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11月29日在福州市组织召开了《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审会。
出席会议的有福州海事局、福州港口管理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福州市林业局、中国海监福州市支队、连江县人民政府、马尾区人民政府、长乐市人民政府、马尾区农林水局、长乐市海洋与渔业局、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海监连江县大队、中国海监马尾区大队、中国海监长乐市大队、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海大学(数模研究单位)、福建力普检测有限公司(现状调查单位)、福建省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福建省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和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评单位)的有关代表和会议特邀的5位专家(名单附后)共32人。
与会代表和专家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概况的介绍和环评单位关于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汇报后,经质询、讨论和评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一、工程概况与主要环境问题1、工程概况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是在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现有通海航道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拓宽、浚深,工程范围从闽江口七星礁(A 点)至马尾罗星塔(R 点),全长约47.8km。
沿线行政区划涉及长乐市、马尾区、连江县3个县(市、区)。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为:七星礁(A 点)至粗芦岛(D 点)长约19.4km,按满足3.5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兼顾满足马尾船政船舶工业园区特种船舶项目10 万吨级特种船(空载)乘潮单线通航要求;粗芦岛至华能福州电厂煤码头(N 点)长约24.4km,按满足3.5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华能福州电厂煤码头至马尾罗星塔(R 点)长约3.9km,按满足2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
在内外沙航段、EF航段、JK航段及LM航段共新设4个会船区。
新设2个锚地,调整2个锚地,取消2个锚地。
新设Φ2.4m 灯浮标18 座,新设AIS 灯浮标6 座,移位灯浮标38座并改变其中14座灯浮标标别。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闽海渔[2013]4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有关工作
的通知
(闽海渔〔2013〕439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2年以来,我厅先后与有关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或备忘录,其中将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等项目用海委托和下放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受理审核等前期工作。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属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范畴,为指导和规范各地承办并做好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和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审查和核准服务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权限
㈠根据《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条规定,为严格依法审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市、县行政区域毗邻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统一由我厅核准,其前期工作由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㈡2002年《条例》出台前,由我厅印发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核准程序规定》(闽海渔〔2002〕130号)中涉海工程环评报告核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㈢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明确授权或规定外,《条例》第24条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冀环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规范〔2019〕1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海洋工程的环评解读
"十五"期间正在开展海水直接提取钾盐产业化技 术、气 态膜法海水卤水提取溴素及有关深加工技术的研究与开 发。 利用海水淡化、海水冷却排放的浓缩海水,开展 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形成海水淡化 、海水冷却和 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体现。 海水资源开发利用,是 实现沿海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发展方向
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海水脱硫工程seawater desulfurization engineering
利用天然海水脱除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海水利用的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
大生活用海水工程domestic seawater engineering
将海水作为生活杂用水的海水直接利用的新建、扩建、改建 工程。
海水直接利用,是直接替代淡水、解决沿海地区淡水 资源紧缺的重要措施 海水直接利用技术,是以海水直 接代替淡水作为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等相关技术的总 称。 包括海水冷却、海水脱硫、海水回注采油、海水冲厕 和海水冲灰、洗涤、消防、制冰、印 染等。 海水直流 冷却技术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有关防腐和防海洋 生物附着技术已基本成熟 。目前我国海水冷却水用量 每年不超过141亿立方米,而日本每年约为3000亿立方 米,美国 每年约为1000亿立方米,差距很大。
海洋工程/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
简介: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海水综合利用工程seawater multi—purpose utilization engineering: 将海水水体作为 资源以各种方式进行有效利用的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
黄世昌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4
姜宏川
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
研究员
5
郭佩芳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教授
6
姚炎明
浙江大学
副教授
7
冯伟忠
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
高工
8
冯卫兵
河海大学
教授
9
鲍献文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教授
10
陆永军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11
蔡树群
龙江平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研究员
7
黄发明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高工
8
王健国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研究员
9
蔡榕硕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教授级高工
10
许丽娜
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
研究员
11
金永平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12
刘云旭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研究员
13
胡恩和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高工
29
曹文志
厦门大学
教授
30
赵军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高工
31
贾泓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研究员
32
费岳军
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
高工
海洋化学与环境监测专业领域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1
谢健
国家海洋局南海海洋工程勘察与环境影响院
教授级高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2.22•【文号】国海环字[2006]645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部门:为加强海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工作,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海洋局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工作。
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含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工程)。
二、工作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海洋环境保护政策;(三)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海洋发展计划;(四)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五)海洋工程海洋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海洋环评报告
海洋环评报告一、报告目的本报告旨在评估海洋工程项目致海洋环境的影响,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效应,并给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二、项目简介海洋工程项目是一项旨在开发海洋资源,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其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次项目规模为XX平方公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XX、XX等,施工期限为XX年,运营期限为XX年。
三、评估结果通过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我们认为:1.该项目对海洋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为:(1)水质影响: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水体受污染,引起水质变差。
(2)生态影响:项目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和干扰,对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衍造成一定的影响。
(3)底质影响: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海底底质的变化,影响沉积平衡和生态系统稳定。
2.根据对可能产生的环境效应的分析,我们预测该项目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效应为:(1)水质恶化;(2)生物物种和数量的减少;(3)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稳定性的变化。
3.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给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为:(1)开展水质监测,控制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污染物排放;(2)对可能影响的重要鱼类、贝类、珊瑚等物种进行昼夜巡查和生态监测,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定期对海底底质的变化进行调查和监测,制定有效的沉积物移除方案;(4)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系统,对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实施实时监控和管理。
四、结论本报告全面评估了海洋工程项目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预测了可能产生的环境效应,并提出了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报告给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小化。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摘要: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我国目前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初步的建议,以期完善该制度,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
