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工程受托协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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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税发[20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1]35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12.3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湘国税函[2001]353号2001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查工作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挥协查系统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协查工作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各级稽查局要按《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省局转发文湘国税函[2001]281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检查机构。

第四条各级稽查局要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充实人员,明确协查岗位,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处理协查信息,应坚持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协查案件分级查办和督办第六条重大协查案件实行分级查办、督办制度。

查办分为直接查办和派人参与查办。

第七条重大协查案件分级查办、督办具体办法依据《重大案件分级查办督办制度》执行。

第八条省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重大协查案件包括:(一)价税合计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协查案件;(二)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经省级稽查局审定,认为需要由其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三)总局督办的协查案件;(四)其他需要省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协查案件。

第九条市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重大协查案件包括:(一)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协查案件;(二)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经市州级稽查局审定,认为需要由其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三)省级稽查局督办的协查案件;(四)其他需要市州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协查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5.16•【文号】国税函[2003]521号•【施行日期】2003.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3]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对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提出一些疑问。

为便于此项工作的开展,总局制订了《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新税制施行以来,税务机关不断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水平,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地打击,遏制了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趋势。

一些不法分子转而利用普通发票做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了税收秩序。

对此,总局经研究决定选择建筑安装企业作为突破口开展对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普通发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掌握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成因,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推动治理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的要求,切实把此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组织领导鉴于绝大多数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而其取得的用于工程成本项目的发票大多数是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工商企业提供的实际情况,总局要求本次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必须由各地国、地税部门协调合作开展。

各地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国、地税部门的分工是:地税部门确定检查对象,负责发票原始信息的采集工作并转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负责对地税部门采集的发票进行协查并及时反馈协查结果。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协查工作规程【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1﹞283号【发文日期】2001-10-29【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协查工作,明确协查工作职责,提高协查工作效率,省局根据我省协查工作的特点及现状,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协查工作,明确协查工作职责,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协查工作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税务协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概述 第一条 协查是指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另一个地区税务机关的委托或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有疑问或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和处理。

第二条 协查工作按发起协查机关的不同可分为税务机关内部发起的协查和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发起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协查。

按发起的方式可分为函查和异地调查。

函查根据函件发起方式又可分为手工发起的协查和协查系统发起的协查。

按税务机关发起和接受协查的行为可分为委托协查和受托协查。

第三条 国税机关凡需异地协查、取证的,均由协查系统发送协查信息,但对于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合办案所发协查函以及上级国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可不经协查系统传递,继续采用手工邮寄异地协查信函的方式。

各级国税机关收到此类协查函要认真查处、及时回复。

二、委托协查 第四条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涉嫌涉税犯罪的案件)发起的协查,发函步骤按机关联合行文的有关规定,由主办单位拟稿送对方会签后分别发送有关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标 签】系统运行问题,协查信息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1﹞660号【发文日期】2001-08-21【实施时间】2001-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运行质量,解决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直接向总局反映,技术支持人员将及时做出解答。

总局每月上旬将协查系统监控台监控信息通过“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进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网站(http://130.9.1.21)及时查收通报信息。

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 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接收的原则是什么? 答:1.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 协查系统数据的传输只在上下级协查系统之间进行,即任何数据只能发给直接上级或协查系统所设定的下级,不能发给直接上级或所辖下级之外的地区。

其中所有区县的数据均经过所在地市级协查系统进行数据中转,跨地市的数据需经过所在省级协直系统中转,跨省数据需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系统中转。

2.协查系统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 委托协查信息的发送方向主要根据其发票中的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协查系统在判断发票的流向时,首先到同级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查找该受托方纳税人是否存在,如存在说明该受托方纳税人属于本辖区管辖,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标识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编码,协查系统就可以将该发票自动发到相应的下级去;如果在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没有找到该受托方纳税人,系统根据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代码判断是否属于本辖区,如果是协查系统就设置协查的状态为“待分捡”,并由用户指定该协查发票的直接接收方,属于下级的就转给相应下级,属于本级管理的就转给本级协查,非本辖区的就转交其直接上级中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637号2001年8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已在全国正式开通,各地运行情况基本正常。

