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挂靠经营协议的法律效力
挂靠的法律效力与解除方式
挂靠的法律效力与解除方式挂靠是指一方单位或个人通过协议与另一方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经营模式。
在挂靠的过程中,法律效力和解除方式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和解除方式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挂靠的法律效力挂靠是一种合作模式,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保其合法有效。
首先,挂靠协议必须是双方单位或个人自愿签订的,不存在强迫、欺骗等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情况。
其次,挂靠协议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挂靠期限、挂靠目的、资源共享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挂靠协议的签订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应该明确双方单位或个人的签字或盖章。
挂靠的法律效力还涉及到挂靠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挂靠期间,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努力实现经济合作的目标。
挂靠方作为资源提供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被挂靠方作为享受资源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源,并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双方单位或个人应诚实守信,妥善保管挂靠期间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源,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其次,挂靠协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标准。
挂靠的双方单位或个人应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挂靠在法律上的合规性。
同时,在挂靠协议中,双方还应明确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对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挂靠的解除方式挂靠协议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解除。
解除方式一般包括自然解除和提前解除两种情况。
自然解除是指挂靠期限届满,根据协议约定自动解除。
在自然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应及时清理完善挂靠期间涉及的权益和义务,做好交接工作,确保没有遗留纠纷。
提前解除是指在挂靠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单位或个人提前解除挂靠协议的情况。
提前解除可能是由于合作条件发生了变化,资源共享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或者一方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导致挂靠关系无法继续进行等原因。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1. 合同法角度:挂靠经营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挂靠合同和被挂靠合同。
挂靠合同是指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挂靠经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挂靠合同是指被挂靠方与实际经营方之间签订的关于经营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商法角度:从商法角度看,挂靠经营可能涉及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经营合同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伙协议规定,并依法登记。
车辆挂靠经营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车辆挂靠经营,又称车辆挂靠运输,是指个体经营者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某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运输经营活动。
个体经营者与运输企业之间通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挂靠车辆在经营过程中,由个体经营者承担运输任务,运输企业负责提供经营资质和运输资源。
二、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个体经营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个体经营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车辆行驶证;(三)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1. 运输企业责任风险车辆挂靠经营中,运输企业可能因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
若个体经营者违反运输企业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运输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个体经营者责任风险个体经营者在使用挂靠车辆进行运输经营时,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超载、超速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税收风险车辆挂靠经营中,个体经营者可能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民法典中挂靠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挂靠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在现实⽣活中,有很多⼈通过挂靠的⽅式进⾏经营活动,例如不具有施⼯资质的单位,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借⽤资质承接⼯程,进⾏施⼯活动,那么民法典中挂靠合同具不具备法律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挂靠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挂靠合同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例如⼯程挂靠合同是⽆效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六条建筑施⼯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式允许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企业与使⽤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程款纠纷处理⽅式有哪些挂靠⼯程款纠纷处理⽅式,如下所述:现实⽣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的原因⽽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程款的情况。
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程款,应该分情况⽽论。
(⼀)被挂靠者收到发包⼈的⼯程款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的⼯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给付⼯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数额必须在被挂靠者已收⼯程款的范围内。
(⼆)被挂靠者未收到发包⼈的⼯程款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没有收到发包⼈的⼯程款,则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程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为有效。
如果挂靠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挂靠合同就⽆效。
例如⽆资质的施⼯单位挂靠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的⼯程施⼯合同。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运输挂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运输挂靠现象日益普遍。
运输挂靠是指挂靠人将自己的运输车辆挂靠在挂靠单位,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模式。
然而,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侵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运输挂靠法律规定,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运输挂靠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在我国物流行业中较为常见。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运输挂靠现象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市场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劳动者权益受损等。
