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生命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生命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生命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282003005

2006年5月修改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本生命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均有约定的内容,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女性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女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女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女性疾病确诊之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则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后,其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变更为原保险金额减去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的金额。

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女性疾病保险金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女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及累积利息。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或女性疾病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先天性疾病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的疾病;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女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女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女性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缴纳凭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5.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女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办理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聘请医疗专家对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进行检查核实和会诊。

三、受益人将上述证明、资料完整提交本公司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反馈,并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的案件,本公司将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沟通有关进展情况;若虽属于保险责任但在收到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六十日内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本公司将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最迟将在六十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缴纳凭证;

4.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 附加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满期、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

1.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第十条 重大疾病和女性疾病的定义

(一)重大疾病的定义

一、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

是指由于阿尔茨海默病或者不可逆性器质性脑疾病导致的以智能衰退或丧失和行为异常为特征的痴呆性病症。智能衰退和行为异常必须根据临床表现和标准问卷或检查证实。疾病造成被保险人精神和社会能力严重下降,并且持续需要他人长期看护。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移动、步行、如厕、进食。诊断需由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认。神经官能症及精神疾病除外。

二、帕金森氏病

帕金森氏病是由于脑神经元(黑质)色素脱失导致的缓慢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

帕金森氏病必须由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诊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 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移动、

步行、如厕、进食。

本附加合同只对于原发性的帕金森氏病予以理赔。因药物、炎症、肿瘤、血管病变或是中毒所引起的继发性帕金森氏综合征除外。

三、运动神经元病

原因不明的运动神经元病变。其特征为皮质脊髓束和前角细胞或延髓传出神经元进行性变性。运动神经元病包括脊髓性肌萎缩、进行性球麻痹、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和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理赔仅在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被保险人患有运动神经元病并且疾病进行性发展已导致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的条件下方予以受理。

四、中风(脑血管意外)

由于脑血管意外(包括脑梗塞、脑出血和源于颅外因素的脑栓塞)造成的突发性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导致的所有以下临床表现:

1)症状持续24小时以上;

2)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具有下列二种状况之一:

(1)永久性感觉和运动功能丧失;

(2)永久性语言能力丧失。

所有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必须在发病六周以后由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认。发病六周以内的理赔申请均不予受理。脑血管意外理赔必须有影像学检查证据,如: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扫描(MRI)检查结果。下列情形除外:

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

2)仅造成记忆力或人格改变的病症;

3)偏头痛所致的脑症状和体征;

4)由于外伤或缺氧所致的脑损伤;

5) 仅累及眼睛、视神经或前庭系统的缺血性血管病。

五、昏迷

因脑部功能衰竭造成的完全意识丧失状态,并且对所有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需要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至少14天以上。直接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昏迷除外。

六、瘫痪

因为外伤或脊髓疾病所致两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功能的完全永久性丧失。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 或下列任意一项:

四肢瘫痪 是指由于外伤或者脊髓疾病致使双上肢和双下肢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

下身瘫痪(截瘫) 是指由于外伤或者脊髓疾病致使两下肢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

两侧瘫痪 是指由于外伤或者脊髓疾病致使两侧肢体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

单侧瘫痪(偏瘫) 是指由于外伤或者脊髓疾病致使单侧肢体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

全身瘫痪 是指由于外伤或者脊髓疾病致使身体双侧肢体及头部活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

七、脑炎

脑部(大脑、脑干、小脑)的通常与病毒或细菌感染有关的炎症,导致明显的持续六周以上的包括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在内的并发症。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包括智力低下(IQ﹤50)、失明、失聪、语言障碍、偏瘫或瘫痪。脑炎可以为原发性脑炎、感染后脑炎或感染伴发脑炎。

脑炎及其并发症必须由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诊断,并且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支持诊断的临床、影像学、病理和实验室检查报告。

八、细菌性脑膜炎

细菌性脑膜炎所致的覆盖脑和脊髓的脑脊膜的感染。细菌性脑膜炎必须由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且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支持诊断的临床、影像学和包括脑脊液检查在内的实验室检查报告。而且必须由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在发病一个月后提供确认存在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的证据,任何早于一个月的理赔申请均不予受理。

九、严重头部创伤后遗症

由于外来物理打击造成严重意外头部创伤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引起持续六周以上的神经功能障碍。神经功能障碍指临床必须存在多肢体肌力2级或2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严重头部创伤及上述神经功能障碍必须由医疗机构的神经科主任级医师诊断,并且需要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支持诊断的临床、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报告。

自伤及由于酒精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意外头部伤害除外。

十、主动脉手术

是指实际接受了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以修补或矫正主动脉瘤、主动脉阻塞或主动脉缩窄。这里的主动脉是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仅采用动脉内治疗技术实施的手术除外。

