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滥用权力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是否应该废除国家警察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家警察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国家警察。
国家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因此我认为国家警察制度应该被废除。
首先,国家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例如,美国历史上多次发生警察暴力事件,例如乔治·弗洛伊德之死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抗议活动。
这些事件都暴露了国家警察存在的权力滥用和种族歧视问题。
此外,国家警察制度也存在着对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例如,美国黑人在与警察的接触中更容易受到暴力对待,这种不公平对待已经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抗议。
因此,为了消除警察滥用职权和种族歧视的问题,废除国家警察制度是必要的。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国家警察。
虽然国家警察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废除国家警察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
首先,废除国家警察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的混乱。
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力量,如果废除国家警察,可能会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从而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废除国家警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恐慌。
人们需要一个可以信赖的执法机构来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废除国家警察,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和混乱。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改革和完善国家警察制度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而不是轻易废除它。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我们不是在寻求对抗警察,而是在寻求对抗不公正的法律和不公正的制度。
”这句话表明了废除国家警察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而是需要对抗不公正的制度。
另外,美国历史上的警察暴力事件也表明了废除国家警察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
例如,1965年美国塞尔玛事件中,警察对待和平示威的黑人示威者使用了暴力手段,这一事件引发了全美范围内的抗议活动,最终导致了美国民权法案的通过和种族歧视的改善。
综上所述,虽然国家警察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废除国家警察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
我们应该通过改革和完善国家警察制度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高中语文作文素材之时评例文:“严禁滥用警力”给谁上了“紧箍咒”
高中语文作文素材之时评例文:“严禁滥用警力”给谁上了“紧箍咒”某些地方的官员滥用警力,导致警民关系紧张,妨碍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早已被社会舆论多次批判。
现在,中央纪委等四部门的信访工作违纪处分规定已有明确标准: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
这一规定表达了法治精神,也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
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要紧力量,其使命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不法侵犯。
中国的进展和进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公民的安全和幸福,都离不开人民警察的辛勤工作。
警察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警察的存在也是必不可少的。
正因为警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因此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的关注。
他们的无私奉献被人民默默牢记,他们的平凡事迹融入到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潮流中。
在法制社会里,任何力量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警察也不例外。
作为保护人民的执法者,警察拥有一般公民所没有的权力,他们的许多手段具有明确的指向。
不管这种手段多么强硬,多么锋利,都可不能也不应该损害到人民的利益。
理论上如此,实际上亦如此---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对警察的职能、权力和操作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都一目了然。
违反规定的自然要受到相应的处分,严峻损害群众利益的甚至要受到更加严厉的责任追究。
这确实是法治社会的特征,也是确保警察规范行使职权的“紧箍咒”。
由于民主和法制尚在建设中,行政制度尚需完善和改革,因此有些地方依旧不断出现不和谐的声音,如动用警察卷入经济纠纷,违规处理群众矛盾,违规动用武器等。
最典型的例子确实是最近发生的瓮安事件和云南孟连事件。
贵州省委书记一句“深层次缘故”点出了情况的真相。
警方的违规介入,不但严峻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严峻破坏了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严峻践踏了民主和法制,而且使矛盾恶化,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损失难以弥补。
某些地方的警方滥用权力,根子在哪呢?《政府论》的作者洛克说过:“统治者不管有怎么样正当的理由,假如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那么,假如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公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确实是腐败。
公平正义_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依 法 治 国 、执 法 为 民 、公 平 正 义 、服 务 大 局 、党 的 领导这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而又辩证统 一的, 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 系。在以这五个方面为基本内容和目标取向的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中, 公平正义被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 的价值追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重要 任务、终极目标, 更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在刚刚结 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 罗干同志强调, 要按照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教育作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条主线, 贯穿 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 深入持久地开 展下去, 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见2006年11 月29日《法制日报》) 。把罗干同志的这一重要指示精 神具体到公安机关、落实到公安工作, 就是要继续深 入持久地在广大公安民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教育活动, 一以贯之地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 装公安民警头脑, 指导公安工作实践, 推动公安事业 发展。为此, 我们必须始终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 切
