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步骤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步骤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市场动荡,导致部分企业⽆法持续经营,更有甚者被债权⼈追债,这时企业⽆⼒偿还债务,只能宣告破产。
在企业申请破产的过程中,就会产⽣破产清算,下⾯,就由店铺的⼩编为⼤家介绍⼀下破产清算的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步骤⼀、企业被⼈民法院宣告破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指出,⼈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破产:(⼀)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债务⼈不履⾏或者不能履⾏和解协议;(三)债务⼈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情形的;(四)债务⼈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三条第⼆款规定情形的。
⼆、组建清算组企业破产清算组由⼈民法院主持成⽴,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地、国资、⼈事等部门组织,银⾏可派⼈参与。
其主要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起五⽇内组成,⽴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书、资料、印章,⾏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三、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未履⾏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的财产,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宣告破产之⽇期间内⾮法处理的财产。
四、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案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案,提交债权⼈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民法院裁定。
五、清偿债务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案经⼈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案的要求以现⾦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
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再次分配。
六、报告清算⼯作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定时或不定时向⼈民法院报告清算⼯作的进度,向⼈民法院负责。
破产流程详细步骤
破产流程详细步骤
1. 收集资料并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收集完整的资产负债明细表、收入与支出情况记录等资料,准备清点书、申请状及附表等申请文件。
2. 提交破产申请
申请人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给法院破产管辖法庭,法院将受理申请并登记案件。
3. 法院公告破产申请
法院会公告破产申请,给予当事人及债权人有足够时间提出异议。
4. 法院裁定申请成立
若无异议,法院将会作出裁定,宣告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
5. 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会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具备资格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案件的管理运作。
6. 资产清算和债务清算
破产管理人主持将破产人全部可分配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债权人债务。
7. 破产结束程序
清偿完债务或资不抵债后,破产管理人提出结束报告,法院作出结案裁决,标志破产程序结束。
破产法(新)
新中国成立后, 50年代初期,最高人 民法院和司法部曾经对私营企业的破产问题 颁布过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后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破产立法进入了 停滞时期。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企业法 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破产立法工作才进 入了实质性阶段,并于1984年12月正式成 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的破产,仍然没有 规定。
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规则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 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 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 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 是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 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 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 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 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 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 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
同学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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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法总论
学习目标
本章内容理论性较强,主 要是为学生学好后面的章节 作铺垫。掌握破产法首先应 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 性质和作用,了解我国破产 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的 概念、破产法的性质以及我 国破产法的一般立法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破产流程图(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全)一、企业破产原因(后附企业破产流程图)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流程图(图一)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30日~~3个月日15二、企业重整原因(后附重整流程图)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通过清算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案件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案件的流程。
首先,破产申请。
企业或个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债务清单、资产情况、财务报表等。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听取债权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其次,破产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将组织破产清算程序。
在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将被变卖,所得款项将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偿还债务,直至清偿完毕。
接下来是破产重组。
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希望通过破产重组来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重新安排债务偿还计划,以达到债务清偿的目的。
破产重组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结束后,法院将裁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并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结算。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将获得债务豁免或者债务重组的效果,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总之,破产案件的流程包括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程序的结束。
在整个流程中,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
希望本文对破产案件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公司破产流程
公司破产流程一、破产申请。
当公司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债务或者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申请破产之前,公司应当全面了解破产法律法规,明确破产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破产后的可能后果。
二、破产清算。
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将会指定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包括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变卖和清偿债务。
破产管理人会通过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进行申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
三、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了解公司的破产情况,提出异议或者建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破产清算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破产管理人也会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破产结案。
经过破产清算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法院将会对公司的破产进行结案。
在结案之后,公司将正式宣告破产,法院将会公告公司的破产情况,破产程序正式结束。
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将被注销,公司将不再存在。
五、破产后的处理。
破产之后,公司的资产将会被清算,债务将会得到清偿。
对于公司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破产也将带来不同的影响。
公司的员工可能会面临失业,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可能会面临无法收回应得的款项。
因此,公司破产后的处理也需要考虑到对相关方的影响,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相关方的利益。
六、法律责任。
在公司破产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人员和股东也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的破产是由于管理不善、违法经营等原因导致的,相关责任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公司破产后的管理人员和股东也需要注意自身的法律责任问题,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尽量减少可能的法律风险。
七、重整与破产。
在一些情况下,公司的破产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彻底消亡,而是可以通过重整来实现破产后的再生。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也可以提出重整方案,通过重整来实现公司的再生。
重整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来实现,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可以重新开始经营。
总结,公司破产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公司全面了解破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申请与 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程序终止等内容; 重点阐述了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并解释了有关破产的关联问题。
第一 节
企0业破产法0概述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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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3)监督管理人。 •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通过重整计划。 • (7)通过和解协议。 •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 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 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于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 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2.管理人负责管理。
(三)重整计划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C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
D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
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
法院破产清算流程,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破产清算流程,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
(二)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三)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热门城市:莱芜律师抚松县律师临城县律师广州律师靖宇县律师内丘县律师内江律师临江市律师柏乡县律师当公司面临一系列的债务危机的时候,就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
在公司宣布破产之前,需要进行相关的程序和申请,这样才能宣告破产。
那么▲法院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呢?清算又有哪些法律性质,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相关介绍。
▲一、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破产法理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
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
当然,在当代,破产立法已逐渐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故在再建主义的理论下,认为破产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开始的,而酝酿中的我国破产法也在考虑这一问题。
▲二、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各国破产法都会无一例外地作出规定,且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法院选任,即由法院待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
