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质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上海大学东方贱人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负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却相对较低,证人大多数选择书面作证,使得证词缺少说服力,有时证人会顾虑出庭会导致其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我国虽然规定了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但是大多数保护制度都是宣示性的,缺少细节化的规定。
因此,应当加快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贯彻法制理念,从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ABSTRACTCriminal procedural law in our country, as anyone who understand outside litigation case have the obligation to testify.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rate is relatively low, the witness most choose written testimony, lack of convincing evidence makes, sometimes concerns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by violation will lead to the personal property, so as to choose not to testify. Althoug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of witness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but most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is declared,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ck of detail. Therefore, we should speed up the witnes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set up corresponding witness protection agencie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 in our country, to perfect our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ystem, to carry out the legal system idea, to create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rule of law country.KEY WORDSCriminal proceedings; witnesses; protection regime;目录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 (1)(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 (1)(二)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3)(三)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4)二、境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考察与评析 (5)(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5)(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6)(三)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证人保护制度 (7)(四)境外证人保护制度的评析 (7)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8)(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8)(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9)四、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10)(一)加快刑事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 (10)(二)设立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机构 (10)(三)完善刑事证人保护的相关程序 (10)(四)健全刑事证人保护的措施 (11)(五)加强证人保护的环境建设 (11)结语 (12)参考文献 (13)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概念有不相同理解,即使是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以日本法为例分析我国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
摘要:文章从我国对证人证言的规定出发,分析我国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日本法为例,探究其规定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以及不足之处,以求找出一条适合我国证人证言制度完善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证人证言日本法完善一、我国对证人证言的规定证人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亲身感知的人。
证人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我国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它具有如下特点: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对证人证言必须认真审查核实,未经核实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
二、我国有关证人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证据法典,有关证人证言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些对于证人证言的规定,不仅不完善而且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在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存在以下缺陷:1、立法上将出庭作证作为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未规定其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致于这项义务因无强制力作后盾,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普遍不被遵守的情形。
2、立法上没有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证人具有以下几种权利(1)补充、更正权。
(2)获得保护权。
(3)损失补偿权。
虽然规定了以上三种权利,但对于另一种证人应当有的权利,即拒绝作证的权利却散见于其他法律中,而没有统一规范的规定,这也为证人在特殊情况下拒绝作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伪证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且没有对这种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且我国刑法中的妨碍司法罪中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对此,也造成了一些证人证言的虚假性,而我国却没有法律来规制这种现象的产生。
4、对证人询问程序规定的不完善,进一步造成了证人证言的不可靠性。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鉴定意见作为司法审判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形式,在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质证不充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必要性探讨、具体措施、完善路径以及结论等几个方面,对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进行深入探讨。