一是不得抖威风耍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对待, 是 排除任何特权的平等对待, 它反对给予同等司法处 遇条件者以不同的司法处遇, 也要求公安民警在执 法和服务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 益, 不 分地域 、不分 公 私 、不 分 贫 富 、不 分 民 族 出身 , 一 律 提 供 平 等 的 法 律 保 障 、司 法 保 护 和 公 共 服 务 。
( 三) 及时高效。及时高效是检验公安机关打击 控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能力和水平的一 个重要方面, 也是贯彻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 理 念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则 。公 安 执 法 工 作 包 括 刑 事 执 法 、 行政执法和提供公共服务等都必须做到及时高效,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公安民警提出的基本 要 求, 也 是公安 民 警及 时 收 集 、获 取 、固 定 、甄别 、运 用证据, 防止因时过境迁或人为因素造成证据被转 移 、受 毁 损 、遭 灭 失 的 必 要 条 件 。 公 安 民 警 在 处 理 各 种案件时越及时迅速, 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 间 的 联 系就越紧密, 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及其公平 正义价值就越能得到彰显、弘扬和实现。为此, 公安民 警的执法活动、执法行为和执法过程就不得稍有懈 怠、贻误时机, 因为公安执法工作能否做到及时高效, 这不仅是社会公众可以亲身感受得到的东西, 而且也 是社会公众评判公安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尺之一。2006 年第 6 Fra bibliotek 总第 98 期
崇尚法治精神知识点总结
崇尚法治精神知识点总结一、法治的含义和基本原则1. 法治的含义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种活动都以法律为准则,依法行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文明程度和行政效能的重要体现。
2. 法治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
(2)以法律为准:法律是统治和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基础,各种权力和利益都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和实现。
(3)保障公正:法治要求公平公正行使权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法治社会的实现途径1. 构建法制体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完备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2. 加强法治教育:推动全社会法治文明,普及法律知识,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促进社会构建良好法治环境。
3. 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保障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规范公共权力行使: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三、法治精神的内涵和意义1. 法治精神的内涵(1)宪政精神: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公正正义:法治精神要求公正的司法机构以法律为基准,保护个人和群体的权益。
(3)约束权力:法治精神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政府和官员不滥用权力,依法治国。
(4)依法治国:法治精神是国家治理的原则之一,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得违法行为。
2. 法治精神的意义(1)保障公民权益:法治精神能够确保每个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公平: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合理的司法机构,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促进社会稳定:法治精神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础,它能够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法治精神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1. 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法治精神是指导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则,它确保政府行使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能够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得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中的法治精神与公正原则
行政执法中的法治精神与公正原则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成为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执法的法治精神与公正原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中的法治精神和公正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阐述其对公共管理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中的法治精神是一项核心价值观念,体现了法律权威和法律的统一性。
法治精神要求行政执法者依法行使权力,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活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这一精神意味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进行执法活动。
法治精神的贯彻落实,能有效避免行政执法者的个人偏见和随意性,确保执法公正、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是行政执法中的基本要求。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保持公正、客观和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依法办事。
公正原则体现了权力的公平分配和行政行为的正义性,保证了公民和组织在面对行政执法时的公平待遇。
公正原则强调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和无私性,确保执法者依法、有据地采取行政执法行为,实现治理效能和公共信任的提升。
行政执法中的法治精神和公正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法治精神和公正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根本保证。
行政执法者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依法行事,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执法,才能使行政执法具备合法性和合法性。
同时,公正原则能够使行政执法者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确保执法决策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干扰。
法治精神和公正原则有助于建立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
只有在执法机关依法行事,确保行政行为公平公正时,公民才会对执法机关产生信任,主动配合执法工作。
