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发布部门】60322【发布日期】2018.08.17【实施日期】2018.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修订)【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8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08【实施日期】2018.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银保监会决定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进行修改:一、删去《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IOO亿美元二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 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节变更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本节变更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 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资本工具(含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商业银行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

河北银保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银保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银保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银保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银保监局系统(下称银保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主席令2020年第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由银保监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等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公文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一)组织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公文;(二)党务、纪检监察公文;(三)发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四)落实上级文件、未提出新的实质性内容的转发性公文;(五)不作为监管依据的事务性公文;(六)涉及行政相对人有关具体事项的决定、批复、监管意见、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现场检查文书;(七)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银保监会文件等(下称“上位法规”)关于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的管理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为预防、应对和处置金融风险、灾难事故、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对于制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缩短时限或简化程序。

第二章评估论证和起草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确定。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牵头起草部门。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3【实施日期】2020.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2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3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4月2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5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保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银保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法授权银保监分局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以被授权机构的名义作出。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银保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银保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正文:----------------------------------------------------------------------------------------------------------------------------------------------------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相关行政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河北银保监局根据法律、法规及银保监会授权,依照本规程规定,由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法规部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监管部门包括机构监管部门和功能监管部门。

机构监管部门指监管辖区相应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部门。

功能监管部门指统计信息、普惠金融、现场检查、案件稽查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项业务监管部门。

第三条河北银保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平公正性、效率性和公开便民原则。

第四条河北银保监局设立服务窗口,负责集中统一对外接收行政许可材料、送达相关行政许可文书等工作。

第五条河北银保监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目录、文本格式及相关要求应在网站公告,方便申请人下载使用。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河北银保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监督、评价本局行政许可工作,审议和决定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研究行政许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行政许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分管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法规部门的局领导为主任委员,办公室、法规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依上述规定按实际岗位确认,动态管理,工作岗位变动,人选自行同步调整。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巍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保监复〔2021〕343号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巍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保监复〔2021〕343号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张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34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巍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人保财险发〔2021〕469号)收悉。

经审查,张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8月30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09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113 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13号)
各银保监局: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已于2019年12月印发。

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与之相配套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自发布之日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申请人应按《目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将通过银保监会网站对外公布。

三、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0年版)
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赵晔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赵晔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赵晔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402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赵晔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402号
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赵晔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财务公司呈﹝2021﹞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赵晔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赵晔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任职后要加强学习,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你公司应及时将到任情况书面报告我局,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予以注销。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2021年10月15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卢川、苗永生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保监复〔2021〕176号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卢川、苗永生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保监复〔2021〕176号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卢川、苗永生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卢川、苗永生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176号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卢川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燕赵财呈〔2021〕43号)、《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卢川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燕赵财呈〔2021〕44号)、《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苗永生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燕赵财呈〔2021〕53号)收悉。

经审查,卢川、苗永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卢川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苗永生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5月20日
——结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3•【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2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3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28日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照宏观审慎原则,结合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

银保监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银保监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银保监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银保监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等环节。

以下是一份关于银保监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大致内容,共计1200字。

银保监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工作,确保许可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工作的相关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公告等环节。

第三条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工作原则上执行按照自愿申请、依法许可、严格审核、公开透明、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第五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保险或银行产品说明书、申请人资质证明、风险评估等。

根据不同的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参照相关文件。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线申请、书面邮寄或者到银保监会指定地点递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银保监会应当公布接受申请的有效期限和申请材料提交的方式。

第三章受理第八条银保监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九条银保监会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受理通知书,明确受理的时间和号码,并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正材料。

第四章审查第十条银保监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审核过程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银保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银保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三条银保监会应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可以分为直接准予、准予、不准予等不同结果。

第五章决定第十四条银保监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申请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银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决定结果,并明确决定的生效日期和公告的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杨铎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杨铎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杨铎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27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341号
•【施行日期】2021.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杨铎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341号
邯郸银行:
《邯郸银行关于杨铎同志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邯银总行呈〔2021〕6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杨铎邯郸银行石家庄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杨铎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8月27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卓逸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卓逸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卓逸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206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卓逸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206号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卓逸群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渤海信托综〔2021〕4号)、《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卓逸群董事长任职资格的请示》(渤海信托综〔2021〕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2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卓逸群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

卓逸群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任职后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有效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主动清理其他公司兼职。

你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
局,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予以注销。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5月31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李永宏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保监复〔2021〕48号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李永宏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保监复〔2021〕48号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李永宏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李永宏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48号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李永宏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燕赵财呈〔2020〕234号)收悉。

经审查,李永宏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3月2日
——结束——。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苗承雨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苗承雨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苗承雨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17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325号
•【施行日期】202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苗承雨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325号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你行《关于苗承雨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建冀报〔2021〕17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苗承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苗承雨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8月17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相关行政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河北银保监局根据法律、法规及银保监会授权,依照本规程规定,由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法规部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监管部门包括机构监管部门和功能监管部门。

