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五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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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五条争议

争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452号(以下简

称条例)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

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讨论问题如下:

(1)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扣除无可厚非,但是单位为个人缴付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能否扣除?

从条例第二十五条来看,是允许的;

但从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来看,对三项保险没有说不允许,也没有说允许;

从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来看,对住房公积金是允许的。

本人曾通过同事向地方国税部门负责法规解释的权威同志咨询,该位权威同志另有新说:“如果单位为个人支付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入工资总额,则单位为个人支付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否则不得扣除。”我不知这位权威同志的解释源自哪一文件,我查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所有规定,没有找到答案。

请问各位网友,单位为个人缴付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能否扣除?

(2)超过标准的三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何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

得税。”

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为个人支付的超过比例和标准比例缴付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理解,但是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似乎就有些不妥了。因为个人的应发工资已经是作为了应纳税的基数之一,作为扣除的基数只是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再将个人缴付的超比例和标准的三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应当是重复计税了。

以上是我个人对该条款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确,请网友指正?

各地方对三项保险一般采取封顶政策,故一般不存在超标问题;但是住房公积金的超标问题

在某些行业就很突出了。

上述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来理解并执行的话,各

位每月的所得税将减少一大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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