二、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现状分析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质证程序不规范,部分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够严谨,质证环节流于形式;二是质证不充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和反驳不够充分,导致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充分验证;三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执行不力,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三、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必要性(一)保障司法公正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有助于确保司法审判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因程序不当导致的不公正裁判。
通过严格的质证程序,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质疑和反驳,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能够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充分质疑和反驳,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信任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可以减少因程序不当导致的司法延误和资源浪费。
规范的质证程序有助于法官快速了解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四、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具体措施(一)规范质证程序制定详细的质证程序规范,明确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的职责和要求。
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二)强化当事人质证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质证权,如允许当事人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观察、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这有助于当事人充分表达质疑和反驳,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健全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要求鉴定人在法庭上就其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和解释。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的义 务,但 没有对 不履行 该义 务规定 相应 的 拒不出庭 作证的证人 可采取 的惩戒措施 。 “ 果没有 规定 制裁 的命 令 ,那就 不会 如
两 个 必 不 可 缺 的 构 成 要 素 。 如 果 仅 仅 规 定 义 务 而 欠 缺 制 裁 措 施 , 则 该 条 款 便 不 可 避 免 地 成 为 不 具 有 保 障 性 的 “ 条 款 ” 。 我 国 刑 事 软
度 的改 革,我 国的庭 审模 式 由纠问式 向对抗
式转 变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成 为 必 须 。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第 4 条 规 定 了 证 刑 8 人 的资 格 , 由 该 条 法 规 可 知 证 人 只 能 是 自然
然而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 作证 的 情 况仍 不容乐 观 。有 统计 数字表 明 ,由检 察 机 关提起 的 公诉案件 能找 到 明确 证人 的超过 8% O ,但真正愿 意站在法庭上 作证的证人 比例 不 足5 。这 一现象 直接导 致 了证 人书 面证词 %
笔者认 为上述 观点 有待商 榷 。司法 实践中 , 且 所获取 的证 言均 以单位 名义 出具的 ,那 么 该 单位是 否该称 之为 证人 ?根据 《 事诉讼 刑 法 》第4 条规 定: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 、 5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向 有 关 单位 和 个 人 收 集 、 调 取 证 据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如 实 提 供 证 据 。 由 此 可 见 , 上 文 中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是 特
本 无 法 充 分 质 证 , 法 官 无 法 通 过 证 人 的 庭 审 表 现 来 辨 别 证 言 的 真 伪 ,法 官 不 得 不 依 赖 于 庭 下 阅 卷 来 印证 其 他 证 据 , 书 面 证 据 成 为 定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
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较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重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证人作证的法制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出庭制度;不出庭原因;重构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后方可被采信。
然而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中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状:一、证人出庭率低。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据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明确证人的达80%以上,然而出庭率却在5%以下,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审判多年都没有证人出庭作过证。
这种现状严重困扰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成效。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随意性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地位低,证人的权利不被公正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在实践中也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有效方法等因素,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随意性很大。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但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证人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处世原则倡导“以和为贵”,明哲保身。
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朋好友、同事、邻里等关系,无法摆脱人情世故的干扰,不愿意出庭作证、害怕有伤和睦。
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证人作证的风险很大。
2、证人作证意识淡薄,证人作证的价值属性被忽视。
有的证人根本就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有的虽然知道该义务,但认为不出庭作证并不犯法,更不会受到制裁。
我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第 四, 制观 念淡 薄 , 民素质 有 待提 高。 公民对 依法 作证 法 公 的义 务认识程 度普 遍不高 , 法律 意识不 强 , 到法庭通 知 , 接 能推就 推 。 的证 人文化 水平 不高 , 有 甚至 怕 出庭作 证表 达不清 楚 等等 。 二 、 国刑 事证 人作证 制度 的缺 陷 我 证人 出庭作 证率 低 , 不仅 与证 人所 处 的社会 文化有 关 , 且 而
hs gt e a’ v ec” 意思是 围家有权得 到任何人 的 aaihte r m n i ne , r v y o S d e
证据 。我围法律 也规定 了凡足知 道案件情 况的人 , 都有 作证 的义
( ) 法规 定 不 明 确 一 立
我 国《 千 刑习 诉讼法》 4 条规 定 :凡足 知道 案件 情况 的人 。 第 8 “
的贯彻 实施 , 而且 大大降低 了诉讼 效 率 , 重者甚 至可 能导致 冤假 错 案 。其原 因是 , 严 立法规 定 不明确 , 证人保 护 制度 、 人 证 补偿 制度 不健全 。对 此 , 国应 当尽 快完 善证人 作证 制度 。 人保 护及对 证人 的经 济补 偿制度 。 我 证
关键 词 证人 证人 保护 作证 补偿 证 人豁免 权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00 - 40 10 —522 1)20 —2 4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 , 在着 证人不 愿 出庭作 证 , 至拒绝 存 甚
