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
总结词
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 壮大。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当时各国开始意识 到需要建立共同的规则来规范跨国经济活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 规则和制度逐步完善,成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06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解决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制度。其特点包括跨 国性、法律适用性、多样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因国际经济交易、投资、 贸易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 度和利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跨国性的特点。 在解决争议时,需要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国内法,因此具有法律适用性。此外,国际经济争议解 决机制还包括多种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总结词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定义、主 要内容、影响
VS
详细描述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条约,旨在为成员 国之间的投资者提供担保,以减少政治风 险对投资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担保 范围、承保风险、赔偿机制等。该公约对 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其特 点包括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裁决的强 制执行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双方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争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等。与诉讼相比,国际商 事仲裁更加灵活,可以避免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同时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 认和执行。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具有保密性和快捷 性等特点,可以保护商业机密并快速解决争议。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关系。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包括关
税、贸易协定、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
2.国际投资法:重点涉及国家与国际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外国投
资者的权益和投资,规范国际投资的流动性、保护和管理。
3.国际金融法: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货币政策、跨境资本流动、国
际支付系统和银行业务等法律规则。
4.国际商法:涉及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事诉讼、知识产权、跨境合作等
规定,保护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合作和发展,确保不同国家间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权益,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通常由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构成。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它旨在确保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能够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贸易法律调整:国际贸易协定和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设定了贸易规则,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消除贸易障碍。
国际经济法通过调整与贸易有关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环境。
2. 投资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投资保护协定和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鼓励跨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合作。
3. 知识产权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相关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的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4. 金融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金融合作协议来规范国际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5. 环境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环境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来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和环境等领域,以确保国际经济活动在遵守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上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0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与减让
01 02 03
具体承诺的概念
具体承诺是指各成员在GATS框架下,就特定服务部门或 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这 些承诺列明了各成员在哪些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愿意承担何 种程度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服务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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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 系,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关系,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仅适用 于本国境内。
0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国 家享有主权权利,可以制定、实 施国际经济法律和政策,并承担
跨国公司与国际金融法
跨国公司的金融业务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国 际支付结算等,需遵守国际金融法规,如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则。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全套课件马工程(2024)
国际金融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 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2024/1/30
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和处 置机制,防范国际金融风 险。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洗钱 和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 动。
22
06
国际税法
Chapter
2024/1/30
Hale Waihona Puke 23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9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
2024/1/30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种类和特点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不同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如汇付方式简单 快捷但风险较高,信用证方式相对安全但成本较高。
国际贸易结算的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结算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当事人,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这 些法律制度包括票据法、托收统一规则、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来降低交易风险。这些措施包括选择 信誉良好的交易对手、采用安全的支付方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10
03
国际技术贸易法
Chapter
2024/1/30
11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法律制度
1 2
技术许可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各国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 全球经济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01 02 03 04
2024/1/30
平等互利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平等 对待,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利共赢。
尊重国家社会制度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尊重各国 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选择,不 干涉他国内政。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一、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又包括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主要有:1、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文件,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2、国际惯例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二是心理因素国际惯例包括两种,一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一是调整私人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国际经贸惯例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和承认。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5、其他辅助性渊源,包括:(一)判例。
包括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二)学说。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获得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
国家的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其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2)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 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 位。
(3)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 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 在联系性。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 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也是调整一定范围 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部 分社会关系的具体范围如何?国内外学者普遍认 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其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 (G.Schwarzenberger)、施米托夫 (M.Schmitthoff),法国的卡欧(D.Carreau)、约 克·布朗(York·Brown),日本的金泽良雄 等。
学说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 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战后,美国一些学者提出了该主张。
