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法
国际私法专业术语
涉 外侵 权的法 律适 用 比较损害 方法 船舶碰撞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 地法 双重可诉 原则 侵权行为 准据法 损害结果 发生地 规则 侵权行为 自体法
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collision tort law of the place of wrong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 applicable law of tort place of impact rule proper law of the torts
冲 突规 范与准 据法 场所支配 行为 重叠适用 的冲突 规范 当事人合 意选择 的法律 定性 动态连结 点 法院地法 分类 附带问题 国际惯例 合同缔结 地法 静态连结 点 客观连结 点 连结点 连结对象 连结因素 旗国法 侵权行为 地法 人际法律 冲突 时际法律 冲突 实体规范 时效问题 属人法 单边冲突 规范 双边冲突 规范 外国法的 适用
autonomy of will choosing and picking, depecage the 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place of performance place of making Party Autonomy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he Most Closest Connect Doctrine
中 文索 引
国际私法专业术语(中英文对照)
英 文索 引
国 际私 法概论 冲突法 冲突规范 法律适用 规范 法律选择 规范 法域 国际法律 冲突 国际交往 互利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规范 国际条约 国际统一 程序法 条约 国际统一 冲突法 条约 国际统一 实体法 条约 任意性惯 例 涉外因素 属地管辖 权 属人管辖 权 隐存的法 律冲突 直接调整 方法 间接调整 方法
第(1)2课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课件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
选择性必修1 第四单元 民族关系与国家关系
第12课 国之所属与捍卫——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课程标准: 了解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情况,以及国 际法的发展
概念辨析
材料一:所谓民族国家,是欧洲中世纪后期出现并在资产阶级时代普遍 形成的国家形式,是以民族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它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因素, 即国家主权与民族一体性。
一个或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的国家。
专制王权国家
民族国家
认同主体
国王(个人)
国家(共同体)
国民身份 政体
臣民 专制
公民 民主
二
(一)国际法的形成原因
材料: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之初,各国以强调各自之主权、扩大本国利益为务,使得武
力成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仲裁者,由此而使整个欧洲成为一个你争我斗的决斗场,国
对国正如狼对狼的自然状态……呼唤最基本的、普遍的道德戒律与普遍适用的处理主
国 际 法
国际法填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在中国最早使用国际法一词的是美国的传教士领土的取得和变更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举出中国的八个或十个或六个内水长江、黄河、淮河、辽河、大运河(内河)渤海湾、杭州湾、太湖、洞庭湖、潘阳湖、巢湖、青海湖、洪泽湖、微山湖蒙特利尔议定书是1987.9年签订的。
名词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名词解释:一元论:国内法与和国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二元论:主张国家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两种法律体系,是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之可能,二元论也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论简答:国家责任指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国际:维护主义国内:维护主权人道主义保障民生和平保护公民权益协调发展巩固国防共同发展得当外交国家责任的作用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纠正国家的不法行为;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赔偿。
简答: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补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主体包括哪些内容?1) 国家;2)国际组织;3)争取民族解放独立的地区或政治组织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四大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适用于国际各个领域;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1)救援制度;(2)责任制度;(3)登记制度;(4)月球开发制度;(5)卫星直接电视广播法律制度;(6)卫星遥感地球法律制度;(7)外空使用核动力源法律制度管辖豁免的7项内容?(1)刑事管辖的豁免;(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3)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4)作证义务的豁免(5)免纳捐税;(6)免除关税和查验;(7)其它特权和豁免论述:逆条件接受逆条件承认理论,即凡欲承认并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必须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并同台湾当局断绝一切官方关系,以及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