因此,研究运输挂靠法律规定,对于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运输挂靠法律规定概述(一)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运输挂靠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对运输挂靠行为进行了初步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对《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运输挂靠行为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权利义务,对运输挂靠车辆的安全行驶进行了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为运输挂靠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法律规范内容1. 运输挂靠的定义:运输挂靠是指挂靠人将自己的运输车辆挂靠在挂靠单位,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模式。
2. 运输挂靠的法律效力: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运输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3. 运输挂靠的法律责任:对于运输挂靠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运输挂靠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因运输挂靠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挂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运输挂靠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就否合法
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就否合法
我国是世界上⾼铁技术⽐较先进的国家,建成了世界是最长的⾼铁铁路,⾼铁已经成为⼈民出⾏的⼀个重要⽅式。
⾼铁⼀般适合长途出⾏,如果⼀些短途出⾏还是以客运为主,那么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是否合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就否合法
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是不合法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挂靠车辆发⽣交通事故时,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
1、挂靠车辆是指为了交通营运的特殊需要,将购买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付⼀定的管理费⽤。
2、挂靠车辆,主要是以挂靠协议的形式来明确挂靠⼈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依照合同法规定来处理挂靠协议出现纠纷之后的法律运⽤。
3、挂靠车辆存在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致的问题,发⽣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当事⼈可以请求挂靠⼈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五条【依法成⽴的合同效⼒】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的合同,仅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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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问题常用
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问题(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问题代理了一个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大案件,现把我的代理词贴出,求教各位方家批评指正: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服务所依法接受本诉被告、反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现在放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单从合同的名称上,这似乎是一份万和客运公司的内部管理方面的协议书,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本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议庭采纳。
为了表述上的方面,在此,将《**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简称为《承包经营合同》。
一、本《承包经营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为挂靠经营合同。
应**客运公司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所经过审查,于2006年7月25日给予行政许可,颁发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拥有客运车辆8辆,经营客运线路两条(红岩至三里、红岩至高坪),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
根据交通部公路司2003年《关于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函》,道路客运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所有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私自转卖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车主),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或是运输企业在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吸收其他经营户加盟或入股时,对原经营户的线路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改造,仍由原经营者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为了正确认定挂靠车辆,该文件规定了认定非挂靠车辆的六原则:原则一:“在车辆产权关系上:非挂靠车辆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产权应属于运输企业所有或者证照注明的所有者应为运输企业。
”在本案中,《〈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自甲乙双方签定此合同之日起,车辆(为原始合同中的车辆即鄂Q84140)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挂靠方”)以其拥有的资质、设备、技术、管理等资源,委托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被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提供服务等,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我国建筑、运输、物流等行业中,挂靠合同较为常见。
然而,由于挂靠合同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挂靠合同的定义、法律效力、效力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1. 挂靠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挂靠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其法律性质属于民事合同。
然而,由于挂靠合同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2.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1)挂靠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挂靠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挂靠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2)挂靠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挂靠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合同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不能依据挂靠合同主张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合同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即第三人可以依据挂靠合同向被挂靠方主张权利。