为进一步巩固协查系统,提高协查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协查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

特别是在鼎湖、金华、南宫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厦门走私案、潮阳普宁骗税案中,协查工作的开展为案件的侦破、举证和查处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各级领导要站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正常秩序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指示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协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注协查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二、大力提高发票认证和稽核的准确率,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

金税工程要保证运行质量,必须四个子系统密切合作。

从1月至6月五省四市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给协查系统的有疑问发票协查情况看,选票准确率非常低,认证系统为20.81%,稽核系统只有10.39%,从而造成大量的无效协查,影响了协查系统的运行效率。

协查系统绝大部分票源来自认证和稽核系统,因此,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直接关系到整个金税工程建设的成败。

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从源头找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系统软件、系统管理和人员操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真正体现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发[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二年二月九日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2.22•【字号】京国税[2000]218号•【施行日期】200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218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就现阶段金税工程推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凡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应在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同时,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各局税务所领取并报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一式二份。

经各局审批后,一份各局留作发行依据,一份退还一般纳税人)。

二、各局税务所接到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上报征管科,征管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各局在审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时,应按照《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京国税[2000]171号)、《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2000]195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对企业每次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份数、批准开票最大限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填写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中。

三、各局征管科应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及时向经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信息表》。

一般纳税人持上述书、表按规定时间参加防伪税控系统专业培训。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发生变更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按《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办理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手续的同时,将金税卡、IC卡、已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存根联、未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报税务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沈国税发[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106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沈国税发〔2002〕155号)废止。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跨地区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工作程序,完善协查工作管理,明确稽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确保协查工作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纸质协查函件处理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协查包括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协查系统)协查、纸质函件协查和其他协查。

第三条金税协查系统工作包括金税协查委托管理、金税协查受托管理、金税协查实施调查、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纸质函件协查工作包括受托纸质函件协查(即来函协查)、委托纸质函件协查(即发函协查)、结果反馈、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受托纸质函件协查是指上级交办的函件协查、本局收到的异地函件协查、同级地税部门依据《沈阳市税务检查协作制度(试行)》发送的《协查函》、其他部门转来的协查函等;委托纸质函件协查是指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起的纸质信函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跟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跟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标 签】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1﹞118号【发文日期】2001-10-22【实施时间】2001-10-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是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偏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 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

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4.19•【文号】国税发[2001]45号•【施行日期】200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45号2001年4月19日)为做好金税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有关设备和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工程的畅通运行,总局制订了《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大连、青岛、宁波、深圳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金税工程各个系统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保障网络畅通以及日常数据处理和传输工作。

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各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一岗多职兼顾其他,要合理分工,岗职衔接,便于管理和考核,不同岗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

(一)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有关岗位职责: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定员2人,主要职责如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1.负责组织本级“报税系统”、“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将业务部门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国税函[2003]55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26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5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程序,明确协查工作相关责任,进一步提高协查工作效率,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29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协查岗位定人、定岗、定责
各单位要加强对协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保证协查各岗位职责分明,并具体落实到人。

协查岗位人员应相对固定,必需调离的应做好更换交接的备案制度。

金税工程受托协查工作规程

金税工程受托协查工作规程
金税工程受托协查工作规程
1、目的:为保证市、县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2、范围:适用于市、县局金税工程受托协查。
3、支持性文件:
(1)《专用发票案件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稽便函[2007]17号)
4、流程图:金税工程受托协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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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规程
业务节点
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
资料目录
主要控制点
工作时限
受托登记
协查管理岗
1、 在协查系统中登记受托协查工作;
1、及时查看协查系统中有无新信息并进行登记,进入待审批状态。
及时、准确登录协查系统并按时登记。
1天
审批
协查领导岗
1、 在协查系统中审批受托协查工作;
1、 及时查看系统有无待审批信息并签具是否同意协查意见,进入待协查状态。2.岗位意见正确3.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1、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2、及时传递业务资料。
1天
4.准确登录协查系统。5.按时办结业务
1、岗位意见正确;
2、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3、准确登录协查系统;
4、按时办结业务。
1天
拟办
协查管理岗
1、 登记《受托协查台帐》,打印受托协查纸质资料并报协查领导岗审批。
1、按照协查台帐相关栏目填写受托协查信息。
2、及时报送传递业务资料。
1、受托协查台帐;2、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3、协查处理单;4、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5、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6、协查表。