2、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 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 生产的国际关系。具体来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 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服务和技术贸易、 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按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的范围可以分为
狭义: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国 家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这是决定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 本要素;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 (P.Jessup)、卡茨(M.Katz) \杰克逊 (J.H.Jackson),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
国际经济法
第一篇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国际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的国际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是指广义的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家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调整的范围包括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即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注意)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与上述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决议四、国内立法五、其他辅助性渊源(一)判例(二)学说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概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2.法人3.国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重点)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其主要的内容是:(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2)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
我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坚持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享有豁免权,注意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活动与财产区别开来,主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不享有豁免权,并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是指国家间就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包含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并确保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构建一个开放、透明、稳定、可预测的国际经济秩序,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追溯到古代的贸易和商业活动。
然而,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即国际法的公认原则逐渐渗透到经济领域。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加速,主要得益于成立了国际贸易组织(I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机构,以及各种国际贸易协定的签署。
国际经济法的实践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和遵循。
首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设置任何歧视性关税或贸易限制。
其次是国民待遇原则,即本国市场对外国企业提供与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公平和平等的经济竞争条件。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由多个层级和条约组成。
在全球层面,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法规制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管国际贸易规则。
在区域层面,欧洲联盟(EU)的法律体系对欧洲国家进行经济一体化和规范化。
此外,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书也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和保护各国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应用领域,影响着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和金融等经济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将继续增加,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等。
它规范了国际贸易的原则、规则、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贸易自由、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多边投资协定。
它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机制,以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并解决投资纠纷。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交易、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外汇市场、国际债务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金融法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和规范金融市场。
4. 国际经济合作法:国际经济合作法主要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
它旨在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和发展。
5. 跨国公司法:跨国公司法是研究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责任和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则。
跨国公司法包括国际公司法、国际商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涉及公司组织、经营、合同、劳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它们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鼓励创新和技术转让,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7.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争端解决机制。
它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方式解决经济争端。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旨在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和平解决争端。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解决经济争端。
考研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梳理
考研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梳理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和协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作为考研科目之一,国际经济法的考点众多且内容较为复杂。
本文将围绕国际经济法的几个主要知识点展开论述,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相关知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述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内涵和发展历程是了解该学科的基础。
国际经济法是以国际经济关系为对象,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学科。
其内涵包括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机构和解决方式。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贸易法的形成和国际经济法体系的构建等过程。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范跨国贸易活动。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的组织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等。
其中,国际贸易规则涉及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关税减让和贸易保护措施等。
国际贸易的组织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金融组织等。
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主要是指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国际投资的组织和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机制等。
其中,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投资自由化与保护、国家对外投资限制和国家责任等。
国际投资的组织主要是指国际投资机构、国际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等。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机制主要是指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国际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国际金融争端的解决机制等。
其中,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外汇市场、国际债务和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等。
国际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角色和作用。
解决国际金融争端的机制主要是指国际金融争端解决机构。
五、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存在一定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the definition of IEL)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为跨国经济关系。
(一)广义说(the board definition)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不仅包括纵向的与管理相关的规则,这些是指主要存在于一国国内经济管理法体系中和国际公法规范的总和。
同时,还包括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二)狭义说(the narrow definition)按照狭义说的观点,其范围仅仅包含调整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横向经济流转关系中的法律,这些是指国内商法以及国际商法部分的法律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大多数学者和教材采用的是广义说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the coverage of IEL)(一)中国国际经济法通说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自然人、法人进行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法律关系;2.国际经济规制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3.