我国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挂靠合同纠纷时,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挂靠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定挂靠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①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挂靠关系,且与被挂靠方建立了合同关系;②第三人根据合同性质,应当知道或者可以推知挂靠关系;③挂靠合同对第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3)挂靠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
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对于货物运输企业和出租车公司凭借特许经营权以各种方式实行挂靠经营、收取高额管理费中相关车辆挂靠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交通部等部门多次发文要求清理、制止挂靠车辆,且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禁止挂靠经营”,但此只是行政规章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禁止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同时,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屡禁不绝,有其存在的现实条件基础,在客观条件没有改变前,贸然认定挂靠无效,将极大冲击运输市场现状,可能导致混乱;因此应认定为有效。
|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已明确规定“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此应认为行政法规已明确禁止车辆挂靠经营;同时,车辆挂靠经营也应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此外,如认定挂靠合同有效,则与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清理、制止车辆挂靠的政策相悖,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冲突,一样可能导致混乱;因此,应认定无效。
从目前有关挂靠协议的性质及规范来看,挂靠管理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各类规范也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挂靠的形式的出现有其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有其发展与生存的空间。
制止挂靠行为的发生,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而,认定挂靠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协议的基础性质及《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
对于仅违反管理性规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无效。
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第五之(三)条关于“道路交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是这样解答的:“在案件实际处理中,因有关禁止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规定主要见于行政规章,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考虑到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在目前是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况,如果认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将会产生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
2024年关于挂靠车辆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二篇)
关于挂靠车辆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二)关于挂靠车辆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二)引言:在城市交通运输行业中,挂靠车辆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挂靠车辆合同是指车辆拥有人与运输企业签订的一种委托合作协议,在此协议框架下,车辆拥有人将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下,由运输企业负责车辆的日常运营与管理,并以此获得一定的收益分成。
然而,挂靠车辆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这也是一个热门的法律问题。
一、挂靠车辆合同的法律性质挂靠车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评判其法律效力的关键。
尽管车辆拥有人在此合同中委托运输企业对车辆进行管理和运营,但是并不能简单地将挂靠车辆合同界定为业务委托合同。
因为挂靠车辆合同不仅涉及到车辆的管理与运营,同时也涉及到运输企业与车辆拥有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挂靠车辆合同既具备合同的业务委托性质,又具备收益分成的经济合作性质。
二、挂靠车辆合同的法律效力挂靠车辆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具备民事权益的人才能签订有效的合同。
在挂靠车辆合同中,车辆拥有人是具备民事权益的人,因而其与运输企业签订的挂靠车辆合同是有效的。
同时,挂靠车辆合同的合同内容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车辆合同常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面,挂靠车辆合同明确约定了车辆拥有人与运输企业之间的权益义务,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确立了合作关系,依法享有合同的权益。
另一方面,车辆拥有人委托运输企业进行车辆管理和运营,运输企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投资和维修,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此挂靠车辆合同在经济合作性质上具备法律效力。
三、挂靠车辆合同的法律风险尽管挂靠车辆合同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挂靠车辆合同的对外披露问题。
一些车辆拥有人和运输企业在签订挂靠车辆合同时,没有进行公开披露,这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
其次,挂靠车辆合同的约定内容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条款。
客运挂靠经营协议法律效力
客运挂靠经营协议法律效力按:车辆挂靠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的规定,且因《条例》第六十七条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以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和罚款等措施规制,因此,对于挂靠经营合同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避免僭越行政权力。
以下资料来源于网络↓↓↓【案情简介】2008年10月份,原告(为乙方)与客运公司(为甲方)订立了《客运挂靠经营协议》,约定乙方(原告)出资购买东风莲花牌CD型号客车入户甲方,手续由甲方申办,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6000元;协议第六约定,协议期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线路使用费;协议订立后,原告从亲朋好友处筹资数百万元,购买了二十辆客车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开始运营,2010年12月份客运公司单方下令停运乙方的全部车辆,导致合同利益落空。
【诉辩争点】原告要求确认2010年12月份双方之间的挂靠行为终止;确认第六条线路使用费的约定无效;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退还票价保证金;客运公司辩称:自始起将原告十三台车的“道路营运许可证”及“线路牌”扣留,是因为原告招聘的司机不合格,车站停止原告的客车进站经营,系原告违规,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争点问题:“挂靠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客运公司应否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押金、手续费、线路使用费?【法理辩析】一、“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客规》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挂靠经营”,规制的是挂靠行为和内容;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挂靠经营的直接后果危害的是社会公众利益,是广大乘客的人身安全,挂靠经营的性质是客运公司只收费不担责,放弃安全责任,危害性极大,一直是国家各交通相关部门打击和整治的重点。
