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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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简答合同的定义与特征2、理解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3、简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04年考题5分)4、理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5、简答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立合同的法律特征(03年考题5分)6、如何理解“合同相对性规则”(重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简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3、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00年考题10分)(重点)第三章合同的成立(重点)1、简答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2、简答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03年、04年考题5分)3、理解要约的性质4、简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何共同点和区别点(重点)5、理解要约失效的原因(合同法第二十条)6、简答要约承诺的要件7、重点理解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此节每年都有考题出现:(1)简述缔约过失的类型(2000年考题5分)(2)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3)简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8、理解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案例一:甲乙系多年好朋友,乙看到甲家住在一楼且邻街,便提出自己愿意拿出10万元与甲利用此房开餐厅,但甲必须先腾空房并将此房重新装修。

甲原有此意,正苦于无足够资金,见乙主动提出,便一口答应。

后甲多次追问乙的承诺是否是真的,乙信誓旦旦地说两人是多年好友,怎会欺骗甲。

甲便将全家另租房居住,甲向银行贷款3万元将房屋装修一新。

正准备与乙进一步洽谈开餐馆事宜,乙却说:甲的房屋所处地段不好,开餐馆恐怕无人光顾,不愿投资了。

甲当然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执。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履行其诺言。

请问,本案中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因乙不愿投资而遭受的损失应由水承担?案例二: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合同法讲义0601

合同法讲义0601

第六章合同的特殊效力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构成要件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1)若不是基于同一合同所负的债务不能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甲借给乙100万,乙负有返还100万的义务。

甲曾经卖给乙100万的商品,乙已经支付了货款,但是甲还没有交付货物。

此种情况下,甲乙之间互负债务,但是该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因此,双方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双方可主张抗辩权的义务必须构成对待给付。

2.须双方均无先履行的义务。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1.如果一方完全没有履行,对方可以完全抗辩权;如果一方已经进行了部分履行,那么对方只能行使未履行部分的抗辩权。

例如:甲向乙购买1万斤苹果,价款是5万元,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乙没有向甲交付任何苹果,那么甲可以向乙行使完全抗辩,即拒绝支付任何价款。

例如:甲向乙购买1万斤苹果,价款是5万元,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乙已经向甲交付了5000斤苹果,那么甲只能行使25000千元的抗辩权。

2.如果虽然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其履行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对方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成立要件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和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合同法(第六章)概要

合同法(第六章)概要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五节 免除与混同
一、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
(二)免除的成立
(三)免除的效力 二、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二)混同的成立 (三)混同的效力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六章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合意解除 法定解除 抵销 提存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六章 练习题
二、思考题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2.法定抵销的要件有哪些? 3.试述提存的要件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抵销
二、合意抵消
参考案例6-6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抵销
——本案中乙银行有权扣划。乙银行是在合 意的基础上行使抵销权。即以自己的 100 万元债
权,充抵自己的 100 万元债务。如果甲公司的账
户上还有钱,乙银行还可以扣划约定的利息。乙 银行实施扣划行为,按照《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抵销
一、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抵销
参考案例 6-4
——本案中甲方能在还欠款时扣除 60 万 的违约金,因为符合抵销的条件。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抵销
(三)法定抵销的效力
参考案例6-5
款的规定,有通知甲公司的随附义务。未履行通
知义务造成甲公司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二、提存的条件 (一)提存的主体适格 (二)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三)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 三、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课件.ppt

合同的履行课件.ppt

❖ 案例:需方有权拒付货款吗?
❖ 1997年8月24日,甲电冰箱厂(供方)与乙电器商 行(需方)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 定:由甲电冰箱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冰箱300台, 单价2300元,货款总计60万元;供方于1997年12 月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验收后付款,结 算办法为经银行托收承付,质量实行三包,保修期 3年,供方代运;如有违约,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 约金。
例:A市甲厂因购买_B_市乙公司的一批木 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 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 有( ). A,A_市为交货地 B,B_市为交货地 C,A_市为付款地 D,B_市为付款地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 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不能即时
第八、九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的履行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 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 的实现。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完全正确履行 (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
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不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
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
达成协议
其他条款不明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 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 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是指 同一价格中的中等质量标准。

