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审图办总结违反强条的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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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题

1、消防配电线路用的桥架和配管未说明防火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9.1.4.1)。

敷设双电源线路的电缆桥架,中间应设隔板分开。

1a、消防配电线路用的桥架和配管未说明防火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6) (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线路)

1b、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线路用的桥架和明、暗配管的防火具体工艺做法。《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10.5-5) 2、应说明消防配电线路用的桥架和明、暗配管的防火具体工艺做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9.1.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6)

3、地下商店(>500)的主要疏散路线上应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

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5条)。

4、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低压配电系统》(GB50054-95 4.4.4)

5、电缆桥架全长不应少于两处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建筑电气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2.1.1 )

6、疏散指示灯应距地1.0米以下安装,走廊末端距离应小于10米。疏

散指示灯在走廊拐角区不应大于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3.4.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9.2.4)。

7 、残疾人专用厕所缺少求助呼叫按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

设计规范》(JGJ50-2001。7.8.2条)

残疾人专用厕所应在距地0.4~0.5米处设置求助呼叫按钮,修改图例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7.8.2条)

8、封闭楼梯间、疏散走廊内缺少消防应急照明灯。《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06。11.3.1.5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9.2.1)。

疏散走廊内缺少疏散指示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4条)。

9、消防用风机(15KW-31.6A、11KW-24.2A)配电线路的过载保护,

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线路。修改方法:a:去掉自动开关过载功能,(前级)增加热继电器。b:自动开关和线路按大于

1.5*Ijs选取(包括本级和前级)。《低压配电系统》(GB50054-95

4.3.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04DX002-P25)

10 、任意一层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

店、展览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4.1-4条)。

1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供电时间应>30min。《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06。11.1.3)。

12、(用于住宅镜前灯)低于2.4M的灯具金属外壳应接PE线。《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9.1.6)

13、疏散指示灯在走廊拐角区不应大于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11.3.4.2)

14、总配电室内用于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柜应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4条)。

总配电室内用于消防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消防标志。《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9.1.3)。

14-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排烟风机和排风机不能共用一套双电源回路供电,应修改APE5-XFFJ1、APE5-XFFJ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4条)。

14-2、消防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生活水泵和消防水泵合用一套双电源装置,应分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9.1.3)

15、配电室缺少应急照明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3.1条)

15A、变配电室的应急照明灯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2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9.2.2)。

16、普通办公室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11W/M²,

应修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1.2条)。

16-1、成品仓库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3W/M²,应修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1.7条)。

16a、一层3个零售商店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

12W/M²,应修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1.3条)。16B、车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8W/M²(200LX),应修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1.7条)。

16-C、楼梯间、卫生间的照度不满足20LX。《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7.2.2条)。《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4.1条)。

16-2、库房应注明物品类别,一般件库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5W/M²(100LX),应修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1.7条)。

17、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开关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5.3)

17a、住宅楼内的和为住宅使用的水泵和风机应采用变频控制等节电措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 4.6.11)

18、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开关。《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10.1.4)

19、住宅套内安装在1.8米及以下的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应修改

材料表第345项。《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5.5)

19-1、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内安装的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应修改材料表第345项。《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6.3.3.4) 20、每套住宅应设置总断路器,应同时断开中性线。《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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