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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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法〔2011〕19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模拟题2020年(95)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模拟题2020年(95)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模拟题2020年(95)(总分100,考试时间15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个人管理人的是( )。

A. 执业资格被吊销B. 履行职务时,因轻微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C. 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D. 执业责任保险失效2.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C.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D.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 3.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B.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C.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D.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4. 4.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 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B. 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C. 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关联企业对外享有的一笔劳务费D. 对关联企业的一项无担保债务提供了质押担保5. 5.某债务人有9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

其中某银行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由债务人的房产作抵押。

当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时,9位债权人均出席会议,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 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50万元B. 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C. 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D. 有3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50万元6. 6.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0•【分类】问答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1.如何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答:从民法理论上看,收入也是到期债权的一种。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有其特定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指出,收入是指自然人的金钱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报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黄金龙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一书中认为,收入的范围限于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在这些单位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咨询费、利息、股利(股息或红利)、房屋租金等。

实践中,应从下述五个方面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1)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此,收入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2)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而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

(3)收入的给付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一般为劳动、储蓄、投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

到期债权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十分宽泛,也较为复杂。

(4)收入的给付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给付的方式确定,一般没有争议。

而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的时间、地点、内容、给付金额、给付方式只能依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

(5)收入的给付人一般为单位,通常有健全的会计账目,容易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

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包括一切民事义务主体。

规范指引:《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强制执行法草案

强制执行法草案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执行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执行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执行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协助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通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执行终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执行回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执行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次债务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次债务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次债务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示:次债务人关于到期债权不存在的异议,不属于案外人异议阅读提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并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那么,当次债务人对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不服时,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针对“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资格的主体,须是针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人。

次债务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已经不存在到期债权,不属于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而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实体审理。

案情简介吕梁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忠与被执行人张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执行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向冯某、车某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封、冻结张某明在冯某、车某萍处的债权1308万元。

冯某、车某萍以该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冯某、车某萍的异议申请,并在该裁定中告知冯某、车某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冯某、车某萍向吕梁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冯某、车某萍的异议请求,冯某、车某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冯某、车某萍不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不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冯某、车某萍的起诉。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裁判要点是: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是否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6•【分类】问答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一、对债权冻结或强制执行时,需要送达的执行文书及内容有哪些?答:(一)诉讼中,对被告的债权冻结时,审判部门应依法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未经法院同意,第三人不得向被告履行债务。

(二)执行中,执行实施部门应首先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诉讼保全中已有效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且尚在冻结期限内的,执行中可仅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诉讼中的冻结债权措施依法转为执行中的冻结债权措施,冻结效力和顺位不变。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或通过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向第三人直接送达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四)到期债权系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可直接向该债权执行法院发出冻结债权专门裁定、要求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提取执行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第三人根据执行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者被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第三人的要求出具履行到期债务的证明书。

履行到期债务证明书应当载明第三人在本执行案件中履行的具体情况。

(六)同一案件中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应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那些呢?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综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笔者认为,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行的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笔者现解为,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不行使,即客观上不行使权利,其原因如何以及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但对于债务人不能行使的权利(例如破产人的财产权),或债务人已行使权利,但行使方法不适当,或不适于代位行使的权利等,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

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判断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代位权债权的案例

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代位权债权的案例

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代位权债权的案例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代位权债权的案例案情曾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别向李某、余某借款20万元,后来曾某因生意上出现资金断链,无法经营,出现亏损。

债务到期后。

李某、余某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生效后,曾某还是未能还钱,两人又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曾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

在终结执行后,李某发现了张某欠曾某20万元货款,于是李某以张某为被告,曾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为权诉讼。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张某对曾某负有20万元到期债务,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李某20万元。

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并未履行判决,李某向法院提起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将20万元交到了法院。

