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构成及滥用代理权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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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简答精简

民法学简答精简

民法学简答精简《民法学》1.▲■【简答】简述我国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2.●■【论述】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2013.01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单选】▲(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简答】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12.01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论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代理权的滥用是什么意思

代理权的滥用是什么意思

代理权的滥⽤是什么意思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都听说过或了解过代理权。

它能够据之进⾏代理并使⾏为的效⼒直接归属于被代理⼈的权限。

那么你听说过滥⽤代理权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概念滥⽤代理权,是指代理⼈⾏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实施损害被代理⼈的利益的⾏为。

主要类型通说认为,滥⽤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以被代理⼈名义于⾃⼰进⾏民事⾏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和第三⼈,交易双⽅的交易⾏为实际上只由⼀个⼈实施。

例如,⾃然⼈甲委托⼄购买⽣产设备,⼄以甲的名义于⾃⼰订⽴合同,把⾃⼰的⽣产设备卖给甲。

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都追求⾃⾝利益的最⼤化,因此很难避免发⽣代理⼈为⾃⼰⽽牺牲被代理⼈利益的情况。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也可能满⾜代理⼈和被代理⼈双⽅的利益,甚⾄及时实现被代理⼈的利益。

现⾏法未规定⾃⼰代理。

在实务中,对于⾃⼰代理的法律效⼒,有两种主张:(1)⽆效说。

⾃⼰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代理⽆效。

(2)效⼒未定说。

⾃⼰代理属于效⼒未定的⾏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的追认,⾃⼰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

⾃⼰代理实际上是代理⼈和被代理⼈之间的民事⾏为,形成了代理⼈和被代理⼈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设计第三⼈,为维护被代理⼈的利益,被代理⼈应享有撤销权。

如果⾃⼰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的利益,被代理⼈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于代理⼈之间的民事⾏为⾃始发⽣效⼒。

2、双⽅代理双⽅代理⼜称同时代理,是指⼀⼈同时担任双⽅的代理⼈为民事⾏为。

例如,甲受⼄的委托购买电视机,⼜受丙的委托销售电视机,甲此时以⼄丙双⽅的名义订⽴购销电视机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双⽅代理由于没有第三⼈参加进来,交易由⼀⼈包办,⼀个⼈同时代表双⽅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

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托两家”的双⽅代理⾏为,也有可能满⾜两个被代理⼈的利益,甚⾄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

滥用民事法律后果(3篇)

滥用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日益健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滥用民事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滥用民事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滥用民事法律的表现形式1. 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虚构、篡改、毁灭证据,使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企图达到非法目的。

例如,当事人伪造债务、夸大损失等,企图骗取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3. 滥用诉权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无根据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反复提起诉讼,使对方疲于应对。

4. 串通诉讼串通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当事人相互勾结,共同制造虚假合同,骗取对方财产。

5. 滥用法律手段滥用法律手段是指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故意规避法律,达到非法目的。

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滥用民事法律的法律后果1. 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民事法律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 违法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滥用民事法律过程中,如果违法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如伪造证据、诉讼欺诈等,可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制裁对于滥用民事法律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同时,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撤销违法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影响司法公信力滥用民事法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降低了司法权威。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影响社会稳定。

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其名义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和间接承担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对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一、直接承担法律后果1. 合同义务的履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被代理人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当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被代理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其行为后果自然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如,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侵权他人,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知识产权侵权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被代理人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被代理人,而非代理人。

例如,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被代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间接承担法律后果1. 代理权滥用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时,被代理人虽未直接参与侵权行为,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权滥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行事,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2)恶意代理:代理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却故意为之。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 代理关系终止后的责任承担代理关系终止后,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期间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代理人在代理期间挪用被代理人的资金,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在代理过程中,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间接的法律后果。

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被代理人需参与解决纠纷。

代理权滥用法律案例(3篇)

代理权滥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而是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代理权滥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代理权滥用概述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的基本原则,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反代理目的,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超越代理权限;2.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3. 代理人故意泄露被代理人商业秘密;4. 代理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被代理人隐私;5. 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1. 案件事实(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而是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

(3)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代理权滥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2)被告是否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3)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表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货物。

然而,被告却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这一行为已经超越了代理权限。

2. 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 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被告超越了代理权限,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除被代理人追认外,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一)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越权代理; (二)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不得擅自 转委托他人; (三)代理人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尽勤勉与 谨慎的义务; (四)代理人必须正当行使代理权,而不得滥 用代理权。
二、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民法
案例1 书法作品风波

