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二维码追溯标签的制作和打印要求

农药二维码追溯标签的制作和打印要求

3、单元识读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1位为该农药产品的登

记类型编码,“1”代表登记类型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型代码为WP,“3”代表临时登记;第2-7位为该农药产品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可从我国农药资料网查询;第8位为制造类型,“1”代表农药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制造,“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

委托分装;第9-11位为商品规格码,公司自行编制;第12-32位为随机码。

关于在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制说明书二维码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制说明书二维码的指导意见 我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药品说明书文字内容多,因客观原因导致纸张尺寸小,说明书字号小于5号标准字号时,企业应以药品说明书二维码方式在药品包装上印刷,并以药品补充申请形式向省局提出备案; (二)药品说明书字号大于等于5号标准字号,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药品包装上印制药品说明书二维码,并以药品补充申请形式向省局提出备案。 二、申报形式及资料 (一)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药监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和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的备案事项,申报资料如下: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称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准和统一制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3、修订药品标签样稿,在左下角预留二维码印制位置,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5、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提供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说明书的文件。 7、提供新修订说明书的w o r d版,字号不得小于5号。 (二)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和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的备案事项,提供如下资料: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称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准和统一制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3、修订药品标签样稿,在左下角预留二维码印制位置,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农药二维码追溯方案

农药二维码追溯方案 农药是农田中常用的一种农业生产工具,它具有杀虫、杀菌等作用, 可以保护农作物的生长。然而,在农药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不当使用或者 是不合格农药的出现,可能会对农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实 施农药追溯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农药追溯是指通过对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存 储和管理,以实现对农药全生命周期相关信息的追踪和控制。通过农药追 溯制度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农药的质量安全、减少农药的滥用和误用,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益和农产品的质量。 农药追溯方案的设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数据存储和管理:建立农药追溯信息管理平台,用于存储和管理农 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相关数据。该平台可以采用云计算等技术, 实现大容量的数据存储和实时的数据更新。平台还可以设置权限管理,确 保只有合法的人员可以访问和修改相关数据。 3.数据传递和共享:建立农药追溯信息共享平台,将农药的相关信息 传递给各个环节的参与主体,例如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农户等。可以通过 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对农药信息进行查询和管理。共享平台还可以提供 数据分析功能,向相关主体提供农药的使用建议和风险提示。 4.风险评估和预警:通过对农药使用数据的分析,及时评估农药的使 用风险并预警。例如,当其中一批次的农药被频繁使用或者使用超过推荐 剂量时,可以通过追溯系统的预警功能及时提醒相关主体,并采取相应的 措施。

5.追溯机制和监管措施:建立农药追溯的机制和监管措施,对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管和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可以实施退市和召回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电子标签制作操作规程

电子标签制作操作规程 一、引言 电子标签是一种用于展示、传递或存储信息的智能设备,广泛应用于物流、零售、仓储等领域。本文旨在规范电子标签的制作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二、准备工作 1. 材料准备 根据需求确定所需材料,包括电子标签芯片、膜、背胶、传感器等。确保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充足。 2. 设备准备 确保生产所需设备齐全,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人员准备 确保操作人员经过相关培训,熟悉电子标签制作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制作步骤 1. 设计电子标签布局 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中,根据需求设计电子标签布局,包括文字、图案、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

2. 制作电子标签模板 根据设计好的电子标签布局,使用电子标签制作软件创建相应的 模板,并设置标签尺寸和边界。 3. 导入信息数据 将需要在电子标签上展示的信息数据导入到电子标签制作软件中,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打印电子标签 将电子标签模板与信息数据进行关联,通过打印机将电子标签打 印到标签材料上。 5. 切割标签 使用切割设备,按照标准尺寸将打印好的电子标签切割成独立的 标签。 6. 安装背胶和传感器 在需要使用背胶和传感器的电子标签上,按照规范将背胶和传感 器固定在标签的相应位置。 7. 烘干与质检 对刚制作好的电子标签进行烘干处理,以确保胶水干燥。然后进 行质检,检查标签的质量和完整性。 8. 包装与入库

将质检合格的电子标签进行包装,并按照标签类型、规格和数量进行分类,然后入库待用。 四、操作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每一道工序都按照要求进行。 2. 在操作过程中,防止杂质的进入,确保材料的纯度和质量。 3. 贴胶和安装传感器时,要注意位置的准确性和贴合度,确保胶水的均匀涂布和传感器的稳固性。 4. 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在操作过程中,注意个人防护,如佩戴手套、口罩等,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和质量意识,确保电子标签制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升。 五、结论 本文介绍了电子标签制作的操作规程,包括准备工作、制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只有在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的前提下,才能确保电子标签的质量和稳定性。通过规范的制作流程,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缺陷率,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实施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

