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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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来源:作者:时间:2009-07-13 10:59:52【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2005.12.14【实施日期】2005.12.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局。

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第四条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

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

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第七条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国防专利局作出决定。

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八条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中国公民转让。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不予授予专利的对象有哪些?(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碍社会公益;(二)科学发现;(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品和医疗机械受保护;(五)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培育方法受保护;(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八)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则日后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

(九)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根据申请的专利类型差异,申请的方式虽然一致,但提交的材料以及所需缴纳的费用,和在申请过程中进行的各种步骤也会不同。

例如申请的发明专利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便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其他重要且相关的文件等。

无论发明人在何处申请专利,首先要做的便是分清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有针对性的准备材料,提交至专利局所在的地方。

资料的提交既可以是发明人自行准备提交,也可以委托给第三代理方进行申请,并支付对方一定的服务费用。

其实专利申请的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专利的检索周期也很长,当事人可以考虑委托给代办机构申请专利,因为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制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就很有可能会被专利局退回。

专利申请如何提出保密审查

专利申请如何提出保密审查

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审查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准备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提交包括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在内的请求文件。

什么情况需要保密专利申请?保密专利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主要指国防专用技术,应由专利局授权国防专利分局受理、审查;涉及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受理保密专利。

这些发明创造的公开会影响国家的防御能力,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申请保密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对请求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会很快发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外国就该技术方案提交专利申请,对于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情况,审查员也会及时通知申请人暂缓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是否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告知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守的,受理专利的机关是国防专利机构;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有两种提出保密审查的方式:1、一种是申请人主动请求;2、另一种是专利局自行确定。

具体而言,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方式申请人主动请求是,若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或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之前(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之前)提出保密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一月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专利权的保密要求要点

专利权的保密要求要点

专利权的保密要求要点专利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专利权给予专利持有人在授权范围内对他人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该项发明的排他权利。

保护专利的核心是确保创新者能够享受其发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鼓励其他人对创新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发展。

然而,申请和持有专利并不意味着所有细节都应该对公众开放。

保密是确保创新的商业机密和关键技术不被泄露的重要方面。

以下是关于专利权的保密要求的要点:1. 专利申请保密:在大多数国家,专利申请在递交之初是保密的。

这样做是为了让创新者有足够的时间来保护他们的发明,同时允许相关当局对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保护的要求。

2. 披露保密协议:当与他人共享专利相关的信息时,应当签署保密协议。

此协议将明确说明共享的信息受到保密的保护,并规定违反协议造成的法律责任。

3. 内部保密措施:在公司或组织内部,应采取措施确保专利相关的信息不会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

这包括使用密码保护文件、限制员工访问权限以及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对保密要求的认识。

4. 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和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持有专利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专利相关信息的保护要求。

这样有助于确保合同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并防止专利泄露。

5. 防范恶意攻击:对专利持有人而言,恶意攻击是一种常见的泄露专利信息的风险。

可以采取技术和法律手段,如网络安全措施和妥善管理数据存储,以防止专利信息被黑客窃取。

6. 保密期限:专利信息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保密。

保密期限的长度因国家而异,但在某些情况下,专利信息可能永久保密。

7.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对专利信息的保密要求。

这样可以确保购买方或被许可方不会将专利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8. 法律保护和追诉:如果专利信息被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专利持有人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并追求相应的诉讼。

法律制度能够为专利持有人提供救济,并对违反保密要求的人予以惩罚。

专利法,相关法知识点

专利法,相关法知识点

Chap1专利法1.专利一审管辖: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开放城市的中级法院(最法指定)、经济特区中级法院2.专利权的共有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单独行使权利:可单独实施,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3.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认顾序:1)损失2)侵权人得利3)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4)1万-100万4.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5.指定许可的对象(推广应用):国有企事业单位、仅限发明专利。

由国务晥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报经国院批准,被指定单位需要支忖使用费6.向外国申请专利前需要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保密审查(专利法20条)。

保密审查的申请人未在4个月内收到意见通知,或者未在6个月内收到审查决定,可向外国申请。

7.二人同一专利同一天申请,协商确定,否则都驳回。

8.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申请日在09年10月1日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可作专利权评价报告,之前的作检索报告。

国知局应在收到合格的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专利权评价报告9.对未授权公告的、已宣告全部无效的、已作出评价报告的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0.强制许可由专利局批准,强制许可可以是发明和实用新型。

