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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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

示范专项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的产学研用合作

创新与应用推广,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予以补助。为规范补助实施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新材料产品指我省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

研发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我省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是指新材料应用企业率先批量使用某重点新材料产品,为该产品的应用推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

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每年从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和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负责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的认定、补助及资金监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参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组织绩效评价。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认定、补助资金申报评审、补助方案制定等工作。

第五条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补助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补助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湖南省新材料产业产品指导目录》中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湖南省新材料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第七条申请补助的重点新材料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导向。重点新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2、具备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在我国依法拥有该产品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具有技术优势。重点新材料产品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稳定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申请补助的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统计局另行制定。

2、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要突破,产品市场前景好;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售后服务能力强。

3、财务管理规范,按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信用纪录。

4、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九条申请补助的应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省内率先批量使用重点新材料产品,并与生产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为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

3、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纪录。

4、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三章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补助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比例或定额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补助额度原则上按照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

次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具体比例综合重点新材料产品的技术创新水平、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等因素确定。首批次销售额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对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新材料产品不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生产企业和应

用企业。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科研、技改、生产及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三季度下

发下一年度申报通知,组织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补助申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五条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本辖区企业单位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时,应由重点新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牵头,联合该产品的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补助项目申请报告书。

2、认定重点新材料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3、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5、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应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2、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

3、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采购合同和首批次购置发票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

总、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组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国(省)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分行业大类设置,每个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以技术类专家为主。

第二十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内容进行核实,对申报产品性能进行专业评价(如有必要可组织现场考察或进行申报答辩),形成专家组评价意见。专家组评价意见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成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评审结果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章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并拨付资金。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州、省直管县市企业单位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资金拨付指标文件10日内拨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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