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未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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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来镇便民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镇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规化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政府各部门派驻到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要求,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引入办事群众测评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第二章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四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由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等次意见,对窗口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的申请进行

复核。

第六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扣分,具备本办法规定加分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加分。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窗口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按自治区人事厅规定的比例,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但最低得分不得低于95分。窗口工作人员称职等次得分不得低于75分,基本称职等次得分不得低于70分。考核得分低于70分为不称职窗口工作人员。

第八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月度考核。由办公室根据平时测评检查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提出考核意见,由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将考核得分通报所在部门。考核得分与当月绩效考核奖励挂钩,并作为季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考核。在月度考核的基础上,采取评议、群众测评的方式进行量化打分,分值比例为:评议占30%、群众满意度测评占30%、中心月度考核分值占40%。办公室根据得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中心考核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审定并公布结果。

(三)年度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采用窗口工作人员总结、测评、办公室初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的方式。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考评的要求,对本人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个人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填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办公室根据各窗口工作人员月度、季度考核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年度测评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中心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等次进行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由中心通报所在部门,年度考核结果由各单位记入个人档案。各部门应把中心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作为对派出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兑现和表彰、晋职、晋级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容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行为规,坚守岗位,正确使用计算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一)无故迟到、早退、离岗的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半天)扣5分,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二)未按规定着装和佩证上岗的,每次扣1分。

(三)接或者与当事人交流时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每次扣1分,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四)工作时间在大厅吃东西、嘻戏打闹、或者串岗聊天、打瞌睡的,每次扣2分。

(五)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或软件、私自装载电子游戏的,每次扣2分。

(六)工作时间玩各种电脑游戏、上黄色、看电影、用QQ聊与工作无关容的,每次查实扣5分。

(七)因公或因私请假,未按便民服务中心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每次扣1分;借口送件或回单位办事请假办私事的,一经查实,每件扣5分。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热情服务,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一)未按办事指南的要求受理便民服务事项,或未按规定办理便民服务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况每次扣2-5分。

(二)因业务不熟悉造成便民服务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每次扣2分。

(三)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每项扣10分。

(四)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投诉或者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直接责任人10分。

(五)无故拒绝接受预约服务申请或找借口拖延办件的,经查实每次扣5分。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首问负责制,一次性

告知制,细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咨询,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一)对当事人的咨询进行推诿,或向当事人解答问题含糊,不能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每次扣5分;未按规定办理便民服务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二)可以办理却将当事人推到部门去办理服务事项的,每次扣10分。

(三)未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扣当事窗口工作人员5分。

(四)因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服务事项延期办结的,扣该窗口工作人员每次5分。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

(一)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30分。

(二)因行为被查处的,每次扣30分。

(三)在受理或办理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的,受中心或媒体通报批评的,以及其他较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每次扣20分。

(四)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公室

查证属实的,可以加分:

(一)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事例较典型,经办公室确认后给该窗口工作人员加2分,事迹显著的最高加5分。

(二)为促进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2分。

(三)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中心争得荣誉的,加2分。

(四)在非国家法定工作日为当事人实行预约服务的,每次加1分。

(五)因当事人的过错使窗口工作人员受到委屈,且该窗口工作人员未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加2分。

(六)因窗口工作人员的优质服务受到当事人书面感或表扬的,每件加1分;向中心或该窗口赠送锦旗的,每件次加2分,本款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七)受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的按一件事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海门市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加2分,市级以上部门及媒体表扬加5分。

(八)办事群众测评满意率达100﹪的,在季度和年度考核时给该窗口工作人员加2分;满意率达95%以上(含95%)的,加1分。

(九)季度考核时窗口获“流动红旗”1次,年度考核时,该窗口每人加1分;季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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