实施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 近日,全面实施以兽药“二维码”标识为核心的兽药追溯监管工作成为热议,到底为什么要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 实施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2015年1月21日农业部发布第2210号,全面实施以兽药“二维码”标识为核心的兽药追溯监管工作。目前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工作还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兽医导刊》记者近日采访了农业部兽医局相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 答:有效解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有效控制以药物残留为代表的化学性风险,而有效控制兽药残留风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确保兽药质量安全和兽药使用安全。 受“三对矛盾”的影响,目前假劣兽药坑农害农、养殖环节滥用兽药、动物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等现象屡有发生。 第一,由于缺少公共性和权威性的兽药数据信息平台,导致兽药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质量信息,与监管部门掌握的和兽药使用者知晓的信息不相对称,形成兽药信息对称性矛盾。 第二,由于缺乏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手段,导致本就力量薄弱的监管队伍,与兽药经营使用方高标准监管要求不相对应,形成监管要求对应性矛盾。 第三,由于缺乏简便、快捷的.交流沟通渠道,造成兽药监管执行操作,与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反映的实际需求不相对接,形成服务需求对接性矛盾。在“二维码”普及使用的大背景下,由政府构建功能完善、实时在线、信息准确,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共享性的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管理系统,将有利于加强兽药质量安全和兽药安全使用监管,有利于提升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水平。 问:目前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实施进展如何? 答:自2014年2月试点实施以来,目前兽药电子追溯码(二维码)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良好,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一是建设完成“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形成了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监督抽检、注册审批、质量标准等12个基础数据库,存储30余万条数据信息,成为我国兽药行业中规模最大、数据最全、权威性最高的基础信息统计、查询、共享系统。

防伪标签制作流程

防伪标签制作流程 防伪标签制作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过程,主要分为设计、印刷、粘贴三个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防伪标签的制作流程。 首先是设计环节。在设计防伪标签时,需要采用专业的设计软件进行制作。设计师根据客户需求,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品牌形象和市场需求,设计出一种独特而美观的防伪标签。同时,设计师还需要结合防伪技术的要求,添加相应的防伪元素,如二维码、条形码、特殊材料等,以提高标签的防伪性能。 接下来是印刷环节。在印刷过程中,需要选择适合的印刷设备和材料。根据标签的尺寸、形状和印刷要求,选择合适的印刷机型和印刷工艺。常见的印刷方法有胶印、丝印、凸印等,可以根据具体印刷要求进行选择。同时,需要根据设计稿准备优质的印刷版面,包括选择合适的印刷油墨、校色和调试印刷机械等。印刷完成后,需要进行切割和模切等后续工序,使标签成型。 最后是粘贴环节。在粘贴防伪标签时,需要先将产品清洗干净,以保证标签的牢固粘贴。然后,根据产品表面的形状和尺寸,选择合适的粘贴位置,将标签粘贴上去。在粘贴过程中,需要注意操作的规范和标准,保证标签的质量和准确性。对于一些大型或特殊型号的产品,还可以采用机器自动粘贴的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粘贴准确性。 总的来说,防伪标签制作流程包括设计、印刷和粘贴三个环节。设计师根据要求设计标签的外观和防伪元素,印刷工人根据设

计稿选用合适的印刷工艺和材料进行印刷,并通过切割和模切等后续工序完成标签的成型,最后将标签粘贴到指定位置。这个流程需要有专业的设计师、印刷工人和操作工人进行配合,保证标签的质量和防伪性能。同时,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操作的规范和准确性,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防伪标签的制作不仅仅是一项工艺活动,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式。

