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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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制度

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制度

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真实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临时救助资金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审批程序
1. 申请:申请人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受理人员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齐全无误。

3. 审核:由专人审核申请材料,核实信息真实性与合理性。

4. 决策: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临时救助申请。

5. 通知: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告知具体资金发放时间与方式。

四、审核标准
1. 申请人需符合临时救助资格条件。

2.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3. 申请资金应合理有效地解决紧急需求问题。

五、审批管理
1. 管理人员应保证审批程序的严格性与公正性。

2. 审批过程需书面记录,确保审批结果的可追溯性。

3. 审批结果需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六、监督管理
1. 审批管理工作需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程序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2. 建立临时救助审批管理档案,做好资料保存工作,以备查证。

3. 对审批结果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违规处理
1. 对于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将取消其临时救助资格。

2. 对于违反审批程序的管理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本制度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并进行组织学习。

以上为《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制度》,请各相关人员遵守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函[2009]13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函[2009]13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函〔2009〕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遂宁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遂宁市民政局是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村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可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指持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贫困家庭认定标准的居民;(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1. 概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生活上遭受无法承受的困难和突发不可抗拒的灾害等情况下的,对社会救助体系无法覆盖且有急需的人群提供的一种短期的、临时性的救助帮助。

为了保障临时救助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下面来介绍一下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2. 基本内容2.1.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可以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1) 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造成的生活困难。

(2) 因特殊原因(如疾病、意外、失业等)引发的突发性困难。

(3) 长期失业、无固定住所等特殊困境下的人员。

(4) 刚刚出狱、孤儿、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境下的人员。

临时救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3) 农村地区的家庭人口数不得超过5人。

(4) 城镇地区的家庭人口数不得超过3人。

2.2. 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首先,申请人应该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咨询,并获得临时救助的相关申请材料。

然后,填写完申请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接着,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难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最后,当地民政部门会将审核结果通知给申请人,并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境和需要情况,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金。

2.3. 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社会救助标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金发放应该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并且根据申请人的困境程度和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同时,对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特别申请,进一步增加临时救助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2.4. 临时救助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临时救助的审批流程应当严格规范,确保申请人的申请能够及时、公正、合理的得到审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规章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规章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本制度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无法实现自我维持生活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救助原则(一)自愿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行自愿原则,救助机构不得强迫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

(二)临时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临时救助,救助期限根据流浪乞讨人员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分类救助原则。

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不同需求,提供适当的救助服务,包括食物、住宿、医疗、心理咨询等。

四、救助机构(一)救助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二)社会组织。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食物、医疗等救助服务。

(三)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五、救助程序(一)求助。

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站或者其他救助机构求助,也可以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

(二)审查。

救助站应当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提供救助。

(三)转介。

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救助站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关机构或者个人求助,或者将其转介给其他救助机构。

六、救助保障(一)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人员保障。

救助站应当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三)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度,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七、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救助站用途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南府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9日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通过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救急难”原则。

着力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突出救助时效,最大限度避免因救助不力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应救尽救原则。

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适度救助原则。

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四)公开公正原则。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五)统筹救助原则。

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救助的整体合力。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以及超过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救助站规章制度范文

救助站规章制度范文

救助站规章制度范文救助站是为了给予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住宿、食物、医疗和其他基本生活条件的机构。

为了保障救助站的正常运行,维护秩序,制定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关于救助站的规章制度的一份建议:一、宗旨和任务1.救助站的宗旨是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困境,并为他们提供条件脱离困境。

2.救助站的任务是保障被救助者的基本生活条件,提供住宿、食物、医疗等服务,并提供教育、培训等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二、入住条件和申请流程1.救助站接收的对象是没有住所、生活困难或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员。

2.入住救助站需要填写入住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安排入住。

三、住宿管理1.入住救助站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住宿管理制度,保持住宿区的清洁和安静,不得制造噪音和扰乱秩序。