某市甲酒店为了装修酒店,请乙题字5幅,乙满口答 应。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时间完成作品,就让自 己的几个学生以自己的名义代做了3幅,自己仅题了2 幅交给了该酒店。由于其学生的作品与乙的风格相差 很大,水平也远不及乙,结果代做的事被该酒店经理 发现。双方发生纠纷,甲酒店只同意支付2幅字画的 报酬,并要求乙承担因为耽误装修给宾馆造成的损失。 甲则坚持认为自己已交付了作品。试问,该纠纷该如 何解决?
二、隐名的间接代理


①委托人行使介入权 (a)介入权的行使条件与法律效果。合同订立后,如果受托 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 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即委 托人的介入权)。委托人一旦行使介入权,则该合同的法律效果 “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此时,第三 人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b)介入权的阻却事由。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 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不得行使介入权,该合同 只能对受托人和第三人直接发生效力。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 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自由权。
二、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3 条)

(一)特征 ①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 ②第三人于订约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③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

论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论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代理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利益。

本文从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入手,分析其表现形式,探讨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代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滥用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一)代理权滥用的概念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限,擅自实施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代理权滥用的表现形式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如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交易、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如滥用代理权谋取私利、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外滥用代理权,如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撤销。

(二)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的,可以请求撤销。

2. 第三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滥用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滥用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给社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滥用代理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滥用代理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滥用代理的定义滥用代理,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权的基本原则,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 滥用代理的表现形式(1)越权代理: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违反代理权的基本原则: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谋取个人利益,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恶意代理: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4)滥用代理权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进行不正当竞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二、滥用代理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即代理人应将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被代理人,使被代理人的利益恢复到代理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责令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

4.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5.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滥用代理权,构成犯罪的,如诈骗罪、侵占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公司甲委托乙为其代理人,授权乙在一定的范围内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3篇)

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规范代理行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越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探讨越权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越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在越权代理中,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表明其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若超越授权范围,则构成越权代理。

(3)代理行为具有效力。

越权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存在争议。

2. 特征(1)行为人具有代理资格。

越权代理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代理资格,否则不构成越权代理。

(2)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

越权代理的行为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否则不构成越权代理。

(3)行为人具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越权代理的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实施了民事行为。

(4)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越权代理的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行为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三、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同意若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行为表示同意,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被代理人拒绝若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行为表示拒绝,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

具体法律后果如下:(1)越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无需承担因越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2)越权代理行为对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代理人应当承担因越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3)相对人可以追究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3.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责任的划分在越权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如下:(1)代理人承担责任。

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3篇)

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代理行为是常见的法律行为。

然而,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若超越代理权限,将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超越代理权限的含义、表现形式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交易相对人和被代理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探讨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超越代理权限的含义及表现形式1. 超越代理权限的含义超越代理权限,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超越了被代理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实施超出代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2. 超越代理权限的表现形式(1)代理人实施了被代理人未授权的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仅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但代理人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赠与合同。

(2)代理人实施了被代理人授权的行为,但超出授权的范围。

例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以一定价格出售某物品,但代理人以更低的价格出售。

(3)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例如,被代理人要求代理人以某方式行使权利,但代理人却以另一种方式行使。

三、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1. 对交易相对人的法律后果(1)交易相对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如果交易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2)交易相对人有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交易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有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

2.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承担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有权追偿。

被代理人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3)被代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依法或者依授权人的委托,代表授权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代理权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存在和行使对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代理权被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给授权人、相对人和整个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一)概念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人的委托,超越代理权限,损害授权人、相对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1. 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未获得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代表授权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2. 故意违背授权人的意愿:代理人明知授权人的真实意愿,却故意违反授权人的意愿,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 损害授权人利益:代理人利用代理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授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损害相对人利益: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相对人造成损失。

5.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一)对授权人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授权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使代理行为自始无效。

2. 损害赔偿:授权人因代理权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追究刑事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对人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相对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使代理行为自始无效。

2. 损害赔偿:相对人因代理权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追究刑事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社会的法律后果1. 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代理权被滥用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损害社会诚信:代理权被滥用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降低社会信用水平。

3. 损害法律权威:代理权被滥用会损害法律权威,影响法律的实施。

滥用代理权构成及滥用代理权承担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构成及滥用代理权承担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构成及滥用代理权承担的法律后果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 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