相反,如果执法机关滥用权力,执法不公,将会破坏公民对政府的信心,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因此,行政执法中的法治精神和公正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增强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法治精神和公正原则的贯彻落实需要政府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管和制约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大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力度,推进执法公开和透明,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行政执法权力和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 方能捍卫法治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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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 方能捍卫法治的尊严
“我没有泪,此时,心在滴血,头 在长痛。这个春天,怎么就有如此悲 壮的故事?那些细节,文字已经无法 描述的细节……”这是作者邓醒群在 《 人 民 公 安 报 》 刊 发 的诗《 春天 的祭 奠》 。据媒体报道,自春节到元宵节短 短半个月时间,全国已有十几名民警 牺牲,其中有的是出警、抓捕犯罪嫌 疑人过程中遭袭牺牲,有的是劳累过 度突发病情,因公殉职,让全警和全 国人民扼腕叹息,给本应欢乐的新春 佳节带来了哀痛。许多民警感到无语, 因为对此话题讨论太多了,悲剧还在 发生,但我还是忍不住想说几句老生 常谈的话。民警接二连三地牺牲,折 射出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维护警 察的执法权威,保障民警的生命安全 和身心健康。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 部 分, 国 家 赋 予 公 安 民 警 执 法 职 权, 就是代表国家法治的正义之剑。但是, 我们时常看到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 受到当事人的骚扰、谩骂、侮辱、威 胁甚至是殴打、持刀持枪袭击的现象。 如 1 月 27 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 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出警时遇袭 牺牲,2 月 10 日吉林通化市辉南县公 安局石道河派出所副所长赵天昱在抓 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被嫌疑人持刀 刺伤后,抢救无效身亡。这些挑战警 察执法权威的恶劣行为,不仅严重威 胁民警的人身安全,侵犯了民警的合 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国家的法治尊 严,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由此可见, 国家的法治尊严和民警的执法权威是 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警察的权威 就没有法治的尊严,有效维护民警的 执法权威,方能捍卫国家的法治尊严。 一些地方之所以发生辱警、袭警 事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少数人法制 观念淡薄,无法无天,缺乏对法律的 敬畏和对警察权威的敬重,当遇到警 察行使职权有损自己私利时,产生仇 警心理,即容易冲动作出出格的事来。 《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 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就为打击惩 处袭警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 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法律和爱警敬警 的宣传教育,使公众懂得国家法律赋 予警察的执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从 心里尊敬、爱护警察,积极关注、支 持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政 法机关对于社会上挑战民警执法权威、 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 进行打击,决不能姑息迁就,理直气 壮为民警正当执法撑腰做主,切实维 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对于辱警、袭警行为难以实施有 力打击,还有另一个原因是有的民警
警察职业道德课程教案——警察职业道德的特征及作用
《警察职业道德》课程教案(第三章)本章教学设计及授课内容:教学设计:本章教学内容分为三部分:一、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二、警察职业道德的功能与作用;三、践行警察职业道德的意义。
共用两课时讲授。
授课教案:第三章警察职业道德的特征及作用一、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警察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特殊的地位,负担特殊的使命,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其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职业道德要求的特殊性。
和其他职业道德相比,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自己明显的特征。
(一)法律性警察职业道德的法律性,是指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是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即警察职业道德法律化。
警察职业道德法律化,就是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社会上所有的警察应该而且是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的活动。
这有助于提高警察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提高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警察执法风气,便于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中国的历史上,早就有“以礼入法”的做法。
封建统治者将封建道德中的“三纲五常”、“忠君”、“孝悌”、“贞节”等最重要的道德规范直接引入法律条款并加以强制推行,有的甚至将它推向极致。
如“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把不孝立为最大的犯罪。
在西方,道德规范的要求也常常见诸于法律、法规之中。
早在1788年,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就曾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加强从政道德建设,就是政府去控制它自己的必要途径和方式之一。
当然,道德约束仅仅是一种“软约束”,但约束力十分有限。
必须使从政道德法治化,才能产生威慑力。
可以说,西方国家用法律来促进道德建设给我们提供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启迪。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使用武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使用武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警察使用武力首先,废除警察使用武力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警察是执行法律的人员,他们应该保护人民的安全和权益,而不是滥用武力。
警察使用武力可能导致无辜人员受伤甚至丧失生命,严重侵犯了人权。
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暴力只能产生暴力,更多的黑暗只会使黑暗更加黑暗。
”废除警察使用武力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和平和公正的社会。
其次,废除警察使用武力可以促进警察和民众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警察的职责是保护社会的安全,而不是威胁和恐吓民众。
警察滥用武力会导致民众对警察的恐惧和不信任,破坏了警民关系。
尼尔斯·波尔森曾说过:“警察的权威不是建立在恐惧和暴力上,而是建立在公民对他们的信任和尊重上。
