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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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内容实施的行为,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及支付价款等。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依《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具有两个功能:一是规则功能,二是补救成文规则不足的功能。

(二)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

1.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主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建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

(2)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

(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

(4)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若发生在此期间以外,即使发生情事变更,也不适用此原则。

(5)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调整合同关系,以重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3.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后果在于调整合同关系。调整合同关系的方式依不同的情形而有所不同,主要方式有如下几种:

(1)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

(2)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

(3)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

(4)解除合同。

(三)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即债务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画、正确地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它要求履行的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均应合适。

1.履行主体

在合同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主体是合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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