2003年4月3日交通部公路司《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清理挂靠行为的时间安排:从2003年起开始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计划用3-5年的时间,即到2005年底或最迟到2007年底,要对客运挂靠经营的车辆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最终达到所有客运线路挂靠车辆清理完毕,客运车辆基本实现集约化经营,形成“线路经营权明确、车辆产权清晰、企业管理规范、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明显改善”的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新格局。
车辆挂靠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车辆挂靠协议受法律保护吗车辆挂靠协议是指一种合同协议,即车主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某个运输公司名下,由该运输公司统一管理和运营。
在实际生活中,车辆挂靠协议在物流运输行业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很多人对于车辆挂靠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存在疑惑。
那么,车辆挂靠协议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车辆挂靠协议是一种合同协议,而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车辆挂靠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协议,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
其次,车辆挂靠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协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愿性,即车主和运输公司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二是平等性,双方在协议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合法性,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这些特点,车辆挂靠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再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车辆挂靠协议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车辆挂靠协议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
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或违约。
同时,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需要解决时,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车辆挂靠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是,在签订和执行协议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同时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只有这样,车辆挂靠协议才能够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挂靠车辆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车辆,是指个人或单位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具有营运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营运活动的行为。
挂靠车辆在我国运输市场中普遍存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常常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挂靠车辆的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挂靠车辆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挂靠车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挂靠车辆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以他人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个人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具有营运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2. 单位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具有营运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3. 以他人名义购买车辆,并将其挂靠在具有营运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
三、挂靠车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综合性法规,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挂靠车辆的定义和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中第三十条规定了挂靠车辆的认定和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程序,为挂靠车辆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挂靠车辆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因挂靠车辆引发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四、挂靠车辆的法律责任1. 对挂靠车辆的处罚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于挂靠车辆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
2. 对挂靠车辆合同的法律责任(1)合同无效:挂靠车辆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车辆挂靠协议书合法性
车辆挂靠协议书合法性挂靠协议书的定义车辆挂靠协议书是指一种合同,是在车辆拥有者和车辆劳动力公司之间签订的一份法律文件。
一般来说,挂靠方是车辆持有人,承揽方是劳务派遣公司或个人代理人。
在签订挂靠协议书后,车辆拥有者同意将他的车辆挂靠在承揽人名下,使承揽人对他的车辆进行管理和运营。
车辆挂靠协议书的合法性车辆挂靠协议书是一种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自愿相对,合法权利和义务,所以车辆挂靠协议书是一个法律有效的合同。
因此,长期以来,车辆挂靠协议书已经成为许多车辆运营企业之间的首选法律文书。
同时,车辆挂靠协议书合法性的明确并没有在任何文件中加以限制。
虽然有一些人对车辆挂靠协议书表示不信任,但这并不代表它是非法的。
尽管没有关于车辆挂靠协议书合法性的多余规定,但它已经被证明是法律上有效的。
此外,许多国内法律文书中也没有对车辆挂靠协议书的合法性做出限制。
例如,政府部门颁发的许多运输业的文书,如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等,都没有对车辆挂靠协议书合法性进行特别规定。
车辆挂靠协议书的优势车辆挂靠协议书可以提供多个优势,因此越来越多的车主和承揽人在运营期间选择签署此类文书。
可以帮助企业建立信誉在一些国家,土地、建筑物和车辆是一些不能被大肆资产化的资源,而挂靠协议书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名誉和影响力。
车辆挂靠协议书可以为企业提供信誉和信任度,促进为客户服务和收入增长。
减少企业的开支企业的成本非常重要,因为它在公司的绩效中占有重要地位。
如果汽车拥有者想要独立从事运输业务,他们将需要花费很多资金购买车辆、支付流程、维修汽车等。
但如果选择签署车辆挂靠协议书,企业将可以减少财务负担,因为承揽方有机会分担其成本和维护费用。
维护汽车的良好状态如果汽车维修和维护得当,企业将可以减少维护费用。
当承揽方对车辆进行管理时,他们将会为挂靠方的车辆支付维修成本并确保它们在良好的运行状态下。
这将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因为他们不必支付维修和管理费用,也可以专注于其经营管理。
车辆挂靠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车辆挂靠协议受法律保护吗车辆挂靠协议是指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由其他公司负责车辆的运营和管理,并按照约定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合同协议。
那么,车辆挂靠协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车辆挂靠协议的法律地位备受争议,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车辆挂靠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车辆挂靠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其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就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者终止等事项约定的自由。