机构监管部门指监管辖区相应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部门。

功能监管部门指统计信息、普惠金融、现场检查、案件稽查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项业务监管部门。

第三条河北银保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平公正性、效率性和公开便民原则。

第四条河北银保监局设立服务窗口,负责集中统一对外接收行政许可材料、送达相关行政许可文书等工作。

第五条河北银保监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目录、文本格式及相关要求应在网站公告,方便申请人下载使用。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河北银保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监督、评价本局行政许可工作,审议和决定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研究行政许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行政许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分管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法规部门的局领导为主任委员,办公室、法规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依上述规定按实际岗位确认,动态管理,工作岗位变动,人选自行同步调整。

第九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在法规部门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辖区行政许可工作的制度设计、会议召集、协调组织以及许可委员会日常工作。

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由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机构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权限,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功能监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机构监管部门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河北银保监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负责辖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接收、文件流转、文书送达、公示公告、档案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召开行政许可委员会会议,由分管提交审议许可事项监管部门的主任委员决定、主持和负责,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到会即可召开。

第三章实施流程第一节申请第十二条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为邮寄或当面递交至局办公室。

电子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为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提交,无法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传输的,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提交。

当面递交申报材料,递交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报文件应有递交文件清单、详细联系方式、回复文件送达方式及地址(样式见附件1)。

提交申报文件内容应符合河北银保监局申请事项目录和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机构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许可前辅导,向申请人传导监管政策和要求,统筹指导其合理确定机构、业务发展规划,帮助熟悉许可流程以及按照相关格式和目录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等。

第十五条向属地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许可的事项,申请人申报材料主送单位应为决定机关,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单独向属地受理机关提交简要说明申报事由的受理申请。

第二节受理第十六条河北银保监局应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作为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局办公室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应区分机构、业务、高管、其他等类别及时进行登记,在申报人递交文件清单上注明日期,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八条局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河北银保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要求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申报事项属于河北银保监局职权范围的,局办公室应当日将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进行收文登记及转办。

接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局办公室应与机构监管部门及时沟通。

第二十条机构监管部门应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的要素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分别作如下处理,制作相应文书并交局办公室送达申请人。

(一)申报材料完整合规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其在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材料。

(三)经补正后,申请材料完整合规的,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申请人在限期内未提交补正材料或补正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到期或收到补正材料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样式见附件4),说明不予受理原由。

(五)申请人要求撤回已提交的申报材料,应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并交回受理机关发出的全部格式文本原件,机构监管部门核实无误,应终止审查,并通知局办公室作注销登记,将申报材料退交申请人并由其签收。

如受理机关已完成初审报上级机关的,应将申请转报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决定终止审查。

第二十一条机构监管部门应及时做好行政许可台账登记工作,填制完整的《行政许可工作台账》(样式见附件5),记录行政许可事项的收文日期、受理日期、办理情况、经办人员、行政许可法定完成时限和实际完成日期等。

第三节审查第二十二条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机构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申报事项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期限在两个月及以上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到期至少20日前向法规部门提交审查意见。

审查期限在两个月以下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到期至少10日前向法规部门提交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法规部门应依据机构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申报事项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查,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查意见2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机构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发出《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样式见附件6),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认为必要的,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解释。

未能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

机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或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会谈。

参加会谈的双方工作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

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形成《行政许可审查会谈记录》(样式见附件7),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机构监管部门根据审查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样式见附件8)。

进行实地核查应出示核查人员合法证件,双人进行,现场笔录,收集经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机构监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形成由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

机构监管部门在审查中应依法查询使用从业人员处罚信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一)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二)需要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三)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的时间;因扣除审查时间需对审查时限延期的,机构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延期通知书》(样式见附件9),延期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第二十八条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样式见附件10),连同完整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决定机关。

第二十九条上级机关受理,涉及下级或异地属地监管职责的,机构监管部门应以《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函》(样式见附件11、12)征求属地监管机构意见,属地监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反馈意见。

第三十条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功能监管部门职责的,机构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功能监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因申请人丧失能力或依法不再许可,机构监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事项终止审查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3),说明终止原因。

第四节决定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委员会工作形式包括集体会议或文件传签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以下事项由行政许可委员会集体会议审议,作出决定:(一)银行类: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行长,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一级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等外资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和主任,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2.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参照城市商业银行执行,下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法人机构的筹建和终止;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等外资银行的筹建和终止,外资银行分行级营业机构的筹建和终止;4.首次来冀设立分支机构筹建;5.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信用卡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6.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7.法人机构变更名称或组织形式;8.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含)以上股东的变更,其中村镇银行仅包括主发起人变更;9.其他需要提请行政许可委员会集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保险类:1.保险公司总公司在河北银保监局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2.辖区保险公司总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任职资格;3.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筹建;4.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审批、保险经纪法人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审批、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5.其他需要提请行政许可委员会集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