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
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在建设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致命缺陷,根据判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为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显着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砼显着降低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根据以上讨论,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而引发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这里的工程质量事故是一种泛指.而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如按事故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式等都可进行分类,以下介绍二种分类方法: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1)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2)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1.工程质量事故概念(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安全性方而)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的问题是什么?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工程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的问题是什么?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越来越发达,城市发展迅速,每年城市中都会不断的增建高楼大厦,城市里有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随着越来越多的工程增加,工程质量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突出,来给大家了解一下工程质量事故四个等级。
一、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二、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工程建设质量,预防和控制工程质量事故,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事件。
2.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同时,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2. 项目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 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填报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报表。
四、工程质量事故调查1. 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2. 调查组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事故报告等,并进行现场勘查。
3. 调查组应当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按照“病因治理、安全第一、经济合理、防止二次事故”的原则进行。
2. 处理方案应由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自检、互检和验收。
4. 指挥部应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
六、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
3. 涉及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1.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处理措施的落实。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甚至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了更好地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管理和预防,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标准,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1. 设计原因,包括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计算错误、设计图纸错误等导致的事故。
2. 施工原因,包括施工工艺不合理、施工操作失误、施工质量不过关等导致的事故。
3. 材料原因,包括材料质量不合格、材料使用不当等导致的事故。
4. 设备原因,包括设备故障、设备操作不当等导致的事故。
5. 管理原因,包括施工管理不到位、监理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导致的事故。
二、按照事故造成的后果分类。
1. 人身伤亡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包括轻伤、重伤甚至死亡。
2. 财产损失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设施、设备、材料等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环境污染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事件,包括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
4. 社会影响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包括交通中断、生活困难等。
三、按照事故发生的阶段分类。
1. 设计阶段事故,指在工程设计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2. 施工阶段事故,指在工程施工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等阶段。
3. 运营阶段事故,指在工程运营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阶段。
四、按照事故性质分类。
1. 突发性事故,指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
2. 长期性事故,指由于长期存在的隐患或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如设备老化、材料劣质等。
以上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预防控制,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什么等级
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什么等级工程建筑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的东西是方方面面的,如果在施工建设的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对于工程质量事故会根据实物结果进行等级划分的,那么,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什么等级呢?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来一起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工程建筑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的东西是方方面面的,如果在施工建设的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对于工程质量事故会根据实物结果进行等级划分的,那么,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什么等级呢?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来一起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一般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就是说 30人以上包含30人。
事故等级划分二、事故等级分哪4个等级事故等级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我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怎么划分的一、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摘要:
一、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概述
二、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正文:
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工程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技术故障、管理缺陷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往往会对人员、设备、财产等造成损害。
为了便于对工程事故进行分类和处理,我国制定了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概述
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等因素,将工程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这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影响,其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也有所不同。
二、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这类事故的
损害程度相对较小,处理程序相对简单。
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这类事故的损害程度较重,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相对较严格。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这类事故的损害程度较大,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更为严格。
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这类事故的损害程度极大,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最为严格。
总之,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识别和处理工程事故,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人身财产安全。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响应效率,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
三、事故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几类:1. 一般事故:造成轻微伤害或损失的事故。
2. 较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中等财产损失的事故。
3.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2. 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
3. 根据事故类别,按照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4.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已采取的措施、伤亡情况等关键信息。
5. 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需立即通知政府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五、责任与处罚1. 事故发生单位应承担事故报告的主体责任。
2. 对于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对于因未按规定报告而导致事故扩大或救援延误的情况,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结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规范的报告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程建设环境。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第一章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勘察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耐久及经济美观、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即工程实体的质量。
由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知道,其质量蕴含于整个工程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实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
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一贯方针。
然而,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者水平、技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司空见惯,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可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考虑。
我国《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建筑的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的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重新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相继修订实施。
1989年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凡是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者,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本书所指的质量事故泛指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达不到《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的要求者。
“缺陷”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不同于质量事故,但是质量事故开始时往往表现为一般质量缺陷而易被忽视。