”废除警察使用武力将有助于重建警民关系,增加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度。
此外,废除警察使用武力可以促进警察的专业化和训练。
警察应该通过专业的训练和技能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赖武力。
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处理犯罪行为,他们应该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能来应对各种情况。
废除警察使用武力将迫使警察更加注重专业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能力和素质,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警察使用武力首先,警察使用武力是为了应对危险和保护社会安全。
警察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情况,如恐怖袭击、枪击事件等,他们需要有能力应对这些威胁。
警察使用武力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正如约翰·F·肯尼迪所说:“和平是一种动态的、积极的状态,而不仅仅是消除战争。
”警察使用武力是维护和平的手段之一。
其次,警察使用武力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
警察执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防止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在某些情况下,仅依靠口头警告或非暴力手段是无法有效制止犯罪行为的。
警察使用武力可以迅速制止犯罪分子的行动,保护无辜人员的安全。
正如尼古拉斯·马基雅维利所说:“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幸福需要有勇敢的人来保卫。
关于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的思考
关于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的思考警察行政违法的原因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个别警察存在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问题。
这些警察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对自己的权力和职责缺乏准确的认识,容易产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警察工作环境复杂,责任重大,面临各种压力和困难,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
这也为一些警察提供了行政违法的机会和动力。
警察行政违法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
一方面,警察行政违法严重影响了警察的公信力和形象。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者,警察的作为应是公正、公平、合法的,但一旦出现行政违法问题,社会对警察的信任度将大幅下降。
警察行政违法还会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些警察滥用职权、乱罚款、乱扣留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益,给民众带来了困扰和伤害。
警察行政违法还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破坏社会稳定,严重影响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解决我国警察行政违法问题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要加强对警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建立健全警察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对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堵塞行政违法的漏洞。
加强警察队伍建设。
要严格选拔和培养警察,注重职业道德和素质的培养,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确保执法公正、权责明确。
建立警察队伍内部的监督机制,加强队伍自律和自我监督。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引导公众参与警察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要鼓励媒体监督的发展,加强对警察行政违法问题的曝光和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的问题,确保警察的行为合法、合规,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公共秩序的良好。
我国警察行政违法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公民的权益和国家的安定。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警察队伍的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希望未来能够加强对警察行政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警察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社会治安和民众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制度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警察制度。
首先,警察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和暴力倾向。
根据美国民权联盟的数据,非裔美国人相比白人更容易成为警察暴力的受害者。
而且,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警察暴力事件也说明了警察制度的严重问题。
废除警察制度可以减少这些不公平的待遇和暴力事件。
其次,警察制度的存在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相反,一些警察滥用职权,对无辜民众进行暴力执法,导致社会不满和动荡。
废除警察制度可以重新构建更加公正和有效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机制。
此外,废除警察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法律执法机构,而是要寻找更加合适的替代方案。
例如,可以建立社区警察制度,让民众更加参与和监督执法工作,从而减少滥用职权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反方,不应该废除警察制度。
首先,警察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废除警察制度将导致社会无法有效地应对犯罪和暴力行为,从而造成社会动荡和不安全。
其次,虽然警察制度存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废除。
应该采取改革措施,例如加强警察的培训和监督机制,以及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执法程序,来解决警察滥用职权和暴力问题。
此外,废除警察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无法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正义迟早会到来。
”这句话可以解释为废除警察制度是为了追求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而美国乔治·弗洛伊德之死和其他类似的警察暴力事件,都是警察制度存在问题的经典案例,这些事件表明了废除警察制度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尽管警察制度存在问题,但废除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应该采取改革措施来解决警察滥用职权和暴力问题,以及重新构建更加公正和有效的执法机制。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制度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废除警察制度。
首先,警察制度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数据显示,非裔美国人在与警察的冲突中被杀的几率是白人的2.5倍。
这种种族歧视现象在警察制度中根深蒂固,废除警察制度可以消除这一问题。
其次,警察制度存在滥用职权和暴力执法的现象。
