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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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7-8)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教育法律救济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7-8)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师权利
170.2教师人身权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 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人身权利的保障中,还涉及到教师在学校的安全 问题。
【2017上】 25.张老师因上课连续迟到,学校依据相 关规章制度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停发半年绩效工资。 张老服处理结果,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张 老师的申诉不符合非诉讼的申诉制度,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应不于受理( )
173.2学生申诉制度
(1)含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 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 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173.2学生申诉制度 (2)特征: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二)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173.2学生申诉制度 (3)范围: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
【答案】C
【解析】在教育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 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7下】25、教育法律救济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
答案A: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为:
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法院救济);
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针对此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给予其纪律处分 B.王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给予劝其退学的处分 C.面对家长的威胁,赵老师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D.在此事件中,学校没有协调处理,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E.王某之所以如此嚣张,是赵老师一步一步地纵容起来的
(一)法律救济 171.2特征: (1)是宪法精神的体现 (2)以各种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3)以损害为前提, (4)其目的在于补救受害者。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法律救济教师申诉案例(3篇)

法律救济教师申诉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教育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而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主体,其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法律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教师申诉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救济在教师申诉中的具体运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市某中学教师张某,因与学校领导在课程安排上产生分歧,导致其教学工作受到影响。

张某认为学校领导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学校提出申诉。

然而,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张某遂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领导的决定,恢复其正常教学工作。

三、案例分析1. 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由此可见,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 教师申诉的受理程序本案中,张某在向学校提出申诉后,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张某有权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

教育局在接到张某的申诉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3. 教师申诉的处理结果本案中,教育局在接到张某的申诉后,经过调查,认为学校领导在课程安排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教育局应当撤销学校领导的决定,并要求学校恢复张某的正常教学工作。

4. 法律救济在教师申诉中的运用(1)程序保障本案中,张某在向学校提出申诉后,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张某的申诉,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这体现了法律救济在教师申诉中的程序保障作用。

(2)实体保障本案中,教育局在接到张某的申诉后,经过调查,认为学校领导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__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__教育法律救济

•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 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 护人 • 被申诉人: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工作人员及教师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六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特征 (1)以损害事实为前提。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为基本前提。没有权利损害, 也不构成法律救济。 (2)具有弥补性,是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补。 (3)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 处理。 (《教师法》第39条)
•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运观 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奖的 合法所有权人。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金, 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彭 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 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 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 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渠道,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

下面,我将就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内容包括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救济手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便民和及时。

公平性意味着教师在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应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公正性要求依法处理教师教育纠纷,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便民性是为了方便教师提出诉讼申请,降低法律救济的门槛;及时性强调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处理,以避免纠纷升级和影响教师正常的工作秩序。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如工资待遇问题、职称晋升问题、人事任免问题、辞职辞退问题等。

教师可以通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手段主要包括上诉申请、行政诉讼、仲裁、调解等。

上诉申请是指教师对初级法院对于教育法律纠纷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上诉;行政诉讼是指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育案件的不当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指教师通过仲裁委员会对教育法律纠纷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调解是指教师与教育机构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调解的结果由双方自愿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

然而,目前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教师在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往往面临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纠纷。

其次,法律救济的途径相对较少,教师的救济渠道不够畅通。

再次,缺乏专门的公正机构来处理教育法律纠纷,容易导致公正性和公平性的问题。

最后,教师对于自身法律权益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不太擅长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应当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提高教师法律救济的效率和便利性,减少诉讼成本。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doc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doc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①行政诉讼申诉;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提。

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

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一、引言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教师的合法权益有时会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建立了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本文将简要介绍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概述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是指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内部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

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应在接到申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 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教师与学校在劳动争议、职务聘任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应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

3. 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制度是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内部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三、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委员会学校应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的申诉,并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确保申诉工作的公正、公平。