关键词: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替代方案随着人类活动向海洋的不断进军,盲目的涉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要想遏制海洋污染和对海洋损害的势头,实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强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是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本文试对我国的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1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1.1环评资质证书的审查颁布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专业特殊性及其重要性决定了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以胜任某项涉海工程的评价要求。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明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批复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开展工作,组织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据了解,自2006年国家推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门槛提高,使得全国拥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由之前的32家降为3家。
此外,为了更好的落实涉海工程的环评工作,海洋工程环评工程师的培训工作日益兴起。
1.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验收等程序要求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浅海滩涂养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浙海渔资[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海渔资〔2007〕38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际,我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
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本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海洋工程实施后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实施跟踪监测等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遵照执行国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报告书的评审按照国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技术规程》执行。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于今年6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两种形式。
第六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三)海洋矿产、油气、海砂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风力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评审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评审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评审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根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局对各单位推荐的数百名专家候选人进行了筛选、评议和公示,现将入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评审专家库的118名专家名单予以印发。
附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评审专家库名单国家海洋局2014年7月25日附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评审专家库名单(118人)环境科学与规划专业领域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1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2王金坑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教授级高工3徐敏南京师范大学教授4袁涛萍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副研究员5施青松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教授级高工6龙江平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7黄发明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高工8王健国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9蔡榕硕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教授级高工10许丽娜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研究员11金永平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12刘云旭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13胡恩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研究员14马丽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高工15臧家业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16国家海洋局南海海洋工程勘察与环境影响院教授级高工17周艳荣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高工18谷朝君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教授级高工19邵斌北京市劳动与保护科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20王伟德广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高工21吴耀建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高工22倪士英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教授级高工23蒋欣慰中国水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24施蓓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高工25俞士敏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高工26陈俊峰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高工27肖峰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高工28黄晓琛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高工29曹文志厦门大学教授30赵军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高工31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研究员32费岳军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高工海洋化学与环境监测专业领域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1谢健国家海洋局南海海洋工程勘察与环境影响院教授级高工2余兴光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研究员3谭敏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高工4童万平广西海洋研究所研究员5纪鹏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高工6阮国岭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教授级高工7项有堂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教授级高工8单宝田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教授9王菊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员10王大志厦门大学教授11张秋丰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研究员12陈武军国家海洋局秦皇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高工13纪灵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教授级高工14张钒福建海洋研究所研究员15张晓理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教授级高工16王年斌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17周燕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教授级高工18XXX新山东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员海洋生物与生态专业领域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1杨圣云厦门大学教授2徐兆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3彭昆仑国家海洋局南海工程勘察中心教授级高工4陈碧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5常亚青大连海洋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6董婧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7李辉权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员8王培刚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技术保障中心教授级高工9黄晖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10黄秀清国家海洋局东海勘察院院长教授11范航清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研究员12严兴洪上海海洋大学教授13薛雄志厦门大学教授14陈全振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15阎斌伦淮海工学院海洋学院教授16蔡燕红国家海洋局宁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高工17刘克奉天津市水产研究所高工18郑永允山东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研究员19张澄茂福建省水产研究所研究员海洋地质专业领域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1吴建政中国海洋大学教授2孙永福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3李涛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教授级高工4阎军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5吴桑云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6黄海军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7王建华中山大学教授8陈荣华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9谷东起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10张叶春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11王庆鲁东大学教授物理海洋专业领域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1倪勇强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教授级高工2刘有刚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教授级高工3黄世昌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教授级高工4姜宏川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研究员5郭佩芳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教授6浙江大学副教授7冯伟忠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高工8冯卫兵河海大学教授9鲍献文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教授10陆永军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工11蔡树群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12娄安刚中国海洋大学教授13牟林国家海洋信息中心14李宝辉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高工15曹丛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教授级高