许多案例显示,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对无辜民众使用过度武力。
例如,2014年弗格森事件中,一名非裔青年迈克尔·布朗被一名白人警察射杀,引发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
这种暴力执法问题需要通过废除警察制度来解决。
此外,警察制度存在腐败和贪污问题。
一些警察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参与非法活动。
废除警察制度可以消除这种腐败现象,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执法机构。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废除警察制度。
首先,警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如果废除警察制度,将导致社会无法维持秩序,犯罪率大幅上升。
警察的存在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废除警察制度将导致社会无法应对突发事件和灾难。
警察在处理抢劫、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没有警察制度,社会将无法有效地应对这些突发事件,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亡。
此外,废除警察制度并不能解决警察滥权和种族歧视问题。
相反,应该通过改革警察制度,加强警察的培训和监督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废除警察制度只会让社会陷入更大的混乱和危险之中。
综上所述,废除警察制度并非解决警察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反,应该通过改革警察制度,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执法机构,来解决警察存在的问题。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不正义的法律,就没有义务遵守。
”这句话表明了当法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时,人们有权利要求改革和废除这些不正义的法律。
经典案例:2020年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市发生的乔治·弗洛伊德之死事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抗议活动。
这一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警察制度的质疑和反思,强调了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强化法制意识依法履职尽责
强化法制意识依法履职尽责在当前社会中,法制意识的强化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无论是在个人生活还是工作中,人们都需要明确自己的法律权益和义务,并以法治思维来开展工作。
特别是对于那些与法律规定直接相关的职业,例如法官、律师、警察等,更应该以法制思维指导自己的行为和决策,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
一、加强法制意识的重要性法制意识的加强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制意识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树立法治观念,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责任。
其次,加强法制意识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法制意识的增强还可以提高个人对法律问题的敏感度和处理能力,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法官的法制思维和职责法官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判决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官应以法制思维来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自己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准确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法官还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为公正审判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律师的法制思维和职责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
律师应以法制思维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时,应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职业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还应积极参与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四、警察的法制思维和职责作为社会治安维护的主力军,警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警察应以法制思维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全面执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警察还应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犯罪行为的能力。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警察辩论。
我认为应该废除警察辩论,因为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往往会滥用职权,侵犯民众的权益。
警察辩论只会强化警察的权力,而忽视了民众的权利和安全。
首先,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往往会滥用职权,导致不公正的对待。
例如,美国历史上就发生过多起警察暴力执法事件,导致无辜民众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这些事件表明警察辩论只会让警察更加嚣张,而忽视了对民众的保护。
其次,警察辩论会让警察得到过多的特权,而忽视了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警察应该是为了保护民众的安全和权益,而不是滥用职权。
然而,警察辩论却让警察得到了过多的特权,导致了滥用职权的情况频频发生。
因此,我认为应该废除警察辩论,以保护民众的权益和安全。
反方,不应该废除警察辩论。
我认为不应该废除警察辩论,因为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危险,他们需要有权利和特权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首先,警察辩论是保护警察权益的重要手段。
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可能会面临暴力和威胁,他们需要有特权来保护自己。
废除警察辩论只会让警察更加危险,无法有效执行职务。
其次,警察辩论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警察是社会的守护者,他们需要有权利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废除警察辩论只会让社会更加混乱,无法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全。
因此,我认为不应该废除警察辩论,以保护警察和社会的安全。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没有人应该害怕警察,但是警察应该让坏人害怕。
" 马丁·路德·金。
2. 美国历史上发生过多起警察暴力执法事件,如罗德尼·金事件和迈克尔·布朗事件,这些事件表明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可能会滥用职权,导致不公正的对待。
综上所述,我认为应该废除警察辩论,因为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往往会滥用职权,侵犯民众的权益。
警察辩论只会强化警察的权力,而忽视了民众的权利和安全。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权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权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警察权力。
首先,警察在执行职责时往往滥用权力,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矛盾。