车辆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其次,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车辆挂靠协议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而车辆挂靠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变相违规经营的行为,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因此,车辆挂靠协议在法律上是受到限制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有限的。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车辆挂靠协议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挂靠车辆与挂靠单位之间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依法认定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挂靠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也为车辆挂靠协议提供了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车辆挂靠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是在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下,车辆挂靠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车辆所有人在签订挂靠协议时也需要谨慎,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车辆挂靠协议的监管,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
汽车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汽车市场中,一种名为“汽车挂靠经营”的现象逐渐兴起。
汽车挂靠经营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自己的汽车挂靠到其他具有营运资格的企业名下,以实现合法营运的目的。
然而,由于挂靠经营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此,了解汽车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汽车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汽车挂靠经营的概念及特点1. 汽车挂靠经营的概念汽车挂靠经营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自己的汽车挂靠到其他具有营运资格的企业名下,以实现合法营运的行为。
挂靠经营中,挂靠方将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转移给被挂靠方,被挂靠方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汽车挂靠经营的特点(1)规避法规:挂靠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国家对汽车营运的法律法规,使得部分不符合营运资格的个人或企业能够合法营运。
(2)利益驱动:挂靠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竞争力。
(3)风险转嫁:挂靠经营将风险转嫁给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承担了更多的法律责任。
三、汽车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关于道路运输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对汽车挂靠经营作出了一系列规定:(1)第二十条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和设备;……”(3)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汽车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1)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车辆挂靠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车辆挂靠,是指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挂靠费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车辆挂靠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车辆挂靠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如合同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税收问题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车辆挂靠的适用法律,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二、车辆挂靠的法律关系1. 合同法律关系车辆挂靠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挂靠合同、被挂靠合同以及第三方合同。
挂靠合同是指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挂靠费。
被挂靠合同是指挂靠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提供运输、客运、货运等服务。
第三方合同是指被挂靠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挂靠人提供运输、客运、货运等服务。
2. 侵权责任在车辆挂靠中,若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成为一大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后果,间接责任是指侵权行为间接导致的损害后果。
在车辆挂靠中,若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直接责任。
同时,若挂靠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则挂靠人应承担间接责任。
至于管理费或挂靠费的收取,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
3. 税收问题车辆挂靠涉及到税收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车辆挂靠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下:(1)增值税: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或挂靠费,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或挂靠费,应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挂靠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车辆挂靠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律适用车辆挂靠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考虑合同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
运输业_挂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和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在运输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挂靠经营现象也日益突出。
挂靠经营,即挂靠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运输业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对运输业挂靠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挂靠的定义、挂靠的法律风险、挂靠的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挂靠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挂靠是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以他人名义或者使用他人名义、标志、设备等,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挂靠的法律风险1. 侵权责任风险:挂靠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挂靠单位和挂靠人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致挂靠单位的经济利益受损。
2. 行政处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风险:在严重情况下,如涉及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挂靠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挂靠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挂靠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中,挂靠人和挂靠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在涉及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情况下,挂靠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运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挂靠经营现象。