主要提供国内市场11.地方的专利管理部门不能裁决侵权赔偿的数额12.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级别:省级、设区的市13.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14.职务发明可延至退休后1年内做出。

15.职务发明的奖励,应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发放,发明不少于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不少于1000元,发明、实用新型每年奖励利润的2%,外观0.2%许可他人实施奖励许可费的10916.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的发明人可与单位约定权利归发明人。

17.专利权共有方转让权力份额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优先18.超过70岁不办法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超过65岁不能作为合伙人、股东设立新机构。

19.专利代理人脱离专利业务1年内不得申请专利20.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3人发起,资金5万以上,有限责任制5人发起资金10万以上,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有10名以上代理人,设立满2年以上并通过年检21.不能作为发起人的:作为另一代理机构的股东不满2年,受惩戒不满3年22.合伙人应有2年以上执业经历23.发明完成后,共有人不可单独提申请,但可约定24.管理专利的部门查处假冒时,有证据证明,可:检查、复制资料、查封、扣押22.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向省级知识产权局申请,由国知局批准,变更机构向国知局申请。

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制度之介绍及探讨

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制度之介绍及探讨

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制度之介绍及探讨作者:林寒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某些发明会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因而不宜向外公开,因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保密审查制度。

中国在2010年的《实施细则》中加重了对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处罚力度。

然而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下,很难确定一项由中外合作完成的发明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

本文介绍了中国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制度,并提供了如何确定“在中国完成”的新思路。

关键词专利保密审查中外合作作者简介:林寒沁,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33-02出于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的考虑,许多国家都对向外申请专利有限制性规定。

各国对于限制对象、向外申请程序、违反的后果的规定不尽相同。

例如,加拿大规定:如果发明人为本国政府雇员,必须先获得其工作的政府部门的许可。

法国规定:如果发明人为本国公民或公司主要营业地,必须先获得向外国申请的许可。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华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一项发明的完成不一定是在一个国家完成的,而是由外国和中国的研发中心或实验室合作完成的。

如果该国与中国一样也规定了保密审查制度或向外申请审批制度,此时申请人会陷入如何申报专利的尴尬境地。

笔者在工作中就接到了客户这样的询问。

一项发明由美国公司的雇员以及其在华子公司的雇员合作完成。

所有的雇员均有义务将完成的职务发明转让给该美国公司。

在询问笔者之前,该美国公司已就该发明递交了美国临时申请。

然而,根据2008年《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违反该规定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中国向外申请专利的审批制度介绍专利制度的原则之一是“以公开换保护”,即如果一项发明想获得专利权,必须向公众公开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该怎么做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该怎么做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该怎么做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2)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专利局提出请求。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上述规定中所述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PCT受理局的专利国际申请。

1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1.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文件应当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

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请求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

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

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本部分第一章的其他规定。

1.2保密审查审查员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审查。

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通知请求人该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可以重新提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将需作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人。

审查员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将上述审查结论通知请求人。

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已通知请求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员应当作进一步保密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查。

审查员根据保密审查的结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将是否同意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结果通知请求人。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在全球范围内,专利申请是商业创新和技术发展的重要手段。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是指在欧洲专利组织(EPO)提交申请、评估和颁发专利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欧洲专利申请流程的详细步骤,包括申请前的准备工作、申请的提交、评估和颁发专利。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申请的成功。

1. 确定发明的保密性在专利申请之前,发明必须保持保密性。

如果发明被公开或披露,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无效。

因此,申请人应该确保发明的保密性,以避免泄露。

2. 进行专利搜索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应该进行专利搜索,以确定是否已有类似的专利申请。

如果已有类似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自己进行专利搜索,也可以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搜索。

3. 确定申请的范围和地域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应该确定申请的范围和地域。

范围包括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地域包括申请的国家和地区。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欧洲专利组织(EPO)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分别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4. 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

申请书包括发明的名称和申请人的信息。

说明书包括发明的背景、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法。

权利要求书包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图纸可以帮助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法。

二、申请的提交在准备好专利申请文件之后,申请人可以提交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通过电子递交或邮寄递交。

电子递交是最方便和快速的方式,申请人可以在欧洲专利组织(EPO)的网站上提交申请。

邮寄递交需要将申请文件邮寄到欧洲专利组织(EPO)的专利申请部门。

三、评估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欧洲专利组织(EPO)会对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内容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知识讲座129)韩晓春

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知识讲座12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制度,是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

规定在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第20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为了落实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

