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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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案号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1、上诉案件人应详细、如实填写本表,本表所列有关地址、通讯号码、邮政编码将是本案二审环节中法院对当事人通知、传唤、送达(邮寄送达)的依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过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1)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提供的指定代收人的送达地址
指定代收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的
确认
我巳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磽认书的告知事项, 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月日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认真阅读本表备注,备注所列内容亦属告知事项。
பைடு நூலகம்当事人提供的
自己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 , 或者当事人要求对 《当事人送地址确认书》 中的内容保密的 , 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5、本表随案移送,入卷备查。
6、电子邮件送达与按本确认地址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备注
1 、 当事人填写本表前 , 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的告知事项及备注内容。
2、本表中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其代理人填写 , 当事人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 , 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 并经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及其指定代收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室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案号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1、上诉案件人应详细、如实填写本表,本表所列有关地址、通讯号码、邮政编码将是本案二审环节中法院对当事人通知、传唤、送达(邮寄送达)的依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过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1)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提供的指定代收人的送达地址
指定代收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的
确认
我巳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磽认书的告知事项, 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月日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认真阅读本表备注,备注所列内容亦属告知事项。
பைடு நூலகம்当事人提供的
自己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 , 或者当事人要求对 《当事人送地址确认书》 中的内容保密的 , 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5、本表随案移送,入卷备查。
6、电子邮件送达与按本确认地址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备注
1 、 当事人填写本表前 , 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的告知事项及备注内容。
2、本表中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其代理人填写 , 当事人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 , 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 并经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及其指定代收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室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