余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出要参与分配。

李某不同意余某参与分配。

债权人能否平等受偿代位权债权争议对20万元款项能否允许余某参与分配发生争议,该笔20万元债权即为代位权债权。

代位权债权他方能否平等受偿,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余某可以参与平等受偿。

曾某是李某、余某的同一被执行人,因曾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张某对曾某又20万元的债务,也是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该《解释》第510条又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余某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可按债权额比例参与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余某不可以平等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2015年2⽉4⽇,最⾼⼈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书⽹发布⼀批裁判⽂书。

其中⼀份是关于代位权纠纷的裁判⽂书,我们结合以往最⾼⼈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探讨同类案例的裁判规则。

导读:1.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不影响代位权⾏使——债务⼈与次债务⼈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未实际履⾏,债权⼈仍有权⾏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代位权的⾏使——债务⼈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为⽆效。

债务⼈与次债务⼈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权再处分次债务⼈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如果履⾏义务,只能向代位权⼈履⾏。

5.次债务⼈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使不⼀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与次债务⼈合同⽆效——在债务⼈⽆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与次债务⼈所签合同⽆效,以⾏使代位权。

7.代位权⾏使,以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因双⽅实际抵扣⾏为⽽消灭的情况下,债权⼈向次债务⼈⾏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

8.债务⼈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前提——在债务⼈对次债务⼈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对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持。

规则详解﹝中国裁判⽂书⽹:最新典型裁判案例﹞1.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代位权诉讼起诉状如果自己的债权因为债务人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必要的证据。

那么,代位权诉讼起诉状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原告:(债权人身份信息)地址:被告:(次债务人身份信息)地址:第三人:(债务人身份信息)现住址: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xxxxxxx(写明原告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

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

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xxxxxx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年月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关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债权能否代位诉讼的问题

关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债权能否代位诉讼的问题

关于已经判决⽣效的债权能否代位诉讼的问题《最⾼⼈民法院关于适⽤<</FONT>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债权⼈向⼈民法院起诉债务⼈以后,⼜向同⼀⼈民法院对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向次债务⼈住所地⼈民法院另⾏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民法院在债权⼈起诉债务⼈的诉讼裁决发⽣法律效⼒以前,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代位权诉讼。

”据此,起诉债务⼈之后再起诉次债务⼈,债权⼈仍有诉权。

但是,第⼆款仅规定“诉讼裁决发⽣法律效⼒以前”的情形,⽽“以后”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怎么理解?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条规定:“⼈民法院执⾏被执⾏⼈对他⼈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向申请执⾏⼈履⾏。

该他⼈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的,⼈民法院不予⽀持。

利害关系⼈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处理。

对⽣效法律⽂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予以否认的,⼈民法院不予⽀持。

”沈德咏主编《最⾼⼈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329页: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要正确理解对债权执⾏与代位权制度的关系。

只有次债务⼈对债权⽆异议的,才能予以执⾏;⼀旦次债务⼈提出了异议,申请执⾏⼈就⽆法通过执⾏程序向次债务⼈求偿,⽽是应当通过代位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已经判决⽣效的债权通过执⾏程序向次债务⼈求偿不能之后,可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已经判决⽣效的债权通过执⾏程序向次债务⼈求偿不能之后,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代位执行,是基于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原理,而形成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

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权的行使,既使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扩大,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又省去许多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因而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并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

但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执法者在认识上也还存在一定分歧,直接影响该制度作用的发挥。

笔者现就代位执行程序和实体上的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处理问题(一)关于第三人异议的法律规定及其弊端对第三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到64条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61条第3项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由此可见,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来讲,代为执行中的第三人抗辩权表现为绝对异议权,只要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发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履行通知自然失效,代位执行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异议不得作实体审查。

这一规定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如何避免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呢?第三人异议的内容不外乎三个方面: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数额有出入,债权尚未到期等。

有的第三人为拖延或逃避债务,以提出异议为由,规避法律,或作不实异议,使本应当能够执行的债权不能执行。

这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将极为不利。

因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异议内容有疑异的,只能通过审判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随着2021年开始实施的最新民法典的到来,代位权作为其中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

