方式和限制条件。

公民可以通过遗嘱来决定财产的继承方式,但是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并经过公证机关的认证。

继承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遗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确保了合法继承人能够依法享有遗产的权益,防止非法继承和遗产纠纷的发生。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3
2、家庭的一般概念:(P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
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
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案例: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从双方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31
2、终止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个方面,即 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 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书确定的时间
或户籍登记的时间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的日期
判决书生效时间
32
• (2)离婚 •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 •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
时间 •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内“强奸”问题?
33
(二)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 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出生与死亡是唯 一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 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 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 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 上的特征。(P4)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 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 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 系。(P4)
5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16
(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B、刑事上 C、行政上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B、诉讼主体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对其含义和作用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相关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指夫妻双方在依法设立婚姻关系前需完成的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无登记即无法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合理划分。

3. 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离婚: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夫妻之间存在感情破裂、家暴、重婚等严重问题时,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5. 抚养权:指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二、家庭相关名词解释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非法且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或寻求法律救助。

2.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共同取得的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赠与或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3. 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4. 家庭权益:指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家庭权益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权利、赡养义务等。

三、继承相关名词解释1. 遗产继承:指个人在死亡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具有先亲属优先顺序、分割继承份额等特点。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制度之一,它是社会生活的基石。

婚姻法是国家为了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婚姻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许多专业术语和名词。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婚姻法。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合法夫妻关系的设立必须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是保障夫妻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婚姻关系进行公开透明管理的方式。

2. 配偶:配偶是指结婚后相互共同组成家庭的一对夫妻,男性称为丈夫,女性称为妻子。

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扶持。

3. 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行为。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4. 遗嘱:遗嘱是一种由遗嘱人在其生前依法设立并规定在其死后具有效力的文书。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夫妻未签订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5.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前,一方所拥有的或其他人赠与或遗赠给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受共同财产制度的约束。

6. 继承: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法定或遗嘱规定的继承顺序,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法律行为。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遗产应当遵循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配偶享有一定的继承权益。

7.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或经济方面的侵害行为。

婚姻法强调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保护被暴力侵害的一方合法权益。

8.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

在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子女的抚养权应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制定合理的抚养安排。

9. 婚约自由:婚约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基于自愿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和改变婚姻的方式和形式。

婚姻家庭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继承法名词解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名词解释篇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

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构建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领域。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继承法则为家庭的持续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本文将就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两个主题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规范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结构多样化,传统的结婚模式逐渐被新兴的婚姻形式所替代。

例如,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被合法化,这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平等的婚姻权利。

此外,单身和离婚率的上升也对传统婚姻观念提出了挑战。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婚姻法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现实进行修订。

加强法律对同性婚姻的保护,加强对单身人士和离婚家庭成员的支持是当前婚姻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遗产分配和继承权的法律。

它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保障了遗产的合法继承和传承。

在传统观念中,继承权通常由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所确定,即以血缘为基础的继承。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血缘关系的继承问题,例如养子女、继子女等。

为了确保继承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需要秉持一个原则,即注重遗产的真实意图和继承人的真实需求。

在立法上,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非血缘关系的继承范围,并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进建议1. 引入平等和多元性原则。

婚姻法应包容不同性取向的人们,保障他们平等的婚姻权利。

继承法也应注重非血缘关系的继承,允许养子女、继子女等合法继承遗产。

2. 拓宽离婚救济和保障机制。

建立更加灵活和公正的离婚救济机制,为受到家庭暴力或婚姻不幸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外,应加强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监督和调解。

3. 加强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广大公众对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家庭教育与婚姻中的沟通与冲突解决能力。

婚姻法与继承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
。 • 3.结婚的程序 • 1)申请:2)审查:3)登记:
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无效婚姻 定义