最新合同法课件(第六章)

最新合同法课件(第六章)

• 2、合同变更的对象应是合同内容。
• 合同内容的变更具体包括:(1)标的物数量的 增减;(2)标的物品质的改变;(3)价款或酬金 的增减;(4)履行期限的变更;(5)履行地点的 改变;(6)履行方式的改变;(7) 结算方式的改 变;(8)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9)单纯债 权变为选择债权;(10)担保的设 定或消失; (11)违约金的变更;(12)利息的变化等。
• (1)让与人与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让与 协议,债权让与即生效。
• (2)债权让与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 件。
• 《民法通则》
•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 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而非合同内容的全部 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基础上,
再形成新的合同关系,这种新的合同关系应当 包括原合同的实质内容。如果新的合同产生以 后没有吸收原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内容已经 发生了全部变化,就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是 原合同消失后订立的一个新合同。
3、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 (2)依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只要 这种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 均有效;
Hale Waihona Puke •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 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 例4.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 物,乙尚未付款100万。甲与丙达成协 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此时即成 立债权让与。
• 【特别注意】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及 效力
• (一)合同变更条件与程序及效力的要求 • 1、原已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6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6合同的履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权 •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020/3/16
《合同法》第六章 陈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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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履行抗辩权(4-2)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
2020/3/16
《合同法》第六章 陈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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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四六、、履履行行方地式点
• 履行地 方点 式,是指完债成务合人同应义为务履的行方行 法为。的如地标点的物。 在的交履付行方地法点,为工履作行成,果只的要完适成当方,法即,发运生输合方同法消, 灭价的款效 或力 酬。金的在支其付他方地法点等为履。行则否。
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 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 需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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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章 陈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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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安抗辩权(4-4)
•• (一我)不国安《合抗同辩法权》是改大造陆了法大系陆的法制系度的不,安按抗照 辩的德合权国理制民成度分,法,适典规当规定吸定:收,了因英美双法务系合先同期负违担约制债度务 并“向应他当先方履先行为债给务付的者当事,人如,他有方确的切财证据产证于 明订对约方后有下显列形情减形少之,一的有,难可为以待中给止履付行之:虞时, (在一他)方经营未状为况对严待重给恶化付;或 提 出 担 保 之 前 , (得二拒)绝转自移财己产的、给抽付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五七、、履履行行费期用限
•• 履合行同期履限行,的合费同用有,约是定指时履,行依所其需约要定的。必要费用。 • 法例律如有物规品定交,付依的其费规用定,。运送物品的费用,金钱 • 还邮可汇由的债邮务费的,性但质是确不定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

合同法第6章课件

合同法第6章课件

二、损害赔偿
3、责任(过错)相抵规则:当事人双方 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0条) 4、损益同销(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 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享受利益时其所受 的利益在确定其赔偿数额时预先排除的规 则。(理由在于受害人不得获得双重利 益。)
定金
合同法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严格责任的例外(过错责任原则) 主要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及分则中几类有 名合同中。 如:在供电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委托合同等合同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损害的,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
第二节
违约行为及免责事由
二、赔偿损失
等价交换
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是以补偿性为主,而 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第11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惟一的 惩罚性损害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 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 要求其按照原合同的规定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 为。 继续履行应具备的条件: 1、须存在违约行为。 2、须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违约方继 续履行。 3、须履行不违反合同性质以及法律规定。 4、须继续履行在经济上合理、在事实可能。 (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 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概述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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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制度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债权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然而,这
并意味着债权不产生任何对外效力。其主要特点在于: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 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和撤。 3、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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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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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
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 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关联性 (牵连性)所决定的。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 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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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对次债务人来说,债权是由债务人行使,还是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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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 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其次,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力求公 平,但并不意味价值完全相等。
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 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 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发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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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
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 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 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 和债权的实现。但两者又区别:
1、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保 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担保较之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 为重要因债权人不象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 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全不一 定以此为前提。

