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需要哪些手续(沈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办理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
答:依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下列人员户口:
(一)调工、调干、易地安置复转军人、军转干部、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知青子女回城人员。
(二)公派或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定居、博士后入出站人员。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理工专业人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未婚者投父母落户、大专以上学历结婚满二年以上、中专学历结婚满三年以上投配偶落户、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及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经济管理技术人员、自谋职业或受聘于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
(五)购置商品房、投资、引资、上缴税金符合入户条件人员。
(六)原籍我市的毕业生放弃分配回沈落户,以及占地招工、农工转制、蓝印变户人员。
(七)其他特殊疑难户口。
所需手续
办理以上户口所需手续:
(一)工人因工作调动落户:
1、省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填写的“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接收单位出具的调令或录用手续。
3、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二)干部因工作调动落户:
1、省或市人事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或填写“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单位出具干部任职文件或调令。
3、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三)公派或自费出国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落户:
1、省或市人事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或填写“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接收单位出具的聘用手续。
3、出国前,其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未婚投父母落户人员、大专学历结婚满二年、中专学历结婚满三年投配偶落户人员、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生及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要求来沈落
户:
1、省或市人事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或填写“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接收单位出具调令或录用手续。
3、本人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出具职称证书及职称评审表。
4、婚姻状况证明。
5、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五)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来沈落户:
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批准在沈落户的整套手续。
(六)异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来沈落户:
市军队离退休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批准来沈落户的整套手续。
(七)知青子女回沈落户:
市劳动局开具的批准来沈落户的整套手续。
(八)军队转业干部来沈落户:
1、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三联单。
2、转业证书。
3、婚姻关系证明。
4、其配偶的户口簿。
(九)购房人员落户:
1、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原居民户口簿;在沈购买商品房专用发票(复印件)。
3、在沈购房协议书(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监制正本合同书的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
5、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6、婚姻状况证明。
7、本人落户申请。
8、契税证。
9、暂住证。
(十)引资、上缴税金人员落户:
1、申请落户人所在单位或外商投资企业为其办理户口的报告,如系引资的外商应签字确认。
2、申请落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证明。
3、申请落户人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落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投资、引资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纳税单复印件、聘用合同书及工资手册。
工作流程
(一)调工、调干、异地安置复转军人、军转干部、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知青子女回城及出国留学归来人员等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承办人对具备迁入条件者告知办理户口所需手续——对手续齐全者受理、审核,提出意见——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申办人。
(二)具有符合入户条件的相关职称和单位人员,以及经市劳动、人事或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及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经济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科技人员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承办人对具备迁入条件的告知其办理户口所需手续——对手续齐全者受理、审核、提出意见——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申办人。
(三)投资、引资、上缴税金以及占地招工、农工转制、蓝印变户人员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承办人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办理户口所需手续——对手续齐全者受理、调查、审核,提出意见——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申办人。
(四)特殊疑难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公安分局上报有关材料——承办人审核,提出意见(需要调查的进行调查;对需要确定病情的,通知有关分局组织申办人到指定医院身体检查)——科长审核——处长审批——
开具准迁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公安分局。
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公安部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公安治〔80〕102号)、《省政府批转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41号)、《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1号)、《沈阳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沈政发〔96〕32号令)、《沈阳市公安机关深化公安改革服务经济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沈公发〔2002〕7号)、沈阳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沈公户〔2 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