国家或国际组织因国际经济合作与全球治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具体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考虑,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包括: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 概述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具体讲,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 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 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 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主体的普遍性(二)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三)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其中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 分为三个层次济交往关系,如国际 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 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 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 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 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 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 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为国际社会所 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 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 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 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 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 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第三,国家对外国 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 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 制度上的任何差异。 在国际贸易中公平与权利,二者相辅相成,公平 是互利的前提,互利是公平的结果。“公平”是指交 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滥用其竞争优 势地位;“互利”是指交易双方相互取得实际经济利 益,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必须注意的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互利”, 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最终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互利原则,要求在经济实力悬 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不仅要消 除不等价交换关系和歧视待遇,而且应实行非对等的 优惠待遇。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用于规范国际经济交往和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体系,通常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
它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等多个子领域。
以下是对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调整范围的详细说明。
国际经济法是基于国际法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了规范国际经济活动而设立的。
国际经济法强调国际经济各个参与方之间的合作与互惠,同时也解决了国际经济活动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国际经济法由一系列的国际协议、条约和公约等法律文件组成,以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贸易法通常以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多边贸易协定为基础,例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等。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和保护。
国际投资法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享有平等和公正对待,并提供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
经典的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国际中心私营企业与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条例》(ICSID Convention)和《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等。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规范国际金融交往和监管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国际金融合作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规则。
例如,国际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章程和国际银行间结算银行(BIS)的准则等。
4. 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的规范和管理。
它包括国际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外汇管理和汇率制度等方面的规则。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国际经济法概述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关系: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跨国民商关系:国家与外国私法主体 跨国私法主体间关系
1. 国际法新分支说:
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公法各 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 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渊源为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 法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 法规范的总称。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3、渊源的多样性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与相关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一)联系: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2.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3.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2、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
法国卡洛等人著《国际经济法》美国杰克逊教授:《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认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
(1)国内私法:如合同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2)涉外经济法: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 (3)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法,侧重2、 3层次的法,即管制性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 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方法不同
4.法律规范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一)联系
1.调整对象有重合部分 2 .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4.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是共同的
(二)区别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涉及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国际贸易、跨国投资、金融合作等各个方面。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速,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国际经济交往的需求。
随着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各国都有利益保护和交流合作的需求。
国际经济法通过建立法律规则和机制来保护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权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合作与发展。
首先,国际经济法通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来促进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规则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组成,通过降低贸易壁垒、禁止歧视性措施等方式,鼓励各国自由开展贸易活动。
这有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其次,国际经济法倡导公平竞争和反垄断。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的平衡和公正有负面影响。
国际经济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
这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全球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规范了跨国投资行为。
跨国投资对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产业分工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国际经济法通过建立投资保护机制、规范投资方式和行为,提供了稳定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吸引和保障跨国投资。
这有利于推动资源的跨国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在国际金融领域,国际经济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金融合作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条约,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国际经济法通过制定跨国金融监管规则、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等措施,维护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
然而,国际经济法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全球化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利益分配不均、经济体制不同等问题,使得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变得复杂。
同时,全球经济体系的不稳定性和金融危机的频发,也给国际经济法的适应性和治理效力带来了一定挑战。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遵守和改进国际经济法规则;通过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经济纠纷;加强信息分享和技术交流,提高各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加强国际经济法的教育与研究,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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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特点与发展一、定义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知道的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学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它构筑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1。
由于国际经济法还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随着认识的逐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会重新思考;基于思考而进行的进一步研究可能会得出与当初所接受的观点有所不同的结论,国际经济法的学术传统并不悠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至今,在短短不到七十年的时间里,国际经济法经历了从被视作国际法分支到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发展阶段,对各国学者各个分支领域的问题开展了不少深入细致的研究,因而积累了大量的学术资源2。
学者们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争论主要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一)狭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关系的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其著作主要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标准》等,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之交往有关联的实体地位的法律规则3 。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也是主要的代表人物。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所适用的国际社会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主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构成的,第二个层次则是由各国的国民,即各国自然人和法人组成。