是指不符合结婚的 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 力的婚姻。
1.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 3. 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
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 的真实意思, 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 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 的财产称为遗产;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 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 基本原则
•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2.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 3. 养老育幼原则。 • 4.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 5.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利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共同生活 关系均因离婚而消灭,同时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 利。 • 财产关系:离婚中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发生夫妻共同生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债务的定性与清偿、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法律后果。
• 三 夫妻财产关系
•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以的的财产;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顺序规定为两个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
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遗产的分配原则
•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两 人以上时,便发生遗产分配问题。根据我国《继 承法》的规定,遗产分配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内容
婚姻家庭法定义: 规定婚姻家庭关 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 则: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照顾无过错 方、尊重老人合法 权益。
婚姻家庭法主要 内容:结婚制度、 夫妻关系、父母 子女关系、离婚 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作 用:维护家庭和 睦、保障家庭成 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
汇报人:XX
目录
CONTENTS
01. 婚 姻 家 庭 法 概 述 02.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03. 继 承 法 概 述 04. 法 定 继 承 05.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06. 遗 产 的 处 理 和 分 配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性质
●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
● 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性质: (1) 身份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即夫妻、父母子女等 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亲属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其他 亲属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 财产法性质:婚姻家庭法在调整身份关系的同时, 也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概述
婚姻家庭法定义: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合法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主要内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关系:继承法是规定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婚姻家 庭法密切相关,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保护和管理遗产:遗 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确保遗产 的安全和完整,防止 遗产的损失或被侵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0、男到妇家茫的婚姻,登记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俗称。这种婚姻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本们的宗法观念,有利于解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从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它和旧式的入赘有着本质的区别
51、无效婚姻,指欠缺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违法结合,这种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该法第1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62、夫妻姓名权,一般意义上的姓名权是指民事主体有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姓名权专指夫妻双方都有稳中有降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一方不受另一方的限制和干涉
63、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指作为价格独立的平等主体的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一方的人身自由,不受另一方的限制或干涉,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40、聘娶婚,拽中国古代男子娶媳妇须由男方向女方家依礼聘娶的一种结婚方式,以男家向妇家交付聘礼,父母,家长对子女,卑幼的包办强迫,履行繁复杂的礼仪程序等为其主要特征。
41、六礼,指中国古代的婚艰之礼,即聘娶婚中的礼仪程序,按造福之先后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合之为六礼
42、共诺婚,指依民事方式,经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婚姻,亦称契约婚或自由婚。
20、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咱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婚的先决条件。
21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
37、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指按照世代而确定的亲属序位,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9、婚姻成立的要件,指结婚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是合法婚姻,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35、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在血缘上同出于一源的亲属,除直系血亲外都是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父母的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祖父母的旁系血亲,表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等。
36、亲等,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亦可称为亲属的等级,关于亲等的计算有不同的立法例。最觉的是,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此外,还有寺院落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
6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有互为代理人的权利,这种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其发生根据的,一方代理时毋须另一方委托授权
43、法定婚龄,亦称适婚年龄,指法律中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在此年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则禁止结婚。
44、晚婚晚育,晚婚是指已达法定婚龄的男女适当地晚一睦结婚,晚育是指已婚男女适当地晚一些生育,按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
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女。
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解析
54、掠夺婚,亦称抢婚,拽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咱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的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55、互易婚:亦称互抑郁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
56、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7、买卖婚,指男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32、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向是除外的。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都属于姻亲的范围
33、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血亲之间的均有一定的亲系可循,基于不同的联络系统,可将亲系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
34、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正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
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家庭基本法。
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7、中表婚,拽表兄弟姐妹结合为夫妻的婚姻,这里所说的表兄弟姐妹,包括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姑表兄弟姐妹和出于同一外宜父母的姨表兄弟姐妹。
48、婚姻登记:这是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在我国,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均须依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49、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批准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单,内容包括,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计22条
64、婚姻住所决定权,指选择决定夫妻共同依据的权利,关于婚姻依据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二是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65、夫妻同居义务,指夫妻双方互负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的义务,换而言之,即一方享有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
66、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
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 以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52、可撤销婚姻,指欠缺法宝的婚姻成立要件,可由撤销权人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在我国,专指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
53、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58、赠与婚,拽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59、夫妻,指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亦称配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
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
60、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价格相互吸收。这种有关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成千于古代,它是以男子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的。
61、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双方在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价格彼此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咱有关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是以个人为本位的6
45、禁婚亲:指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办各国的结婚法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许多国家和地区还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我国婚姻法以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