律效 力都 是一样 的 , 让证 人 出庭作证 就 是多此 一举 。所 以 , 再 他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23 11 0年 己月 (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及完善措施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证是法律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通过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角色来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公证工作过程中,一些问题和不足依然存在,有可能导致公证效力受到质疑或者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潜在影响。
本文将探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法制建设方面存在问题1.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下颁布的法规相对分散,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性强的法律体系。
这给公证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惑,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上存在差异化现象。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部分当事人对公证制度理解存在偏差。
2.政策解读与执行模糊在涉及复杂案情时,现行的公证制度下并无详尽明确操作指南,这给公证机构造成了操作困扰与压力。
尤其是针对新兴业务以及边界类案件,如虚拟财产公证、电子合同公证等,相关政策解读与执行存在模糊性,增加了工作的不确定性。
二、公证机构内部管理问题1.专业能力差异与素质层次低公证人员需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应用能力,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公证人员尽管具备岗位资格但缺少实际工作经验或者较少培训。
这导致某些公证行为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判,影响当事人权益。
2.效率低下及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许多公证机构还停留在传统办案模式上,流程繁琐、时间成本高。
而在数字时代发展下,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正在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
一些国家开始推进“在线公正”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理效率。
而我国在这方面仍然相对滞后,缺乏整体规划。
三、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1.重要通知发布渠道单一现行制度下重要通知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且只是强调当事人需密切注意,这导致部分当事人对公告内容没有足够的了解。
鉴于现行社会宣传传播方式丰富多样化,公证工作可以考虑采用更加便捷与快速的渠道来发布各项通知。
2.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公正办案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并要求保密性。
然而,在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存在着数据泄露等风险。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范文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对于案件的定性、定罪及量刑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然而,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却时常遭遇种种问题,如程序不规范、质证不充分等,这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问题、完善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存在的问题1. 鉴定程序不透明。
鉴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2. 质证环节不充分。
由于缺乏专业的质证人才和规范化的质证流程,使得质证环节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无法有效辨明鉴定意见的真伪和价值。
3. 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往往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缺乏明确的采信标准,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三、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必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
通过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可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提高司法效率。
完善的质证程序可以促使当事人充分、有效地进行质证,提高庭审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3. 促进司法透明。
透明的鉴定过程和质证环节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四、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具体措施1. 强化鉴定过程的监督机制。
建立独立的鉴定监督机构,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完善质证环节。
加强质证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规范质证流程,确保质证环节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同时,引入科技手段,如电子化质证等,提高质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明确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
制定明确的鉴定意见采信标准,使法官在采信鉴定意见时有明确的依据,减少主观判断的误差。
4. 加强司法公开。
将鉴定过程和质证环节纳入司法公开的范围,提高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现有的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提供法律保障。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内容提要] 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我国证据制度尚存在着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设想。
[关键词] 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
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
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
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
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律行业中证人证词不准确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法律行业中证人证词不准确的原因和应对措施一、证人证词不准确的原因在法律行业中,证人证词的准确性对于司法公正和审判结果的正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候证人的证词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以下是导致证人证词不准确的一些常见原因:1. 误解或错误记忆:证人可能由于误解或过去事件发生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出现记忆衰退,导致对事件细节产生模糊或错误回忆。
2. 主观偏见:有时候,证人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根据自己对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事件的喜好或厌恶来提供以自己利益为依据的不准确信息。
3. 威胁或恐惧: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遭受来自被告方、共犯或其他相关利益方面的威胁,这将导致他们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证词以保护自己的安全。
4. 引导性询问:审讯过程中如果律师进行了引导性询问, 也会对其结果造成负面影响。
引导式问题会潜在地引导着被询问者去回答某个特定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证人提供不准确的回应。
5. 口头交流障碍:有时候,证人可能受到文化或语言差异的困扰,语言表达不准确或被误解。
这使他们无法清楚地传达所见、所闻或所知。
