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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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一)概念与特征
辩护人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
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称为辩护词.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
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具有这一款所说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不需要辩护人,或者有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具有这一款所说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是说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可指定可不指定的问题。
辩护词的特征是:
1.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2.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
3.辩护对象是公诉人,或者是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而不是法庭组成人员。
(二)意义与作用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法律上作出辩护制度的规定,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和民主制度,体现国家尊重人权,
3.辩护人与公诉人或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使法庭得以“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偏信;
4.辩护人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协助人民法院划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三)辩护的几个原则
1.辩护人不应当提出对被告人从严、从重或加重的处理意见,也不应该对
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辩护人作出与自己身份不相称的发言,说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话,则必然会引起被告人的不满,有可能中途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
2.辩护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的意志左右,对被告人提出过高的或者非法的辩护要求,应当严词拒绝。
3.辩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要站在忠于事实,协助法庭查清事实的立场上为被告人辩护,不能歪曲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4.辩护,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辩护入除丁调查事实、列举证据,论证事实的真实性以外,着重以被告人的行为,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来为被告人寻找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论据,而不能以自己的感想或个人的看法作为论据。
(四)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一条中所说的“辩护人进行辩护”,就是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五)内容和写法
1.序言部分-
(1)标题,写:“辩护词”或“关于XXX(被告入姓名)XX(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2)称呼,写“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是“审判长、审判虽”。这要根据法庭组成人员情况确定。
(2)说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任务及出庭前所进行的活动。这一段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X项的规定,我接受XXX(主要被告人姓名)xX(案由)一案被告入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或者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X款的规定,我经XXX 人民法院指定,并征得本案被告人XXX的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这就表明了自己担任辩护人的合法身份,是受被告人委托的,还是经人民法院指定的;说明了自己的任务是为某某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说明这两点以后,接下去就说明自己在出庭前所进行的活动,写法是:“在开庭前,我X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勘查了现场等。”这一段,根据实际情况叙述,进行过哪些调查活动,就写明哪些活动。
(4)表示对本案总的看法。在说明合法身份、任务和出庭前的活动以后,接着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或自诉人的刑事诉状内容,作出概括性的评论,说明辩
护人与公诉人或自诉人之间在对案情看法上存在的根本分歧,据以引出下文。
2.理由部分
(1)从认定事实方面提出问题
①提出反证,否定被指控的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实。凡起诉书或自诉状中所列写的事实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时,应当首先从否定事实人手。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因为,如果否定了全部事实,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否定了部分事实,其结果,亦会导致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指出事实不能认定。凡起诉书或自诉状中所列举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要在提出充分理由加以论证的基础上,指出证据不足,事实不能认定。其结果,同样会导致人民法院宣告被告入无罪。因为。法律规定,刑事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他没有责任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而是控告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尽管被告人犯罪的嫌疑十分重大,但是,只要控告一方和国家司法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而处以刑罚。必须了解: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否定和指出被告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尽管同样会导致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结果,但是,两者的含义和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说明被告人的问题已被彻底弄清楚了,证明被告人并无犯罪行为,而后者只是说事实还不清楚,一时无法搜集到更多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还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行为,意味着今后只要控诉一方或者司法机关取得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行为时,仍然可以重新追诉。
(2)从确定案情性质方面提出问题。在起诉书和自诉状中,如果对被告人罪行性质指控有错误的,例如把故意伤害致死指控为故意杀人,把盗窃指控为贪污,把猥亵行为指控为强奸罪,甚至把通奸指控为强奸等等,则应引证有关法律条款对照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论证,指出控诉一方确认案情性质不当。这样,既可帮助法院避免定罪量刑上的偏差,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从案件情节方面提出问题。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例如被告人是从犯或胁从犯,犯罪中止或未遂,自首或立功,或者是非后果轻微,或者是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等,如果控诉一方回避了这些问题.必须引证有关法律条软,予以提出,如果控诉方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中已经提到,但是企图否定这些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时,则要深入进行分析论证,据理予以驳诉。
(4)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问题。对于被告人犯罪确属客观原因起了决定性作用的,如被害人本身负有一定责任的;或者是屑干“多因一果”,危害后果不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甚至是属于意外事件的等等,都要予以提出,据理争辩。
(5)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方面提出问题。被告人在历史上如果一贯表现较好,说明其本质不坏,失足不久,如果罪行较轻,而坦白交代态度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