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

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

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

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

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

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代理关系,使代理人得以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实现交易便利和效率。

然而,在代理实践中,由于代理权的滥用,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失,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的滥用1. 代理权滥用概述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违背被代理人利益,从事对被代理人不利或者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未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擅自扩大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2)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却故意为之。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违背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 代理权滥用原因(1)代理制度缺陷:我国代理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如代理权限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代理权滥用。

(2)代理关系不稳定:代理关系存在期限限制,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容易滥用代理权。

(3)代理责任不明确:我国代理制度对代理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代理人在滥用代理权时,难以承担相应责任。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可撤销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在被代理人撤销代理行为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商誉损失、信誉损失等,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可主张权利在代理权滥用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主张以下权利:(1)撤销权:第三人可依法撤销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代理行为法律后果(3篇)

代理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代理制度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代理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关系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代理行为的定义、种类、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代理行为的定义与种类1. 定义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2. 种类(1)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直接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2)指定代理:由被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3)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

三、代理人的义务与责任1. 代理人的义务(1)依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报告代理事务。

(4)妥善保管代理文件。

2. 代理人的责任(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代理人违反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1. 法律后果的直接归属(1)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权利义务的承担: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

(2)责任的承担: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损害赔偿:代理人违反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后果的例外情况(1)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在特定情况下,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滥用代理职权的法律后果(3篇)

滥用代理职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它使得代理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滥用代理职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滥用代理职权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滥用代理职权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滥用代理职权,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违反代理义务,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虽取得授权但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违反代理义务代理人未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或者故意隐瞒、歪曲事实,误导被代理人。

(3)利用代理地位谋取私利代理人利用代理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4)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三、滥用代理职权的法律后果1. 责任承担(1)赔偿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职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被代理人因代理人滥用代理职权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违约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职权,违反代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职权,构成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1)撤销权被代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代理人滥用代理职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代理人可以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请求权被代理人可以请求代理人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委托乙为其购买一辆汽车,乙未取得甲的授权,擅自将汽车卖给了丙。

甲发现后,要求乙赔偿损失。

分析:本案中,乙超越代理权限,擅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滥用代理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甲因乙滥用代理职权而遭受的损失。

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现代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提高交易效率。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概述1. 法律后果的直接承担者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代理人是否有过错。

这是代理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2. 法律后果的性质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性质:(1)直接性: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使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替代性: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代理人代为行使。

(3)独立性: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与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代理人是否有过错无关。

三、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代理权行使的效力(1)对内效力: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被代理人应当遵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外效力: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三人可以信赖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 代理权行使的法律责任(1)被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代理人仍不撤销代理权限,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代理行为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代理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3. 代理权行使的撤销(1)被代理人的撤销权: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有权撤销代理行为。

(2)代理人的撤销权:代理人有权撤销自己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代理权的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的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他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带来了损害。

本文将探讨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

二、代理权的滥用概述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和规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的滥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自益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

2. 串通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 滥用代理权:代理人超出代理权范围,擅自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4. 代理权滥用导致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在代理期间,滥用代理权,被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

三、代理权的滥用法律后果1.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代理行为。

(3)被代理人有权解除代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被代理人有权解除代理关系。

2. 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仍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2)第三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代理行为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认为代理行为无效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法律行为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的存在,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代理行为也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合同效力、财产权益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代理的法律责任1. 代理人的责任(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代理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人的责任:若代理人违反代理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被代理人的责任(1)被代理人的义务:被代理人应当配合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及时了解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

(2)被代理人的责任:若被代理人未履行代理义务,导致代理人无法履行职责,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代理的合同效力1. 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1)表见代理:若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

(2)无权代理:若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无效。

2. 代理权的限制(1)限制性代理:若代理权限受到限制,代理人超出限制范围进行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授权不明:若授权不明,第三人有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1. 代理财产的归属(1)代理人代为收取的财产,属于被代理人所有。

(2)代理人代为支付的财产,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2. 代理费用的承担(1)若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费用,则按照约定承担。

(2)若代理合同未约定代理费用,则按照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承担。

五、代理的其他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的撤销(1)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2)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 代理关系的解除(1)被代理人可以解除代理关系。

(2)代理人可以解除代理关系。

六、结语代理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民法典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代理制度旨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法律后果概述1. 代理的法律后果是指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的法律效果。

2. 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行为的效果: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责任承担: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权的范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三、代理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法律行为的效果(1)权利的取得: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使被代理人取得相应的权利。