二、应对措施面对证人证词不准确的情况,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正确审判结果,采取以下应对措施至关重要:1. 询问过程中细致而明确的问题:律师在与证人交谈时,需要提问方向明确,并避免引导性问题。
这将有助于证人提供更准确、真实和全面的回答。
2. 辅助工具与技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录音设备和视频录像等,可以记录整个询问过程以及读供词的部分。
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后期观察者更好地分析证词真实性,并为后续审讯提供参考依据。
3. 客观第三方评估:如果担心证人可能会出现偏见或记忆问题时, 应该尽力寻找相互独立且中立客观的第三方来对涉及重要案件问题的证词进行评估。
专家人士可以通过心理学或其他相关学科的技术手段,以更客观、可信赖的方式评估证人证词。
4. 防止威胁和恐惧:保障证人安全非常重要,有必要采取措施确保他们不会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威胁或恐惧。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鉴定意见作为司法审判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和裁决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如程序不规范、质证不充分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现状及问题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 程序不规范。
鉴定意见的提出、质证、采信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导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难以把握质证的重点和方向。
2. 质证不充分。
部分鉴定人未能充分展示鉴定过程和结果,无法充分说明其专业判断依据,导致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3. 缺乏有效监督。
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必要性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维权机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可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司法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提高司法效率。
完善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可以减少重复鉴定和无效鉴定的发生,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措施为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
制定详细的鉴定意见提出、质证、采信等环节的操作规范,确保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质证的重点和方向。
2. 加强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过程和结果,展示其专业判断依据,增加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3. 强化质证环节的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4. 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质证。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多媒体展示、虚拟现实等,辅助法官和当事人进行鉴定意见的质证,提高质证的效率和效果。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以及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近几年来,各地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1999年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又如1994年,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之妻失踪,后在一水塘发现女尸,当地司法机关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就在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之后,被他“杀死”的妻子却突然归来。
这些人是幸运的,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其他没有得以报道的更是不计其数,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等,莫不如此。
,在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到底是什么致使了这些悲剧的发生?究其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占了很大一部分首先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在现实案件中,这项原则几乎得不到体现,对于一些案件,很多都是按照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态度来判,基本上刑事公诉案件很少有无罪判决的,疑罪从无成了一纸空文,这一做法一方面是由于上述原因受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一味要求办案效率,对于一些杀人,伤害案件,造成民愤极大,秉着命案必破的原则,为了平息民愤邀功求赏,有时没有确切的证据,就抓着一个嫌疑人顶包,草草结案,等到案件水落石出,才不得不承认,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着办案人员,因此也有学者推测宣布死缓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证据不足,不宜立即宣判死刑,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来判缓期执行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诉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也是造成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原因,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不能为了盲目地追求破案效率而把公平正义弃之不顾其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证据法中,证据的证明力有较强的逻辑性,有的需要法官自己来判断,往往法官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容易造成偏听偏信的局面,证据规则限制形同虚设,法官在法庭上对于证据问题几乎享有不受限制的自主裁量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审判方式的不断转变,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人出庭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证人拒证等情形普遍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总结自身经验并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建立健全属于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具体司法实践出发,构建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必要性(一)什么是证人以及我国与西方国家在证人范围上的差别证人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规定,证人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而西方国家与我国相比,对证人资格的规定没那么多的限制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除参与办理该案件的审判官、书记官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外,凡曾经见闻案件事实的人,均可作证人。
在英美法系国家,几乎任何人都有作证的资格,包括当事人、鉴定人,甚至精神病患者、年幼的人和已定罪的罪犯,只要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自己,都可作证。
(二)证人出庭的必要性证人在法庭审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故而证人出庭作证也显得格外的重要。
各国法律均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具体表现为:证人在法庭审判时需要亲自到庭陈述,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
我认为证人必须出庭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是其所做的证言被采信的前提。
2、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其真实性更容易得到检验和认可。
3、证人出庭是庭审中质证、交叉询问的制度基础,也是程序正义得以保障的基础。