金税工程协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税工程协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税工程协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党忠
【期刊名称】《税收与企业》
【年(卷),期】2002(000)009
【摘要】@@ 金税工程由防伪、认证、交叉稽核和协查四个子系统组成,每个系统都有各自的功能,对应的工作岗位都有相应的职责,它们紧密相联,相互制约,构成了完整的增值税管理监控系统.其中,协查系统主要功能是将手工录入的协查信息以及从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导入的有问题发票信息发送到受托方稽查局进行查实和查处,并将协查结果反馈委托方,进行落实和查处.协查系统是金税工程各系统业务流程的最后一道环节,是金税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协查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作为协查"案源"的认证、稽核系统如何提高准确率,协查系统怎样操作才符合规程等.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总页数】1页(P23-23)
【作者】王党忠
【作者单位】离石市国税稽查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远程监控指挥系统与网络多媒体教育协查系统在公安监管工作中的特色应用 [J],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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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缉令和协查通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张艳;徐昕伟
4.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管理和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J], 桂林
5.金税工程:强化协查功能的先进手段(五)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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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管理和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管理和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管理和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桂林
【期刊名称】《重庆税务》
【年(卷),期】2001(000)009
【摘要】金税工程是根据科技加管理的思路,运用高科技手段,并结合我国增值
税管理实际设计的高科技管理系统。

金税工程实施半年来,特别是办查系统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斗争中有突出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缺限和不足,主要是:协查信息传递速度不快,增值税发票协查规范性不强,各子系统之间衡接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协查系统的作用,就必须。