例如,美国历史上多次发生警察暴力事件,导致无辜民众受伤甚至死亡。
废除警察权力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废除警察权力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警察往往会因为种族、阶级等因素对不同群体进行不公平对待,这种现象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发生。
废除警察权力可以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最后,废除警察权力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警察的存在往往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对立,甚至导致社会动荡。
废除警察权力可以减少这种对立,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警察权力。
首先,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力量,废除他们的权力会导致社会无法有效管理和维护。
警察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废除警察权力可能会导致社会更加混乱和危险。
没有警察的存在,社会将无法有效管理和维护,犯罪活动可能会大幅增加,人民的生活安全将受到威胁。
最后,废除警察权力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暴力事件发生。
没有警察的存在,社会将无法有效管理和维护,犯罪活动可能会大幅增加,人民的生活安全将受到威胁。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正义迟早会得到伸张。
”警察滥用权力的行为违反了正义的原则,废除警察权力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正义。
美国历史上多次发生警察暴力事件,例如2014年弗格森事件和2020年明尼阿波利斯抗议事件,这些事件都是警察滥用权力的典型案例,说明废除警察权力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废除警察权力是有必要的,可以减少警察滥用权力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废除警察权力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
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
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
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
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
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
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
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
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执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执法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警察执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警察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滥用、种族歧视、暴力执法等问题,这些都是导致社会不公平和民众不满的原因。
因此,废除警察执法是必要的。
其次,警察执法的方式和手段并不总是最有效的。
有研究表明,过度使用警力和暴力执法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加剧社会紧张局势。
废除警察执法可以让我们重新思考如何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此外,废除警察执法并不意味着社会会陷入无政府状态。
相反,我们可以通过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执法机构来取代警察执法,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后,废除警察执法也是符合人道主义和社会公正的。
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正义迟早会到来。
”我们应该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而废除警察执法正是迈向这个目标的一步。
反方,不应该废除警察执法。
首先,警察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
废除警察执法会导致社会无法有效地应对犯罪和暴力事件,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其次,废除警察执法并不意味着解决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相反,我们应该通过改革和监督来解决警察执法中的问题,而不是一刀切地废除整个执法机构。
此外,废除警察执法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私人武装和私人保安力量的出现,这会加剧社会的分裂和不稳定。
最后,废除警察执法并不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尽管警察执法中存在问题,但废除整个执法机构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们应该寻求改革和完善警察执法,而不是废除它。
总的来说,废除警察执法并不是解决警察执法问题的最佳选择。
我们应该通过改革和监督来解决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马丁·路德·金,“正义迟早会到来。
”。
2. 美国历史上的民权运动中,通过改革和监督警察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不是废除警察执法。
以上是我对废除警察执法辩题的观点,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思考和讨论。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执法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执法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我认为应该废除警察的执法权。
首先,警察执法权的滥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
许多案例都显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对民众进行暴力执法,甚至导致了无辜人员的死亡。
例如,美国乔治·弗洛伊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一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弗洛伊德使用了过度暴力,导致其死亡。
这种情况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公众对警察的信任,也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其次,废除警察的执法权可以减少对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暴力。
许多案例都显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存在歧视现象,他们更容易成为警察滥用权力的对象。
废除警察的执法权可以减少这种歧视和暴力的发生,保护这些群体的权益。
最后,废除警察的执法权可以推动警察机构的改革。
当前的警察机构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包括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足、监督不力等。
废除警察的执法权可以迫使政府和警察机构重新审视现有的执法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反方观点:我认为不应该废除警察的执法权。
首先,废除警察的执法权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力量,如果废除他们的执法权,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危险性。
没有了警察的执法权,犯罪率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将大幅增加,社会将陷入混乱状态。
