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法规-电大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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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答案
名词解释:
1、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妨碍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3.货币法:货币法是关于货币发行、流通及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业银行的接管:是金融主管机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稳定银行业,避免商业银行走向破产,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
5.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
6.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7.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
8.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9.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10.共同保证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一个被保证人担保,以增强担保的效力。
1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2.对外担保:是指我国境内的中国法人以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对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偿付义务。
13.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4、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15、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6.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7.市场禁入: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证券法规在一定的时期内或永久性地禁止某些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妨碍的人员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及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18.投资基金:是指集聚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的基金。
19.信用证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故意利用非法手段伪造、变造、骗取信用证取得方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均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20、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22、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周知各界,催
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再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
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23、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的追索权:是指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
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4、保证合同:是指主债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作为主债履行的担保,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
人共同订立的协议。
25、共同受托人:是指统一信托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与共同代理人相同。
简答论述题
1、试述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
(1)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2)维护金融业稳定发展的原则。(3)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2、简述我国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的工具(第二章)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以下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3、简述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三章)
(1)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职权。包括:规章、命令发布权;审批权;信息获取权;稽核权;处罚权;接管权。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和方式。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从监督管理的基本环节看,则主要包括设立审批管理、业务范围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对各种具体业务合法合规性的管理等。(3)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二是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试述票据抗辩的涵义及种类。(第四章)
票据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这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自力救济方法,其能行使的抗辩方法越多,对债务人就越有利。
票据抗辩的种类可分为:
(1)对人的抗辩。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情况往往是因当事人在票据约定(或注明)付款人只对票据上的收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或者该票据只能在约定的主体范围内流通时,债务人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持票人不是收款人或不是约定范围内的主体,债务人就可以持票人的资格不符为由,拒绝给予承兑或付款。例如票据上记载有禁止背书转让事项的,若以后该票据仍然发生了转让事实,持票人不再是票据上的所载的收款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可拒绝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2)对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票据的性质)而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抗辩,理由可以是票据无效、日期未至、签名不符、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有涂改痕迹等等。
5.简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情形。(第四章)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是提出要满足其一定的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且持票人的票据身分没有缺陷。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及付款人是汇票的债务人,负有期满偿还汇票金额的义务,如果其在承兑前或付款前就失去主体资格的,持票人可提前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