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在押期限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及其与人格特质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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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在押期限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及其与人格特质的关系研究

摘要:

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罪犯心理健康作为评估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一大标准,深入了解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所叙述到的长刑犯意指一次性服刑期限长或多次服刑期限累计时间长两个方面。本文采用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COPA-PI)分别对长刑犯和短刑犯进行测量。结果:长刑犯在攻击性、报复性、同情心和犯罪思维模式四个维度上得分和人格异常比例高于短刑犯,且有统计学显著意义。结论:长刑犯人格异常现象较为突出,长刑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往往要低于短刑犯的心理健康水平。

关键词:罪犯心理健康罪犯心理健康罪犯心理健康标准人格特质

引言:

随着中国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监狱本质职能逐渐纯化,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地位日益凸显,监狱工作的视野也开始聚焦于教育改造质量。目前,在制约教育改造质量提高的因素中,缺乏科学的、系统的、完善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的体系乃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罪犯心理矫治作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创新手段之一,同样缺乏完备的评价体系。而罪犯心理矫治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则是罪犯心理健康的评估。

罪犯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毋庸置疑。2003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规定》就强化了有关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并专章加以论述。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近几年,不少省、市的监狱局把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列为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但这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大多停留在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普及和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上。换句话说,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虽然是开展起来了,在一些地方甚至是轰轰烈烈的开展了,但活动的效果和质量究竟如何?有哪些经验和不足?活动又将如何进一步深化和提高?这些问题却被人们忽视了,而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套科学的、完备的罪犯心理教育评价体系,缺乏一种规范化、可操作化的罪犯心理健康评价标准。教育评价的目的就是实现改造价值的增值。它能起到鉴定、诊断、改进与发展作用。教育评价除了对效果的判断这一价值外,更重要的是改进,就如评价学家斯塔弗尔比姆所言:“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缺乏评

价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常常会流于形式,迷失方向,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更无法提高

一、罪犯心理健康水平衡量的标准

罪犯心理健康的评估标准也就是衡量罪犯心理健康的尺度。那么,罪犯心理健康评估的具体标准为何?

在论述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社会正常人群的评价标准:

世界精神卫生学会提出的标准为:身体、智力、情绪十分协调;适应环境,人际关系中彼此能谦让;有幸福感;在工作和职业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过着有效率的生活。

美国健康与人力服务部发表的心理健康报告(Mental Health:A Report of the Surgeon)认为,心理健康是心理功能的成功性表现,它带来完善的人际关系,有能力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逆境。

我国学者主要倾向的心理健康的标准为:了解自我,悦纳自我;接受他人,善与人处;正视现实,接受现实;热爱生活,乐于工作;能协调与控制情绪,心境良好;人格完整和谐;智力正常;心理与行为符合年龄特征等。台湾学者认为心理健康的标准为,乐于工作,能与他人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对自身具有适度的了解;和现实环境有良好的接触。

从上述对心理健康的不同标准中,我们会发觉心理健康的标准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中的原因就是心理的复杂性和文化的差异性所导致的。但我们如若将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同其改造好坏相挂钩,仍需一个相对符合我国国情、监狱实际和罪犯特点的统一的标准。否则,罪犯心理健康的评估因缺乏统一性和标准化,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就不能作为评估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标准。

上述的标准倘若应用于监禁中的罪犯,显然不是很恰当。譬如,一个身陷囹圄的罪犯怎么会有较多的幸福感和良好的心境呢?一名罪犯又如何能持久保持一种良好的、和谐的人际关系呢?而人格完整与和谐更是难以达到。

2003年由金城出版社出版的《罪犯心理矫治》一书中,认为罪犯心理健康的标准为:没有心理疾病;心理活动功能的一种平均状态;一种理想状态;适应良好。南京大学的狄小华博士在最新出版的专著中,根据心理健康的一般要求提出对罪犯心理健康的四点要求:适当的认识和评价自己;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反应恰当并基本适应环境;积极的情绪多于消极的情绪。

这些标准的提出为评估罪犯的心理健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但同改造质量的优劣相挂钩,这些标准还过于理想化;或者说是不够具体、全面;可操作性稍有欠缺等,更为关键的是,这些标准并不是围绕着罪犯改造好坏这一目的来制定的。例如,没有心理疾病这一标准就不仅是定的过高,而且与罪犯的犯罪原因或预防重新犯罪也无多大关系。简单的一个例子,一名罪犯患有恐高症与否与改造质量并无关联。再如,若使罪犯在监禁状态下的积极情绪能够多于消极的要求也是相对过高的。

我认为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和米特尔曼在《变态心理学》一书中,提出的心理健康标准也许更具借鉴意义。他们认为心理健康的标准有十条:有足够的自我安全感;能充分地了解自己,并能对自己的能力作出适度的评价;生活理想切合实际;能保持人格的完与和谐;善于从经验中学习;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能适度发泄情绪和控制情绪;在符合集体要求的前提下,能恰当地满足个人的基本要求。

罪犯心理健康的评估标准究竟应是什么?参照上面学者对心理健康所制定的标准,围绕罪犯心理健康与改造质量高相关的特质或因素,以及多年的监狱实践,我尝试着列举出罪犯心理健康的标准:

1. 有安全感

2. 能适度的了解自己,能对自己的犯罪根源作出正确的评价

3. 有切合实际和自身特点的改造及生活目标

4. 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没有严重的敌对和冲突

5. 能适应监狱环境和改造生活

6. 情绪稳定,适度控制情绪,并能在监狱许可的条件下,适度发泄情绪

7. 没有与犯罪高相关的严重心理疾病,如反社会人格障碍、攻击性人格障碍等

8. 善于从刑罚处罚这一教训中学习、总结和提高

9. 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能恰当的满足个人的需求。

10.面对挫折,能有不违法的、有效的应对方式

二、不同在押期限的罪犯心理健康水平

罪犯作为特定社会人群,由于生存环境和面对的问题较之常人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心理健康状况与常人也有很大差异。罪犯的心理健康状况不仅决定着其外在的改造表现,而且关系着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影响着最终的教育改造效果。

1、当前在押罪犯的心理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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