其次,废除警察的执法权会削弱国家的权威和统治能力。
警察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拥有执法权是国家权威和统治的象征。
如果废除他们的执法权,将会给国家的权威和统治造成严重的损害,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废除警察的执法权并不能解决警察滥用权力和歧视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警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力,以及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足等。
废除警察的执法权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不能解决问题的根本。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应该废除警察的执法权。
我们应该通过加强警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来解决警察滥用权力和歧视的问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警察。
首先,警察在执行职责时可能会滥用职权,导致对民众的不公平对待。
例如,美国历史上多次发生警察暴力事件,如罗德尼·金事件和乔治·弗洛伊德事件,这些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抗议。
这表明警察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应该废除警察制度来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
其次,废除警察可以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不同种族、阶层的歧视,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剧。
废除警察制度可以减少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让社会更加公正。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警察。
首先,废除警察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废除警察,社会将无法有效管理和维护秩序,从而导致社会混乱。
其次,废除警察会增加犯罪率。
没有警察的存在,犯罪分子将更加肆无忌惮,社会治安将会受到严重威胁。
警察的存在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保护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废除警察制度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增加犯罪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不应该废除警察。
名人名句与经典案例。
“没有秩序,就没有正义。
”——亚里士多德。
这句名言表明了秩序对于社会的重要性,而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
美国历史上的罗德尼·金事件和乔治·弗洛伊德事件都是警察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这些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抗议,表明了警察存在问题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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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和拍板的谁最要命?这是很微妙的问题。但人数是其中一个关键。若100个人起草,一个人拍板,自然是拍板的最厉害。若是一个人起草,给100个人拍板。可能就成了谁起草谁说了算。人大立法,其实就是后一种局面,非常类似于现代公司管理中的“内部人控制”。尤其在目前的制度现实下,人大代表的自由提案根本不可能列入立法议程。这时法案的起草权就变得非常要害。
《立法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在我们的立法模式中,我认为这表明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也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不能由职能部门包办,也不能授权委托给国务院起草。这才能保障法律案的公正立场,不使立法受制于行政部门的利益和偏见。
另一方面。将警察权置于司法权之下,减少人身性的处罚,以及治安处罚的司法化,这是全世界法治国家的共同趋势。我们的警察权容易泛滥,和警察拥有太广泛的独立处罚权有关。《处罚法》(草案)的主要倾向仍然是加大处罚权。但据报道草案在程序上也有准司法化的尝试。如受罚人可要求听证。但奇怪是公民面临2000元以上的罚款可以要求听证,面临长达30日以下的拘留却不能。
有媒体评说这是“司法割据”。但这其实是最典型的行政割据。是警察权膨胀,而不是司法权膨胀所致。警察权面对公民如此嚣张,而司法权面对警察却如此柔顺。因为警察的背后是当地政府。在我们的生活中,警察所代表的那种权力,是比法官更高、更直接的一种权力。这正是悲剧的来源之一。沈华荣的悲剧,也可能是我们任何一人的悲剧。
警察滥用权力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发表日期:2005年11月11日出处:石之桑编辑已经有345位读者读过此文
[编者按]:“应该管管警察对权力的滥用了!”不少呼吁和评论如是说。警察权力的滥用在中国现实之中是一个常见的命题。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只是一个执法的行政部门,但目前在中国却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这些司法性质的权力也未受到有效的限制与制约。公安机关现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
为什么袭警事件多发呢?有人认为,是因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太过“人性化”,太软弱了;有人认为是警察的枪械使用管理太严,限制了警察的自为卫权。说实话,看到这样的观点,我对持这种观点人的真实意图甚为怀疑。在我国,“警察权大,很威风”是社会公认的评价,警察滥用权力,执法不公,警黑勾结的事例也是比比皆是,北京的警察帮人雇凶杀人,太原的警察招来黑社会打死北京的警察,成都火车站的警察与小偷勾结成经济联合体,还有警察与不法分子结成盗抢销机动车一条龙,这些事例不胜枚举。其中,警察滥用手中权力欺压百姓;与黑社会勾结,成为黑社会保护伞;怂恿甚至培育牢头狱霸对同室嫌疑人行凶;盘剥社会低层群众血汗,如敲诈怕事不懂法的老百姓,与老鸨勾结剥削妓女、敲诈嫖客等,成为损害警察形象的最重要原因。前几年,全国公安学漳洲的警察,因为漳洲的110反应快,成为保护群众的力量。现在,学习风气一过,公安不作为之风就又开始盛行起来。今年公安机关大接访,其中就有好多案件就是因为下级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公正办结,或者不能秉公执法,造成当事人不满而上访的,湖北的佘祥林冤是典型的公安机关没有秉公执法的案例。在一些公安机干警身上发生的一系列的涉黑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自身公正为民的形象,使得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生产了严重的不信任。
少数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已经引起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注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突出体现了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这个草案明确治安处罚应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安机关及警察办理治安处罚行为给予基本规范。
没有司法权的控制,行政权必将蜕化成为专横性的力量;失去司法机构的救济,所有公民权利最后都难以从书面权利变成有生命力的现实。
究竟该如何限制过度膨胀与极端滥用的警察权呢?让我们关注有关媒体的评说——
人民网发表的观点:一个重要的命题——必须规范警察的权力。
安徽青年农民致死(今年2月6日,安徽省太和县关集镇青年农民高帅被当地派出所从家中带走。3月2日,高帅的妻子王彩虹接到了县公安局下达的死亡通知书,称高帅在押期间病死看守所)的根本原因,是源于当地派出所滥用权力。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道理的情况下,把一个无辜的公民戴上手铐抓起来。受害者高帅的妻子央求派出所的警察:“高帅没有打人,为什么抓他?”派出所的人竟然回答:“反正人是他哥哥打的,抓他也一样。”这样的警察,难道还是人民的警察吗?一个县竟然有这样的警察,这个县的警察队伍难道不令人担心吗?