2.严禁破坏救助站内的设施和财物,如有损坏需赔偿。

3.入住人员不得将房间租借或出租给他人,也不得私自转让。

四、生活纪律1.入住人员应遵守救助站的作息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2.入住人员应按时参加集体活动,如群体会议、培训等,积极参与救助站的各项活动。

3.入住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在室内乱丢垃圾,保持公共区域整洁。

五、安全管理1.入住人员应遵守救助站的消防安全制度,禁止在室内吸烟、使用明火和非法使用电器。

2.入住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救助站,如需外出需提前报备并获得工作人员的许可。

3.入住人员要保管好个人财物,如有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六、医疗保健1.救助站将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如入住人员有需求,可随时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2.如入住人员需要长期服药,应提供医嘱和药品,由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纪律处分1.对于违反救助站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临时离站或者取消救助资格等。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视情况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退出救助站1.入住人员如已脱离困境或找到稳定住所,应主动申请退出救助站。

突发事件救助、应急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突发事件救助、应急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突发事件救助、应急处理制度范文一、突发事件救助制度1. 救助原则(1)人命至上原则:在突发事件救助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无论是个体还是团体,救助行动都应以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2)分级负责原则: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应按照不同层级划分责任,并建立起完善的指挥体系,确保救助工作的有序进行。

(3)全民参与原则: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提高突发事件救助的效率和能力。

2. 救助机制(1)应急救援机构:建立专门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机构,具备专业的救援团队和设备,负责突发事件的救援行动。

(2)应急热线: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热线,为受灾群众提供及时的救援指导和联系救助力量的渠道。

(3)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救助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救援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3. 救助措施(1)紧急救援: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迅速派遣救援队伍到达现场进行救援救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救助帮扶:对于受灾群众和受伤人员,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二、应急处理制度1. 应急预警机制(1)信息收集: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系统,包括各类监测设备和应急信息网,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2)预警发布:制定科学完善的突发事件预警标准和程序,由专门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传递突发事件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2. 应急资源调配(1)资源储备: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包括食品、水源、医疗物资、救援设备等,以备突发事件发生时使用。

(2)资源调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和救助需求,及时调动各类资源,保障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3. 应急演练(1)组织演练:定期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包括模拟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和应对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2)评估总结:每次演练之后,进行详细的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应急处理的水平。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范文

纳雍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这是我看到的,希望是你要的,谢谢采用。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地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地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四)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社区民政救助规章制度内容

社区民政救助规章制度内容

社区民政救助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社区民政救助是指政府根据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向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获得基本生活资金来源的居民提供帮助。

第三条社区民政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居民救助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履行救助职责。

第四条社区民政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条社区民政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因人施策、因情施助”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六条社区民政救助工作应当注重社会帮扶,通过社会组织、企业、爱心人士等力量,为救助对象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民政救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救助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八条社区民政救助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以申请社区民政救助:(一)因灾害、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年老、疾病或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暂时无法获得其他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

第十条申请社区民政救助的居民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家庭人口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

第十一条社区民政救助工作单位依法依规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社区民政救助工作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其隐私。

及时更新救助信息。

第三章救助方式第十四条社区民政救助的方式包括临时救助、常年救助和资产救助等。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是指向发生急难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临时性帮助。

第十六条常年救助是指对长期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获得基本生活资金来源的居民,提供长期性的帮助。

第十七条资产救助是指向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资产帮助,包括资金支持、物资捐赠、技能培训等形式。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3年12月28日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请受理第五章审核确认第六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湖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审核和审批第四章标准和方式第五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六章健全工作机制第七章附则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口。

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山西省临时救助制度

山西省临时救助制度

山西省临时救助制度篇一:临时救助规章制度临时救助规章制度<div style='padding:10px 5px 0px 20px;margin:10px 0px 0px -15px;'1.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2.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3. 社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章制度4.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规章制度1、临时救助规章制度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一)临时救助对象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2、低保边缘户。

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困难户;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