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是指实际接受了心腔切开手术以置换异常的心脏瓣膜。

十二、急性心肌梗死

由于相应区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死亡。诊断必须由下列五项中的至少三项支持:

1)典型临床表现;

2)明确的最新心电图变化;

3)有诊断意义的心肌酶CK-MB升高;

4)有诊断意义的肌钙蛋白升高;

5) 发病3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50%。

十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是指实际接受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以矫正或治疗冠状动脉病,但不包括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手术及其它动脉内治疗程序。理赔时必须提交进行本手术的必要性的检查报告证据。

十四、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是指根据包括心导管检查在内的临床检查证实的伴有显着的右心室扩大的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肺动脉高压已导致永久性不可逆性的,至少达到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第Ⅳ级的心功能衰竭。

十五、慢性末期肺部疾病

慢性末期肺部疾病包括间质性肺部疾病,肺功能FEV1(第一秒钟末用力呼气量)少于1公升并且需要持久大量的氧气治疗。动脉血气分析结果符合重度呼吸衰竭诊断标准,静止时也感到呼吸困难。诊断必须由医疗机构的呼吸科主任级医师确认。

十六、暴发性肝炎

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部份或大部份的肝坏死导致的急骤性肝脏衰竭,诊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条件:

1)急速肝脏萎缩;

2)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脏网状支架;

3)肝功能急速恶化;

4)严重黄疸。

同时必须提供下列临床证据:

1)肝脏功能检查显示为大面积肝实质病变;

2) 临床上有门脉分流性脑病的客观体征。

直接或间接因自杀、中毒、药物过量、酒精过量等所导致的肝脏疾病除外。

十七、慢性肝脏衰竭

具备所有下列临床特征的终末期肝脏衰竭:

1)持久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继发于酒精及药物滥用或误用所致的继发性肝病除外。

十八、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是指双侧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终末期衰竭,理赔时被保险人正在接受长期的定期肾脏透析治疗或已接受肾脏移植手术。

十九、重症急性胰腺炎(Ⅱ级)

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是指急性胰腺炎伴有脏器功能障碍。被保险人所患的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必须由医疗机构的外科主任级医师确诊,按APACHE Ⅱ 评分达到8分或8分以上和Balthazar分级系统达到Ⅱ级或Ⅱ级以上,并且必须是采用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除外。

二十、癌症(恶性肿瘤)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癌症是指被保险人患有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的恶性肿瘤。对该恶性肿瘤,重大介入性治疗或手术治疗被认为是必要和必须采取的治疗方法。恶性肿瘤必须基于阳性的病理检验结果确诊。

下列肿瘤除外:

1)原位癌(包括: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CIN-2和CIN-3)或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2)所有皮肤癌,包括表皮角化症、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未发生转移的厚度小

于1.5mm的黑色素细胞瘤;

3) 非危及生命的癌症,如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或T1(b)的前列腺癌或其它相同或更轻的分级的前列腺癌,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微癌,RAI3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二十一、良性脑肿瘤

威胁生命的非恶性脑肿瘤,引起以颅内压增高为特征的临床表现,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上述症状体征必须由医疗机构的神经科主任级医师确认。颅内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像学(如:头颅CT或MRI)检查证实。脑的囊肿、钙化、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血肿、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除外。

二十二、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必须由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诊断。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未造成被保险人瘫痪的脊髓灰质炎将不符合理赔条件。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巴二氏症候群(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除外。

二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指因骨髓功能衰竭而导致的贫血、嗜中性白血球减少和血小板减少。诊断必须由医疗机构的血液科主任级医师根据骨髓穿刺检查结果确认,并且被保险人至少接受了下列治疗中的一项:

1)定期输血或输注血液制品(治疗历时九十天以上);

2)骨髓刺激性药物(治疗历时九十天以上);

3)免疫抑制剂(治疗历时九十天以上);

4)骨髓移植。

因药物或放射线所导致的再生障碍性贫血除外。

二十四、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其诊断必须由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应由CT或MRI确认的中枢神经系统病灶证实。由于其它病因(如:血管疾病、细菌或病毒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除外。神经内科专科医师提供的病历文件必须载明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与缺失的详情。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的诊断必须在首次诊断多发性硬化症的六个月以后作出方有效。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最初三个月内出现症状或体征的多发性硬化症不予赔付。对增加保险金额者,增额部分按同样的等待期处理。

二十五、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肌营养不良依发病时间、疾病累及部位和病情进展样式分为不同的类型。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遗传性肌营养不良必须由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且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

二十六、严重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重症肌无力必须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且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移动、步行、如厕、进食;

2)临床表现为眼睑下垂、球麻痹引起的构音障碍和吞咽障碍以及延髓肌和呼吸肌受损所致肌无力危象引起的呼吸异常;3)症状缓解恶化交替,有新斯的明治疗史。

眼肌型重症肌无力除外。

二十七、严重烧伤

是指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超过20%的体表面积的三度或全层皮肤烧伤。体表面积根据 《九分法》(Lund and Browder Body Surface Chart)计算。