2010年生效的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同时,还规定了审查程序。

一、修改前的相关规定前三部专利法在该问题上的规定大体上是相同的,如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被通过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公开,该立法本意无疑是正确的,即向外申请专利前中国专利局先审查一下,如果发现需要保密的,就拦住不再向外申请。

但该规定在操作中缺乏可行性。

一是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申请需要经一定的时间和程序才能进入保密审查。

而在此期间申请人可能已经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向外国提出了在后申请,并且要求中国申请的优先权。

当然,逻辑上讲,在此期间如果发现需要保密,可以通知申请人撤回向外的申请,但毕竟损失已经发生了。

第二是有一些客体中国专利法是不保护的,如植物新品种。

但有些国家的专利法给予保护,如美国对某些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只是为了获得优先权,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不再缴纳申请费,该申请将视为撤回。

基于申请人没有缴纳申请费,该申请不会进入审查程序,自然进行保密审查的目的达不到。

第三是假如申请人未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是直接向外提出申请,也没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 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四、 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五、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

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

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定授权,需要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严格的依法审批才能获得。

对于不同的专利类型,我国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包括适用于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形式审查”制度。

一、专利申请原则(一)书面原则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国家专利局。

不仅是申请,以后整个审批程序中的所有手续,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不能以口头说明或提交实物来代替书面申请和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

书面原则还体现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必须提交合格的书面文件,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必须递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有附图的);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提交产品的六面视图或照片。

(二)先申请原则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三)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四)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二、专利申请前的论证专利申请提出后要经过一定时间方能获得专利权,在这一过程中要缴纳各种专利费用,并且,申请专利意味着将其技术内容公之于世。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讨论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的意义、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过程。

一、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的意义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选择让自己的专利申请在一定时间内保密,不向公众公开。

这一保密审查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在申请过程中保持竞争优势和商业机密。

例如,某公司研发了一种革命性的技术,希望通过专利申请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如果该技术在早期被公开,可能会引起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模仿和抄袭,导致创新成果的价值大幅下降。

因此,通过保密审查,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过程中控制技术的公开时间,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新。

二、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的流程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人选择保密审查:申请人在递交专利申请时,可以选择保密审查的方式。

一般而言,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希望申请保密审查。

2. 保密审查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期限为18个月。

在这段时间内,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将不会向公众公开,仅有主管专利事务所及其指定人员进行审查。

3. 保密期限的延长:在保密审查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延长保密期限。

当申请人认为技术的商业保密性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时,可以递交延长申请,并提供有关保密原因的合理解释。

4. 保密期限结束:保密审查期限届满后,专利申请将进入公开阶段,公众将被允许查看专利申请内容。

由此,申请人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制定合适的商业化策略或技术转移方案。

三、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申请书的准备: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清晰地表达希望申请保密审查的意愿。

同时,还需提供合理的保密原因,以使主管专利事务所能够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保密申请。

2. 商业保密措施的建立:申请人在保密期限内需要采取适当的商业保密措施,确保技术和商业机密不会在保密期限结束前泄露。

浅谈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制度

浅谈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制度

浅谈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制度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需要将自己的技术输出到国外并得到相应的保护,以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

外资或合资企业也会根据自己的专利布局,将在中国完成的专利在不同的国家进行申请。

当企业有相关意向时,一定要先了解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违反了专利法则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不妨今天就让笔者带大家一起来解读专利法中的保密审查制度。

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九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种类,其中包括“科学技术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显然,发明创造属于科学技术活动,所以发明创造内容也属于国家秘密,基于该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申请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完成者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具体对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此条规定中的关键词有三点: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完成”,这里除了包括中国申请人、中国专利,还囊括了外资或合资企业在中国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特别注意在港澳台地区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中国发明人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需要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外国发明人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需要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浅析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制度