我国实际上采取这一做法;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即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负责破产清算的机构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未能选任出破产管理人的,则由法定机关任命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27•【文号】主席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破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企业破产的全过程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二)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 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 , 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 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 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 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 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 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 无忧PPT整理发布 观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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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 • (3)重整已失去客观基础 东星破产管理人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值。飞机、 飞行人员、航线等飞行的基本条件已经丧失,且丧失商业信誉。此外,作为 东星航空债权人的有关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综合各 方面情况看,东星航空重整已失去了客观基础,重整已不可能。”东星破产 管理人重申。 因为资金链断裂,东星航空被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GECAS)等六家 债权人起诉并申请破产。同年3月30日,武汉中院受理该案立案,从而启动了 3 30 东星航空的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清算,还是探讨重整或和解的可能?东星 航空最大债权人中航油没有放弃东星,而是愈发坚定了重整东星的决心。4月 8日,中航油及若干家债权人提出对东星航空的重整申请。6月12日,重整申 请被武汉中院裁定驳回。6月23日,中航油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由于破产裁 决的不可逆性,一旦湖北省高院做出维持武汉中院不予受理债权人申请的裁 定,等待东星航空的将最终是清算一条路,东星航空的命运被掌握在湖北省 高院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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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 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 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 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 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
最新企业破产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企业破产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最新企业破产法实施细则是指最新颁布的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细则,该细则主要包括了对企业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原则以及破产程序中的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以下是最新企业破产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破产申请和受理程序:详细规定了破产申请的规定条件、申请材料的要求以及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
其中包括了破产申请的主体、申请的形式以及申请的所需材料等要求。
2.债务人财产清单和债权人申报: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需要向破产管理人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详细情况。
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细则中明确了财产清单和债权人申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债权的确定和债务的归责:细则规定了对债权的确定和债务的归责的原则和程序。
其中包括了确定债权人的方式和程序、确定债权额度的方法以及确定债务人的方式和程序等。
4.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细则规定了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的原则和方式。
其中包括了破产财产的保全和妥善管理方式、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变现方式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等。
5.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权益保护:细则明确了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原则和方式。
其中包括了债务人的基本权益、债务人财产的保护、债务人的职业和人身保护等。
6.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细则明确了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原则和方式。
其中包括了债权人的基本权益、债权人的信息披露权、债权人的投票权和申诉权等。
7.破产管理人的权益和职责:细则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权益和职责。
其中包括了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和权限、破产管理人的薪酬和报酬、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8.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诉讼程序:细则规定了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诉讼程序。
其中包括了破产案件的起诉程序、审理程序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是最新企业破产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的出台为企业破产程序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破产案件的有效管理和处置。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我国破产法律规范截至目前,我国在企业破产方面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有三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失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
二、适用范围比较1986年12月2日,中国推出了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
这一“试行”,一直试行了20年。
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据此,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破产法律不完善时的权宜之举。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破产法三大程序
破产法三大程序我国破产法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完成了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以清算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向以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的转变。
那么破产法三大程序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法三大程序中国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法律、评估师等。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
二、破产和解的效力破产和解方案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可分为:破产程序终了的程序上效力;对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产生的实体上效力。
程序终了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并未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企业一旦处于破产程序中,就没有人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其融资、产品销售等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达成了破产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产程序,那么企业也不可能获得再生。
因此,笔者认为,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效力基于破产和解的生效,在破产程序终了的同时,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管理处分权设有限制,破产企业就必须服从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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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一)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主体1、债权人2、债务人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1、破产申请书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1、破产申请书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三、受理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二)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管理人的监督机制1、管理人受法院监督;2、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五、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对此问题,新破产法没有规定,《规定》可资借鉴: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证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
(三)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6、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破产程序前及破产程序中行为的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五)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1、对于因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2、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当缴纳但尚未认缴的出资;3、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企业财产(六)破产取回权(七)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需而负担的债务,其内容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七、债权申报(一)债权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二)管理人对于债权申报登记造册,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三)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四)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起诉八、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指定。
但是,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问题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决议模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2、决议的效力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反对决议的债权人如何实现救济可自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任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五)法院对于特殊事项的裁定及其救济1、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债权人委员会我国破产法采用债权人委员会意定制度,即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以决议确定。
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权,即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九、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又称司法再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十、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是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十一、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获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启动(二)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1、变价方案变价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企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的评估应依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由管理人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3、分配①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A、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B、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C、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D、普通破产债权。
②分配方案的制定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最后提交法院裁定。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①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管理人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可以请求终结破产程序;②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可以请求终结破产程序;③在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是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