近年一些法律,有按传统模式由国务院起草的,也有改由专门委员会起草的,后者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而从涉及民众的广泛性,和直接限制公民人身与财产自由的程度来看,《处罚法》按传统模式由公安部负责起草,公安部副部长作草案说明。这模样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甚至有媒体质疑,警察违法处罚的责任(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1、42条)在草案中竟然没有了。
刚好全国人大近年来正处于一个立法模式的转折点,即政府主导型立法向人大主导型立法转变。以往几乎所有法案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现在部分法律则改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或其他专门委员会主持起草。但《宪法》和《立法法》都未对起草权作任何规定。在宪政民主国家,也不存在所谓的起草权。议会就类似于一个法案的自由市场,法案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谁起草并无所谓,就看你有本事拿得到多少张票。我们的立法却是“计划立法”。有计划就有腐败,有立法寻租的可能。一句话不见得顶一万句,一句话顶几个亿是小意思。
我们可以把这类事情说成为个案,但是,这样的“个案”常有耳闻,就在提醒人们,对某些警察滥用权力的现象不能再漠视了。随便抓人,滥用刑具,暴力取证,有罪推定,罚款牟利,侵犯人权……少数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已经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阻碍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害群之马的破坏力,并不亚于犯罪分子。况且,这些害群之马的部分行为,本身就触犯了法律。
因此有人建议全国人大应像以前公布《婚姻法》草案一样,全文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刚好最近关于警察滥用职权的报道也很多,越发令人不宽心。如被称为“世纪悬案”的上海私营企业主沈华荣与吉林通化市公安局之间的纠葛。11月10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庭审结束,宣布择日宣判。可这已经是沈先生因同一事实面临的第9场官司了。之前,沈先生在上海告通化公安局一次,通化公安局就过来抓他一次,把他送上当地的法庭。沈先生为最初一场“民告官”的诉讼,至今已被羁押了1800个日子。
人民网网友(贴)观点:公安需要重塑公众信任
我国的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职能。无法想象,如果中国没有公安机关,社会将会乱成什么样。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生产生活秩序的机关,近来却不断遭到袭击。据公安部发布,今年上半年袭击警察事件呈多发态势,有1803名警察因受袭伤亡。
古人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群众是公安机关坚强后盾,公安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给予,没有人民给予就没有公安机关的权力。公安干警是人民的公仆,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为有民服务的。公安机关只有切实树立为全心全意人民服务的思想,在行动上真正为人民服务,替人民着想,人民就不会袭击公安机关的,就会保护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要想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就必须重新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形象,真正把自己的根扎在人民群众中,把自己的心与人民群众联系在一起,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起一座不朽的丰碑,袭警事件自然会下降。
滥用权力和刑讯逼供一样一个反面教材。可惜,这份反面教材是用青年农民的生命换来的,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中国律师网网友(转贴)观点:把警察交给法官
谁都怕出门遇见坏人。但谁都恨警察滥用权力。为了平安的生活,只能把我们交给警察,但大伙又把警察交给谁呢。
最近《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通过了全国人大的一读。媒体零星透露的条文,尤其是一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内容,如新添的“停产停业”等处罚手段,以及包括“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等10多种受罚行为。却引起舆论担忧,生怕警察的权力大了,老百姓不见其利,先见其害。
全国人大审议的治安处罚法草案,体现了尊重人权的理念和依法治国的精神。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认真领会,把自己的所有行为规范起来。他们必须明白:在法制社会,执法人员不是什么都可以做的,如果超出了自己所能够做的范围,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的理念只有深深扎根于执法人员的头脑中,才能避免那些荒唐的、野蛮的、无法无天的事情出现,才能从根本上树立起执法人员应有的良好形象。
建立治安法庭即使目前不现实。但把警察权和司法权挂起钩来也完全可行。一是建立司法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二是将警察的处罚决定权下降为申请权。警察对公民进行人身罚或大额财产罚,只能向法院申请,由法官经书面审理做出裁定。
当行政的权威受到怀疑,就要用立法和司法的权威去代替。寻到国家权威的新的增长点,而不是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把法案还给人大,把警察交给法官。老百姓才能放心的把自己交给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