2. 完善监管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对涉嫌挂靠经营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运输挂靠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运输挂靠公司,是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体运输经营者,通过合同关系,将其车辆挂靠在某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公司名下,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活动的企业。
在我国,运输挂靠公司广泛存在于道路运输领域,其存在既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也有现实的合理性。
然而,由于运输挂靠公司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运输挂靠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运输挂靠公司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运输挂靠公司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有关运输挂靠公司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 运输挂靠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公司法》的规定,运输挂靠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 运输挂靠公司的合同关系运输挂靠公司与其挂靠的运输公司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挂靠期限。
(2)挂靠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3)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4)驾驶员的管理和使用。
(5)事故处理。
(6)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4. 运输挂靠公司的经营责任运输挂靠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以下经营责任:(1)依法纳税。
(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3)保证运输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挂靠费用。
(5)妥善处理驾驶员的劳动权益。
5. 运输挂靠公司的风险防范(1)确保车辆合法合规。
运输挂靠公司应确保其挂靠的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规定。
车辆挂靠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车辆挂靠作为一种特殊的车辆使用方式,逐渐被广泛应用。
车辆挂靠是指将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由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某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下,由挂靠人负责车辆的运营和管理。
然而,车辆挂靠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就车辆挂靠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车辆挂靠的法律性质1. 挂靠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车辆挂靠关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挂靠关系中,车辆所有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挂靠关系具有特殊性车辆挂靠关系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挂靠关系中,车辆所有权归车辆所有人所有,但使用权归挂靠人行使。
(2)挂靠关系涉及第三方。
挂靠关系中,车辆所有人、挂靠人和第三方(如车辆营运单位)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
(3)挂靠关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车辆挂靠政策在我国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三、车辆挂靠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车辆挂靠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车辆所有人与挂靠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车辆挂靠关系中的车辆运营应遵守该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车辆所有人应确保挂靠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挂靠人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的基本法规,车辆挂靠关系中的道路运输活动应遵守该条例的相关规定。
例如,挂靠人应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辆挂靠关系中的税收问题,应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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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客运公司之间订立的挂靠经营协议,违背国务院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应属无效。挂靠实质是对公共资源及行政许可证的转让,由具备资质的客运公司将资质提供给不具备受许资质的原告从事须经法律许可的行为,客运公司利用经验和对法律的熟悉,以挂靠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转嫁安全风险,规避行政许可法,使行政许可失去法律意义。
【诉辩争点】
原告要求确认2010年12月份双方之间的挂靠行为终止;确认第六条线路使用费的约定无效;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退还票价保证金;
客运公司辩称:自始起将原告十三台车的“道路营运许可证”及“线路牌”扣留,是因为原告招聘的司机不合格,车站停止原告的客车进站经营,系原告违规,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争点问题:“挂靠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客运公司应否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押金、手续费、线路使用费?
【法理辩析】
一、“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客规》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挂靠经营”,规制的是挂靠行为和内容;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挂靠经营的直接后果危害的是社会公众利益,是广大乘客的人身安全,挂靠经营的性质是客运公司只收费不担责,放弃安全责任,危害性极大,一直是国家各交通相关部门打击和整治的重点。
二、客运公司收取的线路使用费是否退还的问题:
“客运线路有偿使用”后果加重了经营负担,降低道路运输竞争力,客运公司企业只收费、不担责,有意识逃避市场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0】74号(五)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四):“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客运线路经营权”是特殊的资源利益,关系国计民生,受国家政策法规专项管控。《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以企业质量信誉、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运力、安保措施为评标因素。客运公司无偿取得线路经营权,有偿向挂靠经营者出让,客运公司收取线路使用费的行为违法。
“挂靠经营协议”是典型的“出租资质、买卖牌照、过票借权”,客运公司通过挂靠行为转移市场开放带来的安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广大旅客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正因为挂靠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规定,属无效行为;同时又违背国务院关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5)项规定、《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应属无效;挂靠行为违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强制性规定”;系违法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严重危害共公利益,损害旅客人身安全,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转变挂靠经营方式实现公司化经营的若干意见》认为“客运车辆靠挂经营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为,造成道路客运企业经营机制不规范、管理薄弱、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行业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已制约道路客运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坚决予以取缔。“旅客运输行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别许可,《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将旅客运输行业列为特许经营及限制经营的行政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事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版)第五条规定“道路客运禁止挂靠经营”;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七项规定“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
