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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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答疑

1、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时,是否研究开发项目必须事先在科技局等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立项?

总局未规定必须事先通过政府科技部门立项。

但企业内部自行立项,税务机关大多不予认可。

2、委托技术开发取得成果后,委托方将发生的委托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按期摊销,在加计扣除时,是按委托开发的全部支付额加计扣除,还是按当期摊销额的150%扣除?

按当期摊销额的150%加计扣除。

3、受托方的研究开发合同已在技术市场获得认可,是否对委托技术开发行为有足够的的证明力?

一般情况下,除上述外,委托方还需要出具当地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才可以加计扣除。

4、受托方的费用属商业秘密。不提供是否可以加计定?

答:商业秘密不是不提供涉税资料的合法理由。

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符合116号文规定的,属于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要求归集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才能加计扣除。

5、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利润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支付给受托方的利润不能加计扣除。因为其不属于委托方发生的支出。

6、关于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答:亏损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后进一步形成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废品变价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答: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废品、次品、等外品、下脚料等变卖产生的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8,研发部门的差旅费可否加计扣除?

2009年10月12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由于上述列举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不包括差旅费,故对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不可加计扣除。

9,用于研发的设备单价30万以下是否可一次计成本?

答: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以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该文件把“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排除在可加计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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