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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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有错与无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责任,提高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在区局形成“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奋发有为,推动区局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及程序行使职权,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为行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

第三条对有错和无为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有错必罚,无为必究;

(三)权责统一,过罚相当;

(四)能级管理,分级负责;

(五)依法依规问责与教育防范、促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区局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区局本级问责对象主要是区局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重点是各科室负责人。非区局管理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由区局按程序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有错问责:

(一)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征收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定、命令,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督失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不严格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或违法违规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出台政策规定,导致群众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追求虚假政绩,或瞒报、谎报、迟报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严重影响的;

(九)在领导层、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安定团结的;

(十)其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二)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不认真、积极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措施不力,未能如质如量如期完成,影响民本岳阳建设顺利推进、延误岳阳经济社会发展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兑现的;

(五)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六)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

(八)对影响经济环境、损害投资商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九)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对象权益、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影响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臵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相应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突发事件面前,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臵不力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因措施不力、处臵不当,引发大范围聚众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

(三)在市场监管、工程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疏于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

(一)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对上级政策精神缺乏理解力、执行力、创造力,对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把握不准,不能科学地确定工作思路,制订工作措施,并有效地组织实施,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未能完成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建设“民本岳阳”年度综合考评中未达到基本要求的;

(二)缺乏开拓进取精神,无公认且经核实的客观原因,工作久无起色甚至后退,在全省同行业或系统评比中连续两年位次处于后三位的;综合经济实力在全省各县(市、区)中位次后移6位,在全市位次后移3位的;

(三)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人大、政协评议中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属不胜任现职的;在“机关作风大家评”或优化经济环境测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

(四)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不强,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在干部群众中没有威信,缺乏凝聚力、号召力的;(五)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因素,所在单位负债大幅增加,干部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干部群众意见大,上访告状多,社会舆情评价差的。

第九条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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