二十八、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器官移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器官自捐献者移植给被保险人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的移植。重大器官移植是指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脏、小肠或骨髓移植。任何其它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除外。

二十九、失明

是指由于急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医疗机构的眼科主任级医师鉴定确认的双眼视力完全及永久性丧失。

三十、感音神经性聋

是指由于疾病或外伤导致的双耳听力完全及永久性丧失。听力丧失必须由纯音测听和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报告证实,被保险人存在听觉阈91dB以上耳聋持续至少一年。对于能利用助听器、助听设备使听力得到恢复的情况除外。

三十一、丧失语言能力

由于疾病或外伤所致的完全不可逆性的语言能力丧失(无论有无利用辅助发音或语言工具)。语言能力丧失必须持续12个月以上。

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1)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腭音;

2)声带完全切除;

3)由于大脑损害或后天脑部疾病导致的失语症;

先天性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者除外。

三十二、肢体缺失

由于意外或疾病导致两个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的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或两个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完全断离。

三十三、严重狼疮性肾炎

狼疮性肾炎是指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引起的肾脏病变。本附加合同仅对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予以保险保障。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本病必须由免疫、风湿或肾脏科主任级医师诊断。理赔时需提供肾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二)女性疾病的定义

一、原位癌

原位癌是指尚未浸润正常组织的局灶性癌细胞新生物。“浸润”是指穿透基底膜并且实际破坏了基底膜以下的正常组织。非典型增生、上皮内新生物CIN-1、CIN-2及CIN-3级,及所有癌前期病变除外。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原位癌”是被保险人下列部位“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初次患的原位癌。 在理赔以上原位癌时必须提交固定活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及诊断和治疗报告。单纯临床诊断将不被接受。对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本附加合同不赔付原位癌保险金。

1).子宫内膜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 或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分级FIGO 0的子宫内膜肿瘤。

2).子宫颈原位癌

癌细胞限于上皮内,基底膜完整,无间质浸润。子宫颈原位癌必须基于取自子宫颈圆锥切除活检的显微镜检查结果诊断。子宫颈上皮内新生物(CIN)分类CIN I、CIN II和CIN III(严重非典型增生但无原位癌)的子宫颈上皮病变除外。

3).卵巢原位癌

肿瘤应该包膜完整,卵巢表面无肿瘤,TNM分级为T1a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盟分级 FIGO 1A。

4).输卵管原位癌

肿瘤应该局限于输卵管粘膜内,TNM分级为Tis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分级FIGO 0。

5).阴道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分级FIGO 0的阴道肿瘤。

6).乳腺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的乳腺肿瘤。

二、骨质疏松所致骨折

骨质疏松为一种骨质量减少疾病,伴有骨皮质厚度下降和多孔骨骨梁减少(骨化学成分正常),造成骨折发生率增加。骨质疏松症定义为骨矿物质密度(BMD)至少较年轻人平均骨钙质密度低2.5个标准差。

本附加合同仅对保险事故发生时年龄超过50周岁,按以上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并且发生股骨颈骨折或椎骨骨折的被保险人予以保险保障。

三、因意外伤害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由整形外科主任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协议书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协议书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_1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

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合同协议范本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构成 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有限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H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1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

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 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 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 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白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Template of life insurance terms for major diseases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模板(通用版)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模板(通用版) Major illness insurance contract template (general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模板(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文档

2020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合同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is to specify the work that both parties must complet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一、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二、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三、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 则本公司仍依

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四、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五、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六、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范本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合同协议范本】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 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 乙方(保险公司):

使用说明 一、保险公司与个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投保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如实提供保险产品的详细说明、常用术语解释,对于格式条款要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方式解释。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六、本文本仅适用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只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他文件参见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

甲方(投保人): 性别 , 年月日出生、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保险公司): 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

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律师提示】:保险费一般是分期支付,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分期缴付的时间和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了宽限期限没有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发生保险事故的,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律师提示】: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不过投保人可以视需要决定是否复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25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条款(2020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

万能险条款(平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国家有哪些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国家有哪些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病情严重”,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会严重影响到患者和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费用昂贵”,这样的疾病必须要进行比较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数目巨大。因而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很有必要。那么对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国家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国家有哪些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是指被保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疾病、达到规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保险人会进行保险金给付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的具体规定。 1、疾病名称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我国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在用了统一的重疾定义之后,已满18周岁的人士的重疾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一定要涵盖25种重大疾病中的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

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6种疾病。 除了这六种疾病意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酌情选择使用与否;同时,上述疾病一定要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要根据需要量力而行,在您做出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决定前,特别是在保险合同上签上自己的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 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

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 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注册号:C0002033261201707110677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除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累计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续保无等待期。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