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

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临时救助的管理制度

临时救助的管理制度

临时救助的管理制度一、临时救助的概念及对象临时救助是指在突发性问题或短期困难下,政府或社会团体为特定人群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恢复正常生活,实现自我发展。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严重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群体;2.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等弱势群体;3. 因失业、生育、立遗抚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者。

二、临时救助的资格及申请流程临时救助的资格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家庭情况等因素。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1. 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大部分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2. 受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影响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个人或家庭;3. 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的个人或家庭。

申请临时救助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人向社会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社会救助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临时救助的资格;3. 经过审批通过后,社会救助机构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情况制定救助计划,并确定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4. 发放救助款项或物资,跟踪帮扶效果,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救助方案。

三、临时救助的发放标准及管理机构临时救助的发放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被援助人的实际需求和社会救助的整体经济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基本生活支出、医疗费用、教育支出等方面的救助标准。

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救助款项不被挪作他用,保障被援助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机构是临时救助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

具体建议包括:1. 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并监督救助款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确保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得到全面了解和评估;3. 招募和培训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提高救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韶府规审〔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韶府规审〔2022〕7号)已经2022年4月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四章审核审批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二节紧急程序第五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六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七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在韶关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信息公开,合理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原则;(四)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五)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相衔接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合作制。

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负总责。

各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下六类对象可享受临时救助:(一)户籍城乡居民;(二)与户籍城乡居民结婚并在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对象;(三)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户籍人员;(四)居住在但未报户口的户籍城乡居民的子女;(五)居住在且持《省居住证》或《省临时居住证》人员;(六)困难发生在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各县区在做好以上六类对象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实际向其他需救助对象提供临时救助。

第六条本办法救助范围包括家庭救助和个人救助,具体为:家庭救助。

指向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因家庭成员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个人救助。

指向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临时救助。

萧山区临时救助制度

萧山区临时救助制度

萧山区临时救助制度第一篇:萧山区临时救助制度萧山区临时救助制度一、政策依据:《萧山区临时示例实施细则》二、范围对象:居住在萧山区并具有萧山区常住户籍、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主要包括:1、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2、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较大,经区社保中心实施医疗救助后,仍需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3、经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后,填写“萧山区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登记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原则上只能上报一处)。

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结果告知各镇街。

四、所需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3、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4、住院结算单据、住(出)院小结、病情诊断证明。

(全部要原件)5、民政部门认为有需要提供的其他的有关证明和材料。

第二篇:临时救助制度解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一、国务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λ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

二、对象范围:家庭对象λ因意外、突发大病等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λ因支出突然增加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个人对象λ遭遇火灾、事故、突发大病且无家庭支持陷入困难λ灾害、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转移和生活救助三、申请受理:依申请受理λ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主动发现受理λ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四、救助方式:λ发放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λ发放实物衣物、食品、饮用水;λ提供转介服务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条件的,要协助申请。

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在民政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不能维持,出现临时性困难的情况。

为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乐社区制定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凡本市居民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城市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三)因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及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2)身份证;(3)收入证明;(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一)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由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无异议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XXX社区扩展阅读:xxx医院信息管理工作制度错误!未指定书签。

xxx医院信息管理工作制度一、信息科科长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医院内外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上报有关上级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2.拟定有关业务工作计划,经院长、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落实网络正常运行,按时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回收、整理、保存、利用有关资料,及时传递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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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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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2.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3. 社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章制度
4.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1、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2、低保边缘户。

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困难户;
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
(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

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三)社区审核。

社区民政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可采取邻里走访、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民政办审批。

(四)镇民政办集中审批。

镇民政办每季度(特殊情况除外)对
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审批结束后返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资金筹集及发放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从地方配套的低保资金中提取,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行动不便或边远山区无开户银行的,由财政分局(所)发放到人,但要严格规范现金发放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同时,区财政局预拨一定资金,在镇民政办设立临时救助专帐,对特殊紧急情况的困难对象实施现金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缓解城乡群众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狠抓落实,及时把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畴。

(二)严格政策,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地要严格依照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运作,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属地管理。

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临时困难城乡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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