当各国国民超越国境进行经济交往时,国际条约协定等通过相应的国内法规定间接的适用于这些国民,这些法律都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故,金泽良雄将国际经济法归结为“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综合,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我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汪暄教授在其著作《略谈国际经济法》一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是条恒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1张晓东,《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他观点分析》,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588-590页。
2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04期,第78页。
3高树异,《国际经济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之间的法律,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其中的一章,说明他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4。
(二)广义说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美国学者杰赛普于上世纪50年代提出了“跨国法”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
他认为在分析超越一国范围的各种问题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法律时,使用“国际问题”和“国际法”这类术语是不确切的,主张在探索此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范时,使用“跨国法”这一概念。
美国教授斯泰纳和瓦格茨在其所著的《跨国法律问题》一书中对“跨国法”理论加以具体化,打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从各个角度研究有关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对上述跨国问题的约束和影响。
他们同杰普赛一起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
另一位美国学者杰克逊通过将跨国法的研究限定于经济领域而使国际经济法从跨国发展成长出来。
在他的著作《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中,他分析指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大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有关国家用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私法,包括有关国家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保险法、公司法、冲突法等;第二层次是有关国家政府用以管理上述商务往来的法律,包括有关国家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第三层次是对上述商务往来发生影响作用的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机构法。
故,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涉及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综合与交融,不应将其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
我国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持广义说。
如姚梅镇在其《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一文中集中阐述了这一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在内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5。
我所赞同的观点是广义说,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是调整国家、国家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体系4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11-450页。
5车丕照,《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现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多层次的法律部门。
长期以来,国际经济法看似杂乱无章、不成体系,然而,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国际经济法其实蕴含了自身内在的体系。
中外法学学者对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建构本身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学说。
经济法学者从经济法体系理论提出的国际经济调节法学说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进行了极其有益的论证。
漆多俊教授认为,国际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具有一障碍即国家调节的局限,国际市场的市场调节固有三缺陷(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市场唯利性及其不进入某些领域、市场盲目滞后性及其调节的事后被动性),为此,需要国际调节三方式(排除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个方面的市场障碍;国际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发布经济信息和经济预测并且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和其他调节工具引导政府和民间主体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从而形成了作为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市场障碍排除法、国际组织投资法、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其中,国际社会直接对国际市场之市场调节的调节关系又可分为通过各国国内实施法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传统国家间国际法的间接规范和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新型国际法的直接规范。
这种国际调节说提出的国际经济法体系遵循了经济法的逻辑而且非常具有启发意义6。
在国际法学者中,库雷西(Asif H. Qureshi)的教科书具有更加自觉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意识,该书第一版分论性质的内容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发展法三个部分,其中,国际投资法归入国际发展法。
该书第二版分论性质的内容则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要素流动法和国际发展法四个部分,其中,国际投资法成为国际要素流动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要素流动法的组成还包括了国际劳动法,另外,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被作为国际财政法也被归入国际要素流动法。
在该书第一版和第二版序言之中,作者都特别强调,不同领域的国际经济法需要放在国际经济法整体语境之中予以理解,国际经济秩序广阔视角的法律分析是要把握不同领域国际经济法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确保国际经济(法)在自由与福利两极之间保持中道平衡7。
另外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余劲松、吴志攀在其所著的教科书《国际经济法》中,则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组织法。
从广义上讲还可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此外若进一步划分,还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6漆多俊、漆彤,《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当代法学,2004 年第2 期,第3-16页。
7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04期,第83-85页。
法等。
这与美国学者杰赛普所提出的“跨国法”体系很不相同,这里只包括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规范8。
支持学者余劲松和吴志攀的观点,将体系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组织法,此类学说明确直观,也更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概念。
三、特点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主体、调整对象、规范和法律渊源方面9。
(一)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也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经济组织10。
自然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但不是任何自然人都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其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就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须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根据其属人法来确认。
此外,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很重要,自然人具有某一国的国籍,才将其视为该国的国民,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才受该国的外交保护,享有该国的优惠政策。
国际上通常用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来确定自然人的国籍。
法人是种拟制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同一性,同时产生、同时灭亡,且受法人的经营范围和活动章程的限制。
对于法人这个特殊的主体,在确定其在内国是否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时,受本国标准与内国标准的双重约束。
首先,内国应根据法人本国法律相关规定来确定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其次,外国法人来内国进行活动时,其还必须满足内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外国法人也受内国法律的约束。
一般而言,外国法人符合了内国法与本国法确立的双重标准后,其便可在内国进行民事活动,享有一定的权利,且履行一定的义务。
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制定者,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以国家名义参加国际经8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9曹建明,《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4-6页。
10王国良,《国际经济法简论》,江西大学学报 1985年第11期,第93页。
济流转的国家代表和政府机关。
国家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缔结或参加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在本国制定对外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法律调整;同时,还直接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上新兴的主体,是种派生主体,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活动仅限于自己的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国际组织在进行活动时,不得滥用其所有的权利,更不得干涉内政11。
(二)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广义学说,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上的关系,也包括国内法上的关系,而且在一项具体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往往同时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
因此,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调整自然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一国自然人、法人同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同时,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经济统治关系(纵的关系)——也就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关系,如投资保护、外贸管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同时也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的关系)——即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