2. 完善教师权益保障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障制度,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教师法律知识培训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使教师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加强对侵害教师权益行为的查处学校应加强对侵害教师权益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提高教师的幸福感和职业成就感,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摘要:我国教育法规虽然对教师教育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对教师教育权利的保护存在缺陷,在法律救济方面缺乏必要的有效措施。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教师教育权利受到侵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而只能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这一规定也极不完善,教师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本文将对教师教育法律救济现状深入分析,并拟对教师法律救济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教师;教育法律救济;现状;构建一、公办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教师教育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但这些制度大都是不完善和含糊不清的,这对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的行使极其不利,本文就这些规定中主要涉及国家设立公办教师进行分析。

(一)公办教师的身份现状我国公办教师既不是严格意义的上的公务员,也不是劳动法的适用主体,他们的身份很特殊。

1.学校与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不明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教师实行聘任制,其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聘任制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我国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其实质在于打破教师终身任用制度,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以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该聘任关系中的学校和教师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双方平等自愿是聘任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1](p159)学校对实行聘任制的教师仍“依法对教师自主进行管理,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任免、晋升提出意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学校“因处理失职行为而与教师之间发生关系,就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第十四章 教师权益救济制度

第十四章 教师权益救济制度

序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完善的、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

法律救济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获得法律上的补偿或者救济的制度。

法律救济一般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在教育领域还有教育申诉等特定的救济方式。

了解法律救济的方式与途径,对公民来讲,能够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对于管理者而言,则可以提高尊重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依靠法律途径合法、合理地处理各种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总之,通过法律救济渠道,用公正的程序,理性的方式解决各种权利、利益的纠纷,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

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法律救济是法定的,认识法律救济的概念及其特征,了解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和途径,对于正确寻求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救济”的含义较为广泛,包括救助和接济的意思。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要求解决,予以救济,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补救活动的制度,包括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提供物质或精神的帮助。

法律救济在中国是与现代法治同步而生的。

教师法律救济则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益时,教师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时,他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一方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得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法律救济作为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救济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宪法》也被称为治理国家的总章程。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课件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课件
师生法律意识淡薄
教育机构和师生自身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对教育法律救济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不够,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
对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与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教育法律救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救济主体、 程序和标准,为实际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资源建设
加大对教育法律救济资源的投入,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完善的教育 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救济质量和效率。
案例二: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处罚案
案情概述
一名教师因体罚学生被投诉,教 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明确禁止体罚学生。教 师体罚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合法 权益,还损害了教师形象和教育
声誉。
处理结果
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教师进行了 严厉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 级等,并要求其参加教育培训,
提高教育方法和师德水平。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
申诉救济的特点是程序简单、解决问题 及时,是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重要
途径之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 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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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书面审查或听证会,作 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
人。
行政复议程序
01
02
03
04
申请人
对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复议机关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复议 机构。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当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对其权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法律救济。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一)法律救济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救济是以各种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三)法律救济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四)法律救济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三、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诉讼途径(司法途径)1、民事诉讼2、行政诉讼3、刑事诉讼(二)行政途径1、行政申诉2、行政复议3、行政赔偿(三)仲裁途径(四)调解途径对于教育法律救济来说,当前还主要是前两种渠道在发挥作用。

但是,随着教育法制的日趋完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学校内的调解制度。

(一)诉讼途径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渠道。

诉讼途径又称司法途径,诉讼途径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司法救济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有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包括由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其权限对该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申诉制度

申诉制度

二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学生除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以申诉外,还可以对给予学生的“处理”也可以提起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又在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该规定将学校校内申诉学生申诉的范围,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要提及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没有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范围作出相应规定。只是在第63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这个规定我们可以作如下解释∶如果学校没有作出复查决定,那么学生就不能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法律救济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途径
非诉讼途径
(一)含义
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权利救济制度。《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之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3、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不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是政府部门,无庸置疑这种申诉性质是行政性的因此,教师行政申诉是由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教师的申诉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其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的效力。因此,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教师权益救济机制