2024届高考一轮复习历史课件(部编版):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由材料可知,英国官方限制使用爱尔兰语,强力推广英语,体现了对 民族语言的重视,强化了民族认同,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C项正确; 材料强调了民族语言在助推民族国家形成中的作用,没有体现英国议 会的权威和城市自治的开展,排除A、B项; 英语在世界上的广泛应用与英国的殖民扩张有关,而材料没有体现, 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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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可知,1648年,欧洲诸国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 约》,结束了欧洲的混战局面,形成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威斯特伐利 亚体系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B项正确;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只是承认了德意志境内数百个诸侯国的主权, 1871年德意志才完成统一,排除A项; 民族自决不属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内容,排除C项;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没有确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排除D项。
探究 强化关键能力
视角 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征 材料 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6、17世纪,和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产生。 1648年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 本原则,确立了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中的核心地位。伴随着殖民扩张,国 际法中所包括的思想和价值被欧洲列强带到世界的其他地方。但中国等 亚非国家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 侵害不断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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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鄂州期末)阅读下面“19世纪末英国地方机构图”。据此可知, 当时英国
√A.地方自治体系化和多样化
B.建立起自上而下的三级政 府体制
C.中央对地方实施了垂直管理 D.地方承担了所有的公共服务功能
关键 序言也认为国际公法对中国处理外交事务有价值,故D项正确
能力
方法点拨
本题解题术语:“这反映了……”,首先理解“这”所指是张斯桂为 《万国公法》所作的序言中的引句;“反映了……”,在理解引句信息 的基础上,从深层次合理推论。
国际法教案全
? (二)法律说
? 1、主要观点:认为国际法是法律。
? 2、理由:
? (1)国际法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 (2)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 (二)主要理论观点
? 1、自然法学说
? (1)内容:以自然法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是自然理性在所有国家之间建立的法,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因而是不能违背的。他们把这种自然理性称为“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将航海自由、人类和平、国家之独立、平等、自保等权利都归于一种永恒的自然权利。
? (三)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 都属于国际法,但国际法可以称为国际公法,主要解决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例如:领土、外交、空间等。
?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道德还是法律)
? (一)道德说 (19世纪英国奥斯丁)
? 1、主要观点: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准则和规范。
? 2、主要理由:(1)法律是主权政治权威制定和执行的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
? (2)评价:与自然法学说重视内容上的正义性相比,实在法学说则重视形式上的有效性。后者主张,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法律在内容上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只要是依正式程序制定的,也是有效的,推至极端,这是一种“恶 法亦法”论
? 3、格劳修斯学派(折中主义学派)
?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然法,二是国家的同意。同样不能正确解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的意义
促进司法公正: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法律适用 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提高司法效率: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 间,降低司法成本。
推动法治建设: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完善我国国际私 法立法体系。