第六章合同法

第六章合同法

监护
•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监 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①父母。②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兄、姐。③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 他亲属、朋友。
•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的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 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收养
•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 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 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 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 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增的人称遗增受领人. 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 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 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
• 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 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 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 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 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 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3、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 括扶养的内容。 4、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 力。

第六章合同法讲解

第六章合同法讲解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亚当斯密《国富论》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回 (4)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失效 (6)要约邀请
2、承诺
(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的意思表示。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 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格式条款的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
六、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
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特征: (1)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因果关系
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擅自变更或撤销要约,致人损害的 行为
(2)缔约之时未尽诚实、善意、通知、 协助、保密、保护及其他诚信义务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及其他过错 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行为
(4)因过错而使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或者 被撤销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
关系的实质是合同关系,存单即是一种简式合同,
而《储蓄章程》的规定,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储蓄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二)不安抗辨权的适用条件 ‫ ڭ‬第一,一方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一,一方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 ‫ ڭ‬第二,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 第二,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 ‫ ڭ‬第三,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 第三, 义务对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的能力。 债务的能力。
四种 情况
‫(ڭ‬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处理 (
‫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诚实信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用原则确定, 用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 目的的方式履行。 目的的方式履行。
‫(ڭ‬六)履行费用不明确的处理 (
‫ڭ‬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 履行费用不明确的, 履行费用不明确的 方承担
转移财产 经营状况 严重丧失 抽逃资金 严重恶化 商业信誉 以逃避债务
其他丧失 或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 力的情况
不安抗辨权的行使
通知义务
效力
举证义务
三项内容
抗辩权 的内容
中止 合同履行权
请求对方 提供适当 担保的权利
一定条件下 的合同 解除权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ڭ‬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是指双务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具备法定条件 的基础上对抗 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 的基础上 对抗 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 暂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求,暂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一)概念:
‫ڭ‬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 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 预见的情事变更, 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 丧失或动摇, 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 的效力则显失公平, 的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 解除合同的规则。 换房风波 解除合同的规则。 “换房风波” 换房风波”

自学考试《合同法》章节知识要点(六)-自学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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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17年自学考试《合同法》章节知识要点汇总自考《合同法》章节知识点:第6章第六章台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这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 失履行债务能力之虞; 我国《合同法》第68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 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 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 失商业信誉;同时抽象地规定“有丧失或 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作为兜底条款,以防止出现法律漏洞。

五、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法 律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 按照《合同法》第61条即第62条第4项关于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 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加以确定。

六、履行方式 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无此约定的,宜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履行。 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及第62条第5项 关于“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 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的规定予以确定。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在具备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的前提下,其效力 表现在: 1、在后履行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可 以中止履行合同(《合同法》第68条); 2、根据《合同法》第69条第2句,如果后履行义 务人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则不安抗辩权 即归于消灭,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 3、根据《合同法》69条第3句,在先履行义务人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同。




由于《合同法》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属 于非强制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予以变更, 于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别于《合同法》第 68条规定的成立要件。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履行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 适当担保,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 权的通知义务,第6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另外第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 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规定是为了防止 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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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内容实施的行为,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及支付价款等。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依《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具有两个功能:一是规则功能,二是补救成文规则不足的功能。

(二)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
1.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这主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建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

(2)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

(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

(4)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

若发生在此期间以外,即使发生情事变更,也不适用此原则。

(5)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调整合同关系,以重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3.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后果在于调整合同关系。

调整合同关系的方式依不同的情形而有所不同,主要方式有如下几种:
(1)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

(2)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

(3)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

(4)解除合同。

(三)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即债务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画、正确地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

它要求履行的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均应合适。

1.履行主体
在合同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主体是合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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