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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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相关行政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河北银保监局根据法律、法规及银保监会授权,依照本规程规定,由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法规部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监管部门包括机构监管部门和功能监管部门。机构监管部门指监管辖区相应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部门。功能监管部门指统计信息、普惠金融、现场检查、案件稽查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项业务监管部门。
第三条河北银保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平公正性、效率性和公开便民原则。
第四条河北银保监局设立服务窗口,负责集中统一对外接收行政许可材料、送达相关行政许可文书等工作。
第五条河北银保监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目录、文本格式及相关要求应在网站公告,方便申请人下载使用。
第二章组织
第七条河北银保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监督、评价本局行政许可工作,审议和决定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研究行政许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行政许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分管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法规部门的局领导为主任委员,办公室、法规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依上述规定按实际岗位确认,动态管理,工作岗位变动,人选自行同步调整。
第九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在法规部门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辖区行政许可工作的制度设计、会议召集、协调组织以及许可委员会日常工作。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由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机构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权限,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功能监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机构监管部门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河北银保监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负责辖区行政许可事
项的材料接收、文件流转、文书送达、公示公告、档案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召开行政许可委员会会议,由分管提交审议许可事项监管部门的主任委员决定、主持和负责,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到会即可召开。
第三章实施流程
第一节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为邮寄或当面递交至局办公室。电子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为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提交,无法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传输的,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提交。
当面递交申报材料,递交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报文件应有递交文件清单、详细联系方式、回复文件送达方式及地址(样式见附件1)。提交申报文件内容应符合河北银保监局申请事项目录和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机构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许可前辅导,向申请人传导监管政策和要求,统筹指导其合理确定机构、业务发展规划,帮助熟悉许可流程以及按照相关格式和目录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等。
第十五条向属地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许可的事项,申请人申报材料主送单位应为决定机关,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单独向属地受理机关提交简要说明申报事由的受理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十六条河北银保监局应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作为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局办公室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应区分机构、业务、高管、其他等类别及时进行登记,在申报人递交文件清单上注明日期,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八条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河北银保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要求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申报事项属于河北银保监局职权范围的,局办公室应当日将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进行收文登记及转办。接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局办公室应与机构监管部门及时沟通。
第二十条机构监管部门应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的要素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分别作如下处理,制作相应文书并交局办公室送达申请人。
(一)申报材料完整合规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其在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材料。
(三)经补正后,申请材料完整合规的,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申请人在限期内未提交补正材料或补正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到期或收到补正材料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4),说明不予受理原由。
(五)申请人要求撤回已提交的申报材料,应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并交回受理机关发出的全部格式文本原件,机构监管部门核实无误,应终止审查,并通知局办公室作注销登记,将申报材料退交申请人并由其签收。如受理机关已完成初审报上级机关的,应将申请转报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决定终止审查。
第二十一条机构监管部门应及时做好行政许可台账登记工作,填制完整的《行政许可工作台账》(样式见附件5),记录行政许可事项的收文日期、受理日期、办理情况、经办人员、行政许可法定完成时限和实际完成日期等。
第三节审查
第二十二条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机构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申报事项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期限在两个月及以上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到期至少20日前向法规部门提交审查意见。
审查期限在两个月以下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到期至少10日前向法规部门提交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法规部门应依据机构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申报事项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查,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查意见2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机构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发出《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样式见附件6),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认为必要的,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未能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
机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