稻壳学院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强化国际私法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的国际私法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私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完善国际私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 合法性。 加大对国际私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起到震慑和预防作 用。
P解A决R区T际5私法冲突问题的具体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国际私法立法进行监督和审查
建立立法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整理各方意见和建议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流和协作,共同维护国际私 法秩序 完善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国际私法立法
政府应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国际私法立法,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国际私法的 发展。
强化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国际合 作,共同制定国 际私法规则,促 进国际私法的统 一发展。
注重保护弱者利 益:在立法中注 重保护弱者利益, 如消费者、劳动 者等,以实现国 际私法的公平正 义。
制定统一的国际私法法规
制定国际私法法规,明确规定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等问题。
统一国际私法法规,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国际软法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作用
人类 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入 2 1世 纪 后 , 球 化 进 程 不 断 得 到 深 全
软 法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受 条 约 法 规 制 。 谢 尔 顿 不 ④
(hhn 认 为 国际软法 是 指条 约 之 外 的包 含 原 则 、 Seo ) 规 范 、 准 或 者 其 他 预 期 行 为 声 明 的 任 何 国 际 文 件 标
法 公 约 》; 果 协 议 纠 纷 是 由不 具 约 束 力 的调 解 方 式 如
作 用 。如果说 习惯 国际法 和 国际条 约这 些 国际 “ 硬
法 ” 成 了 全 球 化 时 代 国 际 法 律 秩 序 大 厦 的 “主 构 架 ”, 么 国 际 “软 法 ” 无 疑 问 构 成 了 国 际 法 律 秩 那 毫 序 大 厦 的 “ 架 ”, 者 相 辅 相 成 , 国 际 秩 序 共 同 支 二 对
的“ 则 ” 硬 法 ; 义 宽 泛 的“ 则 ” “ 范 ” 软 规 是 意 原 、规 是 法 。 因此 , 约 的 内容 可 能 是 “ 法 ”, 可 能 是 “ 条 硬 也 软 法 ”, 软 硬 ” 由 具 体 条 款 的 内 容 而 不 是 条 约 的 形 “ 是
式 所 决 定 的 。从 争 端 解 决 方 式 区 分 , 果 协 议 包 括 如 强 制 管 辖 条 款 就 是 硬 法 , 如 《 9 2年 联 合 国 海 洋 例 18
发 挥 规 范 作 用 。 本 文 拟 对 国 际 软 法 属 性 及 其 兴 起 的
解决便是软 法 , 如 《 特利 尔 议 定 书》 。实 际上 , 例 蒙 回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1. 主观要件
(1)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其 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 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
国家责任
一、概述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三、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概述
(一)定义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 狭义的国家责任指的就是国际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又称国际责任,主要指国 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但不排除国 家以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成为国家责任的 主体。
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
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国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 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 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四)归责原则
国际法学案例教程
国际法学案例教程一、国际法是啥?先搞搞清楚。
想象一下,世界就像一个超级大的村子,每个国家都是这个村子里的一户人家。
国际法呢,就像是这个大村子里大家都得遵守的一些规则。
比如说,你家不能随便闯进别人家的院子(国家主权原则),这就是国际法里非常基本的东西。
二、案例闪亮登场:海洋争端。
就拿海洋争端来说吧。
有这么两个国家,A国和B国,他们都挨着同一片大海。
A 国说:“这片海域离我近,里面的鱼啊、石油啊,都应该归我。
”B国可不干了,“凭啥呀,这海又不是你家的私人游泳池。
”这个时候,国际法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国际海洋法公约就像一个裁判手册,里面规定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这些概念。
如果A国的主张不符合公约里的规定,那可就站不住脚啦。
比如说,A国要是把专属经济区划得过大,都快划到B国家门口了,那就像是你在村子里盖房子,都盖到邻居家的路上了,肯定不行。
三、外交保护案例:一个人的事,变成两个国家的事。
还有一个有趣的外交保护案例。
C国的一个公民,在D国开了个小商店。
结果呢,D国当地的一些恶霸老是欺负这个C国公民,一会儿抢他的东西,一会儿不让他好好做生意。
这个C国公民找D国当地的政府反映,但是没得到啥有效的解决。
这时候,C国就可以出面啦,这就是外交保护。
不过呢,C国不能随随便便就插手,得满足一些条件。
比如说,这个C国公民在D国得是合法居留的,而且他得用尽了D国当地的救济手段,就像你在村里被欺负了,你得先找村长评理,村长不管了,你家人才有理由来找对方家里的长辈说道说道。