代位权,作为一种相对较为复杂且专业的法律概念,其规定的相关内容相信更是让人眼花缭乱。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以期为您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深入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基本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其实质是一种使人代位履行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效力在于,代位人可继承原有债权人所持有的全部债权,自代位前可以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

二、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民法通则的第65条规定:“为了支持债务人以及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持权利凭证向债务人或者其他人请求债权的履行。

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向他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被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

”在最新民法典中,其规定了代位权的基本要件。

代位权的效力,取决于被转让债权在转让时是否具备传统的债权转让要件,即:以合法形式存在、具有明确权利主体、债权的债务关系确立。

除此之外,最新民法典对于代位权的规定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划分:1.代位请求权代位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另一方,而被转让方则可以从被代位的债权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代位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被代位人的利益,当代位人主张其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兼顾被代位人的利益。

2.代位人的诉讼请求权代位人可以在自己被代位前就开始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的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并且代位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是等同于被代位人本人提出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

3.代位人的债权承认请求权代位人在代位后,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债权承认。

债权承认请求所指的是,代位人请求债务人在没有债务人原因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认可代位人作为债权人。

深圳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引

深圳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 (1)第三章债权申报文件 (2)第四章债权审查 (5)第一节审查原则 (5)第二节债权审查方法 (7)第三节审查内容 (7)第四节特殊债权的审查认定 (10)第五节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第五章债权确认流程 (14)第六章附件 (15)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 (16)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8)附件三申报债权人信息表 (19)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20)附件五债权初步审核函 (21)附件六债权复审通知书 (22)附件七债权表 (23)附件八债权异议申请表 (27)附件九债权申报须知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均可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第三条【无需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一律能够阻却执行吗?

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一律能够阻却执行吗?

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一律能够阻却执行吗?提示:次债务人以协助执行通知生效后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阅读提示根据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次债务人对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提出异议的,法院停止执行。

那么,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一律能够阻却执行吗?在什么情况下,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不能阻却执行呢?对于次债务人而言,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应该注意哪些风险呢?裁判要旨在冻结债权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次债务人如果要清偿债务,只能根据要求向执行法院支付,不能向其他主体支付。

次债务人以协助执行通知生效后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14年7月,南通中院向次债务人能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暂停向被执行人万某公司付款。

2014年10月,在另案中,案外人、万某公司、能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次债务人能某公司直接向案外人支付,被执行人万某公司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消灭。

2014年11月,南通中院向次债务人能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能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内容为:另案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经更改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已无权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南通中院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期间,认为能某公司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了异议,即排除执行。

能某公司自愿提前给付五某公司工程款,系其意思自治,判决支持次债务人的异议。

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

江苏高院认为协执有效,次债务人的异议不能成立,驳回其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次债务人能某公司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提出的异议是否可以阻却执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次债务人就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提出的异议,并非当然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司法解释也明确部分情形下,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提出异议不具有阻却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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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核心内容:尚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有人认为,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产生代位权,也有人认为可以产生代位权。

各自持有不同理由依据,究竟哪个更有说服力?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其他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主要理由是:(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虽然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该债权合法应该是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时应审查的内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时应该审查的内容。

法院受理代位权纠纷案件,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对有关证据作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法院就应立案受理。

至于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应在代位权纠纷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审查确定。

而且,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设立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后,在未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前,虽然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应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权。

(2)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在现实生活中。

绝大部分当事人的债权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确认,如果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限定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债权,则代位权适用的范围非常狭小,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如果只有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必须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对债权进行确认,无疑会延长代位权诉讼的时间,大大增加代位权诉讼的成本。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已经对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条件、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果再规定债权必须是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债权,那么代位权制度的作用将受极大的限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从《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和第18条内容分析,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债权应该包括未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未经法院审理并且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另外,该解释第18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既然债务人可以对债权提出异议,则该债权应理解为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债权,因为如果该债权经过法院的审理或仲裁机构的审理确定,法院无需再进行审查。

(4)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而且在《合同法解释(一)》中还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时,法院应该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驳回代位权人的请求。

该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不会被对其没有合法债权的代位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从而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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