浅析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制度
1 中 国专 利 申请保 密 审查 制度 的 解析 关于 申请 国 际专利首 先进行 保密 审查 的规定 ,许 多
国家 或地 区均有 类似 的规定 ,例如 ,美 、德 、 日等国 家 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保密审查程序 ,实现了保护国家 安全和专利申请人合理利益之间的平衡 ,有效地促进了 经济 和科技 的快速 发展 。
· 90.
2018年 第 3期
马 旭 ,等 :浅析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制度
清 晰的 向外 国 申请专利保 密 审查请 求的审 批制度 的法律 框架 ,营造了一个透明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批制度的 法 律环境 。我 国的专利法 律制度 已经初 步建立 起 了一套 相 对完 善 的对 在 中国完成 的发 明创造 向外 国 申请专 利前 的保密 审查制 度 。 1.1 保 密 审查 的适 用主 体和 客体
(2)在 专利 法 》 第 二 十条 第 一 款 中将 规 定 的 主 题范围由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改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 ”,增 加 了外 国单位和个 人 的情形 ;
(3)在 专利法 第二十条增加了第四款,明确未 经保 密审查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的法同情 形下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保 密审 查请 求的程 序 ,特别 是增加 了直接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程序,申请人可以不先 在中国申请专利 ;
向外 国 申请 专 利保 密 审查 的单位 和 个人 提供 参 考 。
关 键 词 :保 密审查 中国专利 专利 制度 科技 创 新
中图分 类 号 :D923.42
文 献标 识 码 :A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其在军事领域的应用 , 科学 技术 与 国家安全 和利 益 的相 关性 达到 前所 未有 的程 度 。各 国之 间为保持 本 国的科 技竞争 优势 ,在不 断提 升 自身 科技 水 平 的 同时 ,必 然 会一 方 面投 入 更多 的人 力 、 物 力 去获 取 其他 国家 的科 技 信 息 ,另 一 方 面 则 会 采 取 更多、更为有效的手段来保护本 国的科技信息不被他 国窃取 。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6最新解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6最新解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6最新解读专利法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有以下几大新亮点。

一、具体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范围和程序专利法规定,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决定》进一步明确规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对提出保密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二、明确界定何为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法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决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同时,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并未利用遗传功能,不应履行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义务,《决定》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

三、具体规定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形式和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限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修改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明确了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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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很多人会问,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吗?专利法有明确的规定,外国专利申请的必须经保密审查的。

下面来介绍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及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
1、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1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基于该规定,如果专利申请的某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来执行。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对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需要经过保密审查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与《专利法》第四条3一起形成了我国《专利法》中对于需要保密处理的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

其中《专利法》第四条强调的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向国内申请专利时需要进行保密处理的规定,而《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强调的是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是否需要进行保密处理以及如何进行保密处理。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因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公开,从而维护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都需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确定其申请的技术内容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那么,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专利法》前述条款的规定,就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了专利而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呢?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4对此进行了规定。

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而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的,该项发明创造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将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这应当是我国《专利法》中对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给出的最直接也是最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

如果申请人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了专利,且因某种原因未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知晓,并对其中国专利申请做出了授权决定,那么自该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依《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再有,《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如果涉案专利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而未保密的,还可能要承担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2、《专利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是对违反保密审查的规定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行为进行约束的条款,即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也就是说,当申请人不主动地就在我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具体来说,
如果申请人向外国提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保密审查,那么其中国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无论该发明创造是否满足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

另外,《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中,该条款所称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并未就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和外国专利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规定。

也就是说,无论提出中国专利申请的时间在前,还是提出外国专利申请的时间在前,都不影响中国专利申请因“在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时未经保密审查”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法律后果。

相对于国内申请不能被授权的法律后果而言,申请人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的行为应当简单得多。

实际上,在我国境内完成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都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保密审查将发明创造内容确定为确需保密的可能性非常小。

如果申请人采取不经保密审查就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方式,一旦查实,只会给其带来严厉的法律后果,可谓得不偿失。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将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作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

这实际上是把“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经过保密审查”的规定置于全民监督之下。

众所周知,一项专利权自其被授予专利权并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通过设立该条款,使公告授权的专利权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将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纳入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就是为了弥补在专利确权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无法一一获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
创造是否进行了保密审查的缺陷。

因为如果一旦有人以此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那么无论该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是否需要保密,只要没有经过保密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都会做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3、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审查实践中,如果申请人就在我国境内完成的某项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了专利而不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际上并不能获知该项发明创造已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事实。

既然缺少相关的监督机制,为什么《专利法》上还要这么规定呢?这主要是出于保密义务的原因。

此处的保密义务来源于《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种类,其中包括“科学技术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显然,发明创造属于科学技术活动,所以特定的发明创造内容也属于国家秘密,基于该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申请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完成者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当发明创造的内容涉及了国家的安全或者重大利益,能够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其密级进行认定时,发明创造的内容必然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畴,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如果某项向外国申请的专利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而未请求的,实际上是相关人员违反了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
受到法律追究。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分别对违反该法规定的情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我国《专利法》之所以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申请专利时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又满足了专利法乃至专利制度中“公开换保护”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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