四、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国际法里的“包青天”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实在解决不了,就像两口子吵架吵得不可开交,那就得找个“和事佬”了。
这个“和事佬”可以是国际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国际法院。
比如说,E国和F国因为边境上的一块土地闹得不可开交。
他们决定把这个事情交给国际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那些专家们就像侦探一样,仔细研究两国的历史文件、以前签订的条约,还有当地的实际情况。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是不是法?思考什么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和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法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和日益频繁不断发展,是制度化的国际关系,是国际关系的特定表现形式。
国际法规则的制定是国家间政治、经济等综合力量对比的反映,是各国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不同利益冲突和妥协的结果。
同时,作为国际关系发展产物的国际法,反过来又对国际关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主权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遇遇到问题时,都将不可避免免地要受到国际法规则的影影响。
一、国际法在国国际关系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提1、国家间相互依存存的关系是国际法发挥作用用的前提奥地利的国际际法学家菲德罗斯曾说过“哪里有往来,哪里就有法法”。
国家之间是在实际需需要的基础上,自愿形成的的交往关系,而这种交往行行为又促成了在国际社会建建立国际法律秩序的共识,,从而产生了国际法规范,,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国家家间的冲突,建立并发展平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既防防止整个国际社会处于极端端混乱的状态,又可以维持持并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
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是国国际法发挥作用的前提,决决定了现代国际法的独特地地位,即建立在各平等主体体都同意的交往方式和规范范之上,并存在于当今相互互依存的平等主权国家之间间。
2、国家间利益的的协调是国际法发挥作用的的根本前提作为国际关关系中核心的问题,国家利利益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重要角色,离开了国家利益益就无法认清国际关系的本本质,而国际法正是国家之之间进行利益斗争并相互妥妥协的产物。
著名的美国战战略家马汉在《海权论》中中明确提出“自身利益是国国家政策不仅合理而且根本本的缘由所在,对此不用做做什么虚伪的掩饰。
按自身身利益行事作为一个原则,,一般地不需要任何证明,,虽然针对具体事例或许需需要如此。
”双方的合作基基于资源、信息和利益的协协调,而国际法规则正是通通过提供一种有序开放的体体系,使国家间信息更容易易彼此了解并且提高其准确确程度,增强双方的信任度度并降低不必要的成本,从从而使各行为主体在互动中中采取有利于改善和提高两两国关系的行动。
晚清国际法输入在中法战争中的实践
徐片 战 争 打 开 了 中 国 紧锁 的 国 门 , 清 政 府 试 图 运 用 逐 两 晚 渐 输 入 中 国 的 国 际 法 来 改 变被 奴 役 的 命 运 。 在 中 法 战 争 中 , 清 政 府 晚 将 国 际 法作 为 对 外 交 涉 的 工 具 , 是 晚 清 政 府 对 国 际 法 的 一 次 典 型 运 这
夷 之 邦 ” 国家 凭 着他 们 的 船 坚 炮 利 让 中 国从 从 “ 朝 大 国 ” 美 的 天 的 梦 中清 醒 过来 。可 以说 , 是 中 国 社 会 秩 序 与 世 界 秩 序 第 一 次 猛 这 烈 的 撞 击 , 对 着 自己 逐 渐 沦 为半 殖 民地 半 封 建 社 会 的惨 痛 命 运 , 面 清 政 府 开 始 反 思 传 统 的 外 交 政 策 , 切 探 寻 着 与 列 强 们 打 交 道 的 急 全新 方式 , 尽 力 维护 自 己 的 主权 和 利 益 。于 是 , 随着 西 方 列 强 以 跟 的脚 步逐 渐 传 人 中 国的 国 际 法 , 为 调 整 各 国关 系 的 国际 规 范 , 作 引 起 了 清政 府 的重 视 并 成 为 处 理 外 交 关 系 的 重 要 方 式 。 中法 战争 是 18 年 1 月 至 18 年 4 由法 国侵 略越 南 进 而 83 2 85 月 侵 略 中 国而 引 起 的 一 场 战 争 , 16 是 8o年 以来 清 政 府 面 临 的 最严 重 的一 次挑 战 。虽 然 早 在 中 法 战 争 以 前 就 有运 用 国 际法 处 理 外 交 关 系 的实 践 , 是 中法 战争 这 一 时 期 , 但 清政 府 开 始 对 国际 法 进 行 前 所 未有 的尝 试 性 运 用 , 现 出 明显 的 国际 法 意 识 , 为 晚 清 国 际法 实 表 成 践 中具 有 代 表 性 的 范 例 之 一 。 第 二 次 鸦 片 战 争 大 大 刺 激 了帝 国 主 义 的 胃 口 , 们 故 意 挑 起 他 种 种 事 端 以借 此 扩 大 势 力 范 围 , 张 利 益 。法 国 的 在 中越 边 境 对 扩 中 国 的公 然 挑 衅 让 晚 清 政 府 惧 怕 不 已 , 二 次 鸦 片 战 争 的 沉 重 打 第 击 , 们 已无 力 再 次 面 对 战 争 的 危 机 。在 战争 爆 发 之 前 , 清 政 府 他 晚 就 凸现 出 明 显 的 国 际 法 意 识 , 理 衙 门 和 朝 廷 官 员 们 大 多 数 都 认 总 为 法 国 的侵 略 行 径 违 反 了 国 际法 规 定 并 谴 责 法 国 这 一 行 为 , 张 主 以 国际 法 为 依 据 与法 国进 行 交 涉 。虽 然 这 一 系 列 的 努 力 并 没 有 产 生 他 们 期 望 的结 果 , 是 清 政 府 试 图运 用 这 种 近 代 式 的外 交 途 径 但 解 决 中法 冲 突 的方 式 , 也是 一 种 巨大 的进 步 。
国际法上事实承认与法律承认的区分与矛盾――从国际法案例看英国
国际法上事实承认与法律承认的区分与矛盾――从国际法案例看英国“宣告说”有时又用来说明“成说”宣告说”“成说”,构。
“和构的分歧只是理论上存在,国际社会的实践却是沿着自己的路向前――国家承认实践并没有一致支持“成说”“告说”而是采取居于二者构或宣,之间的立场,国际法承认上的“实主义理论”即现。
