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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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
•【公布日期】1985.07.20
•【文号】国专发法字[1985]第135号
•【施行日期】1985.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申请,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一号)(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工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1990年9月19日)废止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中国专利局发布)一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按行业归口关系应归属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或总公司等。
二中国单位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以后,需要再向外国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除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在优先权有效期限内,可以持批准文件请求专利局出具优先权证明。
三中国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以后,需要向国外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专利局收到请求后,应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
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并抄送国家科委。除经审查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专利局应将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优先权证明。
四申请人收到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专利局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通知后,应通过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外国专利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