【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桂林
【作者单位】长寿县国税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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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传递业务资料。
1天
纸质资料传递
综合管理岗
1、接收、登记、保管、传递协查资料;
1、在受托协查台帐上详细记录协查内容;
2、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将受托协查纸质资料完整传递给协查实施岗办理,并要求接收人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及接收时间;
3、及时传递协查资料。
1、按要求登记受托协查台帐;
2、及时传递业务资料。
1天
4.准确登录协查系统。5.按时办结业务
1、岗位意见正确;
2、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3、准确登录协查系统;
4、按时办结业务。
1天
拟办
协查管理岗
1、登记《受托协查台帐》,打印受托协查纸质资料并报协查领导岗审批。
1、按照协查台帐相关栏目填写受托协查信息。
2、及时报送传递业务资料。
1、受托协查台帐;2、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3、协查处理单;4、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5、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6、协查表。
1、统计报表
按市局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定期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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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规程
业务节点
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
资料目录
主要控制点
工作时限
受托登记
协查管理岗
1、在协查系统中登记受托协查工作;
1、及时查看协查系统中有无新信息并进行登记,进入待审批状态。
及时、准确登录协查系统并按时登记。
1天
审批
协查领导岗
1、在协查系统中审批受托协查工作;
1、及时查看系统有无待审批信息并签具是否同意协查意见,进入待协查状态。2.岗位意见正确3.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4、如实填写《内部资料传递交接手册》记录资料交接人员和时间;
1、协查回复函
按规定回复协查结果
1天
审批
协查领导岗
1、在协查系统中审批回复信息;
1、及时审批,签具是否同意回函的意见,协查结果进入同意回复状态;
1、岗位意见正确;
2、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3、准确登录协查系统;
4、按时办结业务。
1天
回复结果
协查管理岗
1、在受托协查台帐上登记协查结果等;
2、如实填写《内部资料传递交接手册》记录资料交接人员和时间;
3、将盖章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或《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通知书》送达企业;
4、将资料转协查管理岗。
1、及时传递业务资料;
2、按要求登记受托协查台帐。
1天
录入结果
协查管理岗
1、在协查系统中录入协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7、出具《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或《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通知书》准确无误。
1、取证资料;
2、协查报告
3、《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4、《协查信息系统受托协查处理表》
5、《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
6、《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通知书》
1、岗位意见正确;
2、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3、表格进行实际协查工作,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2、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3、在《协查信息系统受托协查处理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协查报告;
4、对协查结果栏为有问题的提请稽查局选案岗进行稽查选案;
5、对稽核转入的失控发票或作废发票,若已申报抵扣,应出具《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失控发票若未申报抵扣,应出具《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或《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通知书》
3、收集的证据复印件要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4、根据协查调查结果,选择适用的“协查结果类型”,协查结果与证据符合逻辑;
5、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的填写符合协查有关规定,修改处必须加盖私章;
6、签署《协查信息系统受托协查处理表》协查结果栏意见(应包括回复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具体协查结果如何、、经办人签章(两人以上、办结时间等);
1、审核协查工作是否符合有关协查规定的要求;审核协查意见与附报资料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2、在《协查信息系统受托协查处理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包括明确是否同意协查结果意见、负责人、时间;
1、岗位意见正确;
2、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3、按时办结业务。
1天
纸质文件传递
综合管理岗
1、签收、登记、保管、传递业务资料;
3、传递协查资料
1、根据局长审批意见将协查处理表及相关协查信息文书及时传递到相应管理检查科;
2、如实填写税务稽查案件限时办结过程记录单
3、如实填写《内部资料传递交接手册》并要求接收人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及接收时间;
1、内部资料传递交接手册
2、《税务稽查案件限时办结过程记录单》
1、完整打印相关协查信息;
2、按要求登记台帐;
2、回复纸质函件;
3、登记台帐和《内部资料传递交接手册》;
1、在受托协查台帐上登记协查结果、接收时间等;
2、根据主管局长在处理表上同意回函的终审意见准确、及时、如实录入协查结果,进入待回复状态;录入系统信息应与纸质信息一致;
3、根据局长审批意见,将同意回复的的纸质回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予以回复,在受托协查台帐上记录回复时间;
金税工程受托协查工作规程
1、目的:为保证市、县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2、范围:适用于市、县局金税工程受托协查。
3、支持性文件:
(1)《专用发票案件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稽便函[2007]17号)
4、流程图:金税工程受托协查工作流程
3
8
5
7
1、在协查系统中回复协查结果;
1、将待提出状态的协查结果及时在协查系统中进行回复;
按规定回复协查结果
1天
纸质资料归档
协查管理岗
1、整理相关资料并归档。
1、将相关资料完整归档;
1、协查卷宗
1、资料完整;
2、及时归档。
1天
统计监控
协查管理岗
1、每月1号在协查系统中统计上月受托协查情况,生成统计报表;
1、及时准确统计上传报表。
1、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协查要求进行实际的协查工作,重点查实委托方的协查要求;
2、对所协查专用发票记载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包括是否有涉票企业,该企业是否领购(取得)需要协查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真实合法性以及填开规范性;是否申报纳税(抵扣)税款;购(销)双方交易是否真实;票款结算是否一致规范等方面进行详细查实;
4、按时办结业务。
7天
审批
检查领导岗
1、协查情况及结果进行审核,在《协查信息系统受托协查处理表》和《协查报告》上签署岗位意见;
1、审核协查工作是否符合有关协查规定的要求;审核协查岗意见与附报资料的逻辑性关系是否一致;
2、在《协查信息系统受托协查处理表》和《协查报告》上签署岗位意见,包括明确是否同意协查结果、领导署名,时间;
1、岗位意见正确;
2、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3、按时办结业务。
1天
纸质资料传递
综合管理岗
1、签收、登记、保管、传递业务资料;
1、如实填写《内部资料传递交接手册》记录资料交接人员和时间;
2、将资料送协查领导岗审批。
1、协查案宗
及时传递业务资料
1天
审批
协查领导岗
1、协查情况及结果进行审核,在《协查信息系统受托协查处理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1、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2、及时传递业务资料。
1天
审批
协查领导岗
1、审核受托协查相关资料,并在协查处理单上签具意见;
1、明确签署意见。
2、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1、岗位意见正确;
2、岗位意见表述完整;
3、准确登录协查系统;
4、按时办结业务。
1天
任务下达
协查管理岗
1、任务下达;
2、填制《税务稽查案件限时办结过程记录单》连同附件资料移交给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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