府承认,在一些国家被区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英国在还这一承认问题上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尤为突出,国际法上事实承认与法律承认本身存在的矛盾使英国在承认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备受争议。
实承认;关事法律承认;国英某些国家在传统观点上国家承认被区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指完全的、式的、久性的、可正永不在国际法历史上的理论和实践中,认不仅包括国家承认和承政府承认,在一些国家被区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还英国在这一承认问题上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尤为突出。
英国在这一撤销的承认,只要被承认国继续存在承认就一直有效,即使外交关系中断也不意味着承认的撤销。
事实上的承认,指引起有效法是律效力的非正式的、时的、以撤销的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表明临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只发生业务关系而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
无论是法律的承认还是事实的承认,对做出承认国有拘束都力,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事实上承认的效果要窄些。
事实都但上的承认往往导致法律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并非一定要见但经过事实上的承认。
承认问题上的法律理论与实践尤为突出,别表现在“德诉萨特路戈案”“尔 .拉西诉电报公司案”、海塞以及“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逐渐微妙转变中。
的国际法上的承认(e gio t aoa l )般分为国家承r oni i i e t nla一c t n nn r i w n认( cgio ft e和政府承认( cgio f oe m n)它是既ron i o a ) e tn s t r on i o va et, e tn g - n存的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常是按非宪法程序成立的政府)通所做的单方面的行为。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第一篇: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
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拘束力的各种原则 、 规则 和制 度的总称 其他 中国国际法学者 也都 持类 似的观点 , 一般指 出国际法是对国家之 间有拘束
力 的原 则 、 则 和 制度 的 总体 。 规 《 本海 国际 法 》 九 版 给 国 际 法 下 的 定 义是 : 际 法是 对 国家 在 他 们 彼 此 往 来 中 有 法律 拘 束 力的 规 则 的 体 ( 奥 第 国 。 第 1页) 。欧 美 学 者 在 近 年 的一 些 著作 中 认 为 , 统 国 际 法 的 定 义 是 , 传 国际 法 是 规 范 国 家 间 相 互 关 系 的规 则 的总 体 。这 个
20 0 2年 5月
● 国 际 法
国 际 法 在 中 国 的 适 用
董 国 路
( 汉 走 学 国 际 法研 究 所 , 北 武 汉 4 0 7 ) 武 湖 3 0 2
[ 作者 简介]董 国路( 4 ) 男 , 1 6 一 , 湖北孝 感人 , 汉大 学 国际 法研 究所 博 士 生, 要 从 9 武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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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 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国 际 法
International Law
如何学好国际法
一.认识国际法的重要性 二.把握好具体的学习方法
(一)了解国际法的体系和整体结构 (二)抓住各章的重点要点 (三)做好笔记,做点练习 (四)阅读辅助资料
参考书:
一、通论类 1.《国际法》,端木正主编,北京大 学出版社1989年版。 2.《国际法》上下册,周鲠生著, 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3.《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 出版社1995年版。
三、译著类 1. 【英】詹宁斯、瓦次修订:《奥本海国际 法》第九版第一卷两册(王铁崖等译),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998年版。 2. 【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第五 版),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3.【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 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4.《国际法》,梁西主编,武汉 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 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6年版。 二、专题类 1.《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 饶戈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版 2.《现代国际责任法律制度》,李 寿平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中国引渡制度研究》,黄风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 《海洋法的新《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李浩培著, 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 6. 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 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 7. 江国青:《联合国专门机构法律制度 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