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质量缺陷逐渐发展,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第一章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勘察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耐久及经济美观、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即工程实体的质量。
由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知道,其质量蕴含于整个工程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实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
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一贯方针。
然而,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者水平、技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司空见惯,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可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考虑。
我国《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2001 规定,建筑的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的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重新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相继修订实施。
1989 年建设部第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凡是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 元者,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本书所指的质量事故泛指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的规定,达不到《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2001 的要求者。
“缺陷”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不同于质量事故,但是质量事故开始时往往表现为一般质量缺陷而易被忽视。
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质量缺陷逐渐发展,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区别
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 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负责人报告。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2、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2、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设主管部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 2h。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 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d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影响。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相关部门制定了一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这些标准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等级划分,为相关单位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指导方针。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进行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主要是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因素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主要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如下:1. 轻微事故:指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轻微意外事故,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失较小,只影响到局部单位或个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通常这类事故只需要进行整改和处理,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3. 重大事故:指建设工程中发生的严重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范围广泛,可能对整个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这类事故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人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不同等级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规定,为相关单位提供了标准化的管理指导方针,规范了事故处理的流程和程序。
2. 预防事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单位预测和识别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3. 降低损失:通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减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为相关单位降低经济和人员伤亡方面的损失提供重要的依据。
4. 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可以明确各级单位和相关人员在不同等级事故发生时的处理程序和应急响应措施,提高了应急处理能力和效率。
房建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房建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说到房建工程质量事故,大家第一反应可能就是“砸了锅”或者“出了大问题”。
你看看,今天这座高楼的玻璃没按规定做,明天地基不稳了,后天就有可能发生什么“房倒屋塌”的悲剧。
那怎么办呢?总不能等事情一发生,大家一窝蜂跑到现场找责任人吧?这时候,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就好比咱们生病了,有个体温表先量量,再看看是轻病还是重病,最后再决定是不是需要吃药住院。
你说,没个标准,大家怎么知道这个事到底严重到啥程度呢?房建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事故的严重性来定级的。
你不能把一块瓷砖裂了和整栋楼垮了往一起凑,这俩可不是一个量级的事。
一般来说,咱们可以分成三个等级:轻度事故、较重事故和重大事故。
轻度事故嘛,通常就是那些小问题,类似个别墙面有点裂缝啊,或者某些管道有些小瑕疵,这种对整体工程影响不大,修修补补就好。
大家看到这种情况,往往会心一笑,觉得“没啥大不了”。
但要是处理不及时,后面可能就会有大麻烦,所以也不能掉以轻心。
较重事故呢,嗯,这种情况就比较严重了。
比如说外立面的材料掉落,造成了外部环境的不安全。
这个事儿虽然还不至于让整个工程瘫痪,但要是没及时处理,不仅会对住户产生威胁,也会给开发商带来信誉上的问题,甚至可能会涉及到经济损失。
至于重大事故嘛,大家也都能想得到了。
这种情况往往是整个工程出了大问题,像是基础设施出了故障,或者某部分结构已经开始崩塌,别说住户,连施工人员都可能面临生命危险。
换句话说,轻度事故处理起来,大家大可以一笑了之,较重的就得小心翼翼,而重大事故,那可真是“灾难现场”,必须高度重视,拿出大笔资金和人力去修复。
那这些事故到底怎么报告呢?难道发生了啥就随便报告一下就行?当然不行!你得按规定来。
房建工程的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简直就是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安全网。
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不管大小,都得第一时间报告。
轻度的事故也好,重大事故也罢,责任人第一时间要向上级报告,简直不能有一丝的拖延。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质量事故就是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具体如下: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tān]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中小型桥梁垮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1]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建设、改建、装修、拆除等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人为因素、技术问题、管理不善等。
当事故发生时,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我国,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责任原则主体责任原则是指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追究事故的主要责任方的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提醒和警示。
当事故发生时,这些主体责任方将根据其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是指在认定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时,需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方与事故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要与被追究责任方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在这种关系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责任和划分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依靠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和法院的审理,在鉴定和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陈述和证据,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施工安全事故的认定中,需要确定责任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事故后果的行为。
在确定过错责任时,可以依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检测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一、质量事故等级划分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0人以上;直接引发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对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2.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3. 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4.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1. 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调查,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三、质量事故处理1. 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事故处理小组,研究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2. 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
3.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坚持“查不清原因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不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并做好记录。
4. 凡发生质量事故没有按要求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5.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6.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 对隐瞒不报或不按要求认真进行处理的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质量事故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通常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来确定。
中国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对事故等级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至29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至99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至9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至49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至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至9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上述分类标准可能因具体法规和标准的更新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判定。
此外,事故等级的划分对于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都有重要影响,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会根据事故等级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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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划分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