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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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护词范文

民事辩护词范文

【范文一】:借款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同意原告刘xx的托付作为其托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寻法律依照,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xx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咨询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钞票,这钞票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xx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钞票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如此的事实:19xx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钞票。此外,依照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xx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尽管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依照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咨询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阻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爱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咨询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依照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钞票,遂于20xx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钞票。从20xx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xx

二○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遗产继承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同意被告熊XX的托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被告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差不多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争议房产是被告与胡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庭审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得知,被告与胡XX于2005年9月30日经登记结婚,2006年通过买卖方式获得XX区10栋2单元2层2号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XX字第2006001588号),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属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受到法律的爱护。

二、关于本案的继承咨询题。

由于本案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继承人胡XX死亡后,应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再由被继承人胡XX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其合法的财产份额。

具体到本案,位于XX区陈家墩10栋2单元2层2号房屋属于被告和胡XX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及胡XX各自拥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在被继承人胡XX死亡后,其拥有的份额应该由本案的原被告共同继承。

三、关于原告提交的居委会证明的证据效力咨询题。

1、从证据种类来看,居委会证明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请审判员不予采信;

2、从居委会的职责及权限来看,居委会也无权对其所述内容进行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仅有权在辖区内宣传法律、法规,开展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区治安,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的公共卫生、打算生育、优抚救济等工作,而无权对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家庭是否和睦、社区居民经济状况、设区房屋权属等家庭内部情况及依法应该由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证明的事实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方提交的社区证明,因为社区居委会无出具证明的主体资格,无权对其

所述内容进行证明,也无权对所述咨询题出具证明文件,因此,请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不予采信。

四、原告方要求多继承遗产份额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别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依据该法律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该相同,只有在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别困难时,才能够给予适当的照顾,本案原告方尽管年老,但二位老人差不多上退休工人,每月都有固定的退休工资保障日常的生活开支,同时有医疗保险及养老金,除此之外,原告还有二个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应该对其进行赡养,因此,原告生活上不存在特别困难,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三条应该予以照顾的条件。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平均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代理人:张xx

日期:

【范文三】:刑事附带民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同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彩兰托付,指派马忠、曹倩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刑事部分

(一)定罪方面:

1、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第一,被告人郭和平手执铁锨欧打受害人胳膊,这是人身的要害部位;第三,被告人打人的力度非常大,造成了轻伤的程度这些,都符合有意损害罪的客观特征。

2、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看。被告人郭和平在与受害人发生争吵的时候,明知铁锨会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而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在20xx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对郭和平的的讯咨询笔录中,郭和平的回答是:张保良媳妇就在我媳妇脸上打了两巴掌,抓住我媳妇的头发,把一些头发撕掉了,我就拿铁锨在张保良媳妇胳膊上打了一铁锨这种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躯体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在主观上完全属于有意,应按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定罪。

3、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的调查案卷中,有自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李香香、张怀德、杨士杰、荆山毅、张巧兰的证词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用铁锨欧打自诉人的全过程。刚才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尽管以:他认为碰就是打,故在公安机关作了用铁锨打了自诉人胳膊的讲法,但这种辩解实在牵强不能成立,而有意损害的事实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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