4、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也有利于诉讼制度的改革。
5、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需要。
被告在法庭上有权询问对他不利或有利的证据,从而充分保证自己权益。
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证人是知晓案件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再加上证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起着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缺失与改进论文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缺失与改进【摘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法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于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实现社会秩序的整体和谐都有着独特的法律价值。
完善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有利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迅速审结案件,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也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通过分析改制度现阶段实施情况,本文认为,有必要深入剖析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建立全面规范的证人制度,以推进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构建公正高效的民事司法制度。
【关键词】证人制度;民事诉讼;法条分析;完善措施一、背景几年前,《检察日报》报道了南京出现了专门在大街上溜达,遇到车祸便上前记录,为受害者提供目击证言,并收取“好处费”的“职业目击证人”。
而后中央电视台网站立即报道出了中国首家“真相搜录中心”在重庆成立,该公司的调查人员配有专业设备,每天在市内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或区域转悠,记录交通事故,并有偿为受害人提供目击证言和其他证据。
这些所谓的专业作证人员逐渐在社会蔓延,侵入司法领域,利用我国“证人缺位”的窘迫现状,在法律的漏洞中寻找铜臭的气息,将代表严谨正义的法徽与金币混合,出售“有偿证言”获得物质利益,这样的状况叫人不得不思虑起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人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和形式;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证人的权利义务。
但是由于立法、司法及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在我国证人拒绝作证特别是拒不出庭作证和作伪证的现象非常突出。
证人拒绝作证和拒不出庭作证严重挫伤了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也严重损害了法庭质证与辩论的程序价值,也严重阻碍了当前进行的审判公开和加强庭审功能的司法改革。
二、证据的价值所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罗森贝克曾经说过:“证据,是诉讼的脊梁。
”可见,倘若没有证据,诉讼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如今,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民商事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民众对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鉴定人出庭质证问题研究》范文
《鉴定人出庭质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出庭质证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鉴定人出庭质证存在诸多问题,如鉴定人资格认定不规范、出庭程序不明确、质证方式不合理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制约了鉴定人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发挥。
本文旨在对鉴定人出庭质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现状及问题(一)鉴定人资格认定不规范当前,鉴定人资格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鉴定人资格参差不齐。
部分鉴定人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部分鉴定人存在违规行为,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反职业道德等,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二)出庭程序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的程序往往不够明确,导致鉴定人在法庭上表现不够专业,无法有效应对当事人的质询。
同时,法庭对鉴定人的质证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引导,使得质证过程混乱无序,难以达到预期的质证效果。
(三)质证方式不合理目前,司法实践中质证方式往往过于简单粗暴,主要依靠法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质询。
这种方式往往无法充分揭示鉴定过程中的问题,也难以让当事人充分了解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此外,部分法官对鉴定人的信任度过高,对鉴定结果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部分错误的鉴定结果得以被采纳。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一)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法律对鉴定人资格认定、出庭程序、质证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2. 监管机制不完善:对鉴定人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无法有效约束和规范鉴定人的行为。
3. 鉴定人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鉴定人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影响分析1. 影响司法公正:鉴定人出庭质证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性,使得部分错误的鉴定结果得以被采纳。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困境及其完善
浅议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引言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在通常的案件中,”证人证言与书证、物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有助于法官或者陪审员判断物证、书证等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
①而在一些涉及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纠纷的特殊案件中,证人证言由于是案件的主要甚至是唯一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证人证言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关注并加以采用,证人证言似乎开始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一、证人证言制度的现实困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概率不低,但是作用却不大,相比书证和物证等证据使用的普遍性而言,证人证言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
在书证、物证与证人证言并存的情况下,证人证言通常会因为其不稳定性,与”确凿的证据”“沾不上边”而被束之高阁;即使在仅有证人证言作为唯一证据的时候,也往往会因与”举证方”存在某种关系亦或是真伪难辨而被办案法官否定证明力。
二、证人证言现实困境的成因分析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不被采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立法层面的原因,也包括证人证言自身的原因:(一)立法层面的原因1、纠问式庭审机制与当事人的证人相矛盾,证人证言难辨真伪。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这一规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按照该规定,证人的寻找、出庭等都需要一方当事人的参与,而当事人主动寻找证人则必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