工海洋工程专业领域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1陈国森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2潘新春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教授级高工3于永海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员4张亦飞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5张光玉交通部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研究员6胡泽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教授级高工7王义刚河海大学教授8朱平天津大学研究员9崔克刚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工10王道儒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高工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专业领域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1雷方辉中海石油研究中心高工2任叙合中海石油研究中心高工3倪晓中国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工4岳来群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中心教授级高工5张春贺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中心研究员6温珍河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研究员7闫光庆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教授级高工8唐志军中石化胜利油田钻井工艺研究院教授级高工9刘涛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高工10薛红梅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高工11李兴春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高工12张明义中石油冀东油田高工13熊亮中海油安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高工——结束——。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7〕7号)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海洋工程环评报告书
海洋工程环评报告书一、项目概况我们的项目是一项海洋工程项目,计划在某海域进行建设,旨在开发海洋资源并促进经济发展。
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海上平台、铺设海底管道等。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最小影响,我们进行了一项环境评估,本报告就是该评估的结果。
二、环境评估范围我们的环境评估范围包括了项目的建设阶段、运维阶段以及废弃阶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水质、底质、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三、环境基线我们在项目区域进行了环境基线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海洋水质监测、浮游生物调查、底质采样等。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明确了项目区域的环境特征以及生态系统的结构。
四、环境影响评价基于环境基线调查结果,我们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如下:1. 水质影响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水下工程,可能对海洋水质产生影响。
我们通过水质模型分析确定了建设阶段的水质变化范围,并提出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2. 底质影响评价在海底平台固定以及海底管道铺设过程中,可能会对底质产生影响。
我们进行了底质采样和分析,并评估了底质受影响区域的恢复能力。
3.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建设海上平台和铺设海底管道可能会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
我们通过生物调查和专家评估,明确了受影响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状况,并提出了保护措施。
五、环境管理措施为减少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环境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阶段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污水排放,采用合适的处理设施;- 控制施工噪音,避免对海洋生物产生干扰;- 确保废弃物妥善处理,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2. 运维阶段管理措施:- 定期监测海洋水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建立应急预案,应对潜在的事故污染;- 控制船只活动,避免与海洋生物碰撞。
3. 废弃阶段管理措施:- 对废弃设施进行拆除和清理,确保不残留有害物质;- 监测废弃区域的生态恢复过程,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六、风险评估与应对我们针对项目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方案。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沪海洋〔2014〕5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海洋〔2014〕59号各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工作,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办法》,经2014年11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2014年12月1日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海洋局负责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海洋工程环评报告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条(报告形式)海洋工程环评报告分为海洋工程环评报告书和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表。
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编制海洋工程环评报告表的形式:(一)各单项评价内容均低于3级评价等级的;(二)已批复用海规划,并与规划拟实施建设项目一致的。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国海环字[2004]50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9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50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明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和核准程序,规范海洋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局制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海洋工程;(六)因需要经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七)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鲁海渔〔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的通知鲁海渔〔2018〕65号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现将《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8年4月23日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洋听证办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1.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视情况组织听证,听证结果作为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要依据。
2.省级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厅组织听证。
3.听证材料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立卷归档。
市级组织的听证,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听证统计报表报送省厅环保处。
4.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5.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审批时限。
6、听证会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总数应当是单数。
7.省级组织的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省厅环保处派出,听证员由厅政策法规处、海域海岛管理处、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和省海洋咨询中心各派1人担任。
8.听证会设一名记录员,听证记录员主要负责听证笔录、听证联络通知工作、听证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意见
连云港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连云新城岸线修复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意见2019年9月10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在连云港组织召开《连云港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连云新城岸线修复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审会。
参加会议的有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连云港金海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南京师大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环评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
会议由5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名单附后)。
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项目概况的介绍和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书》的汇报,经质询和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如下:一、工程概况与工程分析1、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连云港市区北部,规划的连云新城防潮大堤东北及临洪河口以东水域,东侧毗邻连云港港主港区,北侧面向黄海并与秦山岛遥遥相望。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含连云新城生态湿地区建设和生态景观带建设,总建设面积约225.3472ha,其中生态湿地区面积约79.0998ha;生态景观带面积约146.2474ha。
生态湿地区建设包含湿地构建、湿地植物、景观栈桥、生态沙滩等内容,面积约79.0998ha,其中,生态沙滩长度1028m,平均宽度80~120m。
生态景观带建设包含了生态廊道(生态绿廊、生态植草沟、生态游步道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和人工沙滩(金沙滩、银沙滩)等内容,景观廊道长度6237m,平均宽度60~100m,面积约47.0490ha,人工沙滩长度4995m,平均宽度80~120m,面积约99.1984ha。
工程总投资84853万元,施工时间为36个月。
2、工程分析根据本工程特点,施工期影响包括:工程建设对水文动力环境和冲淤变化的影响,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其他机械冲洗水对水环境的影响;施工悬浮泥沙扩散对水环境的影响;运输车辆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施工机械噪声,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对环境影响等。
海南省海洋环境报告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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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来自设定依据(条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申报材料
1、申请核准文件;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4、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的工作委托书;5、地理位置图、宗海位置图、监测站位图、宗海界址图、平面布置图(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须加盖测量单位公章,监测站位图须加盖监测单位公章);6、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证;7、污染物排放指标文件(可选);8、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家评审意见;9、与有资质的海洋环境监测单位签订的海洋工程环境跟踪监测方案;10、海洋工程听证材料;11、报卷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