教师权益救济机制

教师权益救济机制
教育是国家的重要事业,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主要承担者,为保障教师的权益,建立教师权益救济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权益救济机制指的是为教师提供一系列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

救济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教师的保障范围和救济方式。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教师投诉处理机制,为教师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

其次,加强教育行政管理。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和评估制度,确保教师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加强教育监管,制止和惩处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

再次,加强教师工会组织建设。

教师工会应当积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教师的诉求和问题。

同时,教师工会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最后,加强社会支持力度。

社会应当加强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尊重教师的职业尊严,创造良好的教师发展环境。

同时,社会应当积极参与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教师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总之,建立教师权益救济机制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我们要加强机制建设,为教师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第一讲依法执教1 1999年3月15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2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 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 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B 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C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5 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

后者是指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 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五节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损害时,获得恢复和不就的法律制度。

注意:教育法律就是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冲裁渠道、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2)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形式。

由上级主管机关受理(3)司法渠道:是由人民法院受理。

(4)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②职权专属;③正当程序;3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①教师申诉时,被诉对象只能是当地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比如县教育局②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③教师申诉的范围:学校不守教师法、处理决定不服气、上级部门欺负你、这些都能去救济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接到申诉书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①申起申诉的必须是受教育者和其监护人,②被申诉的对象是学校或老师,③申诉的事项符合《教育法》的受理范围4、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的书面形式申诉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5、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①诉权专属;②标的确指;③救济和监督相结合;④被告举证;⑤不得调解(3)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和判决;③执行。

第十章教育法律救济制度ppt课件

第十章教育法律救济制度ppt课件
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损害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
1. 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 2.是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
需要 3.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4.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需要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渠道
5.执行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 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复议决定 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 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四、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二)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
1.诉权专属 2.主管确定 3.标的确指 4.被告举征 5.不得调解
4.教师申诉的管辖
(1)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 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
(2)地域管辖。是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 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向当地主管的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
(3)选择管辖。是指在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教师可以本着及时便利、 业务对口等原则从中选择一个提出。
(4)指定管辖。是指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 以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者 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5.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2.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 认真加以审查,并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 如下处理: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




第三节 学生申诉制度 二、学生申诉制度 (二)学生申诉的对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被申诉人则限于该 学校教育机构; 如果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这些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将作为侵权 主体成为被申诉人。 (三)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的程序一般是: 1、提出申诉;(提出学生申诉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两种形 式)。 2、等待主管机关的受理审查; 3、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


英国的一句法谚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教育法学》认为,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 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 和途径,请求有权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 来给予补救,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 权利。 当前,建立健全法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对于消 除教育法律关系中各方地位不对等所带来的负 面效应,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促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




第三节 学生申诉制度 案例1 据了解,北京宏志中学是北京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大对 家庭贫困、品学兼优学生的支持力度而筹建的,经费来源主 要是靠市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现阶段,其生源主要是面向 全市招收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初、高中学生。 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入读宏志中学的小学毕业生须由各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必须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家庭 经济状况贫困;品学兼优,曾获“十佳少年”等荣誉称号, 或任少先队中队委、班委以上学生干部。这些限制性规定并 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另据了解,对外地来京打工人员子女在京读书的问题,市教 委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 借读,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 讨论:如何保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师生救济机制

师生救济机制

师生救济机制
师生救济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诉处理机制:学生对教师的行为不满意或不当,可先向教师反映,如仍无法解决,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正式投诉。

教师对学生的问题也可采取同样的方式处理。

2 .申诉机制:学生和教师在校内因某些事情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机制旨在为师生提供公正的仲裁机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 .纠纷调解机制:教育机构应设立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对师生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促进双方和解,化解矛盾。

调解机制旨在维护校内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4 .诉讼救济机制:在校内纠纷无法通过上述机制解决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种机制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如果有必要,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师生救济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通过完善这些机制,我们可以让学生和教师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待遇,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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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

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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