2003年4月3日交通部公路司《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清理挂靠行为的时间安排:从2003年起开始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计划用3-5年的时间,即到2005年底或最迟到2007年底,要对客运挂靠经营的车辆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最终达到所有客运线路挂靠车辆清理完毕,客运车辆基本实现集约化经营,形成“线路经营权明确、车辆产权清晰、企业管理规范、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明显改善”的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新格局。二是、关于“挂靠经营”界定:“道路客运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拥有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私下转卖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下称车主),由车主出资购卖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是否为挂靠车辆可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界定:1、车辆产权关系上:非挂靠车辆的全部或大部分产权应属于运输企业所有,车辆有关证照注明的所有者应为运输企业。2、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所有权:非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应为运输企业所有。3、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人事关系上:4、运输组织上:非挂靠车辆必须由运输企业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各班车上的司乘人员;5、财务关系收益分配上:非挂靠车辆单车营运收入应全部上交企业,企业每月按相关规定发给司乘人员工资;6、管理责任上:运输企业应对非挂靠车辆负有全部的管理和安全责任。实际工作中对界定一辆车是否是挂靠车辆,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如下材料进行确认:1、该车的线路经营权的所有者为根据线路审批表或相关文件确定的经营者。2、该车购置发票、银行资金流动单据、购车协议所确定的车辆产权拥有者。3、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的车主。4、企业的车辆技术台帐、折旧台帐、资产台帐以及有关资产审核报告是否包括该车辆。5、该车营业收入的结算单、解缴营业收入的有关财务凭证。6、企业现金流量表是否包括该车的全额营业收入。7、驾乘人员的聘任协议、工作证、企业为职工办理的保险、福利等相关证明材料。8、股东的驾乘人员参与企业分红的有关凭证。9、企业与车主签订的收购协议或挂靠、承包协议的相关内容。10、企业负责人与车主、司乘人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
评析“客运挂靠经营协议”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份,原告(为乙方)与客运公司(为甲方)订立了《客运挂靠经营协议》,约定乙方(原告)出资购买东风莲花牌CD型号客车入户甲方,手续由甲方申办,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6000元;协议第六约定,协议期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线路使用费;协议订立后,原告从亲朋好友处筹资数百万元,购买了二十辆客车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开始运营,2010年12月份客运公司单方下令停运乙方的全部车辆,导致合同利益落空。
清理整顿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对挂靠车辆的界定标准,对企业的车辆进行逐一对照清理,凡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均认定为挂靠车辆,列入清理整顿范围。运输企业要与挂靠车辆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挂靠车辆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可采取出资收购或车辆作价入股的形式,将挂靠车辆产权转为企业所有。各道路客运企业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是市场主体,承担运营风险,驾乘人员仅是企业职工,要彻底解决企业只收“挂靠费”、“管理费”,不承担市场风险的问题。对于私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一律视为严重违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可由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再发生任何形式的新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凡在今后新增的挂靠车辆或现挂靠车辆在报废后更新的、经营期满又续签挂靠合同的,无论是经营高速公路客运还是普通客运,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或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国家以行政权力的方式透过法律干预经济、社会秩序,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使其无效,否则,强制性规定的注意将失去基本价值,形同虚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虽然限缩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了行政规章的作用,事实上,如果违反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全完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项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客规关于禁止挂靠经营的规定,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参考。关系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交易安全以及直接关系第三人利益的事项,法律通常设强制性规定,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于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通常体现为“禁止”“不得”“必须”等表述上。结合本案,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公利益,也应属效力性规定,《客规》第五条禁止的是挂靠经营行为,当事人不得“挂靠”,只要有相应的挂靠行为发生,就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行政许可法就客运行为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制,目的旨在保护一些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对客运资格的限制是为了维护交通客运安全。笔者认为,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从正反两方面判断,首先判断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则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其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否定性识别上,应当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人的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行政管理需要的,一般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要从立法目的进行判断,目的是为了实现管理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认为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从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来判断该规定是否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比如客规规定的是禁止挂靠经营,明显是对内容的禁止,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把握不准的,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请示上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