二维码可追溯管理制度

二维码可追溯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产品进行标识,防止错用、混用不合格品,对产品标签附二维码,在有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确保可追溯性。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标识、状态标识及标签二维码。 三、职责 3.1技术质量部负责标识方法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3.2销售部负责销售过程中产品的标识; 3.3生产部负责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及产品附二维码; 四、程序 4.1产品标识可以采用产品本身的标识,若无本身标识,应挂标识牌。 4.2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检试验状态分为:“待检”、“合格”、“不合格”三种。 4.3进货物资标识 4.3.1物资进公司,原辅材料仓库仓管员负责将其放置于“待检区”,并做好标识。 4.3.2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保持原有标识,放置于“不合格品区”或挂“不合格”牌,检验合格的物资入库存放,并做好产品标识及状态标识。 4.4半成品、成品标识 4.4.1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成品用在产品外书写或挂、贴书写有名称、规格、批号等内容的标识牌,其各个工序的检验状态,可通过相应检验记录反映。4.4.2包装好的成品放置于“待检区”或挂“待检”;技术质量部抽检后出具产品报告,对于合格产品放置于“合格品区”或挂“合格产品”牌,放入合格证;对于不合格(包括物料),需放置于“不合格品区”或挂“不合格品”牌。 4.4.3每个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都要赋二维码,且一袋一码,通过终端扫描二维码,可查询农药登记证号、企业名称、批次、质量检验、生产操作员、销售区域及客户等信息。 4.5在仓库内指定地方用于堆放不合格品、寄存品,应做好分区标识,与合格品区分开来。 4.6追溯 当顾客投诉或公司自身需要进行追溯时,由销售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根据产品标识、记录及二维码,追查产品生产日期、产品数量、责任人和原辅材料的投入情况,找出原因以便采取纠正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对于已交付的产品,销售部根据发货记录,追回不合格品或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五、本规定由技术质量部制定,并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6.21 •【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令 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

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二十二条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

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2023年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引言: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农药的使用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可以帮助农民增加产量、改善品质,但同时也存在潜在的风险。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就2023年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说明,包括农药标签的内容、格式以及执行标准等方面。 一、农药标签内容的要求 2023年农药标签管理规定明确了农药标签上必须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农药的名称和型号:农药标签上必须清晰地标注农药的名称和型号,以便用户能够准确地辨认出所使用的农药。 2. 化学成分和含量:农药标签上必须详细列出农药的化学成分及其含量,以便用户了解农药的组成和含量。 3.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农药标签上必须详细说明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使用剂量、使用对象、施药时间、施药方法等,以及使用前后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 4. 毒性和危害性等级:农药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农药的毒性和危害性等级,以便用户了解农药的危害程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储存和运输要求:农药标签上必须清楚地说明农药的储存和运输要求,包括储存温度、避光、防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6.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农药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农药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用户了解农药的使用时限。 7. 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农药标签上必须标明农药的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以便用户查询农药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农药标签格式的规定 2023年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对农药标签的格式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标签材质和耐久性: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耐久、防水、耐候的材质制作,以保证标签的持久性和可读性。 2. 字体和字号:农药标签上的文字必须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必须适中,不得过小或过大。 3. 色彩和图案:农药标签上的色彩和图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具有迷惑性或误导性的图案和颜色。 4. 标志和标识:农药标签上必须包含相关的标志和标识,以便用户能够快速识别出该农药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三、标签管理的执行标准 2023年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对农药标签的管理执行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农药标签将有新增8个要求

6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监督管理,科学合理指导农药使用,保障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组织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 本次修订草案对使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范围更为广泛,将原来的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扩增为:在中国境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草案的第二章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中,除了要有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外,还应根据使用方法标注相应的稀释倍数。 此次,改动最大的是第九条,在原来7款要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款:(四)登记用于转基因作物的除草剂应当标注适用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化体名称;用于基因

编辑等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对应的适用作物品种名称;(五)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其相关信息。 在修订草案的第十七条中,明确了稀释倍数的算法,使农药使用指导更具有针对性。 第十八条对农药使用间隔期要求更加详细。原来的管理办法中,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无需标注安全间隔期,但是修改后的表述为:用于生育期超过3个月的农作物的种子处理、苗前土壤处理、苗期施用的农药无需标注间隔期。换而言之,作物生育期在3个月以内的仍需要标注。 第二十四条则涉及到追溯电子信息码的标注,修订草案新增要求:每个储运、销售的农药包装均应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内外包装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包装,都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第二十七条的修订同第二条的修订有相似的地方,均将农药标签的范围扩展到储运上,可以理解为在储存、运输的过程中农药包装无论大小,都应附上农药标签。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新增了一项要求:同一生产企业仅可使用一个品牌标志或商标;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虽然前半句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但是可以预计,一旦草案通过,“一证多吃”的现象会得以改善。 第三十二条的修订同样是针对农药间隔期的,修订草案要求,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并用黑体表示。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贮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

附件4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贮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

附件4 第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 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 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 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贮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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