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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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7年12月29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增值税常见问题

增值税常见问题

增值税常见问题(2013年5月)1.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2.主要销售化肥的商贸企业,产品有:尿素、硫酸铵、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硫酸钾、氯化钾、复混肥、有机肥等,这些产品是否全部都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有没有具体的税法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的规定:十三、化肥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一)化学。

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

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

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

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

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

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

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六)其他肥。

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来源:【2010-06-23】一、业务概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新开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来源:【2009-12-29】一、业务概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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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会计经验:自然人个人不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经验:自然人个人不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然人个人不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疑问: 我是一个自然人,由于承揽业务较多,经常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有的年度甚至有上千万的营业收入,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会被税务局要求转为一般纳税人?答复:自然人个人不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提醒:(1)其他个人不会有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只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这里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3)增值税所称个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工商户;另一类为其他个人,即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4)其他个人只有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且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在缴纳增值税后可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增值税

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可以不提供收汇核销信息?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分两种情况:1.试点地区试点期间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须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无须审核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

2.试点地区试点前(2011年12月1日前)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免)税时,对已办理正常核销和逾期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的出口业务,按试点前的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

对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业务,比照试点地区试点期间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规定办理。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6日问: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否取得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向购买方收取的滞纳金应该按照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9日问:某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采购的国产设备,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并取得退税款,2011年将该设备对外出售。

税政管理类增值税管理岗试题

税政管理类增值税管理岗试题

税政管理类增值税管理岗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范围,从()实施。

A、2013年1月1日B、2013年8月1日C、2014年1月1日D、2012年10月1日答案:C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2、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试点事项规定,规定的标准为()。

A、50万B、80万C、100万D、500万答案:D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为纳税人。

A、承包人B、发包人C、分包人D、转包人答案:B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

A、2%B、3%C、4%D、6%。

答案:B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5、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税务机关按照混合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B、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C、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RR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RR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第五条(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2.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CONTENCT

• 引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
法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 政策影响与实施 • 常见问题与解税收公平
通过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确保税收公 平,避免税收漏洞。
简化税收征管
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降低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一般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 理,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开具税务发票
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确保发 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04
政策影响与实施
对企业的影响
税务合规成本增加
企业需要适应新的资格认定标准,确保符合 条件,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
经营效率提升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 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率。
保障纳税人权益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纳税人 的合法权益。
政策概述
定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 进口货物,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单位 。
管理办法
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执法风险降低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助于降低税务机 关的执法风险。
政策宣传与培训需求增加
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企业和税务人员 的政策宣传和培训,确保政策顺利实 施。
实施建议
完善资格认定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资格认 定标准,确保公平合理。
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

答:最晚期限是7月份申报期结束后四十个工作日内。
16、现在新成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有销售额的限制吗?
答:没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答:不需要。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而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12、现在有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人辅导期管理,那么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销售额都包括哪些销售额?
答: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税源管理二股

税源管理二股

五寨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内控机制及风险防范手册五寨县国家税务局一、工作职责(一)税源管理二股主要职责负责户籍管理、建帐建制管理、催报催缴、定额核定、税务事项调查核实、税源调查和数据采集、文书审核、文书送达、事项通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一般性违规违章处理、税控装置推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纳税辅导、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零散税收征收等工作。

(二)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职责1、负责本辖区内纳税户资料的整理、归档;2、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管户的日常巡查;3、负责本辖区内零散税收的征收与管理;4、负责对本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登记与清理;5、负责督促指导纳税人建帐建制和备案管理工作;6、负责纳税人催报、催缴工作;7、负责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工作;8、负责纳税人新开业、各类资格认定与取消、票种核定,停业、复业、注销、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外出经营、进货退出与折让等税务事项的调查核实;9、负责各项征管数据日常采集工作;10、负责对纳税人各项各类申请、申报资料及抵扣凭证的日常审核工作;11、负责各类涉税文书的送达工作;12、负责各类涉税事项的通知工作;13、负责辖区内异常户的纳税评估工作;14、负责实施上级部门下达检查户数的日常检查与执行工作;15、负责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未按期缴纳税款、未按规定使用证件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一般性违规违章的处理工作;16、负责辖区内税控装置的推行及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17、负责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实施工作;18、负责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19、负责纳税人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20、负责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21、负责与其他部门(工商、质检、地税、银行等)相关数据的比对、反馈工作。

(三)税源部门岗位职责1、股长岗位(责任人:王子良)(1)负责执行税收政策,落实税源管理的各项措施;(2)负责权限内有关事项和文书的审批;(3)负责与其它业务部门的工作协调;(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纳税人常见问题集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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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常见问题集锦目录第一部分增值税、发票问题 (4)1.有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可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4)2.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4)3.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5)4 .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带来的损失应如何补救? (5)5. 未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5)6出口收汇核销延期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5)7.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具发票? (6)8进项发票抵扣期限 (6)9.多项用途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6)10•主题:典当行绝当物品销售发票 (6)1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都包括哪些内容? (6)12•主题:关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7)13.水费发票 (7)14.主题:代开发票 (7)15.主题:专用发票验旧后还能作废吗? (7)16.自建房屋购买的照明灯具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8)17.汽车修理公司兼营的服务业务如何缴税? (8)18.错填折扣额的发票如何处理? (9)19..企业维修中央空调的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9)20.能否给未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21.写错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9)22.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0)23.发票是我管理,但开票人把发票作废后,第二联不见了,税务局会怎样处理? (10)24.认证发票密文有误,该如何处理? (10)25 .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11)26.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 (11)27.自产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税? (11)28.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1129.某公司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 (12)30.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处理? (12)31.企业购进一套自动控制机床的软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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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成文日期:2010-02-10
字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附件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厘米
6厘米
说明: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
②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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