(2)义务的承担: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使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3)权利义务的变更: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使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

2. 责任承担(1)被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对该行为表示同意,则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对该行为表示反对,则由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第三人的责任: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第三人同意该行为,则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代理权的范围(1)代理权限: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行为的效力: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四、代理的法律后果的特殊情况1.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如果被代理人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然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的拒绝:如果被代理人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拒绝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后果。

2.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的责任:如果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的名词解释

滥用代理的名词解释

滥用代理的名词解释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

然而,与其同时出现的是网络安全问题的愈发突出。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代理成为了一个普遍的选择。

然而,在真正了解和正确使用代理的情况下,很多人仍然滥用代理,并对其含义产生了误解。

滥用代理的定义滥用代理是指在使用代理服务器时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

代理服务器是一种可以转发网络请求的计算机或应用程序,它可以隐藏用户的真实IP地址,提供匿名浏览和访问互联网的方式。

滥用代理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下载和分享版权受保护的内容、发送垃圾邮件、进行网络诈骗、攻击他人网络资源等。

滥用代理的例子第一种例子是滥用代理进行非法下载。

代理服务器具有隐匿用户身份的功能,使用户在下载时不易被追踪。

因此,一些人滥用代理进行盗版电影、音乐、软件等非法下载行为,侵犯了版权制度。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对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和制作团队构成了经济损失。

第二种例子是滥用代理进行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互联网环境下普遍存在的问题。

滥用代理可以隐藏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和真实位置,使其难以被警方追踪。

有些网络诈骗分子使用代理服务器来发送虚假的电子邮件、建立虚假的网站和在线账号等手段,欺骗网络用户并骗取财产。

这种行为不仅对个人和企业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互联网的安全环境。

第三种例子是滥用代理攻击网络资源。

滥用代理进行网络攻击的例子不胜枚举。

有些黑客利用代理服务器来隐藏自己的真实IP地址和位置,发起DDoS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等活动。

这种滥用代理的行为给个人、企业和政府机构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影响了网络的正常运行。

滥用代理的危害和影响滥用代理不仅危害了网络安全,也对互联网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滥用代理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使用代理可以隐藏用户的真实IP地址,但同时也会暴露用户的信息给代理服务器。

如果滥用代理服服务器将用户信息泄露给恶意第三方,用户个人隐私将会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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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构成及滥用代理权承担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 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

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1.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

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

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

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

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

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

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

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

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

如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

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

在委托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
了确保代理制度的有序良性运行,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法律禁止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进行下列行为:
第一,禁止“己代理”。

所谓“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既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三人。

违背了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定。

由于代理人没有同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只有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故自己代理的结果往往只顾及到代理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一般禁止“己代理”。

例如,某服装公司委托赵某为其采购一批棉纱,赵某正好自己库存有一批棉纱,于是以服装公司的名义同自己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将自己的这批棉纱卖给该服装公司。

在这个案例中,赵某既是服装公司的代理人,又是与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一人兼两个角色,不难看出,在这个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赵某基于自己本身的利益,很难维护好被代理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现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

第二,禁止“双方代理”。

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情况。

由于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行为双方的利益往往是相冲突的,而代理人又同时代理双方为法律行为,不可能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现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

故法律一般也禁止“双方代理”。

例如,甲公司委托李某为其销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委托李某为其购买一批电视机,李某同时是两个公司的代理人,以两个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个电视机购销合同,这就是双方代理。

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利益是相对的,李某同时为两个公司的代理人,不可能保护好每一个被代理人的利益,势必会出现一方受利而另一方受损的情形,这有违代理的宗旨。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并无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参考国外立法例的规定,根据代理权是为本人私法活动的补充而赋予的权限,从而当明显违反本人的利益而为代理时,是对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加以禁止。

第三,禁止恶意串通。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勾结,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代理关系的诚信性质,是一种典型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故《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
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例如,某食品加工厂委托张某为其购进一批食用油,个体户于某有一批变质的食用油,张某和于某串通,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将这批变质的食用油出售给该食品加工厂。

张某和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由此给食品加工厂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切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授权的内容和目的应当合法,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的过程中也应该合法。

对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的内容或目的具有违法性,能够事先及时发现的,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

对于被代理人以合法的授权形式和内容,掩盖其非法目的,而代理人又不可能事先知道的,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实施了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对此,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代理人并不负连带责任。

如果在授权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代理人在实施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如被代理人知道后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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