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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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1、管理人受法院监督;

2、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五、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对此问题,新破产法没有规定,《规定》可资借鉴: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证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

(三)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

6、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破产程序前及破产程序中行为的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五)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

1、对于因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

2、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当缴纳但尚未认缴的出资;

3、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企业财产(六)破产取回权

(七)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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