因此,通常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都是”当事人的证人”,而非司法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所需要的能够保持中立的”法庭证人”。
这些证人所做的陈述必然与一方当事人存在着利害关系。
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常情况下证人所作证言如果无其他能够被法庭确认有效的证据相作证的话,必然真伪难辨、难以被采信。
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缺陷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疆固叠I。
竺竺坠!f叁箜!圭垒垒乃哆事锯钇证尺剐度的缺陷分斩杨金丹摘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
1996年全国人大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庭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调动了控辩双方在庭审活动中的积极性。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珐实践来看,新的庭审方式在推行中最突出的、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突出表现为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既使提供了证词,也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本文就在检察实务中遇到的有关证人证言的问题展开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论述。
关键词证人制度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4002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现行立法与其他国家不一样,我国目前并无关于证据制度的专门立法,有关证人作证的资格、权利、义务等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和相关法律文件之中。
(一)证人资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见,证人作证是有资格限制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控辩一方提供的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对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必要的,可以对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的能力进行鉴别。
(二)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证人的诉讼权利(1)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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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 既然 是质 疑 、辩 驳 的 活 动 , 必 须 要 有 询 问 就
虑到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文化传统 ,立法可以建立 豁免作证制度和对例外的范围进行调整,但证人应 当
出庭 的原则应 该得 到坚持 。
规则。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交叉询问制度,
为众 多 国家所 采用 ,不仅 盛 行 于采 行 混 合 式 诉讼 的 国
二 、当前证 人证 言质证 制度存在 的缺 陷
当前 我 国刑事质 证制度存 在 以下缺陷 :
[ 收稿 日期】2 1 O 一 5 0 0一 l 2
[ 作者简 介]刘惠生 ,男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7 6
( )质 证对 象错位 三 证人 不 出庭 的普 遍化 导 致律 师 在 质 证 时 面对 的是 大量 的书 证而 非人 证 ,但 质 证 的言 辞 原 则 和 在 场原 则 根本 无法 适用 于书 证 ,致 使 辩方 质 证 的 对 象 由证 人 错 位 为控 方 检察 官。这 不仅 严 重 违 背诉 讼 法 理 ,使 检 察
人 证 言质 证 制 度 。
[ 键 词 ] 质证 制 度 ;证 人证 言 ;询 问规 则 ;证 人 出庭 制 度 关
[ 中图分类号] D 3 6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7 9 9 (0 0 1 0 7 0 62— 30 2 1 )0 — 0 6— 3
一
、
概 述
( ) 缺乏保 障作证规 定 一
按照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的规定 ,刑 事诉 讼 程 序可 分 为五 大部 分 :立 案 、侦 查 、审 查 起 诉 、审 判 和执 行 。
因没有 保障作 证方 面 的具 体规 定 ,证 人 多 不愿 提 供证 言 。不 论控方 还 是辩 方 ,这都 是 一 大 难题 ,对 辩 方尤 甚 。 < 事诉 讼 法》 第三 十 七 条对 辩 方 取证 附加 刑 诸 多同意与 许可 限制之 规定 ,使 辩 方获 得 证 人证 言 难 上加 难 ,造成诉 讼 结构 失衡 ,难 以均 衡对 抗 。而 举 证 是质证 的基础 ,举证 困难势必 导致质 证基 础薄弱 。 ( ) 证人 强制 出庭作证 制度 不健全 二
间徘徊 ,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上海市黄埔 区法院近 年来证人 出庭率仅为 5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19 99— 20 年间证人出庭的案件仅占 62 01 .%。这种现状使质 证流于形式,宣读书面证言和鉴定结论盛行 ,导致了 “ 书面中心主义” 质证模式 的形成, 不仅剥夺 了当事人 的对质权, 也有违公开、 辩论、 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
21 00年第 1期
武汉公 安干 部学 院学报
2 1 N .1 O0 O
论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质证制度
的缺 陷及其 完善
刘 惠 生
( 中国政 法大学,北京
[ 摘
124 ) 0 2 9
要 ] 质证 是刑 事庭 审的 中心环节。质证是控辩双方针 对刑事庭审 中所提 出的证 据进行质疑 、辩驳的诉
三 、完 善我 国证 人证 言质证 制 度的建 议
( ) 立法设 立保 障 作 证 与 强 制 作 证 制 度 ,完 善 一
证
( ) 缺 少明确的 询 问规 则 四
1 强制 出庭 制度 。证人 必须 出庭 作证 ,对 于无正 . 当理 由拒绝 出庭 的 ,可采 取 拘传 、罚 款 等强 制 措施 予 以制 裁 ,证 人不 出庭作 证 的例 外 由立 法 严 格 限定 。考
家,甚至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在庭审中借鉴其 长处。
交叉 询问规 则指 对抗 式庭 审 中 由当 事 人 双方 主 导
官从质证主体沦落为质证对象。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也 注定检察官无法提供辩方需要的事实细节 ,从而严重 阻碍了辩 方查找矛盾 、探求真相 的努力。难 以质证的 现实迫使实践中辩方更加依靠 口才 、名望等非法律因 素进行辩 护, 形成 畸形对抗 ,不但使质证 目的难 以达
到 , 势必 给 随 后 的认 证 工作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进 而影 且
传闻证据规则是交叉询问规则 的强力保障。交叉 询问在法庭上进行 ,要求证人必须到庭 ,否则就失去 了询问的对象。要求证人到庭 ,则必然排斥传闻证据 。 可是我国刑诉法中传闻证据规则几乎没有,大量的传 来 证据使 法庭 调查 沦为 对 庭 前证 据 的 展示 与核 对 ,质 证成 了形式而丧失了其原有 的价值。
审判程序居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庭审的本质其实 即是 运用 证 据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过程 ,由举 证 、质 证 、
认证 所构 成 。质 证 既是 举证 的概 括 和总 结 ,又是 认 证
的前提和基础,其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对案件事实 的
认定 。
由于 历史传 统的影 响和 当前 物证技术 水平 的限制 , 证人 证言在 我 国证据 制度 中 尤为 重要 。但 之 前 的庭 审 改革虽 然 引进 了当事 人主 义 的一 些技 术 性规 则 ,却 一 直缺 乏一些 必要 的规 定或 者规 定 过于 粗 略 ,致 使 质 证
讼活动。由于当前侦查技 术水平 的限制和历 史传 统的影响,因此对证 人证 言的质证 在我 国显得尤
为重要 。尽 管现行 刑事诉讼 法规 定 了 质证是庭 审的必经程序 , 由于立法过 于原则 ,规 定过 于粗 但
疏,导致庭审质证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通过立 法,建 立和 完善相 关配套制度 ,以完善我 国证
即使控辩双方辛苦取得了证人的理解 ,但强制出
庭作证 制度不 健全 导致证 人基 于各 种考 虑 而不 出庭 已 成为非 常突 出的问题 。浙江省 泰顺 县 人 民法 院 自 19 99 年至 20 03年刑 事案 中证 人 出庭 率一 直 在 1 到 5 % %之
实践中做法不一 ,造成对质证问题的认识难以从实质 上去把握 ,使得质证难以有效地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