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最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面
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为建设项目开
展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同时保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规范性和
实效性。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合
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引入环保技术、确保环保设施运行完好,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环境监测和管理等环保工作。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施工方
案和应急预案,实行绿色施工,加强现场管理,防止施工对环境造
成损害。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和检查,确保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符合要求,发现环保问题及时报告,最终管理和控制环境风险。
四、项目环保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前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应当在开工前
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施工中,实施环保技术措施、科
学管理建设现场和污染物排放,及时处理环保问题;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出具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五、处罚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未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实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
位应当共同落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条款改变后,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以符合最新要求。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控制、责任追究、技术支持、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原则,加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依法实施,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保障环境质量。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参与和意见。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备案机关应依法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或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章施工与运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遵守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限制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运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做好环境保护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四章环境责任与执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众有权监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向环境保护执法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建设项目数量日益增多。
建设项目的开展往往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破坏等。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目标和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推动建设项目在开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制定和实施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确保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的协调和平衡。
预防为主原则: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法律法规至上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管理措施3.1 环境影响评价(EIA)建设项目在启动之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可能导致的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应该覆盖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前期调研、设计、施工和运营等。
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审批和环境保护决策的重要依据。
3.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应建立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废气处理设备等。
这些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造和运维,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各类污染物。
3.3 环境监测和报告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环境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监测内容包括大气、水质、土壤等方面的指标。
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3.4 环境管理和整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
如发现环境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应承担的对环境的保护责任。
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监督检查与处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指的是在固定位置上进行的,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生产设施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优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参与的原则,落实污染源减排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符合科学性、可行性、适度性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环境保护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科学客观、公开透明。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估其对大气、水、土壤、生态、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要素的可能影响。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敏感点、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第十一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或者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小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查、评估,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应申请项目立项,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告。
第六条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项目的规模和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七条项目立项报告应经过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批。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工程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分析等。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经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给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结果应予以公示,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第四章施工与监督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果和相关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和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并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章违法和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示范》附件2: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编号:(2022)第692号。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有:1. 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2. 综合协调,全面管理;3. 确保公众参与,保障信息公开;4. 责任明确,追究有关方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评价范围和层次。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环境影响预防、减轻和修复措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证会记录纳入评价报告。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具备如下内容:1. 项目概况;2. 环境基础状况;3. 环境影响评价;4. 环境保护措施建议;5. 公众参与情况。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提交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2. 强制安装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3. 采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4. 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测与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人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人管理办法一、总则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单位筹划、设计、施工、投资和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为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责任人的设置和职责(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人应由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任命。
(二)工作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落实。
1. 制定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分工;2. 组织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充分评估和合理控制;3. 监督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确保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实施;4. 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环境保护工程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5.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6. 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维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7. 推动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和可持续发展;8.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9. 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
三、工作责任人的考核和约束(一)工作责任人的工作绩效应纳入单位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对工作责任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不负责任、不合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工作责任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四、工作责任人的培训和资质要求(一)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为工作责任人提供相关环境保护知识和管理培训。
(二)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制定工作责任人的资质要求,并对其进行资格认证。
(三)工作责任人应不断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五、监督检查和建议改进(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工作责任人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进行合理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立评价报告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建设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监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违反环保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环保规定的,环保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罚款、责令改正、暂停建设等。
信用惩戒
对严重违反环保规定的建设单位,可纳入环保失信名单,实施联合 惩戒。
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环保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影响情况:检查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是 否存在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失等情况。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运行管理 制定运行规程:明确设施运行的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等。
定期检查: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 记录管理:详细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包括运行时间、运行 状态、故障处理等。
环保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应保障环保资金投入,确 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环保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环保手续审查
环保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保手续 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
家和地方环保政策法规。
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 环保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和 运营过程中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排放达标。
信息公开与报告
02
建设项目环保前期管理
环保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内容
重要性
环保前期工作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基础,确保项目在设计 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
内容
包括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环保措施制 定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01
02
03
目的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优先布局在有条件利用的地段。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对于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噪声、振动等影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影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环境保护设施的用途、位置以及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设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水源、大气等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审批或者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引发重大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责令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浙江省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浙江省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原则1.资源综合利用原则:促进建设项目对资源的节约利用,推行循环经济,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
2.生态保护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尊重自然规律,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预防为主原则:采取预防性措施,减少环境风险和环境污染的可能性。
4.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应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主动治理污染问题。
5.公众参与原则: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参与,形成社会共治。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前的必要程序,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之前进行。
2.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组织公众参与评价过程。
3.根据评价结果,控制环境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1.建设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加强对主要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控和检测。
2.严禁使用超标准、落后技术,加强减排和治理,控制污染物排放在国家和地方标准允许范围内。
3.加强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治理和处置,严禁非法倾倒和私设废物处理场所。
4.重点建设项目应配备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环境污染物的合规处理和排放要求。
五、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和报告1.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污染物排放、噪音、振动等进行定期监测。
2.制定环境监测与评估报告,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并公示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在环境监测报告中清楚记录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明确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效果。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前应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并提交环境保护达标验收报告。
2.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要求整改,直至达到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项目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协调解决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设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制定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四)组织开展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和统计工作;(五)组织开展项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一条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减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阶段。
(三)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项目各部门负责人。
(二)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和目标。
2、审议项目环境保护规划、方案和措施,协调解决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监督检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
(三)设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流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3、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4、负责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定期收集、分析和上报环境监测数据。
5、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纠纷和投诉,配合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在项目规划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全面评估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得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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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关各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
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