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付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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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D/P付款方式该注意些什么?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既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商拒付,就拿不到单据提货。
D/P付款交单,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批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D/P分为即期交单和远期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元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一、D/P AT SIGHT1、买卖双方约定以D/P AT SIGHT结算2、出口人发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3、出口人向寄单银行(国内银行)提交托收申请、即期汇票及单据4、寄单银行邮寄托收委托书及即期跟单汇票给代收银行(进口方银行)5、代收银行提示即期跟单汇票要求进口人付款6、进口人付请票款给代收银行7、收银行提交货运单据给进口人8、代收银行向寄单银行汇交收到的货款9、寄单银行将所收货款划入出口方帐户二,D/P AFTER SIGHT1、买卖双方约定以D/P AFTER SIGHT结算2、出口人发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3、出口人向寄单银行(国内银行)提交托收申请、远期汇票及单据4、寄单银行邮寄托收委托书及远期跟单汇票给代收银行(进口方银行)5、代收银行提示远期跟单汇票要求进口人承兑6、进口人在远期汇票上做承兑7、汇票到期代收银行向进口人做付款指示8、进口人向代收银行付清货款9、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提交货运单据10、代收银行向寄单银行汇交收到的货款11、寄单银行将所收货款划入出口方帐户D/P结算方式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均属于无证托收,收款上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人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进口人不愿付款赎单,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外贸企业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当然也可循法律途径追究进口人的违约责任。
2、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外贸企业收款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人,甚至随便向进口人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D/P同样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P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人拖延赎单时间,尤其是远期D/P,出口人将承担汇率上的风险。
4、存在增加利息及费用负担的风险。在D/P付款情况下,由于进口人延迟赎单时间,有可能致使货物滞港,同时货款收取时间延长。外贸企业需承担该段时间的滞柜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存在着加大出口成本的风险。
为了防范D/P结算风险,尽可能降低损失,外贸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外贸企业可预收部分定金,尤其是对初次使用D/P的客户,在进口人不要货时,争取货物的处理主动权。
2、外贸企业可采用信用额度管理办法,对那些经常使用D/P的客户,根据进口人的经营能力和资信状况进行最高信用额度管理,防止造成信用过滥现象。
3、外贸企业可在进口方所在地事先找到代理人,并在托收申请书中写明代理人的权限,在万一遭到进口方拒付时可由代理人代办提货、存仓、保险、转让或运回等手续。
4、外贸企业应争取按CIF价格成交,由外贸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失,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赎单时,外贸企业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5、外贸企业应在合同中增加进口延迟付款加收利息的条款,促使进口人按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